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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新政策

发布时间: 2020-12-13 12:37:06

❶ 如何避免新三板对赌协议里的几个致命陷阱

1 、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我们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2、 业绩赔偿公式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3、 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上市时间”的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的约定,“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放心保),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上市时间”的约定不能算是对赌,对赌主要指的是估值。但这种约定与业绩承诺一样,最常出现在投资协议中。
4 、非财务业绩
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
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过准确,最好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行为。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而多方面的非财务业绩标的可以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财务绩效、企业行为、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等。
5、 关联交易
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若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方赔偿损失。
上述A公司的对赌协议中就有此条,若公司发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10%向PE、VC赔偿损失。
不过,“关联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但是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行为,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这一条款与业绩补偿是相矛盾的。”
6 、债权和债务
该条款指若公司未向投资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赔付后,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赔偿。该条款是基本条款,基本每个投资协议都有。目的就是防止被投公司拿投资人的钱去还债。
债权债务赔偿公式=公司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实际赔付总额×投资方持股比例
7 、竞业限制
公司上市或被并购前,大股东不得通过其他公司或通过其关联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是100%要签订的条款。除了创始人不能在公司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外,还有另外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方会要求创始人几年不能离职,如果离职了,几年内不能做同业的事情,这是对中高管的限制;二是投资方要考察被投公司创始人之前是否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条款。
8 、股权转让限制
该条款是指对约定任一方的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条件,仅当条件达到时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如果大股东要卖股份,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么不看好公司,或者转移某些利益,这是很严重的事情。当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大家一起卖。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出价很高,投资人和创始人都很满意,但创始人有好几个人,其中有一个就是不想卖,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条款是领售权,会约定大部分股东如果同意卖是可以卖的。
但这里应注意的是,在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限制约定对于被限制方而言仅为合同义务,被限制方擅自转让其股权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实。因此,通常会将股权限制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实践中,亦有案例通过原股东向投资人质押其股权的方式实现对原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
9、 引进新投资者限制
将来新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不能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若低于之前认购价格,投资方的认购价格将自动调整为新投资者认购价格,溢价部分折成公司相应股份。
10 、反稀释权
该条款是指在投资方之后进入的新投资者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投资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者进入而降低。
“反稀释权”与“引进新投资者限制”相似。毛圣博表示,这条也是签订投资协议时的标准条款。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涉及股权变动的条款时,应审慎分析法律法规对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11 、优先分红权
公司或大股东签订此条约后,每年公司的净利润要按PE、VC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给PE、VC红利。
12、 优先购股权
公司上市前若要增发股份,PE、VC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增发的股份。
13、 优先清算权
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前述A公司的PE、VC机构就要求,若自己的优先清偿权因任何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的,有权要求A公司大股东以现金补偿差价。此外,A公司被并购,且并购前的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并购后公司的表决权合计少于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被转让给第三方,这两种情况都被视为A公司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上述三种“优先”权,均是将PE、VC所享有的权利放在了公司大股东之前,目的是为了让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14 、共同售股权
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此条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东的自由,也为PE、VC增加了一条退出路径。
15 、强卖权
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股权。强卖权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16 、一票否决权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一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
17、 管理层对赌
在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18 、回购承诺
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19 、股份回购公式
大股东支付的股份收购款项=(投资方认购公司股份的总投资金额-投资方已获得的现金补偿)×(1+投资天数/365×10%)-投资方已实际取得的公司分红
回购约定要注意的有两方面。一是回购主体的选择。最高法在海富投资案中确立的PE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另外,即使约定由原股东进行回购,也应基于公平原则对回购所依据的收益率进行合理约定,否则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会受到影响。
二是回购意味着PE、VC的投资基本上是无风险的。投资机构不仅有之前业绩承诺的保底,还有回购机制,稳赚不赔。上述深圳PE、VC领域律师表示,“这种只享受权利、利益,有固定回报,但不承担风险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可以认定为是一种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0 、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占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上述A公司及其大股东同投资方签订的协议规定,若有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实际投资额(股权认购款减去已补偿现金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既然认同并签订了对赌协议,公司就应该愿赌服输。但是当公司没钱,纠纷就出现了。”据悉,现在对簿公堂的案件,多数是因为公司大股东无钱支付赔偿或回购而造成。

❷ 新办小企业有政府定单可不可以无抵押贷款,怎吗办

找担保 ,政府工作人员还是很有关系的吧!

申请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申请人要符合内如下容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
2.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持人民银行核发并正常年检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5.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
6.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7.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毛利润为正值;
8.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9.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10.在申请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❸ 新注册企业一年了,没有报税能给个人贷款做担保吗

法人年龄不过于偏大,公司流水正常,公司业务合法,营业执照满1年都可内申请贷款。
企业容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种借款方式。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
2、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正常年检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5、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
6、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7、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毛利润为正值;
8、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9、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10、在申请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❹ 企业店铺新定单为什么没提示

找担保 ,政府工作人员还是很有关系的吧!

申请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申请人要符合如下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
2.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持人民银行核发并正常年检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5.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
6.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7.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毛利润为正值;
8.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9.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10.在申请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❺ 中国互联网金融法规2015年新颁布了什么法规

不局限于2015年的全门类互联网金融法规:
1-综合篇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

2- 支付篇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全文及解读、《国务院发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意见》、《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
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等。

3-P2P网贷篇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中国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

3-银行篇法规:《银联关于开展移动支付终端专项规范工作的通知》、央行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

4-互联网保险篇法规: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保
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

5-征信篇法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等。

6-众筹篇法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

7-互联网彩票篇法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

8-虚拟货币篇法规: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

❻ 如何实施创新驱动 支持新产业 新业态 新经济的发展

经济来发展新常态下,经济运行自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和各类风险增多,要使我国经济发展保持中高速增长,应重点关注把握好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区别;依托科技创新产业化链条,发展丰富的金融业态;抓住这一轮的智能机器时代产业变革带来的爆炸性增长机遇期,使我国成为第三次工业革命新的竞赛规则的重要制定者、新的竞赛场地的重要主导者;支持在国际市场占有或即将占有一席之地的重点企业,以投资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更好地走向国际市场;依靠制度创新驱动中国产业集群发展,增强产业创新能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创新老龄产业发展机制,改革现行的养老体制;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大力引进具有国际视野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走集聚化之路,坚持需求导向发展中国特色的装备制造,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题,加强科技创新的全盘规划,推进科技及金融法规体系建设,制定明确、系统的国家产业集群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注重培养互联网金融人才,研究中国“绿卡”以及签证政策调整。

❼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改革趋势是什么现状要最新的

当前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投机性太强,波动太大;监管不严,市场混内乱;投资理念容不普及,价值投资取向不明;国家金融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政府机构臃肿,职能交叉,分工不明。
发展趋势:当然会逐渐向成熟市场前进,投机性逐渐减弱,价值投资趋向逐渐明晰。
对策关键还是要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机构投资者管理,机构投资者应该是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的,然而我们的机构投资者恰恰是投机的始作俑者;
2.内幕交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
3.市场规模仍然太小,上市公司质量不高,需要进一步加强上市监管。
4.需要完善金融政策法规,制定完善的金融制度。
5.改革金融政府职能部门,清晰各自行政职能。做到精简,实效,廉洁,奉公。
6.建立完善的投资者和大众监管机制,由投资者和社会大众共同监督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这才能 实现真正的民主公正透明.

❽ 新项目投资与企业发展的关系

你这个命题也太大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遇到的何止一个问题,是一大堆问题,你可以从管理、创新、财务、融资、人才、法律保护、政府保障、社会保险、税务、项目支持等方面挑一个主线来讲。 你这个命题要做成了绝不是一篇论文,而是一本很厚的书。 抛砖引玉给你一个: 摘 要:融资困难一直是阻碍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应针对我国当前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环境特征,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建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诚信系统,有效降低银行的信息成本,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快风险投资业发展,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强大的资本支持等,以改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 关键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一、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只重视改善大型企业的生存环境,而对中小企业发展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造成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主要表现:一是以银行信贷为依托的间接融资渠道存在较大障碍。在西方国家,银行信用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如美国,37%的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其余资金的供给者是金融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非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方面存在较多障碍。主要原因有:首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众多,一次性贷款的数额较小,与银行对大型企业或项目的贷款业务相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会明显增加银行的业务量和经营。其次,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风险大,资金占用时间长,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承担此类贷款风险。另外,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供贷款需要严格的担保程序,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往往资产质量不佳、负债率高,难以提供合适有效的担保方式。二是政府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西方国家政府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政策措施有贴息贷款、政府优惠贷款、银行贷款信用担保等。我国政府为了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些支持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但力度相当有限。一方面,针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贴息贷款、优惠贷款有限,另一方面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方面也显得滞后。 二、中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的比较 (一)贷款援助政策 在西方国家,政府帮助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政府直接优惠贷款等。美国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主要由小企业管理局(SBA)负责实施。其主要政策内容是: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和提供少量的直接特别贷款,并负责管理政府其他部门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目前,SBA担保的最高贷款额为25万美元,担保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重最高可达90%,期限可长达25年。日本作为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并制定了独特的以政府金融体系为主的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日本解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金不足的独特做法是,由政府财政拨款建立专门的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政府金融机构。主要有:国民金融公库(1949)、中小企业金融公库(1953)、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1963)和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1967)等。 (二)信贷决策方式 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在信贷决策时的指导思想是自主的谨慎实施策略,而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决策时受政府干预较多。由于决策方式的不同,从而构成决策效果的不同。西方国家的银行在信贷决策时通常采取三种有效方式,即:集中化决策、分散化决策和一体化决策。无论哪种决策方案,当贷款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就由精通各项金融业务的员工任项目经理,对决策的全部实现过程进行跟踪监控和提供服务,包括对贷款的运动轨迹、使用效率及回流渠道,抵押物品的保管、核查与监督等,尽可能防止信贷风险产生。 我国信贷决策人为因素较多。因此,我国银行的信贷决策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信贷决策有所不同,并实行利随本清的清偿方式。我国的信贷决策的特征是指令性、长官性决策行为较多。当国家出台一系列金融法规后,各家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办抵押,换借据。由于对抵押物品的有效性没有经过科学论证,致使抵押贷款手续要素残缺,造成信贷资产的大量损失。 (三)风险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是政府或民间创立的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动提供的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率的专项投资基金。其中欧美等国家多由民间创立,而日本等国主要为政府设立。 美国的风险基金最为发达,遍及全国500多个小企业投资公司,其中大部分主要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投资资金。1995年共有7万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总共110多亿美元的风险基金。 日本的风险基金也很发达。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开始实施中小企业现代化政策,进一步提出了中小企业要实现知识密集化、高技术化的政策,同时鼓励政府金融机构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目前,日本风险企业已达2万多家,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起步较晚,处于发展的初期,风险投资规模小,加上法规的不健全以及风险投资缺乏完善退出机制等原因,难以满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对风险资本融资的需求。 (四)信用担保制度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通行作法,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化解金融风险,改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在世界各国中,最早建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是日本。日本于1937年成立了东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成立了全国性的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公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有机结合的信用保证体系。 美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是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来实现的。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在全国有2000多个分支机构,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目前一些地区进行了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探索,但建立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处于探索阶段。 三、改善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建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诚信系统,有效降低银行的信息成本 中小企业的群体信用较差,是阻碍银行信贷资金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流动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可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诚信信息库体系。任何企业只要从该体系内任何一家或几家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融资,该企业的资产、经营、诚信记录等重要信息会及时登记入库。若企业法人或企业经理诚信状况不佳,任何商业银行将停止其提供融资。同时具有良好诚信纪录的企业将会更便利的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先天不足的原因,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存在着信用等级不高的问题,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条件和抵押担保条件特别严格;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通过构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以建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与银行之间良好的关系,提高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信用程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的探索。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担保和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般由信用担保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央与地方政府、咨询机构等组成,体现新型的银、企、政关系。为了完善我国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应该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体系;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保证担保基金有长期稳定的补充资金来源;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使信用担保机构有法可依。 (三)加快风险投资业发展,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 西方国家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发达的风险投资业和充足的风险资本是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我国的风险投资业起步较晚,存在着资金来源单一、风险资本规模偏小、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缺乏等诸多问题,难以满足高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加快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是改善我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环境的当务之急。其核心工作包括:一是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业扶持力度。例如,政府通过健全法规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财政税收信贷优惠政策等工作,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二是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健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为风险资本建立顺畅的退出渠道。三是积极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吸引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拓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在西方国家,风险投资基金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及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与一般的投资基金相比,风险投资基金是面向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基金,实行“共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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