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法规
⑴ 做药品注册的。药品注册法律法规要不要背得滚瓜烂熟呢,在这个岗位怎么才能做得出色
一定要熟悉法律法规,但并不是必须每一个条款都滚瓜烂熟,重在活学活用。而且一定要有业务的特长,而且不仅大法要懂,地方法规也要熟知。
⑵ 关于药品注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药品是强制注册,必须要有商标,产地等,要接受药监局审批,具体的还请参见相关法律
⑶ 药品注册的意义是什么为什么国家要规定药品注册
药品注册的意义:是控制药品市场准入的前置性管理,是对药品上市的事前管理。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查过程。通过注册的发给药品注册证书。同时药品注册的意义还有,“国药准字号”也叫“批准文号”。一药一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是药品身份的证明,是识别真假药的重要依据。
为什么国家要规定药品注册 :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药品注册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药品注册管理要求,适应WTO基本原则,借鉴国际药品注册检验,归纳总结我国多年来药品注册管理检验,是使药品注册管理进一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国际化管理的轨道。
⑷ 药品注册直至药品正式生产上市的相关流程及法规有哪些
看你你是阶段定在哪里了看
最初始定位什么都没有的话,基本是:筹资,选址,建厂版,申权办营业执照等,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药品批文,申办GMP,自行销售一般最好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GSP等。
一般情况下,上市过程可以特指申办药品批文,即药品注册这一阶段。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局令进行注册即可。
⑸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新药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哪些变化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
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
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⑹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
第一节 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第五十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等,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第六十条 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药品审评中心按照程序公示后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物临床试验,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的关键阶段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药品审评中心安排审评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二)申请人可以将阶段性研究资料提交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基于已有研究资料,对下一步研究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反馈给申请人。
第六十二条 对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人发现不再符合纳入条件时,应当及时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终止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药品审评中心发现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该品种的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附条件批准程序
第六十三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符合以下情形的药品,可以申请附条件批准:
(一)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证实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
(二)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
(三)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获益大于风险的。
第六十四条 申请附条件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等与药品审评中心沟通交流,经沟通交流确认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
经审评,符合附条件批准要求的,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附条件批准药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上市后需要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时限等相关事项。
第六十五条 审评过程中,发现纳入附条件批准程序的药品注册申请不能满足附条件批准条件的,药品审评中心应当终止该品种附条件批准程序,并告知申请人按照正常程序研究申报。
第六十六条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应当在药品上市后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以补充申请方式申报。
对批准疫苗注册申请时提出进一步研究要求的,疫苗持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
第六十七条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⑺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有哪些
药品注册专员:熟悉药品注册的管理法律法规和各种规定要求,熟练掌握药品版注册申报程序的、权从事药品注册申报工作的专业人员,即药品注册专员。
药学方面专利代理人:从事药物、药品配方、技术方案的专利申请,专利权益维护。
两者对于药化、药理、药剂、生化制药多个领域都要有所涉猎。两者相辅相成,不存在本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