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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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A卷)答案
一、判断
1-5:对 对 对 对 对
6-10:错 错 错 错 错
11-15:错 错 对 对 对
16-20:对 错 错 错 错
二、单选
1-5:A C A C D
6-10:D B A C A
三、多选
1-5:ABCD AD AB ACD ACD
5-10:BCD ABCD ABC ABCD CDEF
四、简答
1、什么是行政强制?
答: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为其设定的特定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通过一定的强制力迫使行政相对人遵守行政管理规范、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实现特定的行政效果的行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4、答:非诉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包括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场所、设备或者财务以及其他直接实现行政决定的义务方式。间接强制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五、论述题
1、答:(1)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要素所构成的行为连续过程。它能够限制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权力时的随意性,将行政强制行为制度化、法制化,强化了行为的确定性、法定性。《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2)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的主要内容。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包括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到场;(五)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结合工作实际,论述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实施中的困难、问题、实施方法、注意事项等。)
2、答:(1)《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行政强制法》规定强制拆除的对象是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是指其本身就是违法的,违反有关土地使用、建设规划、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于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依法拆除,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执法,但不适用本条规定。
㈡ 《行政强制法》培训考试B卷试题
《行政强制法》培训考试卷(c卷)答案?答案一、判断题:1—5:×××√×;6—10:×√√√√;11—15:√√××√;16—20:×××√√。二、单选题:1—5:B、C、B、A、B;6—10:D、B、A、B、A。三、多选题:1—5:ABD、AB、BD、BCD、BCD;6—10:AB、ABCD、ABC、ABCD、ABCD。四、简答题:1、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不同答:1、前提不同;2、实施主体不同;3、目的不同;4、后果不同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外部程序有哪些答:外部程序有:一是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的程序;二是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的程序;三是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四是制作现场笔录程序;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3、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4、非诉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几个步骤答:非诉强制执行的程序有几个步骤:一是行政机关申请;二是法院是否受理;三是受理后的审查及裁定是否执行;四是特殊执行。五、论述题1、试述行政强制立法的必要性。答:1.行政强制是国家行政的必需。行政强制是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有力保障,是维护公共秩序的有力手段,是促进全社会遵守法律的有效方法。2.行政强制必需依法而为。行政强制是行政权力直接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最直接地代表着“政府形象”,由行政强制的强制性、主动性、单方性的特点所决定。3.行政强制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法立法的必要性,最直接地根源于我国行政强制的现状,通过立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是我国现实最迫切需要。我国行政强制的现状,一言以蔽之,就是“乱”,在某些领域、某些地区甚至可以说是“无法无天”。因此,为了达到既保证现在效率,又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对现状强制制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十分必要。 漫无边际胡思乱量犹胡思乱想胡思乱想不切合实际际没有依据地瞎想胡猜乱想没有依据地随心猜测胡越一家喻居地远隔,
㈢ 行政强制法的试题答案
《行政强制法》培训考试B卷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二、单选题
1、D 2、A 3、D 4、C 5、B 6、C 7、D 8、A 9、D 10、B
三、多选题
1、ABCDE 2、ABCD 3、CD 4、ABCD 5、ABC 6、ABCDE 7、AB 8、AD 9、ABC 10、BC
四、简答题
1、答: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答: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3、答:(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3)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4、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政机关已依法启动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并已向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催告;(2)行政相对人在接到催告书后,仍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3)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行政机关即可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五、论述题
1、答题要点:(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须当场交付当事人被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负责人申请,经后者批准,可以延长法定期限。(2)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除不可抗力之外,对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义务。(3)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对于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或者退还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其他不宜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所得。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偿。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2、答题要点:其法律意义在于:(1)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2)说明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3)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4)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5)任何事物都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得自主强制执行,但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条件一旦成立,必然产生例外。
㈣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的测试题的答案
五、论述题
1、答题要点:(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须当场交付当事人被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负责人申请,经后者批准,可以延长法定期限。(2)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除不可抗力之外,对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义务。(3)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对于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或者退还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其他不宜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所得。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偿。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2、答题要点:其法律意义在于:(1)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2)说明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3)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4)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5)任何事物都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得自主强制执行,但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条件一旦成立,必然产生例外。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试题是考公务员的吗
不是
应该是普法类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