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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执法程序

发布时间: 2020-12-13 09:15:21

Ⅰ 食药局法规科各项工作职能及流程是什么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地方性规章版的起草、权修改和审核,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听证,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赔偿及法律咨询相关工作;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建设工作。

Ⅱ 食药系统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有哪些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Ⅲ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部门一般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吊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或者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票据、凭证、记录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三)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检验。
第三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简易程序除外。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大、复杂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食品药品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四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清单。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四十八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五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同时废止。

Ⅳ 食药监行政处罚从立案到结案一共多长时间,具体法规出处是哪条谢谢

从立案到结案一共3个月内,如有需要,经过单位批准,可以延期,具体法律条文你可以查看行政处罚法,他是一部程序法,就是说法律程序,按这个程序走下去,违法了这个程序,就是违法

Ⅳ 如何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范执法程序

佳木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荆家怡 当前,就我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如何改进和提高,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不断加强领导,加大措施,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规范化,是我们当务之急有待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我们针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何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从三个层面加以研究和探讨。首先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制度是规范一个部门整体形象的基础,尤其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和制度的运作下,形成一系列正确的、规范的工作程序是促进药监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抓住政治学习和理论与实践是关键,强化干部职工学法、懂法和用法的思想意识,进而形成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监督管理体系。其次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各项工作的步骤、形式、方法和要求等,使执法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按程序和制度办事,使程序和制度真正起到了规范执法的作用。第三要强化执法监督。在内部,实行党内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相结合的办法,大案、要案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建立重要案件监督处罚工作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决策规范监督。在外部,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和征求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整改。在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基础上,形成规范执法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应抓住以下几个方面环节: 一、加强学习,注重干部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加强教育,本着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人民放心”的监管队伍。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坚持系统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做到理论结合实践,树立领导干部自觉带头学法、用法、守法的吃透精神。以多种教育形式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法》学习讲座活动,提高个人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整体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 二、健全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效能。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规范人。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各项工作制度,行政处罚实行票款分离,特别是对申请开办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抓好初审、上报工作,保证行政审批工作规范进行。 三、扩大宣传,实施法律法规有效监督。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工作采取集中培训,加强执法人员深入基层监督检查次数,随身携带《药品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资料或宣传单,逐放到企业从业人员、乡村医生手中,积极宣传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案例对食药械市场实行有效监督。 四、强化措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1、建立政务公开制度。除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外,将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申办企业审批程序、重大、复杂案件办理结果等在网络上与大厅内进行公开,让群众进一步明确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起到监督规范的作用。2、严格实行行政处罚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将药品市场划分为责任区,组成执法队。每个责任区都由分管领导带队,明确监管的范围、目标和责任。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同时,建立一系列药品监督责任考核机制,哪个地方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领导责任,并纳入到年终的领导干部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监管力度到位。3、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药品质量管理的意见、建议,提供检举、举报的渠道。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在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悬挂“药品质量检举箱”,设立“药品质量监督公示牌”、举报电话等,及时听取群众反映的食品药品监管问题。 五、严格执法,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三个体系”建设,即完善决策目标,完善制度,执法责任“三个体系”建设;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建立行风建设奖惩制度,克服盲目性、冲动性、懒惰性和缺乏工作能力的全面性;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的行为要及时清理,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过错,不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对涉及的大案、要案和重大复杂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杜绝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现象的发生。按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合法合理处理案件。六、抓好廉政,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通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党风廉政教育等形式,切实增强党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与反腐败的坚定信心。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全过程。探索行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形象,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新体制。

Ⅵ 工商局定的法律规章食药局能作为执法依据么

不能。首先要明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药监局已归卫生部管辖),它只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并没有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它负责执行一些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法规(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等等。它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一些部门规章,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等。

Ⅶ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在立案后多少天发出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没有对食品内药品案件立案后要多少天作出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时效。但是一般行政执法单位都会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规定有查办时限,过了时限还需说明原因并请领导审批,您咨询一下单位法制部门就清楚了。
另查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6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审批表》,是涉及行政处罚需要审批有关事项所使用的内部文书。《()审批表》适用于以下事项:办案人员回避审批;***;延长办案期限审批;***等” ,个人认为国家局设置该文书的目的是明确办事应该有时限要求,但下级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合理的办案时限。
仅供参考!

Ⅷ 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具备的素质 如何监督执法

应该具有如下素质: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
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每个基层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无产阶级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以对党、对人民、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加强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坚持用党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每个基层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基层食品药品监督队伍的理论业务水平和法律法规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能够顾全大局、服从大局,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国家、人民利益之上,更不能以损害群众的利益为代价满足自己的利益,要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创造一流的业绩,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二、精湛的业务素质
药品监督工作是一项作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工作。每个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应该刻苦钻研药监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熟练掌握药品监督检查业务技术,特别是由于基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技术设备落后,并且很多时间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可疑药品,现场进行抽验的,这就需要基层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精湛的业务技能,才能适应当前的药品监管需要。我们应该根据药品监管职能转变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夯实业务素质基础,要认真学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不断自我积累、自我更新,学以致用、持之以恒、日积月累,使我们每一名基层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既有正确的理论,又有娴熟的业务技能。
提高执法水平,离不开对专业基础知识的理解,缺少专业理论功底的执法人员,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提高执法水平也就无从谈起。因此,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至关重要,它是提升基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整体执法水平的基石。
三、规范的执法行为
基层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接触着最广泛、最基层的人民群众,其执法行为代表着监管部门的形象。每个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应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积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熟练运用法律法规,熟知执法程序,了解执法尺度。倡导文明执法、公平执法、科学监管,保证公平、公正、公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观念,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
四、温馨的亲和力
在日常的工作中,某些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俨然一副“执法者”模样,将其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视为对立关系,从心理上歧视甚至敌视相对人,有一种高高在上的优越感,错误地以为“我是执法的,就是查你的,你必须听我的”。在工作中脱离了群众,给工作带来了损失。我们要真正树立服务意识,正确处理好与相对人的关系,我们与管理相对人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又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在确保执法公正的前提下,应该增强行政执法的亲和力。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我们应该以诚信、诚心换取相对人的真情、信任和支持;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应该充分尊重违法当事人的权利,注意方式方法,把法律法规教育贯彻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并将执法的重心由事后查处向事前引导规范转变。我们既要严格执法,也要讲究方式方法,要将法、理、情融为一体。
五、牢固的凝聚力
作为基层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经常和社会上的各色人群接触,这就需要我们基层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不仅具有自身的凝聚力,并且应该增强与群众和管理相对人的凝聚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就是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饮食、用药的合法权利的,我们应该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和人民群众交朋友,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积极探索服务群众的新途径,用行动凝聚人心,用服务滋润人心。
六、机智的应变能力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我们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需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工作,特别是在农村,人员复杂,鱼目混珠,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的有哭的、有笑的、有吼的、有闹的,还会遇到醉酒骂大街的,可为形形色色。这个时候,即有可能因为监管人员的一句不适宜的话,就会激化矛盾。因此,执法人员要机动灵活,随机应变,退并不是放弃,该退则退,该进则进,有利于解决矛盾。
七、精炼的语言艺术
在工作中,基层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应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善于耐心听当事人的述说,心平气和说道理,使对方心服口服。基层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要用语严谨,说话要有重点、有分量、有层次,切忌废话连篇,无关的话语少说、不说。基层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演讲才能,在工作中当好宣传员,是群众了解《药品管理法》,使群众理解、支持食品药品监督工作。
八、高尚的奉献精神
作为基层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应该在执法过程中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防微杜渐、慎独,做到务真求实,公道正派办事。每个基层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应该具有自我奉献精神,增强自己使命感,为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而努力。
综上所述,基层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应该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自我,提高道德修养,塑造高尚的人格,具备精湛的业务素质,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机动灵活的工作方式方法,认真履行职责,公平执法,文明执法。没有高素质的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药监工作,我们每个基层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人员首先应该不断加强思想教育,通过认真学习“三个代表”思想,牢固树立群众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其次,加强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切实保障公众用药饮食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Ⅸ 食品药品哪些违法行为适合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
(一)版依法给予二十元以权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Ⅹ 如何缴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罚款

到银行对公窗口直接用现金缴纳。处罚决定书上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罚款专户的银行帐号。
交完罚款后,再将缴款单带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换罚款收据。

根据我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七章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五十二条依据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0)食药执法程序扩展阅读: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 食药监法〔2018〕12号》,该通知严格限定了食品药品相关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都在行政处罚情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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