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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民族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13 02:44:32

1. 什么是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2、什么是民族平等的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3、什么是民族团结政策?
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党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全国56个民族结成一体,谁也离不开谁;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发展。
4、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要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要坚决纠正排斥和歧视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现象。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5、为什么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实体,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必须依法予以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的必要举措。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对宗教活动的管理是政府对社会活动进行管理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通过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宗教法规,协调宗教界与各有关方面的利益,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一方面是要限制不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党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做好新的历史条件下宗教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各族人民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矛盾,我们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不是要限制群众的信仰自由,而是要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从而更好地保障群众的信仰自由。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归根到底,都是要更好地争取、团结、教育广大信教群众,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6、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出发,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2. 关于民族政策工作检查督查方案 急急急!!!

加强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推进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措施,关系到提高民族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2009年,在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民族工作和民委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了党和国家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一)制定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推进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2008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三定方案”,增设了监督检查司,负责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为认真履行好职能,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监督检查工作实效,监督检查司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了加强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一是对做好民族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需要,三是民族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提出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总体目标,即经过努力,监督检查工作队伍建立,素质和作用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建立,工作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明显增强,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围绕总体目标,当前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是:在抓好监督检查工作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三个方面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督查活动,推动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落实。此外,还对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对全国民委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总要求和指导意见,对促进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和推动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各地民族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有力地推动了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落实。

(二)积极开展督查工作,不断推动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深入推动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2009年监督检查司组织开展了两次督查。一是由国家民委和全国人大民委领导同志带队,国家民委会同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民委组成3个督查组,对河北、辽宁、吉林、福建、湖北、贵州、宁夏7省区贯彻落实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情况进行了督查。二是由国家民委会同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家旅游局,组成两个督查组,对北京、上海、浙江、广东4省市贯彻落实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情况进行督查。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地区、各部门对贯彻落实民族政策高度重视,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严格执行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积极成效。两次督查,进一步提高了各地区、各部门对贯彻落实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贯彻落实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个别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个别地区和部门尽快落实整改措施。

(三)交流总结经验,研究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工作措施。为进一步推动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2009年11月,监督检查司召开了贯彻落实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经验交流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长参加了会议。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分管领导作了大会发言,交流了各地贯彻落实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经验和做法,探讨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措施。吴仕民副主任在讲话中就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要求:继续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充分认识、全面贯彻落实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各族干部群众贯彻落实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建立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把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落到实处。

(四)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为总结成绩、借鉴经验,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开展的几次较大规模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梳理,分析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几次大规模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和特点:一是高度重视,党和国家把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二是突出重点,历次检查都将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贯彻落实民族政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三是务求实效,历次监督检查中,各地区、各部门注重效果,认真开展自查,及时纠正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长效机制。四是注重方法,历次监督检查,都贯彻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地开展工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了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这些经验和特点对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提升监督检查工作实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 国家对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哪些规定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3)贯彻民族法规扩展阅读:

国家对宗教事务管理的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4. 地方性法规与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的区别。

给的答案有错误的地方,根据立法法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知,只有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是无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

5. 为什么当前要强调"要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律是现代社会的主要治理方式,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经过60多年的不懈努力,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有关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相比,民族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在部分领域还缺乏配套的、细则性的部门规章、地方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呈现易发、高发趋势,对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族地区部分群众法制意识不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有不少是由于群众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酿成的。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用法治精神引领、用法治思维谋划、用法治方式实施和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和改进立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不断开创民族工作法治化的崭新局面。

健全配套法规,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当前,重点是要坚持宪法确立的有关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建立健全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具体规定,把法治贯彻到民族工作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积极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推动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依照本地实际,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变通规定;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条款的研究制定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好民族法治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加快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民族自治地方行政体制改革、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散居和城市地区民族事务治理等需要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的,都要确立合适的法律形式。这一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族群众意见。

坚持严格执法,建立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从国家层面来说,要坚持依法治国,履行好国家机关法定权利义务,既要在法律框架内保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又要依法制定和落实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民族自治地方层面来说,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该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坚持依法治理地方事务,在贯彻国家统一政令的前提下依法行使自治权。各地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同时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正常宗教信仰要予以尊重,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和心理,积极争取各族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坚持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律为准绳,决不搞法外的从宽从严,法律规定什么权益就保障什么权益,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的违法犯罪分子,不论什么民族、信仰哪种宗教,都要坚决依法打击。

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开展好监督检查,是确保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一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不断扩大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和对象的覆盖面,注重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务求实效。当前,要以执法部门、窗口行业、网络网站为重点,加大对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不断加强民族关系监测、预警、评估,发现问题要做到快速反应,立即督查,及时处理,将问题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规范工作程序,创新方式方法,建立各部门各方面协调配合、自查与督查相结合、重在平时抓好平常的长效机制,确保各项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完善体制机制,形成有力的民族法治保障体系。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全民普法是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要制定好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发展规划,广泛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加快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举办各类培训班,提高各族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规办事的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民族地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能不能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发挥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办事能力。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等犯罪行为。

6. 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

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从内容来看,有政策原则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体的规定。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7. 法律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哪些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如下:
(1)行使立法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对于那些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上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4)培养干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要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5)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地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等。
(7)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8)管理财政的权利。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国家在财政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性安排,过去曾经规定:财政收入多于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增收部分自主安排;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在财政预算支出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等,现在虽已有变化,但仍体现优惠性;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9)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该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积极推进本地方的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国外,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8. 我国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民族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四条:中内华人民共容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

9. 少数民族不受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吗

宪法第四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五条 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由此可知,少数民族不受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的说法是不对的。
当然在处理个案时有关方面会把民族和宗教因素考虑在内,要照顾少数民族的感情,但这是没有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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