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
⑴ 关于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如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等,主管监狱和律师事务所等领域的司法行政事务。
司法部门一般称司法机关,是与行政机关相并列的国家机关,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
司法行政部门 是行政部门
检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公安局是隶属于国务院公安部,是执法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具体指的什么? 如果是安全局 那就是归国务院管理
监狱规监狱管理局管理 最高归司法部管 也是行政机关
⑵ 什么是司法行政
司法行政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是围绕司法活动而展开的各种保障和服务的统称。[1] 司法行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国家对司法组织和司法活动的管理。
司法行政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沟通等活动。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劳教、公证、律师、调解等组织中的行政管理活动。[1]
狭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对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过程的管理。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部系统对其进行的司法管理;二是法院、检察院内部的自我管理。
⑶ 什么是司法行政执法
指的是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就是指司法局(厅)这个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要体现在管理公证、律师以及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
⑷ 什么是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各人为一方的三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等。
行政司法的特征
⒈行政司法行为是享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即以依法裁处纠纷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为。它按照准司法程序来裁处纠纷,坚持程序司法化的原则;
⒉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及调解机关;
⒊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和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经济纠纷,这些一般都由法律给以特别规定。它们是由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行政机关、其他当事人侵害相对方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在权利和义务发生利害关系的争议或纠纷;
⒋行政司法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的活动,即行政机关依法裁处纠纷的行为;
⒌行政司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行政调解的执行问题有特殊性)。但它对纠纷的解决一般都不具有终局性,所以原则上也具有可诉性,不服行政司法决定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⑸ 司法行政是什么意思
司法行政,就是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国家司法部属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称为司法厅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机关,所以不能具体办案。它的具体职责是:
⑴管理劳改、劳教工作;
⑵管理和领导司法干部的培训工作;
⑶管理和领导法律顾问处及律师工作;
⑷管理公证工作;
⑸进行法制宣传;
⑹管理和领导司法助理员工作;
⑺管理和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⑻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
⑼调查研究司法工作的政策、理论问题等等。
国家司法部除了上述工作职责外,还要管理高等政法院校的设置,领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编纂法令,以及对外联络等司法行政工作。
⑹ 司法局是做什么的
职责:
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
6、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
7、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8、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9、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
10、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11、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2、负责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13、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5、管理本市监狱管理局和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6)司法行政扩展阅读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受党委与政府的领导。司法局规格比法院、检察院略低,是政府宣传管理法律的专业职能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有:监督和指导全国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国劳动教养工作;制定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检查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管理法制报刊。
监督和指导全国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华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港澳地区律师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事务;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管理部直属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导全国的中等、高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⑺ 行政司法和司法行政区别
司法与行政的区别。司法与行政都是执行法律的个别化的或具体化的行为,统一于广义的执法活动。但是,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直接活动,而司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活动。二者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性质不同、社会功能不同、运行方式不同。
一、从本质上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有一下区别: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性质不同。
(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功能不同。
(四)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行方式不同。司法权与行政权运行的最主要区别是司法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的特征。司法权的被动性是基于司法公正性的最高价值追求和司法中立性的需要。司法中立性要求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否则就有可能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司法权能独立存在的价值即在于它能充分保证公正性的实现。司法的被动性要求法院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时,不能借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主动启动诉讼程序,即使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不得主动予以追究。当然,司法权行使的被动性仅仅是诉讼程序启动时的被动性。
二、从形式上看,与行政相比,司法具有如下特征:
(一)独立性。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而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下级机关必须服从下级机关,一级服从一级,全体行政人员必须最终对行政首长负责;
(二)被动性。法律适用活动的惯常机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启动离不开权利人或者特定机构的提请或诉求,但司法者从不能主动发起一个诉讼。而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往往具有主动性;
(三)交涉性。法律适用过程离不开多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控辩双方的辩驳、质证、对抗;在诉讼中需要原被告双方的协商、交涉、辩论。而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多地是行政机关的命令
⑻ 司法行政的介绍
司法行政是司法的行政,是围绕司法活动而展开的各种保障和服务的统称。 司法行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国家对司法组织和司法活动的管理。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沟通等活动。它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劳教、公证、律师、调解等组织中的行政管理活动。狭义的司法行政,是指对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过程的管理。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部系统对其进行的司法管理;二是法院、检察院内部的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