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罗马法规定

罗马法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2-12 20:28:24

Ⅰ 论述罗马法中有关物法的规定

您好!物权,主要分以下几种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4、占有
所有权的定义在罗马法上采抽象定义指的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在现在民法包括我国一般采列举式定义即指的是对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算是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权利也叫做本物权,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被称为他物权。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为了提高对财物的利用率而出现了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保持本权的情况下对他人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罗马中主要包括役权地上权以及永租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保证债务履行而设定的物权,罗马法中的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信托抵押权和质权。占有是一种事实还是权利自始以来就有争论,在罗马法中占有则被认为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乃是对物的一种实际的占据的状态。但是在罗马法中占有也有其法律效果。
我们研究分析古代罗马法中物权法的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现代人服务或者说是为了制定一部完备的适应现代我国的物权法。在2007年之前我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物权法,只是大略的在民法通则中做关于物权的了规定,并且因为一些历史原因对于物权这样的字眼都比较敏感而在民法通则中将物权换做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叫法。在民法通则中关于物权法的体系结构也比较零散而不明显。2007年10月1日我国物权法开始实施,自此我国物权法才算有了比较明朗的体系结构,我国物权法分五编十九章其体系结构如下:第一编总则分三章,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包括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和其他规则,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创造性的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设立了抵押权包括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第五编占有,只有一章也是最后一章即占有。
对于我国物权法首先不管怎么说,至少从没有到有这来说就是个进步并且是很大的一步,但也不能因此说,我们的物权法就很好了,事实上,物权法目前来说还不能算是很完备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提出来。第一个是关于担保物法是否应该在物权法中规定。提这个问题是因为有观点认为担保物法应该规定在债法中,事实上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也确实是有这个趋势,其所持的理由是担保的目的或者说担保其实质就是为了债的担保,为了债的履行,担保是附属在债上面的,所以应该规定在债法上面。关于这两种方式的选择,应该说德国和法国的选择正好相反,德国选择在物权法中规定而法国则更强调担保物权的债的属性。在我看来,将担保物权规定在债法中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担保物权法从其本质来说毕竟是物权,仍是属于物权的,在考虑到法律的体系结构的一致性以及法律条文的逻辑归属性,我还是认为物权法上面规定担保物权法还是有他的道理的,因为毕竟不论怎么说,担保物权终究还是物权,在二千年前信托制度被发明之后就被决定了。第二个值得提出来的是关于物权法中没有时效取得的规定,用梁慧星老师的话来说“此为一项重大的立法缺漏”并且“应属无疑”。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的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我国未规定取得时效最开始的原因解放前民国时期据说是有背与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而今在新中国据说是因为取得时效可以规定在消灭时效中,并不需要在物权法中规定。如果真是这个原因确实只能说是立法委的法学功底不扎实。时效取得制度,在我看来,确实应该在物权法中规定,时效取得最早在罗马法中有何规定,时效取得制度的作用在于维持因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形成的财产关系的新秩序。时效取得制度在各国物权法中一般都是有规定的,比如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物权法中将时效取得制度规定在第三章所有权中,法国民法典则将其设立在专门的一章时效当中。所以时效取得制度也确实应该引起立法机关注意,建议将其规定在占有中,因为时效取得的首要表现就是对物的占有,而且对于我国物权法中占有一编,其内容与前几编相比确实不相称内容太过简单,这实际上也是物权法的一个问题。而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我国国家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规定,因为国家的历史原因,一直以来是有重国有而轻个人所有的倾向,但是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事实上不可避免的带来人民思想上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家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和重视应该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目前的物权法,其语句的差异很是明显看出仍然有这种现象,物权法的规定给人感觉什么都是国家所有的,而个人所有仍是有限的,事实上这种规定与现下的社会发展乃是不符的,在以后我认为仍然应该调整。谢谢阅读!

Ⅱ 简要说明“对债权的规定和解释是罗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的原因

一是罗马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经济问题复杂多样;二是随着扩张和版图的扩大,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矛盾上升,财产纠纷增多。

Ⅲ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材料一 罗马法对债权的规定和解释是一项重要内容。它制定了解决各

(来1)核心内容:源承认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公民的财产权。(4分
(2)因为当时只有习惯法,还未诞生成文法,法官根据习惯法,压迫平民、袒护贵族,偏袒作为贵族的罗莫洛家长。(4分)
(3)中国秦朝颁布的《秦律》是君主专制下君主意志的体现,而罗马法是当时平民斗争的结果,部分体现民意,但两者从根本上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分)

Ⅳ 罗马法的内容是什么

一)人法

人法是在法律上对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称霍谟(Homo);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称波尔梭那(Persona)。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称人格小减等。

2.法人。罗马法的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地方行政机关、宗教团体、手工业行会、士兵会等;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以及“未继承的遗产”等。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2)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三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罗马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长(称家父)由辈分最高的男性担任,在家庭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家庭财产和所属成员有管辖权和支配权。共和国后期,家庭制家庭关系才逐渐发生变化,家父作为家庭中的主宰,权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员的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帝国时期,法律明确规定,家父在家庭中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扶养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婚嫁子女以及立遗嘱时给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等义务。

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早期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婚姻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被视为男女的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结婚以后,妻便脱离父家而加入夫的家族,受夫权支配,其地位“似夫之女”,身份、姓氏均依其夫。妻不忠时,夫有权将其杀死。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未经夫的允许,妻不得独立为法律行为。

共和国后半期,产生了“无夫权婚姻”,到帝国时期则广泛流行。无夫权婚姻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而以男女双方本人利益为依据。生子、继嗣降为次要地位。这种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仪式,只要男女双方同意,达到适婚年龄,即可成立。夫对妻无所谓“夫权”,妻没有绝对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妻的财产不论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自己所有。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影响最大。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的法律关系和权利,如役权、质权等。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只有法律所规定的物权才受法律的保护。

罗马法上的物权主要有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按照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可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2.继承。罗马法上的继承概念与现代的继承概念不同,继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续,财产继承是附属的。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所谓“概括继承”。

罗马法上的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早期只有法定继承,从《十二表法》起有了遗嘱继承的规定。

3.债。罗马法将债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契约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后来,又规定了准契约和准私犯为债发生的原因。

(1)契约。

(2)准契约。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海损、共有、遗赠等。

(3)私犯。私犯也是债发生的根据。罗马法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与“私犯”两类。公犯指危害国家的行为,犯者受刑事惩罚;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应负赔偿责任。《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所列私犯有四种,即窃盗、强盗、对物私犯和对人私犯。窃盗指窃取他人财物为己有,或窃用、窃占他人财物。强盗指以暴力非法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物私犯指非法损害或破坏他人的财物,如焚毁他人房屋、杀害他人家畜等。对人私犯指加害他人的身体和损伤他人的名誉、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4)准私犯。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如法官渎职造成审判错误而使诉讼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自屋内向屋外抛掷物件而致人伤害;奴隶、家畜造成的对他人的侵害等,都要负赔偿责任。

★★(三)诉讼

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罗马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指审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审理有关私人利益的案件。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罗马国家先后制定了三种私诉程序:

1.法定诉讼。法律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前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2.程式诉讼。程式诉讼是裁判官在审判实践中创立的诉讼程序。

3.特别诉讼。特别诉讼亦称非常诉讼,开始于罗马帝国初期,在帝国后期成为惟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Ⅳ 罗马法系材料一 罗马法规定: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公民

(1)重证据;法律至上;辩护制度等(3分)
(2)由秘密走向公开;由祭司贵族垄断到平民参与;平民由知道到理解法律内容(3分)
(3)转变:由公民法走向万民法。(2分)随着罗马人对外扩张步伐的加速,越来越多的非罗马外邦人加入到罗马属民的行列之中。(1分)罗马国家为了调整和处理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以及非罗马人之间的权利关系,相继通过和颁布了一系列决议或法令。(1分)
(4)崇尚法治的精神,追求法律地位的平等。(2分)

Ⅵ 把罗马法分为公民法和万民法的标准是什么

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适用于罗马共和国早期的公民(公元前5世纪中期),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取得的成果。
公民法适用于罗马共和国中期的公民(前5世纪中期~前3世纪中期)。
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被称为公民法或者市民法,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
为统治庞大的国家,处理罗马公民同外邦人和被征服地区居民在法律上的矛盾和纠纷,罗马帝国最早形成的法律是万民法。
万民法的调整范围最初只限于罗马司法管辖范围内的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异邦人本身间的关系,后来逐渐成为调整各国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又称“各族人民的法”。罗马法中调整非罗马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
体系较市民法更加完备,程序上较为简便灵活,更适用于维护罗马奴隶制和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具有某种国际法和自然法的性质。
现代国际法的语源就直接来自万民法,产生于公元前242年。
公元前3世纪后,万民法的原则移用到市民法中去,罗马非公民取得市民权后,与市民法在内容上逐渐接近、融合。
查士丁尼民法典颁布后,两者最终统一起来。

Ⅶ 罗马法的规定

罗马法可谓近现代各国民法学的源头,罗马法早在城邦时期就确立了许多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和现代各国民法所援用的法律制度,并且罗马法很早就有了国际私法的概念,所谓国际私法,就是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如何适用法律的法律。当然了,说起来有点饶口。

主要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

我们先来看自由权。自由权是作为自有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只有奴隶,不享有这种自由权。

罗马法上的自由人(liberi),包括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两种。

生来自由人(ingenus),是指出生就获得自由权,而且未曾丧失过自由身份的人。基于两种原因,可以成为生来自由人:一是出生,二是皇恩。

古罗马系讲血统主义的国家,所以,自由人的后代也是自由人,而不论其父母为生来自由或解放自由。而对于父母一方不是自由人的,则从其母,只要出生时其母为自由人的,则其为自由人。而到了后来,由于战争对于兵源的需求,以及受希腊哲学关于人生而自由思想的影响,改为规定只要其母在受孕期间一度为自由人的,则其为自由人。

而法律拟制主要系基于皇恩,所谓皇恩浩荡啊,按照罗马法规定,皇帝是最高统治者,他可以将自由赐予奴隶,在古罗马,由于只有自由人可以戴金戒指,因此,基于皇恩的自由权又称为“金戒指权”。但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自由权的奴隶,尚不能摆脱其原主人的恩主权。

解放自由人,是原来主人所解放的自由人,即法律拟制自由人。罗马法上赋予主人的恩主权,是连皇权也无法剥夺的,因我罗马法上认为,恩主权是私权,皇权不能干涉。

古罗马的市民权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者国籍,包括公权和私权,选举、被选举权属于公权,其实,和我们现代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一样。由于罗马的官职都是荣誉性的,所以,被选举权又被成为荣誉权(jus honorarium)。我们重点看私权部分。

私权,包括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说到诉讼权,我们可以结合一个恩主解放奴隶的例子来予以说明:

案例:恩主解放奴隶的时候,有一种诉讼的方式,就涉及到诉讼权问题,而按照法律规定,奴隶是不具有诉讼权的,也就是说,奴隶没法去起诉了,那么,如何通过起诉的法律规定来解放奴隶呢?这时候,恩主就请一个人作为奴隶的辩护人,一起到长官那里去,由那个人装做起诉恩主,问恩主是不是要解放这个奴隶,恩主予以认可…… 到后来,手续简化了,恩主直接和奴隶过去,就让长官的侍卫扮演这个辩护人角色来解放奴隶。如果用非起诉手段私自解放奴隶属于略式解放,略式解放的后果早期不为市民法所承认,但后来,只要恩主找够了证人,也可以通过略式解放合法滴解放奴隶。
罗马法把罗马境内的居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三类,所谓市民权都专属罗马市民享有。市民法是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的法律,对于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非罗马市民之间,适用万民法(国际私法的起源)。古罗马市民身份可以基于出生和入籍获得,而入籍又分为奖赏与恩赐。

奖赏,凡外国人告发罗马官吏的贪污贿赂而使之定罪的,可奖赏告发者以罗马市民资格。公元前111年,又规定把这种奖赏扩大到拉丁人。此时的拉丁人实际上指古罗马社会中介于市民与外国人之间的自由人,因享有权利的多少,分为三等:古拉丁人、殖民地拉丁人、优尼亚拉丁人。外国人,指罗马市民以及拉丁人以外的友邦人民。在罗马法中,与罗马处于交战和不友好状态的国家的人民,被称之为敌国人。

恩赐,军伍大会或皇帝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授予居民以市民权。

家族权,指家族团体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由于罗马家族成员有的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有的不享有,因此,根据他们权利之不同,可以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他权人,指处于其他市民的权力支配之下的市民。这种权利,在罗马法上分为家长权、夫权和买主权。

家长,实际上指家父,在古罗马,能够成为家父的,只有长子(头生子)以及长子的长子(也许我的理解有误)。家父对于家庭成员具有支配权,他可以将家庭成员卖为奴隶,也可以让他成为自由人等等。包括其子之妻,都处于其支配下,也包括其子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如果无子继承,则可以收养和认领,然后取得家父权。

夫权,和中国封建时期的纲常之说有点相似了。基本就是说,丈夫可以支配妻子。另外,古罗马的婚姻—华丽滴分为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以及姘合。

买主权,我觉得和家长权以及自权他权构成一个非常有趣的体系。买主权在两种情况下产生。第一,罗马法上长期无雇佣契约,因此人们通过买卖方式出卖劳动力,家属被家长出卖后,就要处于买主的支配之下。第二,在罗马法上,家属无独立人格,如果家属侵害了他人权益,家长为避免赔偿损失,往往将致害的家属给受害人任其处理,使之处于受害人的买主权之下。

从共和国末期开始,家长权和夫权逐渐收到限制,雇佣契约的出现使得雇佣劳动也不再用买卖方式……因而将家属给受害人处理的情形也日益少见,在优帝一世(或曰查士丁尼一世)时彻底消除。而到优帝一世时,他权人的地位改进至近乎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了,也就是说几乎享有完全的人格了。

与他权人相对应的概念就是自权人。也就是不受上述家长权、夫权、买主权支配的人就是自权人。

花絮:有网友提出从此看出中国古代人权比罗马进步一点,但中国古代人权也好不到哪里去,比如主人可以任意杀害仆人或者奴隶,种种限制基本相当于不存在。而中国的家法:休书、逐出家门,都与罗马法中家长任意处置家庭成员类似,特别是没什么名分的家属,连苏东坡都把丫鬟送人且能传为佳话。

人格变更是罗马法上的一项特有制度,罗马法规定,具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须享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一个人因某种原因,使这三种权利丧失一部分或全部,或者丧失某一种而取得另外一种,这种情况就叫人格变更,分为人格大变更、中变更和小变更。

人格大变更,实际上指丧失自由权而沦为奴隶,一般原因有三种:因犯罪被剥夺自由;被家长或债权人出卖到国外为奴;降服外国人违反禁令的。而人格大变更,实际上是人格的消灭或者法律上的死亡。

人格中变更,指罗马市民丧失市民权而成为拉丁人或外国人。由于罗马的家族权以市民权为前提,因此,丧失市民权就当然丧失家族权。其与人格大变更的区别,在于变更后是否仍保有自由权。发生人格中变更的事由有三:受刑事宣告而被剥夺市民身份的;罗马市民加入外国籍;拉丁人或外国人加入罗马国籍而取得市民资格的。

人格小变更,指丧失原有的家族权而取得新的家族权,权利人原来享有的自由权和市民权不便,因而在法律上仍然享有完全的人格。发生小变更有三类:1、自权人变为他权人;2、他权人变为他权人;3、他权人变为自权人。

结合前面讲的人格权部分,我们可以看到,发生人格变更的时候,相应财产会发生变化,如自权人变为他权人时,其财产即归其权利人所有;又或会导致身份上的变化,如婚姻有有夫权到无夫权,由家长变为家属等等。

在罗马法上,除了人格变更外,名誉减损也是用来变更权利能力范围得一种制度。所谓名誉减损,就是在保全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得前提下,使一个人的权利能力受到某种限制。

古罗马社会非常重视名誉,一个人名誉之好坏,影响他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资格。所谓名誉减损,就是在保全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得前提下,使一个人的权利能力受到某种限制。实际上有点类似于现在的信用制度了。

名誉减损有三种:

第一种,不能作证(intestabilis):所谓不能作证,不是不能在法庭上作证,而是丧失做证人或者请他人为自己做证人的资格,因为在古罗马,很多交易都需要证人的证明,比如古罗马的交易,必须由一名司秤、若干证人,交易双方在集市日,以天平、象征货物和对价的物体、并高声呼叫交易内容才能成立。恩主解放奴隶的略式也是如此,需要5名证人。可以想见,不能作证是多么严重的惩罚! 不能作证的原因有二:证人事后拒绝作证明的;用文字侮辱他人的。

第二种,丧廉耻(infarmia):.这种名誉减损比不能作证稍轻。原因有:由于法院判决;法律规定的事实。丧廉耻分为直接丧廉耻和间接丧廉耻。
直接丧廉耻,是由执政官或者监察官根据事实,在选举或者户口登记时作出决定,将其不列入选举名单,或在户口登记簿上作出记载,当事人对此不得申诉。直接丧廉耻具有实效性,罗马执政官任期一年,监察官任期为五年,他们任期满后,任期内所作丧廉耻决定要由新任长官重新决定是否有效。
而丧廉耻的法律效果是: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应的服兵役的权利也被剥夺;诉讼权受到限制,不能为家庭外的人作诉讼代理人,也不能请他人作代理人;如妻子与人通奸,即使当场抓获,也无权杀死奸夫或对之起诉(汗……);《优尼亚婚姻法》禁止元老院医院及其子孙与丧廉耻的妇女结婚。

第三种:污名(turpitudo):有污名者,是指因其行为卑劣,受人蔑视,为社会舆论所不齿。
由于这种名誉减损即非由法律规定,也非由长官宣告之法律上丧廉耻,所以又称事实上的丧廉耻。对有污名者的权利能力的限制,是不准他们担任需要诚实信用的职务,如监护人、保佐人、证人等。而在婚姻方面,在婚姻由家长作主的时代,通常子女无权拒绝家长包办的婚姻,但如果未婚夫是有污名的人,则他可以反对。

个人认为,罗马法上的名誉减损,对于我们建设现代信用制度有非常重大的启示意义。虽然其规定可能过于落后,但给予一些人以污名或者丧廉耻称号,或能极大程度提高社会整体信用水平以及道德基础。

Ⅷ 据材料一指出罗马法中的规定有 什么特点 解析

1、罗马法作为奴隶社会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深受古罗马奴版隶制国家历史发展的影响。
2、罗权马法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3、罗马法注重形式,注重法律程序。
4、罗马法还确立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
如疑罪从无、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有罪、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法官不得自动审判、举证的义务由主张者而不是否认者承担、一目了然之事无须证明、一事不再理等等原则对现代法律制度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5、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6、卷轶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