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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过错

发布时间: 2020-12-12 12:41:53

A. 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撤销不懂!

指有抄权机关作出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使其既向前又向后失去法律效力的决定如果仅向后产生效果则为废止。撤销具有前溯力(溯及既往),要消灭行政行为已取得的法律效力且效力及至行政行为生效之时。行政法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有利行政与不利行政撤销条件的差别和引起的法律影响。
另外提醒注意的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撤销一个行政行为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就不具有可撤销性,但可确认其违法!对行政行为不予撤销。如:《行诉法解释》第58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B. 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一样,有一部系统、完整、统一的法典。错在哪里啊

该说法错误,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不一样,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统一专的法典。
行政法属形式上的特点有两点:
(1)行政法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数量众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行政法内容之繁杂,变化之快速,导致大多数国家都不可能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基本都是以部门法的分散性规定存在。

C. 行政案件第三人有过错,能否请求律师代理费损失赔偿

行政案件第三人有过错,能否请在律师代理费用损失赔偿?这个肯定可以的,行政法的第三人过错,这个肯定请,那也是代理损失费赔偿。

D.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果发现有关行政法规违法或不适当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果发现有关行政法规违法或不适当,则应该专不适用该行政属法规,而应直接适用法律。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行政违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主要特征有:
一、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行政违法不是一种违纪行为,而是一种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
二、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较之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轻微。行政违法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犯罪违反的是刑事法律规范,依法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违法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E. 行政法中关于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情况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内事项提起容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F. 关于行政法的问题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行政法的过错扩展阅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基本准则。

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内外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概括和归纳。根据我国的行政法发展状况,我们认为应当特别强调以下两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G. 如果某人的违法行为是因行政管理人员的过错造成的,根据行政处罚法,应该予以行政处罚。

不对。行政法中有信赖保护利益,因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让行政相对人相信行政主体是对的,但实际上是违法的,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基于信赖保护,无责任。

H. 行政法哪条规定政策不合法的可以撤销

不能是抽象的政策,必须是影响到行政相对人具体利益的政策。
一、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一般情况下,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

二、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

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提起。行政复议机关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在权利救济程序种,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提出异议。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中的法制监督,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监督制度的运行中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地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

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但是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的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I. 行政法的溯及力问题!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按原规定执行,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J. 关于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先和你说说他们的性质和区别。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注意: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活动。
简单来说: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现在回答你的问题:申请了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进行诉讼的。
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案件有:1、国家行为。2、刑事司法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抽象行政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正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7、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8、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9、行政调解行为。10、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进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给自己找麻烦,也不符合规定。你只要分清两者的区别,什么类进行什么诉讼就好了。行政复议不服再进行行政诉讼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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