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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行政立法

发布时间: 2020-12-11 23:27:22

㈠ 在线等,欧盟宪政制度对主要成员国带来的影响

欧洲需要一部宪法

欧洲一体化的完善、拓展、深化这一大势之所趋,即是从经济全面迈入政治领域,逐渐深入的经济合作,在广泛意义上触及国家的政治权力,一直以来,共同的货币经济建设是一体化的最主要推动力,但是现在这个推动力已经衰减,需要第二次推动,新推动必然依赖于一种突破旧框架的努力,共同理念即“欧洲认同”浮出水面。一种广泛的欧洲认同,基于欧洲历史的背景,尤其基于战后一体化的背景,把这种认同确定化,使之具有高尚的权威性,制订一部欧洲宪法,成为必然。把欧洲的一体化方向以宪法形式规定下来,以期从此渐渐形成统一欧洲的政治传统,并依此期待宪政精神在欧洲的确立(如Habermas所言,政治传统往往是发明出来的,它们对权威性垂涎三尺)。而这种政治传统的形成,一方面受到保守国家、保守派别的攻击,另一方面各个民族国家都试图最大限度地影响这个宪法的创制,首先使本国制度与这一未来宪政制度的相容性而不是相斥性最大化,以减少本国在一体化过程中的主权损失,如前所述的联邦权力的缺失,更严重的是地方权力向布鲁塞尔的大量转移。其次,为使本国在未来的制度结构中占据有利地位,最大限度地为本国赢取利益,使宪法有利于本国。

但是无论反对创建欧洲宪法还是利己地影响宪法,都无法阻挡欧洲制宪步伐的前进。因为无论是欧盟现存结构中的问题,只能在改革中加以解决。各成员国也都纷纷提出各自主张,作为欧盟一体化的主力军,德国力主改革,为了解决一体化给自身带来的诸多问题,但是它也不能脱离欧盟的框架,因此主张从根本上赋予欧盟更多的宪法地位,以法律文本形式确立正式的精神权威者。

德国需要欧洲宪法

德国的联邦主义深受一体化的影响,联邦和州的权力关系与范围都因欧洲的介入而变得复杂,多层面的政治叠和使得德国的联邦结构发生变形,联邦作为欧洲政治的主要参与者,更大程度地代表德国,而政府间行为是欧盟一体化在80年代以后采取的主要形式,所以政府磋商斡旋成为一体化的动力,从而绕过了传统意义上的州的力量通过联邦参议院对联邦尤其是政府施加压力的制度规范:联邦职权向欧盟让渡,但是联邦政府有就此直接面对欧盟和其他成员国讨价还价的能力和手段,但是地方州的职能向欧洲让渡,地方却无法直接参与维护自身权利的政治运作,而由联邦政府代行职责,这样欧洲的集权化同时也以联邦的集权化作为对国家的补偿,而州则所失甚多,在70年代以来的国家内部联邦主义的变形之基础上,欧洲一体化进一步改变了德国联邦政治结构。作为对这一外来改变压力的反应,州逐渐形成新的战略,并积极赢得主动权,通过在欧洲的代表席位发出超越联邦国家范围的声音,使地方领导人逐渐介入到对欧洲政治的影响中来,尤其是巴伐利亚州、巴符州、北威州和下萨克森州。州的政治家们通过对自身权力缺失的考察,以及对欧盟地区发展政策的批评,他们开始质疑欧盟的权限范围、民主性以及运作效率等问题。他们欢迎和主张宪政的欧洲,虽然这可能从某种程度上讲会使州地方的权力更受限制,但是宪政制度对各方权力的制约将是同样明确,而州的权力和行使空间也将得到宪法保证,既然一体化无法回避,而权力收缩的州地方也并不反对一体化,那么采取制度化的整合--通过确立欧洲宪政制度而明确欧洲、主权国家以及亚国家政治主体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将是最优选择。

这样,欧洲长期以来的经济一体化再也无法避开政治领域,因为宏观经济领域及其外延已经难以和政治相分离。让∙莫奈的渐进无蓝图策略,在日益尖锐的政治叠和矛盾中,失去了它曾有的推动力意义。欧洲发展的最终性问题,终于走到台前,不能再回避。

欧洲制宪历程

建立欧洲范围内联邦体制的思想历史渊源很久,可以上溯到罗马帝国的辉煌,而后代如康德世界主义蓝图,更是现代欧洲统一思想的主要理论支持。二战后欧洲联邦的思想曾一度崛起,1956年在本欲建立一个广泛的政治军事联盟,却因对德国崛起的担心而搁浅,而1965年戴高乐主义使联邦构想在新一轮的民族主义浪潮中没有回音。德法共同紧密合作,是后来欧洲一体化的主要推动力,尤其是施密特和德斯坦再次共同推动欧洲整合。但是真正打破僵局的是80年代欧盟委员会主席德洛推行的两项“德洛计划”。1987年《单一欧洲文件》的签署和1990年两德统一推动了欧洲一体化的新前进,当时的德法领导人科尔和密特朗还共同倡议建立一个“政治欧洲”。1992年欧盟创建,各创始国签署《阿姆斯特丹条约》时,荷兰提出“分步骤实现联邦性质的欧洲”,但是遭到除比利时外的多数成员国反对。此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关于联邦欧洲的构想一直是言论的默认禁区。直到2000年,德国外长菲舍尔在柏林洪堡大学发表了著名的“欧洲最终性”演讲,再次把欧洲联邦的构想提到了政治的前台。

菲舍尔的演讲,并不是空穴来风。首先,90年代以来欧盟不断扩展,使得联盟国家地区间的同一性变得不现实,原先欧盟的许多政策开始暴露出其弊端,尤其是其地区发展援助政策上,。欧盟迅速东扩而带来的和欧洲的现有制度机构之间存在了冲突,不仅新的成员不满于不平等,旧成员也感觉到差别性给自己带来的沉重负担,德国首当其冲。欧盟的“问题解决能力”和“合法性问题”成为了最主要的两个弊端,也成为改革的首要之区。

一直到尼斯条约为止,欧洲一体化主要仍得益于精英导向和民族国家政府间的磋商,而不是回溯到和欧洲议会、各个国家议会以及公众的关联上来。 而一部欧洲的宪法,必然要把市民社会引入欧洲一体化中来,不仅仅牵涉到政治透明度和有效性,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一体化的合法性。

但是联邦主义必然引起非联邦国家的反对,因此菲舍尔演讲提出的最终方案是开放性的,关于欧洲的权力集中问题,是集中在欧盟理事会还是集中在欧洲委员会,两院制是借鉴美国还是德国模式,以及对投票原则的模糊设定,都为其他各国做出反应提供了空间。当然他的这个演讲其实更具有时效性,主要是希望借此影响即将召开的欧盟首脑尼斯会议,但是演讲本身对后来的宪政改革浪潮起到了第一推动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德国的各个党派、州地方的领袖,掀起了一场宪法讨论,波及到他国。法国外长维得昂当时甚至提出“国家间联邦主义”这样一种理论选择,而希拉克从反对到最终提出自身宪政纲领,基本上接纳了菲舍尔的观点,但是要求实现民族国家的联邦。2001年4月,施罗德在德国社会民主党代会上更加正式和具体地提出了他的欧洲设想“施罗德文件”,将菲舍尔。尼斯会议最终通过了意向性决议,决定向制宪方向努力。《莱肯宣言》更具体地规定了制宪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步骤,一个“欧洲未来制宪会议”应运而生。经过两年多的制宪筹备,于2003年6月20日正式提交欧洲宪法草案。尽管宪法草案遭到了几乎所有成员国的不满,但是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在10月份即将召开的萨洛尼基欧盟首脑会议上,它一定会被通过,而各成员国批准以此为基础的宪法只是时间问题。

近距离看宪法草案

宪法一般都涉及两大内容,一是公民权利的规定,二是权力的界定和分配。在这份欧盟宪法中,对欧盟权力的划定,仍然主要是对于过去一体化成果的确认,而不是开创新格局。尤其表现在欧盟权限的界定上,首先确认确定欧盟权限的最高原则是“辅从原则”和“比例关系”原则,法律以欧盟法律优先,但是欧盟立法以民族国家优先,自下而上赋予欧盟的权力,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联邦主义发展模式,决定了所有的欧盟权限都将是有限地单个赋权,单个转让,而且所有的欧盟专有权限与共享权限,都限于经济领域。最具有实质性建构意义的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尤其是提出创设欧洲外交部长,作为对外最高代表,成员国“用一个声音说话”不再是政治作秀,而进入到了制度化的实质阶段,但同时应当看到,这只是对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提出共同外交安全政策以来的发展,而非更具约束力的开创,尤其是在具体到可能损及欧盟利益的行为上,仅只要求成员国克制这种行为的发生,而不是放弃和积极制止,共同政治决策的效力大打折扣。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主要还是欧盟自身合法性问题。德国试图在欧盟的联邦主义框架下实现欧盟合法性的提高,如全民选举的欧洲议会的权力增加,赋予欧洲委员会行政最高权力,而这样的进一步让渡政治合法性到欧盟,将使得各成员国的政府的主权地位受到最大威胁,因此法国不赞同,英国和北欧各国更加难以同意,在妥协的最后,欧盟的合法性依然局限于欧洲理事会,而最终决定权仍然集中于各国政府手中。在这样的现实中,决策模式也没有实现突破,在所有重大问题上仍然遵循各成员国一致同意原则,而合理多数表决制仅只在难民、贸易等方面实行,且以双重多数来保障各国的主权不受欧盟的无限制约,其实这从另一方面就完全把欧盟制约在一个多国家的条约组织的地位,而不是一个一体化的政治经济共和体。所以著名大法官、法学家Dieter Grimm因此断言,统一的欧洲其实无需宪法。他的言外之意大概在于,一部按照现在的草案制订的宪法,其实并不具有宪法神圣价值,突破性、开创性的不足,使得其权威性也大幅降低。如何才真正赢得欧洲宪政精神的建立,并非一日之功,然而无论如何,一部成文的宪法就是一个形式,一个姿态,就是一体化的又一个台阶,步上又一个殿堂。

㈡ 欧盟法律渊源的特点是什么

A 欧盟法律渊源的特点

一、欧洲联盟法律自成体系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二、欧洲联盟法律具有联邦法的属性

在美国,除了宪法列举的情况之外,剩余的权属一律划给各州。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联盟法确实具有联邦法律的特征。不过欧盟法律主要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并不具有联邦宪法所具有的各州(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相冲突的特征。事实上,欧盟除经济上合作外,其他诸多领域,如军事、外交(除与欧洲联盟有约定,也即欧洲联盟条约的第二、第三两根支柱规定的合作事项外)基本上是由成员国自行决定。欧洲联盟本身所具有的权力本身就是成员国赋予的,是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转让,不为欧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项无法脱离成员国的同意与支持。但是,随着欧洲联盟的不断发展,有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欧盟具有进一步“政治一体化”的倾向,欧洲联盟逐渐由经济方面的合作迈向经济与政治合作并重,具有向联邦过渡的倾向;

二是为实现欧洲的梦想,包括让·莫内在内的许多政治家、欧洲的一些政党与利益集团,积极推动欧洲联盟向联邦的方向发展。

三、欧洲联盟法使两大法系日益融合

欧洲联盟最初的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欧洲联盟的法律受到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接受大陆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国的传统。欧洲共同体的法院机构与司法行政也完全采用法国的模式。

1973年英国、爱尔兰加入后,联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响。首先,判例在调整非行政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1975年的“玛蒂沙案”中,欧盟法院明确地遵循了“先例”。20世纪80年代,欧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两个方面得以发展,一是口头辩论的运用,二是采取英国的“听取对方之词”的规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欧洲法院的发展与两大法系有密切的关系。欧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两大法系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发展的。欧盟法也为两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相互取长补短。如普通法系的正当程序原则已经被大陆法系广泛接受,而大陆法系的均衡与合理期待原则也为普通法系国家所接受。

四、欧洲联盟法是法律全球化的实验室

欧洲联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经济政治组织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其一体化程度远非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望其项背。欧洲联盟虽然是历史的产物,其形成与发展都是由历史的合力形成的,但是,欧洲联盟法律制度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财富,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将占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欧盟法是一种特别的法,为我们在经济政治合作方面提供了法律上的样式。

其次,欧洲联盟的扩大与发展,使得欧盟的版图不断增加,新加入的这些国家之间的文化、宗教并不完全相同,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欧盟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文化宗教问题方面的样式。

总之,欧盟在经济、政治、外交、安全、司法等方面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可以广泛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欧盟的法律在协调成员国的冲突、解决成员国的矛盾、促进成员国经济政治的合作与发展、保障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成绩,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法律发展史上一笔不可多得的财富。

㈢ 二、比较说明欧盟宪法、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欧洲法院的判决这些法律渊源的效力。

欧盟法律渊源 与各成员国的法律类似,,欧盟将其颁布的法令分为三种形式,,即共同体基础法、共同体与非成员国 间签订的条约以及基本原则和从属的法律法规。 1、基础性的共同体法律 成员国在建立欧盟时签订的条约,如《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 共同体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等构成共同体的法律基础。 从法理上讲这些基础性 条约是一种类似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另外,基础条约的补充性公约和备忘录、及 欧盟与其他非成员国缔结的国际协定都是欧盟法的重要内容。这些基本法律对各成员国具有直接约束力。 2、共同体的一般法律原则 由于共同体的条约规定的比较笼统,在关于共同体的具体运作方面,欧洲法院提出,利用司法实践中的基 本原则对欧盟的实体法进行补充。 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是:保护人权、言论自由、行动自由、宗教自由、尊 重个人隐私、财产保护、 贸易自由、信赖保护和安全原则、相称原则(即立法、司法中所采取的手段不能 超过达到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平等无歧视原则(即欧盟成员国消除边境障碍,各成员国的人力资源、 货物、服务贸易和资金平等自由流动,不得有内外有别的歧视)。 与上面讲的共同体基本法律一样,这些 基本原则对各成员国产生直接约束力。 3、 派生性的共同体法律 根据基本法的授权, 欧洲委员会、 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可以颁布一系列派生性的法律。 其中最主要的 有规定、指令、 决定、 建议和意见。 (1)规定 从性质上讲, 共同体的法规相当于成员国国内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它在生效后不须成员国立法机关将其转 换成为国内法,即对各成员国具有直接约束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欧盟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指定的基础规 定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 (2)指令 指令是一种应用较广的法律形式。指令本身对欧共体的公民并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每个指令都有一个时 间规定,它要求各成员国在此期限内将指令的内容转化为成员国的法律。只有从这时起指令才对公民个人 具有法律效力。 (3)决定 这是一种执行决议,是执行欧盟法令的一项行政措施,目的在于提高欧盟法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约束有 关成员国、公司或某个人。决定可由理事会或委员会发布,往往涉及有关协议规定的某个领域,对企业或 个人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4)建议和意见 建议和意见不具备任何的法律约束力。它作为欧盟立法趋势和政策导向,仅供成员国参考。 欧洲法院职权: (一) 司法审判权 欧洲法院依据欧共体条约第169、170条的规定,受理由委员会或成员国提起的对违反欧共体法的成员国的诉讼,以明确各成员国的责任,同时就诉讼所涉及的问题向有关成员国发出警告。此类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纠正成员国违反共同体法的行为,执行共同体法的规定。 在审理此种案件后,欧洲法院将作出判决。与国内法意义上的判决不同的是欧洲法院无权在判决中命令某成员国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执行判决。根据共同体条约,如果法院认为一成员国对于依照本条约由该成员国承担的义务中有一项义务未予履行时,该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为执行法院判决所应采取的措施。很显然,判决是有约束力的,但执行方式保留给各成员国,这展示了欧共体在维护法律秩序与顾及成员国间寻求平衡的技巧。 (二)对欧共体机构行为的审查权 欧共体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主要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其中又以法、德的影响为大,因而在对欧共体机构行为进行审查的法律设计上借鉴了法国行政法院和德国宪法法院的经验,规定了欧洲法院对欧共体机构行为的审查权力和范围。 条约173条规定: “欧洲法院应当审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制定的法令的有效性,审查由理事会、委员会、欧洲中央银行及欧洲议会单独制定的旨在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对它们所作的建议和意见除外。”通过此条,在基础条约中就明确规定了欧洲法院对共同体机构立法的审查权。 根据欧共体条约,允许对共同体机构行为提出四类诉讼:无效、拒绝行为、非法和损害赔偿。 (三)初步裁决管辖权 欧共体司法制度的一个特点是成员国法院与欧洲法院共同行使欧共体的司法权,成员国法院管辖着大量的涉及欧共体法的诉讼。成员国个人之间、公司之间以及个人或公司与成员国之间发生的涉及欧共体法的纠纷只能在成员国法院解决,这就必然引起欧共体法解释和适用的统一性问题,因而欧共体条约建立了特有的初步裁决程序。 欧共体条约第177条规定 :“欧洲法院有权就以下事项作出初步裁决: (1)本条约的解释; (2)共同体机构与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有效与解释; (3)根据理事会法令所设机构的章程的解释,如那些章程有此规定。 成员国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在受理此类事项时,如认为对该事项的裁决是其作出裁决所必须的,则该法院可请求欧洲法院对此事项作出初步裁决。 参考文献: 法大欧盟法研究中心

㈣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有那些

第二节 欧洲联盟法的基本内容

一、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

1.理事会
其前身为部长理事会,《欧洲联盟条约》上改为“欧盟理事会”,由各成员国部长级代表组成,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和实际立法机构,在欧盟中居于中枢地位。理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制定欧洲联盟的各项基本政策,以确保基础条约的执行和履行。在实践中,理事会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作为欧洲联盟的立法机构,它负责协调各个成员国的经济政策,指导欧洲联盟各个领域的工作和活动,制定欧洲联盟的方针、 政策和各种形式的法规; 另一方面作为成员国政府间机构,各成员国政府代表又分别代表各成员国维护本国利益。
2.欧洲理事会
又称首脑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外交部长组成。它是部长理事会的进一步发展,其职能是为欧盟确定指导方针和方向,对政治合作及对与欧盟共同利益相关的重大事务进行协调并作出决定,并且可以针对欧盟中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讨论和决议。欧洲理事会的决议必须通过部长理事会的程序才能生效。
3.欧盟委员会
这是欧盟的独立机关,由各成员国一致同意任命的17名委员组成。委员须有成员国公民身份,但以纯粹个人的资格接受任命,不听命于任何组织或成员国政府。其主要任务是:
(1)对是否实施欧盟法进行监督
(2)对必要的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
(3)在指定范围内行使决定权,并参与联盟立法;
(4)为实施理事会决定,行使理事会授予的权限,颁布法规。
4.欧洲议会
它由成员国公民直接选出的议员组成,议员不得同时担任成员国政府或欧盟其他机构的任何职务。它不是以各成员国的国家为单位,而是以横跨几个国家的政治集团为单位进行独立的议事活动。在形式上,欧洲议会是欧盟最高议事机关和监督机关,但实际上拥有的权力十分有限。从其发展来看,其权力逐渐加强,特别是在立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欧洲联盟还设有货币委员会、审计院等几十个机构从事专门性工作。《欧洲联盟条约》新设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系统与区域委员会。

二、欧洲联盟的几项重要法律制度

1.关于建立统一市场的法律制度
欧洲联盟实现经济一体化的基础是关税同盟。通过关税同盟,使各成员国调整立法,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消除成员国之间在相互商品贸易中的各种障碍,实现的所有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人员、服务和资本)在欧洲联盟范围内自由流动,从而建立统一的欧洲市场,实现经济一体化的目标。
关税同盟是欧洲联盟统一对外贸易法的基础。其特点是:以统一的欧洲联盟关税领土取代分立的各成员国的关税领土;对内取消各成员国之间贸易关系中的一切关税以及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实行商品的自由流通;对外与第三国的贸易关系中各成员国建立统一标准的关税制度。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规定了成员国之间人员自由往来、劳务自由提供、资本自由流动的制度。人员自由往来的制度在欧洲联盟已经基本实现。 目前, 欧洲联盟内部可以自由流动的资本有:直接投资、不动产投资、汇回本国的利润、短期和中期商业信贷等。
2.欧洲联盟竞争法
竞争法是欧盟共同社会经济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容十分广泛,从专利、商标到价格歧视、倾销乃至企业的合并与集中等。归纳起来主要是三方面的禁止:
(1)限制性措施的禁止。 规定企业间任何影响到联盟内部贸易的,以及妨害、限制或破坏竞争的协议或一致行为的措施,一般都在被禁止之列,个别的可除外。
(2)支配性地位的禁止。 规定任何不正当地利用一种支配性地位和干扰成员国之间贸易的行动都是禁止的。
(3)国家援助的禁止。 成员国援助或授权援助一个企业或一种商品的生产,导致或可能导致破坏竞争的都是禁止的。但某些特殊原因的援助例外,比如给予消费者个人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援助,用以弥补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引起的损失的援助。
3.欧洲联盟反倾销法
反倾销问题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属于竞争法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禁止成员国通过商品倾销来阻碍、限制或破坏共同市场内部的竞争。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展和深入,欧盟反倾销法已经形成了以条约规定为基础、以理事会条例为主干的完整体系,主要针对第三方国家所实施的倾销行为,适用于所有产品贸易。根据有关条例,反倾销案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外国产品在欧洲联盟市场确有倾销事实;
(2)这种倾销给欧洲联盟工业造成损害;
(3)对被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适用于所有产品贸易, 包括农产品,但不包括服务贸易。
4.欧洲联盟公司法
欧盟公司法由欧盟基础条约的有关条款、欧盟有关机构的立法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组成,但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是原则性的。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不同甚至相抵触的公司法是欧盟公司法的首要目标。到目前为止,欧盟公司法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有关公司法的规定仍然是理论多于实践。
5.欧洲联盟对外缔约权
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欧洲联盟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享有对外交往和缔结条约的权力。欧洲联盟的缔约权有两方面:
(1)明示缔约权: 指《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明确赋予欧洲联盟在一些特定事项上缔结条约的权力,包括为实施共同商业政策而缔结的关税和商业协定;同那些与某些成员国具有特殊关系的非欧洲国家签订的联系关系协定;同联合国的组织、专门权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合作协定等。
(2)默示缔约权:通过欧洲法院的判例逐步确立。
关于欧洲联盟的缔约权限,欧洲联盟拥有专属权限和共有权限,在欧洲联盟享有专属权限的领域,成员国不再有权缔结与欧洲联盟行使的明示或默示权力明显或潜在发生冲突的条约。

三、司法制度

1.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是根据欧盟基础条约设立的独立机构,其职责是保证欧洲联盟的法律得到尊重,保证在解释和适用欧洲联盟法律过程中的法律统一。
(1)欧洲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推选其中一人为院长,并由9名检察官(即公设律师、法律顾问或合法性代理人)协助工作, 下设1正2副3名书记官组成。法官和检察官任期6年,院长任期3年。
法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其他政治或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计酬或不计酬的其他职业。检察官的工作独立于法官,他们不代表欧洲联盟也不代表任何成员国,只为公共利益代言,其意见对法官具有重要影响。
(2)欧洲法院管辖权,包括:
①先予裁决的权力。先予裁决权指欧限洲法院有权对成员国法院提出的有关条约的解释、欧洲联盟机构通过的法令的效力和解释,或者其他机构的章程的解释问题进行裁决。这一程序适用于成员国法院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审理的涉及到欧盟法解释的案件。在此,欧洲法院行使的职能相当于宪法法院的职能。
②受理委员会或一个成员国对另一个成员国违反欧盟法的诉讼。欧洲法院有权对成员国违反欧盟法的事实进行审查,直至宣告违法行为的存在。
③受理对欧盟机构提起的诉讼。欧洲法院有权应当事人请求,对欧盟机构的法令和其他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欧盟法,从而在法律上制约欧盟各机构管理联盟的行政行为,欧洲法院在此行使行政法院的职能。
④欧洲法院同样具有普通法院的职能,有权受理纯司法性质的案件。它有权审理非契约上的损害赔偿的纠纷,以及联盟机构与其雇员的雇佣契约上的纠纷。
2.诉讼程序
直接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应遵循的法定正常程序分为四个阶段:
(1)书面程序。 这是由原告提出诉状开始的第一阶段。法院书记官将诉状及有关资料送达被告后,被告在一个月内应提出答辩。对此,双方可反驳和再答辩。然后书面程序结束。
(2)预先调查。 这一阶段,涉及到对事实问题的认定,由法院决定需要哪些证据。收到诉状后,法院院长即指定法官担任审判长,相应法庭负责审理,并同时指定检察官。法官着手审理,并进行必要的开庭、调查取证、鉴定等。全部调查取证完毕,院长决定下一程序开始的日期。
(3)口头程序。 相当于正式的开庭审理阶段,由院长主持。审判长宣读报告后,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询问, 检察官宣读意见书。
(4)判决。判决由法官秘密评议后作出,以多数法官意见为准。判决当众宣读,自宣告之日即起生效。欧洲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欧洲法院对其判决没有直接执行的权限;但由于欧盟法规定了有关成员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的成员国所采取的制裁措施,所以其判决基本上得到了履行

㈤ 运用国家和国际组织常识有关知识,说明欧盟与联邦制的区别

1.二者的含义不同。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版州、邦等权)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现在的美国、德国、印度等。 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
2.两者的范围不同。联邦的范围小,邦联的范围大,邦联之中有联邦,但联邦之中无邦联。欧盟中就...
3.两者的机构不同。联邦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邦联无联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其主要...
4.两者的职权不同。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联邦的地位高于组成单位,一切重大权力均属于联邦...

㈥ 欧盟法律渊源的特点

 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二、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法的属性 
 在美国,除了宪法列举的情况之外,剩余的权属一律划给各州。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联盟法确实具有联邦法律的特征。
 不过欧盟法律主要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并不具有联邦宪法所具有的各州(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相冲突的特征。 
 事实上,欧盟除经济上合作外,其他诸多领域,如军事、外交(除与欧洲联盟有约定,也即欧洲联盟条约的第二、第三两根支柱规定的合作事项外)基本上是由成员国自行决定。  欧洲联盟本身所具有的权力本身就是成员国赋予的,是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转让,不为欧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项无法脱离成员国的同意与支持。 
 但是,随着欧洲联盟的不断发展,有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欧盟具有进一步“政治一体化”的倾向,欧洲联盟逐渐由经济方面的合作迈向经济与政治合作并重,具有向联邦过渡的倾向; 二是为实现欧洲的梦想,包括让·莫内在内的许多政治家、欧洲的一些政党与利益集团,积极推动欧洲联盟向联邦的方向发展。 
三、欧洲联盟法使两大法系日益融合 
 欧洲联盟最初的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欧洲联盟的法律受到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 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接受大陆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国的传统。欧洲共同体的法院机构与司法行政也完全采用法国的模式。 
 1973年英国、爱尔兰加入后,联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响。首先,判例在调整非行政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 1975年的“玛蒂沙案”中,欧盟法院明确地遵循了“先例”。 
 20世纪80年代,欧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两个方面得以发展,一是口头辩论的运用,二是采取英国的“听取对方之词”的规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欧洲法院的发展与两大法系有密切的关系。欧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两大法系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发展的。 欧盟法也为两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相互取长补短。

㈦ 什么叫欧盟国家有什么意义吗

欧盟是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政治、经济集团组织,其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现有15个成员国,分别为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5月1日后,欧盟将新增10个成员国——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欧盟扩大到25国后,面积将达到400万平方公里,人口增至4.5亿,国内生产总值将超过10万亿美元。

一、历史演变

欧洲一体化是在二战后起步的,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向西德总理阿登纳提议将两国的煤钢生产置于一个超国家的高级机构管理之下,并将该机构向其他国家开放,这项建议得到了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6国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正式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1957年3月25日,6国在罗马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决定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于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67年7月1日,6国正式将“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部长理事会及委员会等主要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1991年12月9日,欧共体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召开特别首脑会议,签订了《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条约》及《欧洲政治联盟条约》,通称为《马约》,1993年11月1日,该条约在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批准后正式生效,欧共体正式更名为欧盟。

欧盟在其历史上共进行了5次扩大:1973年1月1日吸纳英国、丹麦和爱尔兰;1981年1月1日接纳希腊;1986年1月1日吸收西班牙和葡萄牙;1995年1月1日,欧盟进行了第4次扩大,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2002年12月,欧盟与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结束入盟谈判,确定上述10国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2003年4月16日,10个中东欧候选国在希腊雅典与欧盟签署入盟条约,从法律上确保了10国按期入盟。

二、组织机构

欧盟共有5个主要机构,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其他重要机构还有欧盟审计院、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欧洲警察局和欧洲军备局等。

欧洲理事会会议(通常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或欧盟峰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组成,欧盟委员会主席也是欧洲理事会一个事实上的成员。欧洲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6月底和12月底举行正式首脑会议,3月和10月举行特别首脑会议,也可在其他时间举行额外的首脑会议。

欧盟理事会(简称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由来自欧盟各成员国政府的部长组成。主席由成员国轮任,任期6个月。部长理事会主要负责制订欧盟法律、法规和有关欧盟发展、机构改革的各项重大政策;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内政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与协调事务;任命欧盟主要机构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监督。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任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和高级代表组成"三驾马车"。现任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高级代表为西班牙人索拉纳。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委员会任期为5年。欧盟委员会在每届欧洲议会选举后的6个月内任命,它在政治上向议会负责,议会有权通过弹劾委员会的动议而解散它。

欧洲议会是世界上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多国议会,也是欧盟内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欧洲议会除和欧盟理事会共享立法权外,还有民主监督权及欧盟预算的决定权。

欧洲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政府间机构,其中部长理事会还是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主要代表成员国的利益;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是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主要代表欧盟的整体利益。其中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执行机构,类似于主权国家的政府;欧洲议会拥有部分立法权、预算权以及咨询和监督上的权力;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最高法院,主要从司法角度保证欧盟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

三、内部建设

(一)经济领域

欧盟经济一体化进程以关税同盟为起点,通过实施共同市场、统一大市场而最终向全面的经济货币联盟迈进。

1968年7月1日,欧盟实现关税同盟。1985年6月,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完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提出在欧共体内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1985年12月,委员会的“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1993年1月1日,欧洲统一大市场正式启动,商品、资金、服务和人员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

为巩固工业品关税同盟及共同农业政策,避免汇率的过度波动,欧共体于1979年3月13日正式建立欧洲货币体系,为单一货币的出现奠定了基础。1989年6月,欧共体马德里首脑会议通过《关于实现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报告》,明确提出自1990年7月1日分三阶段实施经济货币联盟的目标。1991年12月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的《马约》对经济货币联盟的最终目标、实施途径及最后期限做了明确规定。2002年1月1日,欧元纸币和硬币正式流通,3月1日,欧元区各国原货币停止流通,欧元正式成为欧元区国家的唯一法定货币。欧元区现有12个国家。

欧元的出现使欧洲各国的金融市场和股票交易更趋一体化,欧洲在国际金融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加强,欧元作为国际清算、交易和储备货币的地位直接向美元的霸权地位发动了挑战,从而在经济上也有助于多极化世界的发展。

(二)政治领域

战后欧洲一体化虽从经济领域着手,但从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政治目标,只是由于各成员国对所谓高政治领域的敏感性,在这些领域的主权让渡方面的困难使政治联盟一直只是一个口头上的目标而已。

70年代,欧洲政治一体化取得了一些成绩,发展了一套“欧洲政治合作”的机制,尽管这一机制独立于欧共体共同机构之外,且具有明显的政府间性质,但毕竟还是启动了欧洲的政治合作。另外,欧洲议会还于1979年6月举行了首次直接选举。

到80年代中期时,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再次启动,政治联盟的目标又开始浮现,1986年2月,欧共体各国签署《单一欧洲法令》,为日后欧洲联盟的建立做了法律上的准备。随后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又为推动欧洲政治联盟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马约》首次提出欧盟要建立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此后,理事会在外交政策上共有70次采取了共同立场,还有50次采取了共同行动,包括在非洲和其他地区进行排雷行动及向包括巴尔干半岛和中东在内发生危机的地区派遣欧盟特使等。

在今年6月的峰会上,欧盟还有望通过欧盟宪法,这部宪法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国家宪法,但它在欧盟内部运作机制方面所进行的大胆改革对保证欧盟东扩后的有效运转、改善欧盟的“民主赤字”、加强欧洲人的欧洲意识却有重要影响,是通向“欧洲合众国”的必经之路。

扩大历来是欧洲政治一体化的重要一环,即将于5月1日完成的第5次东扩是欧盟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扩大,它标志着冷战在欧洲造成的分裂将最终走向历史,欧盟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将给欧洲格局及欧洲一体化带来深远影响。

(三)安全和防务领域

在防务方面,自1999年科隆首脑会议和赫尔辛基首脑会议以来,欧盟领导人和各国民众都认为,欧盟要想在世界上有“更大的声音”,在国际事务中发挥重要影响,就需要有独立的防务力量。伊战虽在欧盟内部造成分裂,但在法、德等国的努力下,欧盟共同防务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3年4月底,法、德、卢、比四国决定筹建独立于北约以外的军事指挥机构,建立欧盟防务核心;5月,欧盟宣布快速反应部队原则上已具备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军事行动处理危机的能力;6月7日,欧盟参与由法国领导的联合国在刚果的维和行动,这是欧盟首次在不使用北约军事资源的情况下对欧洲以外地区的一次独立军事行动;2004年4月初,欧盟国防部长会议决定在2007年前建立一支由1500人组成,可在15天内投入战斗,并可单独作战120天的快速作战部队;欧盟从北约手中接管波黑维和行动也将在下半年完成。

在安全方面,欧盟2003年底在布鲁塞尔首脑会议上发表了欧盟成立以来的第一份《安全战略文件》。文件在强调周边安全重要性的同时,着重指出欧盟应努力提高军事实力和发展与美国之间的“平衡关系”。这是欧盟安全和防务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将对今后欧盟的独立防务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另外,在“3·11”恐怖爆炸的刺激下,欧盟已决定建立全欧范围内的恐怖分子数据库、尽快实施全欧通行的逮捕证、对恐怖嫌疑犯实行全欧共同监控等等,欧盟还设立了反恐协调员一职,全面协调各国的反恐政策和措施。因此,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上的“联邦化”得到加强,而这也必将进一步促进欧洲的团结和整合。

四、对外关系

欧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外交关系,并缔结了各种经贸合作协定。目前有160多个国家向欧盟派驻了外交使团,欧盟委员会也已在120多个国家及国际组织所在地派驻了代表团。欧盟派出这些代表团目的在于发展欧盟与这些不同国家之间的双边关系、宣传欧盟价值观、提升欧盟在世界各国的形象,并随时向布鲁塞尔汇报驻在国的最新发展情况。

近年来,欧盟全球外交攻势明显,在大国外交上,一方面,欧盟调整了与美国的关系,在诸如中东问题、伊拉克重建等问题上与美国拉开了距离;另一方面,欧盟加强了与中、俄等国的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国际政治中的多边主义原则。欧盟还与美、日、俄、加、中等主要伙伴国每年定期举行一至两次首脑会议,讨论双边经贸、环境保护、打击国际犯罪和毒品走私以及人权等问题。

欧盟对搞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一直非常重视,它在积极东扩的同时,还努力加强与乌克兰、白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关系,积极推动欧盟与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合作。欧盟的“近邻外交”旨在维护周边的安全与稳定,保障自己的切身安全利益。此外,欧盟充分利用各种国际论坛宣传其主张,这些论坛包括联合国、欧亚会议和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等。欧盟的全球外交大大提升了欧盟的国际“能见度”,增强了欧盟对世界事务的影响,也大大促进了世界的多极化进程。

欧盟东扩后,可能会有很长的磨合期,也可能会有挫折和失败,但这是欧洲大陆统一的重要和关键一步。欧洲一体化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每一次危机都是前进路上的一个里程碑。欧盟内外形势的发展已使各国经济、政治一体化不可逆转,欧盟也必将会成为世界上一支重要的超级政治力量。

欧盟25国:

英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荷兰、 丹麦、 希腊、 瑞典、 西班牙、 比利时、爱尔兰、葡萄牙、奥地利、卢森堡、波兰、捷克、匈牙利、马耳他、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塞浦路斯、利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

目前在欧洲联盟的25个成员国当中共有12国采用欧元,包括爱尔兰、奥地利、比利时、德国、法国、芬兰、荷兰、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腊、以及义大利。此外使用欧元的还有并不具欧盟成员国身分的圣马利诺、教廷、安道尔、摩纳哥等国,以及黑山与科索沃。

㈧ 一个欧盟法相关的案例问题,求大神解答一下!

你好,其母亲的遗产应该是分给他们四人,养女通过代位继承他父亲的份额。

㈨ 欧盟法和普通法系法律有哪些相互影响

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遵循先例是其基本的法律制度以及判例法,但是依然有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律,如1969年颁布实施了旨在促进英国旅游业发展的《英国旅游发展法》;1985年制定了《旅行批发商条例》和《旅行代理人条例》,并根据欧盟的相关法令颁布了《英国包价旅行、包价度假、包价旅游的规定》。此外,英国还在旅游饭店、导游的管理、旅游景区的开发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以立法的形式保护本国的旅游业发展。

对比中国:

像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在旅游业已经迅速发展,迫切需要有作为\\“上位法”的旅游基本法进行规制,因此现在的旅游法颁布已经比较滞后了,跟不上旅游业的发展步伐。比较国外的旅游立法,我国的旅游立法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旅游立法不配套、立法位阶低、立法技术粗糙,对我国旅游业实施\\“依法治旅”战略十分不利。

(1)旅游基本法尚未出台,与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速度及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对社会的贡献不相适应,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有距离。

(2)旅游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制建设的立、改、废不力。其突出表现是:一些重要的法律规范缺位,纠纷解决缺乏依据;现有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不严谨问题;现有法律规范内容滞后,导致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

(3)重公法轻私法,与WTO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需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旅游者也应当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

(4)现有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不严谨的现象。有关行政规章的制定存在僭越部门职权,甚至是通过立法为本部门创设利益的现象,规章的质量因此也大打折扣。

(5)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畸形现状,是未来建立全国统一的旅游法体系潜在的危险因素。

㈩ 欧盟形成的原因,特征及其发展前景

欧盟是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政治、经济集团组织,其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盟现有15个成员国,分别为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5月1日后,欧盟将新增10个成员国——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欧盟扩大到25国后,面积将达到400万平方公里,人口增至4.5亿,国内生产总值将超过10万亿美元。

一、历史演变

欧洲一体化是在二战后起步的,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向西德总理阿登纳提议将两国的煤钢生产置于一个超国家的高级机构管理之下,并将该机构向其他国家开放,这项建议得到了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6国在巴黎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正式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1957年3月25日,6国在罗马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决定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于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67年7月1日,6国正式将“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煤钢共同体”的部长理事会及委员会等主要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

1991年12月9日,欧共体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召开特别首脑会议,签订了《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条约》及《欧洲政治联盟条约》,通称为《马约》,1993年11月1日,该条约在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批准后正式生效,欧共体正式更名为欧盟。

欧盟在其历史上共进行了5次扩大:1973年1月1日吸纳英国、丹麦和爱尔兰;1981年1月1日接纳希腊;1986年1月1日吸收西班牙和葡萄牙;1995年1月1日,欧盟进行了第4次扩大,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2002年12月,欧盟与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结束入盟谈判,确定上述10国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欧盟,2003年4月16日,10个中东欧候选国在希腊雅典与欧盟签署入盟条约,从法律上确保了10国按期入盟。

二、组织机构

欧盟共有5个主要机构,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其他重要机构还有欧盟审计院、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欧洲警察局和欧洲军备局等。

欧洲理事会会议(通常称为欧盟首脑会议或欧盟峰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组成,欧盟委员会主席也是欧洲理事会一个事实上的成员。欧洲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6月底和12月底举行正式首脑会议,3月和10月举行特别首脑会议,也可在其他时间举行额外的首脑会议。

欧盟理事会(简称理事会)是欧盟的主要决策机构,由来自欧盟各成员国政府的部长组成。主席由成员国轮任,任期6个月。部长理事会主要负责制订欧盟法律、法规和有关欧盟发展、机构改革的各项重大政策;负责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内政等方面的政府间合作与协调事务;任命欧盟主要机构的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监督。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任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现任主席国、下任主席国和高级代表组成"三驾马车"。现任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高级代表为西班牙人索拉纳。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欧盟有关条约、法规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政策实施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委员会任期为5年。欧盟委员会在每届欧洲议会选举后的6个月内任命,它在政治上向议会负责,议会有权通过弹劾委员会的动议而解散它。

欧洲议会是世界上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多国议会,也是欧盟内唯一经直接选举产生的机构。欧洲议会除和欧盟理事会共享立法权外,还有民主监督权及欧盟预算的决定权。

欧洲理事会和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政府间机构,其中部长理事会还是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主要代表成员国的利益;委员会和欧洲议会是欧盟的超国家机构,主要代表欧盟的整体利益。其中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执行机构,类似于主权国家的政府;欧洲议会拥有部分立法权、预算权以及咨询和监督上的权力;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最高法院,主要从司法角度保证欧盟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

三、内部建设

(一)经济领域

欧盟经济一体化进程以关税同盟为起点,通过实施共同市场、统一大市场而最终向全面的经济货币联盟迈进。

1968年7月1日,欧盟实现关税同盟。1985年6月,欧委会正式提出了关于完成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提出在欧共体内建立“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真正实行人员、商品、资本、服务的自由流通。1985年12月,委员会的“白皮书”得到理事会批准。1993年1月1日,欧洲统一大市场正式启动,商品、资金、服务和人员开始在欧盟成员国内部自由流通。

为巩固工业品关税同盟及共同农业政策,避免汇率的过度波动,欧共体于1979年3月13日正式建立欧洲货币体系,为单一货币的出现奠定了基础。1989年6月,欧共体马德里首脑会议通过《关于实现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报告》,明确提出自1990年7月1日分三阶段实施经济货币联盟的目标。1991年12月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的《马约》对经济货币联盟的最终目标、实施途径及最后期限做了明确规定。2002年1月1日,欧元纸币和硬币正式流通,3月1日,欧元区各国原货币停止流通,欧元正式成为欧元区国家的唯一法定货币。欧元区现有12个国家。

欧元的出现使欧洲各国的金融市场和股票交易更趋一体化,欧洲在国际金融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加强,欧元作为国际清算、交易和储备货币的地位直接向美元的霸权地位发动了挑战,从而在经济上也有助于多极化世界的发展。

(二)政治领域

战后欧洲一体化虽从经济领域着手,但从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政治目标,只是由于各成员国对所谓高政治领域的敏感性,在这些领域的主权让渡方面的困难使政治联盟一直只是一个口头上的目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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