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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11 21:56:28

1.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专规范。
二、煤矿企业必属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三、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四、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人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人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五、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圳合格,取 得操作资格证书。
六、煤矿企业必须实行群众监督,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2. 施工方案审批制度

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有关精神和《安全生产工作条例》“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为了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应制订本制度:
1、安全生产组织设计编审内容。
①平面布置。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各种设施布局合理,道路坚实平坦,排水畅通,物料堆放整齐有序,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②土方工程。应根据基坑、沟渠、地下室等挖土深度和土质情况,选择合理开挖方法,确定边坡和采用支撑、支护等,以防坍塌。
③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按照JC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编制。
施工现场的各种电气线路及设备都必须规范,包括架空线安全距离,设置“三相五线制”和三级配电要求设置电箱,使用合格电气设备,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及“一机一闸一触保”等措施。
④脚手架搭设方案要符合规范,“四口”、“五临边”和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要可靠,安全网(平网、立网)布设合理有效, 网要有出厂合格证,不能以次充好,要保证质量。
⑤施工电梯、塔吊、井架位置恰当,牢固性、稳定性好,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⑥防火、防雷、防毒、防爆措施正确、有效。
⑦文明施工,减少噪声,控制烟尘,临街、近居民区工程采用全封闭作业。
2、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所谓特殊工程是指结构复杂、超高层、跨度大、工艺要求高、所处位置特殊的工程,这些工程应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如爆破工程、大型吊装、沉箱、沉井、烟囱、水塔工程、特殊架设、超高层脚手架、井架搭设和拆除等,特殊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要有设计依据,强度计算,并有详图和文字说明。
3、季节性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①雨季施工,重点防坍塌、防雷击、防触电、防台风等。
②夏季施工,重点是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③冬季施工,重点防冻、防滑、防火防中毒等。
4、安全技术措施落实。
①开工前,工程项目经理或技术总负责人对施工员、班长和作业人员应进行交底,除口头外,应有书面材料,并履行双方签字手续,并注明交底日期。
②项目经理要注重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③项目部应建立实施技术措施计划目标管理考核制。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是项目施工保障安全的指令性文件,具有安全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编制和执行。
1、编制原则。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在编制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进行。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要纳入公司的议事日程,并必须按设计者、审核者、批准者的会签程序后生效执行(特别是高层或难度大的施工项目)。
编制安全技术计划时应考虑到必须与可能、切实掌握好花钱少、效果大的原则,制定出科学、先进、可靠、实用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

3.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总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1.3 交底依据
1.3.1 施工图纸、施工图说明文件(包括有关设计人员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方面的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的指导意见,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时设计人员提出的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3.2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1.3.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等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
1.3.4 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 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
1.3.5 地方法规及其他相关资料。
2.1 逐级交底
由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班组长、施工班组长向作业人员分别逐级进行交底;
工程实行总、分包的,由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向分包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班组长、施工班组长向作业人员分别逐级进行交底;
2.2 交底内容必须具体、明确、针对性强;
2.3 交底的内容应针对施工时给作业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2.4 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2.5 交底应采用口头详细说明(必要时应作图示详细解释)和书面交底确认(交底人、被交底人双方签字)相结合的形式。
3. 安全技术交底职责分工
3.1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审批人向参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班组长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3.2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前,由方案编制人会同施工员将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安全施工注意事项等向参加施工的全体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3.3 每道施工工序开始作业前,项目部生产副经理(或施工员)向班组及班组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4 新进场的工人参加施工作业前,由项目部安全员及项目部分线管理人员进行工种交底;
3.5 每天上班作业前,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交底。
4.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
4.1 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工序的概况、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流程等常规内容;
4.2 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工序的危险部位、危险源;
4.3 作业条件、作业环境、天气状况和可能遇到的不安全因素;
4.4 劳动纪律;
4.5 针对危险部位、危险源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
4.6 施工机械、机具、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4.7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4.8 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9 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
4.10 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发生事故后的紧急避险方法和应急措施;
4.11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5. 安全技术交底的监督检查
5.1分公司主任工程师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总工程师监督分公司主任工程师的监督情况。公司安全设备部、分公司安全科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同时检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2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生产副经理(施工员)、班组长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 记录
记录执行《记录控制程序》,项目部安全员须参加并监督除班组安全交底以外的所有类型安全技术交底,并负责收集、保存交底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各保留一套交底文件,书面交底记录应在技术、施工、安全三方备案。

4. 煤矿从安全角度怎么来审批安全措施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技术审批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用于施工生产的图纸、技术通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经审批的图纸资料,不准用于施工,无措施的及图纸资料不全的工程严禁开工。
二、采区设计、区域设计、水平设计和图纸及资料必须进行会审。单项工程设计按程序进行审签。
三、重要检修、安装工程、通防措施、采掘作业规程都要进行会审签字。补充修改及临时措施可按规定进行审签后下发。
四、用于生产的各种资料、技术通知单、安全通知单、内业资料必须按程序传阅、审批后下发。
五、《煤矿安全规程》明文规定的审批要求,必须按规定审批,否则不准施工。
六、凡需上一级部门审批的必须报上一级部门审批,不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详细资料如下: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落实技术责任,依据《规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审批制度。

一、下列情况之一,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1.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规程》第79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上报时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规程》第133条)。

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规程》第176条)。

4.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二、下列技术文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能化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

2.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规程》第151条)。

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及审批意见(《规程》第176条)。

4.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矿井,撤销突出危险的鉴定报告和审批文件(《规程》第176条)。

5.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规程》第228条)。

三、下列技术文件,由各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批。

1.矿井风量计算办法(《规程》第103条)。

2.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报告(《规程》第104条)。

3.矿井初步设计和矿井安全专篇(注:矿井安全专篇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按程序报上级安全监查部门审批)。

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四、下列情况之一,由各单位(煤矿)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总经理审批。

1.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50条)。

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规程》规定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37条)。

3.突出矿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规程》第177条)。

4.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规程》第262条)。

5.“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9条)。

6.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 .

5. 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一、严格按照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如工程需要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或学校主管领导签证单方可变更施工。
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有施工队伍施工,就有甲方施工管理人员在现场。
三、现场施工员要认真作好现场施工日志的登记,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每天通报,每周讲评。
四、配合乙方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管理好施工队伍,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五、严把材料关,用于本工程的建筑主材甲方材料员必须验收签证,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用于本工程。严把材料配比关,砼、砂浆配比要进行试配,合格后才能按配比施工,材料要用料计量,随时抽查。
六、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协调审计及有关人员作好工程量验收和签证工作。
七、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的重要部位的施工,现场施工主管及施工员要现场跟班,亲自监督,严把质量关。
八、对于工程的隐蔽部位,要严格管理,画出隐蔽部位竣工图,严格工程量签证,并作好资料收集存档,做到有据可查。
九、尊重客观事实,妥善地解决问题。
十、加强施工管理人员自身廉洁,严禁接受乙方施工管理人员的馈赠和请吃请喝

6. 谁有煤矿上用的全技术审批制度啊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技术审批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用于施工生产的图纸、技术通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经审批的图纸资料,不准用于施工,无措施的及图纸资料不全的工程严禁开工。
二、采区设计、区域设计、水平设计和图纸及资料必须进行会审。单项工程设计按程序进行审签。
三、重要检修、安装工程、通防措施、采掘作业规程都要进行会审签字。补充修改及临时措施可按规定进行审签后下发。
四、用于生产的各种资料、技术通知单、安全通知单、内业资料必须按程序传阅、审批后下发。
五、《煤矿安全规程》明文规定的审批要求,必须按规定审批,否则不准施工。
六、凡需上一级部门审批的必须报上一级部门审批,不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详细资料如下: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落实技术责任,依据《规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审批制度。

一、下列情况之一,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1.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规程》第79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上报时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规程》第133条)。

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规程》第176条)。

4.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二、下列技术文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能化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

2.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规程》第151条)。

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及审批意见(《规程》第176条)。

4.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矿井,撤销突出危险的鉴定报告和审批文件(《规程》第176条)。

5.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规程》第228条)。

三、下列技术文件,由各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批。

1.矿井风量计算办法(《规程》第103条)。

2.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报告(《规程》第104条)。

3.矿井初步设计和矿井安全专篇(注:矿井安全专篇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按程序报上级安全监查部门审批)。

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四、下列情况之一,由各单位(煤矿)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总经理审批。

1.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50条)。

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规程》规定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37条)。

3.突出矿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规程》第177条)。

4.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规程》第262条)。

5.“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9条)。

6.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规程》第270条)。

五、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规程》第7条)。

2.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程》第9条)。

3.采区设计方案(《规程》第48条)。

4.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规程》第67、68、79、81条)。

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规程》第81条)。

6.冲击地压矿井的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7.有冲击危险的边角煤、采区内残留煤柱、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的开采设计及防冲措施。

8.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

9.矿井制冷降温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02条)。

1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所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

1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其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规程》第112条)。

12.矿井反风演习计划(《规程》第122条)。

13.矿井地面永久抽放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45、146、148条)。

14.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规程》第154条)。

15.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所制定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40、141条)。

1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58条)。

17.突出矿井的季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规程》第177条)。

18.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规程》第179条)。

19.突出矿井对突出煤层区域突出危险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预测报告(《规程》第186条)。

20.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的审定(《规程》第190条)。

21.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岩)柱的请示(《规程》第197条)。

2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所编制的设计和制定的综合防突措施(《规程》第199条)。

23.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规程》第251条)。

24.采区首采工作面、“三下”开采工作面、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有冲击地压灾害倾向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矿井补充勘查设计及勘查成果报告。

25.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0条)。

26.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规程》第263条)。

27.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4条)。

28.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规程》第267条)。

29.重大探放水设计(邻矿老空积水区、强导水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强富水强承压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30.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富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陷落柱时,经探查后依据其准确位置确定的防水煤柱尺寸。

31.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309条)。

32.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规程》第435条)。

33.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放)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措施。

34.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

35.矿井供水系统、注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

36.井筒治理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

37.矿井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继续使用报告。

38.矿井停产检修计划。

39.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

40.如果必须在井下采区内部、矿井主要回风井巷和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所制定的安全措施。

41.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请示报告及设计。

六、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5条)。

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条)。

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1条)。

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5条)。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9条)。

6.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3条)。

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要制定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4条)。

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7条)。

9.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8条)。

10.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跨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订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上报公司备案(《规程》第62条)。

11.综采(放)工作面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上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备案(《规程》第67、68条)。

12.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度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7条)。

13.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7条)。

14.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尘、防火、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8条)。

1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每次发生冲击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81条)。

16.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81条)。

17.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及专项措施的实施规程,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8.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2条)。

19.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96条)。

20.巷道贯通措施(包括贯通各类硐室、采空区、各类安全技术边界)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08条)。

2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采用串联通风,所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14条)。

22.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1条)。

23.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4条)。

24.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5条)。

2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27条)。

26.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33条)。

2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处理(《规程》第139条)。

28.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40条)。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需报公司审批的除外)。

29.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41条)。

30.矿井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45、147、148条)。

31.突出矿井的月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77条)。

32.因一台通风机检修,造成矿井通风无备用通风机的情况下,必须制定专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33.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报告,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86条)。

34.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05条)。

35.采取震动爆破措施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备案(《规程》第210条)。

36.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14条)。

37.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15条)。

38.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规程》第223条)。

在井下进行照相、录像,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

39.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5条)。

40.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9条)。

41.巷道掘进地质说明书,一般的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采后地质总结、采区采后地质总结。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2.井田内有与河流、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5条)。

43.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7条)。

44.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68条)。

45.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76条)。

46.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应有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73条)。

47.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5条)。

48.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6条)。

(1) 接近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临煤矿时;

(2)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 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49.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94条)。

50.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07条)。

51.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1条)。

52.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2条)。

53.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3条)。

54.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29条)。

55.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330条)。

56.立井提升系统,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规程》第412条)。

57.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8.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专门制定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9.按《规程》进行的防坠器试验结果,须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认定。

60.联系测量时,必须制订井筒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希望上述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7. 安全技术管理基本规定有哪些

仅供参考:
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
2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应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3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4 企业应明确各管理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方编制、、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
5 根据权限,按方案涉及内容,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负责人审批。 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编制、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
6 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7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的设置,组织相关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
8 建筑施工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

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批评语

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安全生产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对企业设计的最根本要求,因此安全生产无论是对企业还是个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那么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呢?一、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安全教育是使广大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做到知行合一,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举措。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要分工种、按岗位进行技术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各岗位的安全技术水平。针对职工队伍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立足于对全体职工的共同要求进行教育培训,做到人人受教育,个个知安全。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实践教育培训主要是加强职工现场安全操作技能的培养,使职工会安全、能安全。 二、完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才能使措施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才能为企业的各项工作服好务。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措施规范化,作业行为标准化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不断完善、细化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安全生产工作重在防范,严格管理监督

9.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那些内容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

各地执行的政策不一样,最好去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或煤炭安全监察部门问一下,绝对没问题,因为现在煤矿发展很快的,各种制度在不断更新、增加。

10.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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