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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基本制度包括

发布时间: 2020-12-11 14:34:05

『壹』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级复议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萨尔茨堡法庭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传统外,其他地域并不适用。陪审团只对事实做出判断,而法律的适用由法官裁判。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辩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行政听证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辩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核心制度。
委员会模式
根据实践需要,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截至到2011年11月,试点单位已经扩大到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5个单位。另外,还有7个省区市的13个单位虽然没有纳入试点范围,但也自行组织开展了试点工作。
在试点工作中,形成了三种主要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将分散于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全部集中到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对部分政府部门的受理、审理权限进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不变,通过吸收外部人士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合议委员会模式杜。
调解制度
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涉及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
2、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争议[
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
1、独立复议原则。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合法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一级复议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原则,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原则,是指除: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况之外,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书面审理为主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所确立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得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性质
1、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2、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3、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范围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在明确规定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的同时,又对不能依照复议法申请复议的四类行政行为作了规定。它们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内容依据
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主要指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内容。重点是程序审和实体审两个方面。
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是指法律根据和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特点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申请人权利
(1) 申请复议权
(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3) 申请回避权
(4) 撤回复议申请权
(5) 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 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申请人义务
(1) 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
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
(2) 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
(3)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时限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
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贰』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对不对

对。
在中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叁』 原则和基本制度一样吗

原则就包括基本制度,原则比基本制度要宽泛的多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又被称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130)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第一,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第二,案件审判独立。
第三,合议庭审判独立。
第四,审判人员独立。
第五,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07)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该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一) 以事实为根据 (65)

第一,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
第二,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二) 以法律为准绳 (52)

应当依据下面三类法律规定:
第一,行政实体法。
第二,行政程序法。
第三,行政诉讼法。

三、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118)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一)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81)

第一,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从内容来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二)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意义 (82)

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明确了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制约关系。
其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具体化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对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等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其有指导意义。

四、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17)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体现了一项重要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即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有:
首先,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其地位明显优越于行政管理相对人。
其次,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再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参与行政诉讼的机会,防止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施加压力,同时也应当防止原告滥诉,无理纠缠。
最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异。

五、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93)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民族语文字原则包括下述内容:
第一,当事人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
第二,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第三,人民法院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六、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122)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都享有辩论权,辩论权是上述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审判人员应当发挥其职能,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辩论的内容。当事人有权就行政实体法问题、行政程序法问题、行政诉讼程序问题进行辩论。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辩论。在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进行辩论。

七、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122)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又被称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 合议原则 (64)

合议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 回避原则 (83)

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原则是指承办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行政诉讼活动。

(三) 公开审判原则 (68)

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四) 两审终审原则 (104)

在行政诉讼中,两审终审原则是指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行政诉讼法第6条对此作了规定。按照这一原则,当事人对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局判决、裁定。对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八、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196)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在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强调这一原则具有更重要意义。

(一) 法律监督的范围 (90)

首先,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的合法性有权进行法律监督。
其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行政诉讼参与人都有权进行法律监督。
再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实行法律监督。

(二)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 (108)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抗诉应当符合两个原则:
第一,同级抗诉原则。
第二,抗诉必须受理原则。

『肆』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调解

『伍』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制度为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5)行政诉讼基本制度包括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陆』 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

行政诉讼(亦或司法审查)制度,乃借助于一种国家权力(司法权)对另一种国家权力(行政权)施以监督,其方式是审理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间存在的纠纷和争议,目的在于矫正行政机关的不法行为,进而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这样的制度既非在人类历史伊始就存在的,也不是在某年月日一下子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人类社会长期演进的结果。具体到目前确立这种制度的各个国家,也是经历不同的演进过程而达致的。其间,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地理环境、战争、跨国界交往等等各种各样因素,都在其中发挥着我们可能永远无法梳理清晰的作用。然而,无论国家、地区间差异有多大,行政诉讼制度至少需要建立在人权理论、法治理论和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基础之上。若无这些理论作为支撑,很难想像为什么要建构之。尽管各国在其特殊历史积淀、传承的影响下,对人权、法治、权力分立与制衡有着不同的理解,制度上因此也有不同的反映,但是,这些理论的基本要义仍然是各国所公认的。

1.人权理论。人权,虽然是一个舶来于西方世界的概念,但这丝毫不影响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各种制度普遍追求的理想所具有的吸引力。同样来自西方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确实曾经对早期自诩弘扬人权的资本主义制度如何导致人的异化进行过批评,可其目标也是希望实现人的真正解放。目前,人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如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和权利等级序列问题),决定了各国在如何具体地建构相应的制度以实现人权这一问题上,难免存在差异,而且,还没有哪个国家的人权保障可以说是接近完美的、更不必言完美了。然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毕竟都已经承认人类社会有基本的人权标准、人权具有规范其制度建设的作用。1949年以来,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目前也已经加入了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内的17项国际人权公约。1997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已经批准),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未批准)。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具体的、渐进的制度建构上,切实体现人权理论和切实履行一国政府的国际承诺义务,而不是纠缠所谓的人权是否具有普适性。当然,人权受到侵犯的事例,有可能发生在个人与个人、组织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在个人、组织与政府之间。人权理论对这两个领域存在的侵犯威胁都给予了关注,但其更加关注后者,因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普遍共存一个现象,即个人、组织在受到政府侵权的时候是极为弱小、无助的,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给予充分的救济,人权就无保障可言。行政诉讼(亦或司法审查),就是人权保障制度之一种。这一点也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所明确承认,即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法治理论。与人权理论并行、且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人权提供规范性原则的是法治理论。法治是一个其内涵在历史上不断衍变的概念,而且,不同国家或地区甚至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学者,对法治具体内涵的概括也有差异。但是,古希腊先贤亚里斯多德所提法治的两个基本要素,还是得到普遍的认同: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如果在人权理论畅行的时代来诠释亚里斯多德法治观的话,那么,“良好的法律”至少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何为良法,实际上还有别的判断标准)。这就意味着,无论立法机关的制定法律,还是当代行政国家无处不在的行政立法,都应至少符合该要求。不过,相对而言,这是一个人类所欲追求、但也引发诸多困难的要求,而“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则是一个更易操作、实践的要求。在此要求之下,不仅个人、组织必须守法,更为关键的是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使其掌握的权力。暂且抛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良好的难题,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无论是其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还是其执行法律法规、就特定事项、特定个人和组织作出具体决定的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合理地进行。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最低限度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的应有之义。我国1982年宪法第5条确认了这一法治要求:“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1999年宪法修正案又在该条上增加了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建立行政诉讼制度,通过法院对行政争议的审理,监督行政机关使其在法律框架内活动,也是法治理论的体现。

3.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本身并不应该被贴上过于僵化的意识形态标签,因为没有人可以否认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那句名言的真理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必须承认,任何以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为基础而设置的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并不能实现理论倡导者所想像的国家权力严格划分以及完全真正的制衡。但是,权力与制衡理论,同人权理论、法治理论以及其他具有规范意义的理论或原则一样,都不可能完全成为现实,而我们却不能因此就拒斥之、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放弃追求。毕竟,存在一个差强人意的制度,总比没有这样的制度要好。而且,权力分立与制衡,并不是为了分工而分工、为了制衡而制衡,其实际上是人权保障、法治实现的前提之一。可以设想,在行政法层面上,没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没有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情况,又何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尽可能少地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何以保证受到违法行政侵权的个人和组织获得充分的救济。我国宪法在规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机关的权限时,实际上就隐含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理念。行政诉讼制度则是将此理念进一步具体化,这也可以从行政诉讼法第1条所谓“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之立法宗旨窥知。

『柒』 行政诉讼中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是中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都采用两审终审制度,同样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也是如此,因此教材的提法有问题。

『捌』 《行政诉讼:基本原理与制度完善》杨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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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有哪些基本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拾』 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1、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体现法制政府和文明政府的理念; 2、为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 3、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编辑本段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 2、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3、行政效率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4、程序公正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编辑本段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一、行政听证制度 听证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之一,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二、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现为公民对于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权、隐私权,政府的保密权及其相关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报纸上刊登。此外,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它们对公民利用国家档案和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三、 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调查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 首先是调查权限问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的情形下,不得简单地以公务需要为名对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和检查。即使在有法律授权和正当理由根据进行行政调查和检查,也应当遵守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是调查程序问题。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应当遵守有关单位行政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四、 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说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要求。 五、 行政案卷制度 行政案卷是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案卷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者听证记录等案件材料的总和。行政案卷的构成和形成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为根据,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为根据。法律设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义,使行政决定建立于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观事实之上,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的权威性,排除外界对行政决定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便利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 六、行政回避制度 编辑本段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由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本案不归自己管辖,就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处。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诉讼程序 1.一审 (1)起诉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编辑本段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 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 3.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4.公开听证 5.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6.听证委托代理 7.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8.制作听证笔录 9.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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