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长官
⑴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长官是谁
曾 荫 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1944年10月生于香港。1964年香港华仁书院预科毕业。1981年在美国哈佛大学进修,获公共行政硕士学位。 曾荫权于1967年加入港英政府,先后出任多个重要职位,主要工作范围涉及财政、贸易等。曾荫权于1991年任贸易署署长,1993年5月任库务司,1995年9月任财政司,是首位出任这一重要职务的华人。 1997年7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的提名,任命曾荫权为香港特区政府首位财政司司长。2001年5月获任命为政务司司长。 2005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董建华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务后,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曾荫权以政务司司长身份出任署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6月1日,曾荫权为参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辞去政务司司长之职,获国务院批准。6月16日,曾荫权当选香港特区新的行政长官人选。6月21日,国务院召开全体会议,决定任命曾荫权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 ,6月24日宣誓就职
⑵ 现在我国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长官是谁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 曾荫权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 崔世安
⑶ 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
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和产生方式
1.香港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有:国籍条件、居住年限条件、年龄限制、有无外国居留权的限制。
澳门行政长官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规定,无外国居留权不是参选条件,而是行政长官任职条件。
除以上外,还必须:(1)依法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2)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3)就任时应向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4)澳门特别行 政区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2.产生方式: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
(2)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二、三任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是 选举委员会选举。
三、行政长官的任期、辞职和代理
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一次。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辞: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香港应在6个月内产生新的行政长官,澳门应在120日内产生。
⑷ 特别行政区长官行使的主要职权有哪些
中国只有两个特别行政区长官,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行政长官行使的主要职权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具体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5、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6、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8、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9、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10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1、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2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3、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14、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二、澳门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澳门政府;
2、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的其他法律;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4、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5、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
6、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7、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
8、任免行政会委员;
9、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
10、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11、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
12、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13、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14、代表澳门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15、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6、根据国家和澳门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17、依法颁授澳门奖章和荣誉称号;
18、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19、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⑸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历任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高行政主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代表。第一、二届长官为何厚铧。2009年7月26号崔世安当选为新一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何厚铧
分别于1999年12月20日-2004年12月19日、2004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担任第一、二届行政长官。
何厚铧:1955年3月生于澳门,广东番禺人。在澳门完成小学教育后,1969年去加拿大留学,1978年获多伦多约克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1981年获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和特许核数师专业资格,1982年从多伦多的会计师行调到香港工作,1983年返澳门工作,任大丰银行常务董事兼总经理。1988年开始担任澳门立法会副主席职务。
崔世安
2009年7月26号,崔世安当选为新一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为:200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1957年1月出生于澳门,取得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城市卫生管理系优等学士、美国俄克拉何马州大学医务管理学硕士及公共卫生博士学位。
1992至1995年担任第5届澳门立法会议员、澳门特区政府属下青年委员会委员、环境委员会委员。在教育工作方面,曾任镜平学校校长、镜平专业进修中心校长。崔世安曾为澳门多个社会团体服务,分别担任同善堂值理及医务部部长、澳门镜湖医院慈善会常务董事、澳门镜湖医院员工青年会会长、澳门眼库基金会董事、澳门护理人员协进会名誉会长。
崔世安也是中华全国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澳门青年商会总会会长(1991年)、澳门青商资深协会永远会长、澳门弱智人士服务协会监事会主席、澳门管理专业协会副会长。
1999年8月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文化司司长。
2004年12月4日再被任命为特区第二届政府社会文化司司长。
⑹ 现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区区旗、区徽图案组成及其寓意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H0NGK0NG”的标准字样。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所使用的红旗代表祖国,白色紫荆花代表香港,紫荆花红旗寓意香港是祖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并将在祖国怀抱中兴旺发达。花蕊上的五星象征香港同胞热爱祖国,旗、花分别采用红、白不同颜色,象征“一国两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呈圆形,除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H0NGK0NG”的标准字样外,中间也是红底白色五星紫荆花蕊图案,其寓意与区旗相同。
特区区旗、区徽使用规定
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每个香港居民和团体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区旗、区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凡国旗与区旗、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时,应当将国旗或国徽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应在区旗之前,并列悬挂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介绍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特区首长,亦可简称特首;英语:Chief Executive,简称 C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总督的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⑻ "一国两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怎么产生
香港特别来行政区行政长自官(又称特区首长,亦可简称特首;英语:Chief Executive,简称 C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总督的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
⑼ 香港特别行政区历任行政长官是哪些人
截止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一共有5任,分别如下:
1、第一任:董建华(Tung Chee-hwa),任期时间: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第二任:董建华(Tung Chee-hwa),任期时间: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3、第三任:曾荫权(Donald Tsang Yam-kuen),任期时间: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4、第四任:梁振英(Leung Chun-ying),任期时间: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5、第五任:林郑月娥(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任期时间:2017年7月1日—至今。
(9)特别行政区长官扩展阅读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香港特区首长,简称香港特首;英语: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CE),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
2、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责如下: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执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3)签署、公报并向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由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4)建议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员、各级法院法官及公职人员的职务;
(5)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及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