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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

发布时间: 2020-12-11 05:27:43

❶ 公安行政复议的主体通常是什么

一、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公安部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二、对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算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地、州、盟公安局(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城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直属的公安局、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公安厅(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该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七、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八、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九、对公安边防部门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十、对公安边防部门以地方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一、对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设立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二、对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超越权限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未授权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❷ 行政复议地点的选择地原则是什么行政复议该找谁是同级行政主体还是上级行政主体

行政复议地点的选择地原则是向作出行政处罚地的行政机构提起复议。复议机关可以是同级行政主体也可以是上级行政主体。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复议的本质和基本特点,必须在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加以贯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可以用来解释行政复议条文的具体含义,而且在行政复议法对某些具体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时,可以依据基本原则体现的精神来加以处理和解决。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裁决。合法包括三项内容:①主体必须是有法定复议权限的行政机关;②复议过程要依法定程序进行;③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2)公正原因
公正原则包括公平和正确两个方面。公平要求复议机关的行使复议权时应公平地用一个标准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正确,则要求复议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都要正确,不主观臆断、不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充分透明,不搞暗箱操作。除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
(4)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这一原则是对复议机关工作效率的要求。
(5)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实现行政复议的合法、正当的目的。尽量减少申请人在人力物力上的耗费,减轻申请人的负担。
(6)有错必纠原则
有错必纠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论是违法还是不当,也不论申请人有否请求,只要有错误一概予以纠正。这是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重要之处。
(7)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
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其目的不仅在于解决行政争议,更主要的目的是在于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
(8)司法最终原则
司法最终原则又称救济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除少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终局裁决权的以外,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

❸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主体吗

行政复议机关首先是一个行政机关,同时有行政复议权,且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复议行为(依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可以认定其是行政主体。

❹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基本结构
理论目的是旨在构建一个严密的概念体系,根据社会经验的变化,不断地自我检讨来完善自己,更好地解读社会经验。主体关系研究应更多从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整体性上思考,避免单纯聚焦某个主体研究而忽略了各个主体之间协调以及运行相互关系。通常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主体因素,即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权力(权利)以及承担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以及目的,在于协调行政复议社会关系,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矛盾与冲突,而不同的利益主体的参与行为使行政复议程序得到不断的完善。一般而言,将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者(申请人)、被动参加者(被申请人之间)、行政复议裁决者(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其他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基本结构,包括三种:一是行政复议机关与相对人(申请人)之间关系,是救济关系;二是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被申请人之间)关系,是监督关系;三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系,是平等主体关系。
法律制度结构如果是规则的排列与组合,法律制度结构的形成就不是自发和盲目的,而是理性的集聚与遴选过程。[8]在法律领域中,由于规范的数量庞杂及其相互关系的复杂性,理论建构不可避免。只有这样,法律的稳定适用和法律安全才能得到保障。[9]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基本结构中,存在三种法律主体关系,三者形成不同的层次和等级,即救济权利法律关系为核心,监督权力关系为辅助,当事人平等法律关系为基础。将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关系看作一个系统和整体,看作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才能把握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之间逻辑关系,才有可能促进彼此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宗旨。

❺ 事业单位能否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体

需要看事业单位的性质,如果是法律授权的单位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就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体。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实际上,行政复议是一种在行政体系内解决民与官行政执法纠纷问题的手段。而且根据《行政复议法》对于复议机关的认定,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上级机关即其复议机关”的结论。但是对于派出机构,却不完全适用上诉规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设立该乡的政府部门是县公安局,而“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即是指县公安局所在人民政府,此时为县政府。

(5)行政复议主体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而派出所的权限是:500元以下罚款及警告。

而行政处罚不属于派出所的权限,故这时只能以“县公安局”为被告。

相应依据如下:《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❻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被告主体的确认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复议主体扩展阅读:

被告:defendant

刑事被告人享有辩护、最后陈述、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申请回避、提起上诉、要求再审的权利,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诉讼权利,同时有权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

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更换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如果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换,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此时被告即成为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即成为反诉的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与原告法律地位平等。

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而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❼ 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7)行政复议主体扩展阅读:

一、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❽ 哪些主体可以以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程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不服,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时限,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日起计算,申请时限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终止之日。
复议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对各区县交通(巡)支(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车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门或车管所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对各区县交通(巡)支(大)队下属的执勤队及车管所各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各(巡)支(大)队及车管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执勤队及各车管所分所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不收费。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一)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复议机构接待人员当场记录。
(二)申请人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四)申请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代理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有关身份证明。
三、其他规定: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0日。
(二)申请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申请行政复议的,关押场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的当日,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本机关复议机构,并将有关情况登记备查。本机关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该申请书转交有关行政复议机构。转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查期限。
(三)对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或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的,复议机关不再受理,由信访部门接待、处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未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计算;但交通民警或交通协管员对违章人刷卡或粘贴违章停车通知单等确认违法事实的行为除外。
(五)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行政复议期满而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申请人在互联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的,各单位复议机构按行政复议管辖程序办理,并于申请人上网之日5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申请人。
(七)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在复议期限届满前应送达申请人,送达形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送达使用《送达回证》。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❾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主体吗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❿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不可能是()

答案: C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行政主体

什么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专
能够成为被申请人必须具备属以下几个条件:
一、 应当是行政机关,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一些经法律、法规授权施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共同的特点是对外有行政管理职能,监察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尽管也是行政机关,由于其不行使对外的管理职能,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二、 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该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 经复议机关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确定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为被申请人;
http://www.lawxp.com/statute/s1574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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