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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途径

发布时间: 2020-12-11 05:05:21

『壹』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哪两种

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贰』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哪些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

行政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

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以严格、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序。行政申诉程序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与行政复议相比较,在受理、裁决等程序方面更为灵活。

(2)行政救济的途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0月6日印发)关于教师申诉:

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

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它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2、行政机关对属于其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3、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处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叁』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那两个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肆』 行政救济途径的看法

其途径主要有二种: 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部分)
条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排除:
(1)不服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不能附带申请行政复议。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4、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期限:60天、3日、5日、3个月
(2)受理
(3)审理:
方式:书面复议
(4)决定:
期限:60日。最多延长30天。
(5)执行: 一、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二)特征
1、行政赔偿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2、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3、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4、赔偿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
5、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6、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三)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规则原则
1、构成要件
(1) 行政侵权行为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危险责任原则
(3)违法责任原则
(四)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五)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程序(非诉讼程序)
司法程序(诉讼程序)
我国:现行政后诉讼
二、行政诉讼
(一)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构成要件
1、 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元该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的;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复议决定的。
(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款具体规定。
不予受理: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六)行政诉讼参加人
1、概念:
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诉讼参与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包括参加人、证人、鉴定任何翻译人员等。
2、原告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被告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第三人
与提起诉讼的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伍』 行政救济的途径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如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

『陆』 多项选择题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 )

多项选择题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BD )
A行政复议 B行政补偿 C行政赔偿 D行政诉讼

『柒』 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法律途径有哪些

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条:
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 复议;
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捌』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请举例说明

行政救济途径有很多,主要有行政复议,比如你对行政单位的某个具体处罚决定不服,就可回以向其答上一级行政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单位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没有规定必须先复议再诉讼的就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向上级行政单位提出行政上访和控告等。

『玖』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举例说明)

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信访,由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的信访部门反映问题;二是行政复议复核,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确定原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三是行政诉讼,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拾』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1、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

3、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10)行政救济的途径扩展阅读

行政救济的意义:

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来越多, 行政管理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层次,行政纠纷也随之而增多。中国是发展中国国家,与此相对应,行政救济就显得很重要,在防止行政权滥用的同时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国家社会纠纷是普遍存在的,存在纠纷并不可怕,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纠纷能够得到迅速、妥善的解决。

如果纠纷得不到迅速、妥善的解决,将使受害者丧失对社会公正的期待,甚至演化为社会群体性事件,最终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制度化的解决机制对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构建有着突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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