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拆迁房审批

拆迁房审批

发布时间: 2020-12-11 04:27:45

A. 如何办理拆迁审批手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土地、建设、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以及主城区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 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持其另行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与拆迁人协商。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的70%。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须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客观、公正、科学执业,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执业。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建立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制度,制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九条 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及学校、医院等用于公众服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基础设施,拆迁人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执行,恢复或提高其使用功能的,不予补偿。法律、行政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前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五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拆迁主城内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现房安置,并提供两处以上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主城外的住宅房屋,确需过渡安置的,应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报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由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应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第三十七条 在原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先建安置房。
拆迁安置住宅房屋应公开房号,由先行搬迁的被拆迁人在同等户型条件下优先选择安置的楼层和朝向。住宅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普通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使用权,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转让。
第四章 拆迁过渡与补助
第三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迁,拆迁人应付给搬迁补助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给予提前搬迁的奖励费。
第四十条 拆迁人不能一次解决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应提供临时周转房或鼓励房屋使用人自行临时过渡。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被拆除的属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因拆迁人没有提供临时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和过渡期限长短一次性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由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协商分割。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按拆除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并必须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应按超期增加比例部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所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建设项目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用地、规划变更的,起用地规划变更手续无效。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依法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评估资质或评估人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不按规定报送拆迁档案资料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或将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无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住宅是指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下达之日前,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有非住宅用途记载内容的房屋。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涉及的费额标准、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参照本条例执行。三峡库区城镇移民的房屋拆迁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02年12 月1 日起施行。
本条例生效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

B. 关于动迁房屋的流程

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如下: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提交申报的材料有: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④拆迁资金;⑤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2)拆迁房审批扩展阅读: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

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

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

《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

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委托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将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进行。

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C. 农村房屋拆迁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审批程序:
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到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起10个工作日内要在当地的村委会或者是村小组进行张贴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要让各位被征地拆迁人明白知道,我们这次这次征地是经过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这个征地批文要为大家张贴在村里。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这些内容都缺一不可。
一、征地批准机关、(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这六项事关各位被征地拆迁人的补偿问题,六项缺一不可。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D. 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需要什么部门审批

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区别:、
1、《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房屋拆迁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给予补偿的活动。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E. 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都需要哪些手续流程

首先,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第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第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四,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第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5)拆迁房审批扩展阅读:

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F. 房屋拆迁需要什么手续

1、房屋拆迁许可证

⑴办事程序:申请→审核→受理→发证

⑵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第二章七条。

⑶申报材料:

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④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⑥拆迁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⑷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⑸收费标准:住宅按拆迁补偿安置费0.2%;非住宅按拆迁补偿安置费0.4%。

⑹收费依据:川价费[2001]157号

2、房屋拆迁资格证

⑴办事程序:申请→审核→受理→发证

⑵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条

⑶申报材料:

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②法人代表履历表;

③法人代表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④银行资金证明;

⑤拆迁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⑥办公场地产权证或使用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⑦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

⑷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⑸收费标准:不收费

⑹收费依据:无

备注:申请办证材料须齐全、真实、符合法形式

3、办理房屋拆迁延期:房屋期限届满仍未完成拆迁任务的拆迁单位,在向区房管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发放延期公告并在《拆迁许可证》上注明延期时间。

备注:须在房屋拆迁期满15天前提出

4、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事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拒绝商谈补偿安置事宜,当事人要求裁决的,应当提出书面裁决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⑴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裁决申请书;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③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公告;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

⑤被拆迁房屋权属情况材料;

⑥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的情况材料;

⑦安置房屋情况材料;属于过渡安置的,还应提交周转房屋情况材料;

⑧房屋评估报告;

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的2次以上谈话记录;一方拒绝协商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⑩裁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⑵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裁决申请书

②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凭证;

③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

G. 我们家里拆迁,但是我的房子之前没有获得过审批,可是是好久之前,现在不知道要怎么样了

如果房子拆迁,不过拿不到什么呃,拆新的钱可以是居委会那里了解

H. 动迁安置房项目公示后还要审批吗

这种项目,在公示前要经过审批手续,不是随意公示的。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