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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范围

发布时间: 2020-12-10 21:23:43

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是什么

行政许可这一措施在行政管理中广泛地应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力图用比较抽象的语言,对其调整范围作出准确的概括,是非常困难的,法学界也有许多争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依据第二条和第三条:
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里对行政许可的界定,实际是从行政许可的实施角度来表述的。实施行政许可,也就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许可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行为等。实施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的确定、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行为的监督等。行政许可的实施是将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特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体现行政程序的各项原则和要求,是行政许可法所调整和规范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本条第一款从正面规定了适用本法的两个方面,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设定行政许可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独立作出哪些行为需要经过批准才可以进行,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和条件来进行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是一种立法行为,严格来讲,并不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形式还是法律,在地方主要是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并且法律体系尚在完善过程中,不可能将行政许可的所有事项都交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范,需要赋予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一定的设定权。这就需要对各个立法主体的设定权限作出规定。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适用本法的事项有两类:一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二是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本条第二款对不适用本法调整范围事项的规定,排除的是哪些同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密切联系,在工作中难以严格区分,执行中又难以按本法规定办理的事项。
除了第三条明确规定不适用本法的行为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容易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混淆,但不具有行政许可特征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也不适用本法,主要有:
一是内部审批行政行为,亦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在行政管理中,下级行政机关经常就工作中的一些重要计划、规划、决策以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中的问题请示上级国家机关,由上级国家机关予以审查批准。这种审查批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一种体现,不同于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因此这种审批不适用本法。当然,在上级对下级报批事项的审批中,有一些是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本级行政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级审批。这种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决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应当适用本法。
二是处置财产权利的审批,如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这种审批是因为资产所有权而产生的,行使的是所谓“老板权”。国家将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由于交由行政机关去审批,发生了主体的竞合。这时的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机关,又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它在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时,是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职责,因此不属于行政许可。这里如果不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就容易混淆两种审批的性质。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深化,这种审批区别于行政许可的特点将越来越明显。就全国而言,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其特设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有关事项的审批,当然不属于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我国的登记种类很多,概括起来是两类:一类是确认登记,主要包括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收养登记、个人身份登记、特定事实登记等,不属于行政许可。这类登记属于事后程序,是保护和确认登记人的权利,而不是重新赋予其权利。在这类登记中,行政机关行使的不是行政管理权,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起证实和确认作用。另一类是设立、开业登记。设立法人登记的实质是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取得行为能力。因此设立、开业登记都是行政许可。

㈡ 行政服务大厅都是办理哪些业务

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的职能设置因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需要而议,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窗口。 婚姻、生育、户籍、教育、就业、医疗、司法行政、出入境、纳税、社会救助、交通、文化体育、住房、民族宗教、知识产权、职业资格 、消费维权、招商引资等。

(2)行政审批范围扩展阅读

创建目的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设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

集中办事,方便群众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办公,将行政相对人需要跑多个部门才能办成的事,变为只跑中心一处就能办成,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变群众跑为干部跑”,“变外部跑为内部跑”,真正体现了人民政府以民为本的思想和为民服务的宗旨。

加强监督,提高效率

在中心的统一要求、组织、监管和协调下,对进入中心的所有审批事项都作出公开承诺、限时办结;特别是通过并联审批,切实简化了办事程序、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

同时,通过各单位之间、窗口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中心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相结合的监督,使监督工作更好地落到实处。

阳光作业,防止腐败

建立公开、透明的告知制度,服务项目、受理条件、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结果、行为规范、管理规章等全面公开,实行阳光作业;

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保证了行政审批的公正与规范,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吃拿卡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改善了政府及其部门的形象。

规范收费,有利财政

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减少了部门自由裁量收费数额的随意性,全部收费直接进入财政统一账户,透明了各部门资金状况,方便了财政对各部门资金的有效监管,防止了资金流失,保证了财政收入。同时,扩大了财政资金的调度空间,并为减小部门收入差距提供了方便。

行政服务中心原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又叫政务服务中心 ,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服务中心(即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作用。

在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大都产生于本世纪初,尤其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后。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已有不同层级的综合行政服务机构3300多家,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县市。

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产生,顺应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和服务程序的一种新的探索。其产生的原因大体可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

㈢ 营来执照上“经营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是指所有无需审批的都可以做吗

营业执照必须要选定经营范围的,在此经营范围内,所有无需行政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是可以做的。

换句话说,有些经营项目虽然在经营范围内,但必须要办理相关的资质才能合法经营,比如经营食品除办理营业执照外,必须额外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㈣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属于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吗

肯定属于啊

㈤ 如何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接,管,放"工作

为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扩展政务服务领域,延伸政务服务范围,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努力营造公开便捷、高效廉洁的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放、接、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清理、精减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要求,市政府确定凡是国务院、自治区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市一律取消;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特别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管理项目一律取消;已经过时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能转变为行政服务事项的,一律转为行政服务事项。凡是自治区下放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如没有明确由市级部门审批,我市不再保留,一律下放到旗县市区级管理。对于市本级和各旗县市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将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公开,优化审批流程,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对于下放旗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全部进驻本级政务中心办理。
对驻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实行集中收取,由市财政局委托代理银行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收费窗口,代收代缴。凡进入中心的收费项目,原部门不得在中心外另行收费。
二、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与接收衔接工作
市直各单位要将本级该下放的行政审批权力切实放下去、放到位。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事项性质、接收主体、下放内容、下放方式、交接时间等,制定本单位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主动与接收单位就具体交接工作进行沟通协调。旗县市及早确定接收单位,制定承接工作方案,落实专门机构,培训业务人员,确保接收单位与主管部门交接工作“无缝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交接工作于2014年3月1日前完成。
三、加快基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认真落实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旗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必须于2014年6月完成建设任务,国庆节前投入使用,苏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必须于2015年底前建成;嘎查村便民服务代办点必须于2016年底前建成,形成功能完善、覆盖全面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各旗县市区要按照“五有”标准(即有必要的服务场所、有具体的服务内容、有规范的服务制度、有稳定的工作队伍、有必需的运行经费),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步伐,配齐编制,配强工作人员,增加经费预算,为政务服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提供平台和保障。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监督
各旗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事项目录要求,及时向本级法制部门履行备案程序,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范围,加强对审批事项运行的监管、分析,及时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整合工作,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项目,扩大审批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流程和标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无条件地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审批业务。接收单位要建立审批事项公示和审批情况报告制度,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要求公开的内容,利用门户网站、公示栏、查询机等方式进行公示,定期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执行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市场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市级主管单位要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实行行政审批管理问责制,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定期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调研评估,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推广应用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
按照政务服务工作“三个100%”(即实现审批单位、人员和项目100%进驻中心,驻厅服务窗口与主管单位100%联网,政务服务电子监察100%覆盖)目标要求,依托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加快网络建设,广泛应用电子监察软件系统,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全程监督”的目标,依托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加快网络建设,开发应用电子监察软件系统,逐步实现市政务服务中心与各部门、各专业服务大厅,市中心与旗县市区中心之间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存,网上监督,“网上往来”。
六、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组成专项督查组,深入各地各部门进行督查,对执行“放、接、管”工作部署动作迟缓、工作不力;对审批脱节,延误企业和群众办事,造成不良影响;对接收单位不按程序办事、违规操作、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及时通报,责令整改。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政府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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