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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议会

发布时间: 2020-12-10 21:12:59

❶ 从议会和行政关系角度比较美国和英国宪政体制

美国:
元首 总统 民选,参议院 议员民选,每州2席,5年任期,每2年选一次,众议内院容 民选,席数有州人口而定,4年任期, 行政: 总统为最高国家元首,及最高军队统帅,各州自制有自己的法律,但遵守美国宪法。州长及州议员民选。

英国:
元首:女王(现任,下任是国王) 上院 议员为贵族 非民选, 下院 民选, 女王为最高元首, 首相为国家实际行政执行人,但女王拥有很大的权力,首相有女王任命, 政府行政 和中国类似,国家>郡>市。

❷ 简述行政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制度,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央地方关系模式的产物,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的中央行政体制、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关系以及地方各级行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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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政府制度,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和观念作知道的,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职能、权限、组织结构、领导机制、活动规程等方面的准则体系以及政府体制内各权力主题的关系形式。
行政制度与行政思想、行政主题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核心内容是腥味权力机关的法定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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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关于政府制度的分类:可以以“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的多寡为标准,把政府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种。
君主制:君主制作为一种政体,是指以君主(国王或皇帝)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
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是指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中君主(国王、皇帝、天皇等)为世袭国家之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多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较晚、资产阶级还不能取得全部统治权,封建地主阶级势力较大、资产阶级需同封建贵族进行妥协的国家中,盛行于19世纪。历史上的德意志帝国、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日本等均属这种类型。它的特点是:君主拥有全部统治权,国家权力掌握在君主手中,君主是真正的权力中心,他的行动不受议会约束。立法权属议会,但君主有解散议会,否决议会决议的权力。议会仅享有在宪法上明确规定所赋予的职能,如果议会的职能同君主的权限发生抵触,则以君主的权限为准。内阁及各部部长都由君主任命,并仅对君主负责。因此,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是一种君主和议会分掌国家政权,君主拥有实际权力,政权只对君主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又称议会君主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内阁必须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续。内阁如失去议会信任,则必须辞职或提请君主解散议会 ,君主也要例行公事表示同意 。君主是“虚位元首”,按内阁的意志行使形式上的权力,主要代表国家进行礼仪活动。但君主仍保留显赫的地位和象征国家团结统一的尊严,仍是国家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还有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典、挪威、加拿大、日本、泰国、马来西亚等。
共和制:共和制是君主制的对称,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具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采取这种政体的国家称为共和国。
单一制: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最高统治权集中于一个或一组机关,因此单一制政府又称中央集权制政府。
影子内阁:在西方国家中有一种形式,称为“影子内阁”,或称“预备内阁”、“在野内阁”。它是指实行责任内阁制的议会反对党按照内阁的组织形式组成一个准备上台的执政班子。20世纪初由英国保守党首创,后来形成宪法惯例。影子内阁一般由下议院反对党领袖指定本党有影响的议员组成,有的由反对党全体议员选举产生。其任务是领导下议院中本党议员的一切活动。
法国式半总统制政府:
它是一种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半总统制”一词首先是由法国政治家莫里斯•迪米尔热在他的《政治制度与宪法》中使用的。1958年6月戴高乐上台,建立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戴高乐为了求得政局的稳定,对宪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宪法一方面扩大总统的权力,另一方面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使法国成为“半总统制的共和国”,采用过总统制的国家有:1919-1933年德国的魏玛共和国,当代的奥地利、法国、芬兰。冰岛、爱尔兰、葡萄牙和斯里兰卡。
半总统制的特点是:
(1)半总统制政府体制在形式上设有两个行政首脑,经全民投票当选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政府还设总理。
(2)政府不对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通过谴责案即不信任投票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声明时,总理必须向国家元首提出政府总辞职。从这一点看,这种政府具有内阁制的特点。
(3)总统掌握实际统治权,成为国家机构的核心,他不对任何机构负责。总统除实际享有召集议会特别会议、签署法令、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和外交决策等权力外,还享有下列特权: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主持内阁会议,可以不经总理的附属直接颁布紧急命令,实行非常权力,发布总统咨文,相对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重要法案提交公民复决、解散议会及统率军队等。由此可以看出,法国式的半总统制,其总统的权力比一般总统的权力还大,而议会的权力相对较弱,并受到严格限制。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政体,在总统掌握重要权力这一点上具有总统制的特点,但政府向议会负责这一点又具有议会制特点,所以称其为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一种政体。
委员会制政府
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这种政府形式以瑞士为典型代表,它是唯一长期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瑞士选择委员会制的政府制度体现了瑞士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特色,贯穿了民治政府的理想,它是一种比较适合瑞士国情的制度,在西方国家政府制度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委员会制政府的特点是:
A、政府(即7人委员会)由议会选举产生,不一定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党派联合产生。委员不得兼任议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会实行4个党联合执政(激进党、基民党、社会党各2人,中间民主联盟1人)。
B、采取合议制。政府一切决定均由7人委员会合议决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所有命令不是以总统名义发布,而是以委员会全体名义发布。7名委员地位平等,权力相当,皆为行政各部部长。委员会主席实际地位和其他委员相等。一切重要政务均由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负责的原则。委员会作决定时,至少必须有4名委员同意,方能生效。每个委员虽然分别担任某一部的部长,但无权对本部的重大问题作出单独决定,必须经过联邦委员会指定的三人小组(均需联邦委员)研究决定。
C、不实行权力分立。不设总统和总理。委员会主席即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由联邦议会两院从7名委员中选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一年届满后,由副主席升任主席,同时选出另一名副主席。实际上主席职务由7名委员轮流担任。主席的职权极其有限,对外作为礼仪上的国家代表,对内负责主持联邦委员会的会议,不得行使联邦委员会的职权,无权任命官吏,无权否决议案,无权解散议会。
委员会的委员不是议员,但可以随时出席议会,参加讨论。他们可以向议会提出法律案,并可将他们的政策随时提交议会讨论,但他们不能参加议会表决。凡议会通过的法律案或其他决定,他们不能要求议会复议,必须执行,并对议会负责。他们的任期是固定的,在任期届满之前,不能因他们提出的重要议案未被议会采纳而辞职,议会也不能投不信任票而促使他们提前解职。委员会无权解散议会,对议会不负连带责任。这种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的一个执行机构。议会可以变更或撤销委员会的决定和措施,委员会必须服从议会的决定。

❸ 政府和议院,议会是什么关系

三权分立

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结构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按照这一理论原则,资产阶级将国家权力划分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三个部分:立法、行政、司法。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这三个方面的权力。资产阶级国家在宪法上规定:立法权,即国家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由议会行使。行政权,即治理整个国家内政外交的权力。这一实际主宰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等大权的机构,就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中央政府。司法权,即监督法律的执行和行使审判的权力,由法院行使。三权之间,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又相互制约,任何一方的权力都受到另一方的限制。这就是资产阶级国家所谓分权和制衡原则。

三权分立,作为一种学说,由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学家洛克首创的,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学家孟德斯鸠则发展和完善了这一理论。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说,是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限制和反对王权,争取政治统治权的思想武器,具有历史进步性。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资产阶级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说,已经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理论依据,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结构的基本原则。

❹ 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区别

这两种政治体制首先区别在于行政首脑产生的方式不同。
在议会制下,选民选出议会,议会推选出总理(首相),总理(首相)挑选内阁成员而形成政府(行政当局)。在总统制下,选民一方面要选议会,一方面要选总统,然后由总统来挑选他的内阁成员。
其次是权利划分不同。
议会制国家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而重新举行大选。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就可以永远干下去。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
总统制国家总统掌握最高行政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是分立的。在总统制下,总统是行政首长,直接任命并领导内阁,但内阁不像议会制下有决策权,而是总统的咨询机构;总统不向国会负责,也无权解散国会。另一方面,国会也不能迫使总统及其内阁辞职。只有当总统及其内阁高官违反宪法或渎职、失职时,国会才能对其进行弹劾。

❺ 求:英国国家议会和政府的关系,将其与中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比研究。急求,谢啦!!

英国政府叫内阁,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施行集体责任制。在中国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由它产生对它负责,但不施行集体负责制只施行总理负责制。

❻ 美国总统和议会是什么关系

美国是总统制民主共和政体 美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总司令都是美国总统.(总统是最高权力拥有者,是政治和军事力量的领导者);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开)
美国是典型的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宪法规定国会行使立法权,以总统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国会与总统的关系】总统领导政府各部,有权任命政府高级官员(包括联邦法院法官);有权缔结外交条约,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总统还是全国武装力量总司令,统率正规军和民兵。

国会有权对以总统为首的政府官员进行弹劾和审判;有权拒绝拨款;有权否决总统的人事提名,有权否决政府缔结的外交条约;有权中止总统的不宣而战;有权从总统处获得信息(即总统有义务经常向国会递交国情咨文)。本世纪中叶以后国会又通过一系列法律确定了由上述权力派生出的对行政部门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

总统对国会有权提出立法建议,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任命联邦法院法官,有权决定特赦。

【国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法院。宪法授权联邦法院审判一切违反联邦宪法与法律的案件。最高法院因此获得了司法审查权,即对宪法进行权威解释的权力。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一切法律、决议和行政部门的一切行政法规、行政命令、政策和规章是否符合宪法,一旦某项法律被宣布为违宪,则该项法律不得再被援引或执行。国会有权对联邦法官进行弹劾和审判,有权重新制定法律以纠正法院的误判。

【国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宪法监督机关是最高法院。
所以没有什么绝对的权利 美国信奉的是权利的制约于平衡

❼ 我国的行政体系和议会共和制,总统共和制有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议会制共和制与总统制共和制的区别:

第一,国家元首产生、职能:政府的组织方式不同.在议会制共和制下,总统由国民直接选出,代表国家但无实权;总理由议会选出,只对议会负责,内阁一般由议会中(两院制议会中,一般指众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政府成员(各部)由当选的总统任命并管理和负责.

第二,议会的职权不同.议会制共和制下的议会不仅具有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财政预算等权力,还具有组织政府的权力;总统制共和制下的议会仅具有一般议会所拥有的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财政预算等权力,而没有组织政府的权力.

第三,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不同.在议会制共和制下,政府对议会负责.如果议会对政府的政策不满而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者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领导下的政府只对选民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议会制共和制下的政府成员却同时也是议员).总统行使权力时对议会不负政策上的责任,议会不能因政策问题对总统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辞职,但在总统有违宪行为时,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总统应向议会报告工作,且无权解散议会,但是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四,国家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议会制共和制下,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而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实权.

第五,执政党的产生方式不同.议会制共和制下的执政党一般是指在议会大选中获性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而总统制共和制下的执政党则是指在总统大选中获胜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 第六,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不同.在议会制共和制下,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大部分国家由议会选举产生,只有少数国家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而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一般由全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总统制共和制国家,同样,议会内阁制的国家应该叫议会制共和制,这两种政体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两种基本政治体制.

❽ 总统议会制"和"议会总统制"有什么区别

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根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议会制和总统内制。总统制有4个特容征:第一,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率海、陆、空三军。第二,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独立。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第三,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总统的选举与议会的选举分别进行,国会中的多数党不一定是执政党。第四,议会不能对总统投不信任票,总统亦无权解散议会。代表国家如美国。议会制的特点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务分开,国家元首通常是仪式性职务,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政府首脑的权力来自议会(即国会)的支持,代表国家如英国。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最大区别在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间的关系。总统制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分别产生,各不统属;议会制不实行严格的分权,行政机关由立法机关产生,政府向议会负责。

❾ 在英国,国王,议会和行政部门之间是怎样制约的



在君主立宪制的英国,名义上国家是国家元首;现实生活中有内阁和首相专权之说;但在法律上,议会拥有至尊至上的地位。

英国宪法赋予了议会“卓越的和绝对的权力”。议会的至尊地位首先体现在它所拥有的立法权上。理论上,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可以修改、废除任何现有的法律,可以制定、修改、废除具有宪法性的法律。除了立法权外,议会至尊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行政上,议会下院是行政权力的最高来源。内阁和首相都产生于下院,下院是通往政治权力的必经之路。第二,在财政上,议会下院控制着国家的财政命脉。第三,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议会可以向地方授权也可以收回权力。

议会至尊,是指其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为所欲为。并且这种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任何宪法性文件的规定,仅是一种习惯的表示,是人民对它的默认。议会实际上受到许多约束:首先,它要受到英国多数选民意志的约束,它不得制定任何违背英国国情的法律;其次,它要受到公众舆论的约束,不能通过将会遭到公众普遍反对的法律,而且这种法律即使通过了也难以执行下去;再者,它也不能通过与国际法相违背的任何法律,比如英国议会不能通过与欧盟的法律相冲突的任何法律。

二、议会特权

英国议会的至尊地位还体现在议会的特权上。为了维护议会的权威和尊严,也是为了使议会能够不受妨碍地工作,必须给予其特殊的保护,这种保护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议会享有一些特殊的法定权力,就是议会特权。英国议会两院所享受的特权大体相近。这种特权既适用于作为整体的议院,也适用于议会的工作人员和每一位议员。

英国议会特权包括:议院言论自由、议会成员被召集与会的优先权(这也意味着议员享有在民事案件中免受逮捕和免除在陪审团中服务或被迫出庭作证的权利)、上/下议院各自作为整体,有接近国王的权利、上/下议院有控制它自己的工作进程的权力、确定议院的合法资格并在此基础上宣布席位空缺的权力、对任何人破坏议会特权的行为作出惩罚的权力。就下院来说,对维护其尊严、保护它能正常工作来说,较有意义的特权有五项,这就是:议院言论自由权、议院不受逮捕权、议会自主管理权、议会的惩处权和议会拜谒国王权。

(一) 议员的言论自由权

这是议员所享受的最主要的豁免权之一。言论自由权是指议员不会因为在议会中的言论或行动而受到惩罚或恐吓。也就是说,议员在议会辩论、发言时可以畅所欲言,其所说所为不会在议会外受追究。这就免除了议员遵守法律有关诽谤、煽动叛乱、泄露国家机密等方面的义务。据此,法院在审判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时,都不得引用议员在议会中的言论为证据。如果法院确实需要引用下院的议事记录,必须事先请求下院同意。享受言论自由权的除了议员外,还包括下院的工作人员、应下院授权在下院作证的证人、下院的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

(二) 议员的不受逮捕权

授予议员这项特权的目的是保障议员能够按时出席下院的会议。所谓议员不受逮捕权,仅指议会会期之前40天和之后40天内,议员不得因民事诉讼而遭受逮捕。而在刑事诉讼方面,议员则不享有不受逮捕权。不过下院历来坚持,监禁或拘留议员必须立即通知下院并说明理由。即使是民事诉讼方面,议员的不受逮捕权也有限制。如破产法规定,破产议员不能享有不受逮捕权。由于现在几乎废弃了对民事债务人的监禁,所以议员的不受逮捕权已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其主要意义在于它是一种议员特权和议会地位的象征。

(三) 下院自主管理权

下院的自主管理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下院议事的自主管理权;二是对议员的管理权。下院的议事自主权包括全院大会的议事和各个委员会的议事。下院各个委员会的设立、变更与取消,下院的议事规则,全院大会秩序的维持,下院辩论记录的出版等等都由下院自己来管理,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插手或干预。下院对本院议员的自主管理主要包括对资格的管理和对行为的管理两个方面。现在下院对议员资格的管理权限已大大不如从前。过去由下院来裁决议员选举纠纷,现在这一权力已交给法院。不过,现在下院仍有权决定下列事项:第一,宣布某个选区的议席出现空缺;第二,颁布进行补缺选举的命令;第三,取消它认为不适宜担任议员者的议员资格。下院对议员行为的管理主要是指议员在议会外兼职牟利活动的管理。下院很早就明文规定,禁止议员以职权谋私。当然并非所有的院外兼职谋利活动都是不正当的。下院对正当的院外兼职活动,如兼任律师、教师、业余写作,向来不予禁止。1975年,下院明确规定了对议员在院外兼职的管理制度,要求议员必须全面申报其院外兼职和收入,必须直接申明院外兼职与他在院内工作之间的具体利益关系,不得接受资助者对他在院内行为的具体指示。

(四) 下院的惩处权

下院的惩处权是指,对破坏下院的特权、蔑视下院权威的院内外任何人,下院有权予以惩处。被下院列为“蔑视下院权威”的行为主要有:在院内捣乱,破坏议会秩序;拒绝向下院的委员会作证;向下院的委员会作伪证;干扰别人向下院的委员会作证;阻碍议员进出议会大厦;议员蓄意向下院说假话;对议员行贿;试图威胁议员的行为;侵扰议员;发表诽谤下院或议员的材料;过早泄露下院委员会的议事;阻碍或攻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下院官员;诽谤下院议长、副议长的人品或公正。

对蔑视下院权威者,下院有权施加处罚。处罚的手段主要有:议长予以训斥;驱逐出下院,如果是议员就剥夺其议员资格;在会期内关押;转交检察长提起公诉。处罚程序是:先由议员向议长提出蔑视下院的事实和人员;然后议长提请全院大会优先审议蔑视案,全院大会进行辩论并表决后再转交特权委员会调查;特权委员会向全院大会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最后全院大会表决处理办法。

议会的惩处权虽然与法院的司法权有冲突,法院坚持对议会特权的范围、性质保留审判权,但总的来看,法院还是认可议会的这种特权,对议会为维护其特权和尊严的做法基本上是支持和配合的。

(五) 拜谒国王权

这一特权目前也只有象征意义,因为国王实际上对议会的各项工作已经没有多大影响,议员也很少因为工作需要而拜见国王。

三、议会与王室的关系

英国议会取得至尊地位的过程,就是不断向王室夺权的过程,也是权力由王室向议会转移的过程。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在名义上,君主即国王是权力最大的统治者。英国宪法规定,英王是英国世袭的国家元首,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的首领,联合王国全部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

就国王与议会的关系来讲,一方面,国王是议会的一部分,而且是三个部分中的第一个组成部分。虽然作为议会一部分的国王所参加的议会活动,仅限于每届议会开会时要亲临议会大厦发表演说以及批准法律等,但既然她是议会的第一组成部分,那么议会的至尊地位也就有国王的份。另一方面,国王所拥有的批准法律的权力实际上对下院也起到了制约作用。也就是说国王拥有否决议会通过法案的权力。尽管一百多年来,国王未曾行使过这种权力,但是只要需要,她还是可以形式这种否决权的。这无形中对下院的立法构成了制约,使得下院尽量不通过违背多数公众意愿的法律。

四.议会与政府的关系

在英国,“政府”(Government)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就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王、议会两院、司法和行政部门;狭义的政府就是指行政部门,通常称“陛下的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通常所说的某某首相领导的政府既指后者。英国首相是(狭义)政府的首脑。

在19世纪中叶之前,特别是19世纪30-80年代的议会“黄金时期”,议会掌握着真正的实权,政府和内阁只是贯彻议会一直的一个办事机构,议会不仅控制着自己的工作议程,而且还控制着政府和内阁。议会拥有这样大的权威,与当时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状况密切相关:那是选民人数较少,政党的组织不够完善,不会遭到党纪的制裁。

以1867年的议会改革为肇始,开始了权力由议会向政府转移的过程。1867年改革的一个主要成果是扩大选举权,使得选民人数大大增加,选民的增加促进了政党组织的发展。任何人要向成为议员必须首先得到政党的支持,而议员进入议会后就必须服从与自己所在当的领袖的命令,遵守本党的纪律,这样,议员很少按个人的意志来行动,而是要与本党的一直保持统一,议会实际上就控制在政党手中。由于内阁成员主要是由执政党的核心任务构成,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议会是被内阁和政府所控制。到了20世纪60年年代,议会已经由政府的主人变成了政府的仆人,完全为政府所控制——这一变化也是英国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

政府对议会的控制,首先体现在控制议会的工作议程上。1902年的巴尔福改革,使得政府基本上控制了议会的时间表。下院50%以上的时间由政府来控制,25%的时间由反对党控制,其余则留作处理由后座议员和地方政府提出的私议案上。由于政府控制的议会时间多,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安排议程,或者在议案辩论中增加时间,或者是截止审议。而反对党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政府在决策、立法、财政上也逐渐起主导作用,议会只起着配角作用。首先是决策,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多,决策范围日趋扩大,技术性也越来越高,与之相应,政府部门有所增加,专业型也增强,而议会则没有这种相应的变化,因而难以适应决策的需要。尤其是议会的工作特点也不适合作出高效率的决策。于是,内阁和政府就自然成了决策的中心,议会也逐渐失去了对政府决策的干预能力。到了19世纪末,政府的重要文件已不再对议会公开。其次是立法。议会拥有立法全是议会民主制国家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英国宪法也确实赋予了议会立法权,然而现实却是政府控制着立法工作。时至今日,政府成了大多数议案的提出者,能否被采纳通过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政府。最后是财政。随着政府权力的加强,财政立法的实际权力已经转移到政府手中。19世纪末以来,历届政府的预算案都获得通过。虽然下院有预算委员会负责对政府开支的调查,但所起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

虽然议会已经成为政府的“奴仆”,但毕竟议会拥有法律上的至尊地位,就与政府的关系来讲,议会在政治生活中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议会。政府必须产生于议会。英国大选是选举下院议员,而议员分别属于不同的政党,在大选中获得多数议员席位的政党即为执政党(个别时候会少于反对党),其领袖受女王之任命为首相,负责组织政府。经过这样途径建立起来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否则通过其他途径如政变、起义所组成的政府则为不合法,公众是不会接受的。第二,使政府的议案合法化。虽然议案和政府的预算案都是政府提出的,但不经议会通过和批准,议案绝对不能成为法律,预算案也不能被执行。如果政府提出的议案或预算案被议会否决,政府的威信和执政能力就会受到影响,尽管政府还是合法的。第三,监督并影响政府的行为。既然政府产生于议会,从法律上讲,政府的权力是议会授予的,议会就有权监督、调查政府的行为,进而影响政府的执政过程。第四,为政府提供高级官员。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政府大臣及其他高级官员必须由两院议员担任。形成这样的常规是符合英国政治需要的。英国的政治精英都在议会内,各党的精英也在议会内。经过激烈的竞选而成为议员,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好的选拔干部的过程。

五.议会与司法的关系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它的司法分成三个系统:英格兰与威尔士为一个系统,苏格兰为一个系统,北爱尔兰为一个系统。英国的司法是相对独立的。宪法行常规规定,审讯或待审的案件不应在议会中进行辩论,议会两院不得对法官的职业行动提出疑问,除非法官的职务被解除时。

不过英国的三权分立是不严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法与司法之间有密切联系。这主要表现在议会上下两院(特别是上院)具有一定的司法职权。英国上院既是立法机构,也是一个司法机构,是最高司法机构。它对民事和刑事法院判决的案件都有最后的审判权,是最后的审判机构和最高上诉审级。英国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地方法院——巡回刑事法院——议会上院;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是:郡法院——高级法院——上诉法院——议会上院。大法官既是最高法院的首脑,也是上院议长,又是当然的内阁成员。上院的裁决对下级所有的法院都有约束力,而且也约束上院自己。上院作为最高上诉法院,在民事案上适用于整个联合王国,而在刑事案上只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议会下院也拥有一定司法职权,主要是对本院成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判决,此外还有权对侵犯议会特权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总的看来,议会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远不及它与王室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密切。

摘编自: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刘建飞、刘启云、朱艳圣(编著)《英国议会》,华夏出版社;施雪华:《当代各国政治体制——英国》,兰州大学出版社。

❿ 为什么说英国议会内阁制下的立法权与行政权是互相结合的关系

内阁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其实是对议会负责。一个政党成为多数党时就版获得执政地位,党的领袖就权会被国王任命为宰相。首相的地位非常重要,他有权提名内阁成员即各部大臣,决定国家的重要政策,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他又能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样,首相实际上掌握了国家大权。
议会是立法机关,内阁是行政机关,这样英国议会内阁制下的立法权与行政权是互相结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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