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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法治建设

发布时间: 2020-12-10 18:50:38

㈠ 结合工作,政策,法制层面,对推进法治建设有何建议

1.“法治”精神新要求
今年1月7日,他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法治”精神,综合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了新的法治建设目标。
法治中国,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结合体;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之日,便是法治中国建成之时。
他于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2013年2月23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都反复强调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准。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四者缺一不可。
比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新“十六字”方针有了三大发展。一是,立法从解决“有无”问题,转变为解决“科学”问题。30多年前,中国面临的是“无法可依”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的今天,其主要问题已是“立法是否科学”。二是,将“司法”列入“法治元素”,将“公正”明确为司法的价值目标。三是,提出和强调了“全民守法”的要求,没有全民守法的基础,法治是空中楼阁。 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是我们党对30多年来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体现,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从基础打造到系统建构的演进。从重点突破向全面展开的战略推进,是实现“中国梦”“法治梦”的重要步骤。2.科学立法——法治中国的前提
他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 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他强调,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体现了对立法结果与立法过程的双重要求。
科学立法,首先要求继续立法。虽然中国于2010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立法任务已全部完成。有许多重点领域还需加强立法,个别领域尚有“立法真空”。当前,特别要重点加强在深化体制改革、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网络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
科学立法,还要求所立之法必须符合“科学性”,追求“立法结果”的科学性,即所立之法必须符合正义性、规律性和可行性。同时,科学立法,要求我们追求“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为了提高立法质量,我国立法法对立法程序作了严格规范,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立法的公众参与。为了科学立法,必须坚持民主立法,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途径,广泛听取各种利益群体的意见,建立起事先和事后的立法评估机制。要学会“立法先行”,只要有条件的,都要“先立法、再行为”,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可以预期,让各种社会主体在有序的轨道内各行其道,和谐相处。3.严格执法——法治中国的关键
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他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这是针对当前执法不严导致法律形同虚设等情况,所提出的新要求。执法不严,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弱作为。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执法者的腐败,执法者的执法手段不足,执法者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是导致执法不严的重要原因。
针对中国的现状,重点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建立交叉执法制度。对于一些重要领域,如食品、药品、环境等问题严重的领域,可以实施异地交叉执法,由外地执法部门来本地执法,本地执法部门到外地执法,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要提高对执法者及其家属的有效保护,对于报复执法者及其家属的违法者要予以严惩,使其不敢想不敢为。
第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权利,要做到尊重、保护、规范、限制并举。而有的地方还存在“两手软”:对于公民的权利尊重、保护不够,规范、限制也不够;或者“一收就死”、“一放就乱”。
第四,要树立政府的权威。法治政府必须是个严格执法的政府,是有效执法的政府。应该看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力,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放任,都会导致社会成员安全感的丧失,导致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同时执法者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违法执法、粗暴执法,与执法者自身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不是法治状态。
4.公正司法——法治中国的防线 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的防线。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首次提出“确保”司法“依法独立公正”,体现了党中央的决心。
他多次强调,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他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实现司法公正,应当让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让司法回归司法,既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立法机关以司法解释代替国家法律,更不能让司法机关成为行政机关。让司法机关真正地从事司法工作,实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要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建立司法权威,不让一份判决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5.全民守法——法治中国的基础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他指出,“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公民的守法意识、守法程度有关。中国是在13亿人口中搞法治,任务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重。况且,中国人长期以来重礼轻法,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各种违法犯罪案件、各类不信法不守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全民守法,要继续抓好法治宣传和教育,扎实推进“六五普法”活动。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严格规范公民自身行为,引导公民学会在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尊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使每一个普通群众都真正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更为关键的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切实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唯有加快推动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进程,才能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㈡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两大重要支柱和改革内容.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体制的核心内容,是指我国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行政职能、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机制和方式的综合体现.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高效便民,实现公平正义,达到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也是“严格执法”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法治建设方针.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保障;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我们之所以要抓住“严格执法”这一关键,是因为中国当下法治建设中的主要问题,显然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执法不严、执法疲软的问题.这一法治建设的“短板”已经困扰了我们几十年.执法不严、执法疲软,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弱作为、乱作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就是要从体制机制上解决“执法不严、执法疲软”的问题.

㈢ 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关于依法执政理念,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关于法治的价值,强调树立法治信仰,提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要以法治凝聚共识,让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关于法律实施,要求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关于弘扬法治精神,提出坚持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等等。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唐朝(618年-907年)时,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中华法系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年-1976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中国共产党不断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通过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不断巩固。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现行宪法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和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确保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强。
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在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随着法律规定、司法体制、维护权益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
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国建立健全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和制度,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
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组织法制和工作机制,保证了行政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
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监督合力和实效不断增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日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

㈣ 促进执法关系和谐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是什么么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是促进执法关系和谐、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质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依法行政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情况。

㈤ 行政执法工作和建设法治政府有哪些必然联系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关键是建立科学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对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向着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迈进的重要步骤,对于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这是实现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以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为基础,既行使权力,又承担责任;既履行职责,又受到监督。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等工作,使行政管理制度秩序化,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实现行政权的有效运用。其次,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建设法治政府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础。我国80%的法律、所有的行政法规和90%的地方性法规都是由政府来执行的。政府工作几乎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政府能不能自觉地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并将对整个国家法治化进程产生重要影响。行政执法直接面向社会和公民,其执法状况直接关系政府形象。只有建立科学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才能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才能有效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三,这是服务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需要的是责任行政和服务行政。这就要求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责任来约束行政权、制约执法人员个人利益,从而更有效地接受上级机关、相对人和社会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责任",只有通过界定职责、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才能促进行政机关以"责任本位"取代"权力本位",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㈥ 如何加强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法治,就是依照法律法规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为了加快法治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文明法治社会。加强法治建设要从五个方面来思考,抓住关键,这样才能切实有效的加强法治建设。

第一: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其领导作用,逐步做到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变成国家意志来实现领导,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去解决矛盾和处理问题,确保法治建设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

第二:人大发挥主导作用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要在同级党领导下,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把法治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并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体系也应当成为法治建设的组织实施体系。在组织协调法治日常工作和依法履行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职权时,扎扎实实而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发挥执法主体作用 。行政机关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也是机构和人员最多的部门,大部分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在法治建设中占有突出的重要位置,依法行政是法治的核心,是优化经济环境、增创法治优势的关键所在。而司法工作同样是法治工作的主要环节。应该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法治建设中处于执法主体的重要地位。

第四:政协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其范围是广泛的,可以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进行监督,通过会议、视察、调查、提案和建议案等多种形式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五:发挥人民群众主力军作用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人民群众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 神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不论干什么工作,搞任何事情,开展何种活动,只有群众支持和参与,积极配合,才能取得成效。我们抓法治必须广泛深入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真心实意地相信群众,全心全意地依靠群众,并把如何加强法治建设总的思路交给群众,请群众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献计献策。

拓展资料:

为了加快法治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文明法治社会。在现阶段,必须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有效办法,切实加强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健全和规范法治工作机制,认真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强化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大依法治理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能力,全面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

㈦ 简要回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的领导与执法为民理念的关系。

我今年也要考司法考试,不过个人还是很不喜欢这个题目,司法考试如果考这样的题目,就太政治化了。。。。汗。。。

行政法司法考试

论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法制理念(行政法和法理结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因此,我们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要掌握它的内容,既缺一不可的五个要件;而且要了解它的逻辑建构,即每个要件在整体中发挥的特殊作用及五个要件共同组成的逻辑链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加深刻地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质,从而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方略项: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回答法治建设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处于什么地位。

法律在国家出现的遥远古代就已经产生,但法治社会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建立。在封建社会中,皇帝、国王或教皇是“替天行道”者,是“天意”或“神意”的人间代表,因而具有无上的权力,而法律不过是他们手中的工具,处于权力的从属地位。这样的社会是“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是从反对封建特权的基点上出发的。所以资产阶级提了“天赋人权”的观念,实质上是取消了“天意”的人间代表,把人生而具有的自然权利归还给了民众。这样的“天赋人权”只有通过“社会契约”,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实现,所以法权取代了王权,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就是“法治社会”本质的特征。

新中国建立以后,由于对“法治”的地位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法律制度建设本身的滞后性,权大于法的状况长期存在,至今尚没有彻底改变。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把这方略写进了宪法。把依法治国提升到基本方略的地位,实质是否定法律以外的所有特权,要求任何个人、组织和政党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从而确立了法律无可挑战的尊严。按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将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治理机制,最终建设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之所以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因为法治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作用:其一,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的意志只有上升为法律的形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其二,法治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有效手段,只有把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性的科学认识上升为法律,才能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其三,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社会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将长期存在,要使矛盾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并采取适当的方法解决,必须依靠法律进行调整。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项: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确立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来自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一)社会主义法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民”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在奴隶社会,民就是指奴隶,是一个于“人”相对的概念;在封建社会,民是指被统治对象,是于“官”相对的概念;在新中国成以后到改革开放以前,“人民”是指一种阶级划分,是一个与“敌人”相对的概念;当前讲的“执法为民”中的“民”,是指公民,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不可能绝对地平等,必然存在着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和量化对比。因此,法治建设过程中仍然经常面对少数社会成员与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矛盾。执法为民,就是在这种利益矛盾双方做出了一种选择,即在平等保障全体公民利益的前提下,着重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

(二)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法制建设过程中面对着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关系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国家利益于公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相矛盾的若干情况。执法为民就是在努力兼顾国家与公民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向公民利益倾斜的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执法者必须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法者的社会身份具有双重性,他们一方面是执法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另一方面他们本身也是公民,必然具有个人的利益追求。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经常面对自身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矛盾关系,只有正确处理这种矛盾,坚持克己奉公,才能公正执法;否则,就会发生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执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的执法者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执法行为的唯一目的,不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利益。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价值项: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是一切法律制度和执法活动产生的前提,没有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就没有法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

法,在中国古老的象形文字中代表一种能体现公平正义的神兽。“法”在古汉语中与“常”、“理”通用,指“道理”、“常理”、“天理”;另一方面又在典章制度意义上使用,与“律”、“法律”、“法制”通解。拉丁文中“法”兼指“权利”、“正义”、“公平”,欧洲大陆国家的语言中也具有相同的用法,而“法律”则以另一类词来表示。这表示“法”就是公平正义,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实现形式。

从现实的历史过程来讲,社会产生了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也就同时产生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因此才需要有法。法的存在必须以“暴力”来维护,然而绝对的暴力却不需要“法”。因此,维护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唯一目的。虽然在社会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上,由于人们、特别是统治阶级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不同,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也不相同,但法律做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这一本质从未改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物质基础。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消除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特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一个矛盾凸显期,社会生活中不能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不断增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的,就是努力维护公平正义,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和强烈愿望,实现社会和谐。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命项: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对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现实过程的关系作出的定位。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制度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法治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因此,法治建设必须为大局服务,为法治而法治的想法不具有现实意义,也是根本行不通的。在执法实践中摆正法治建设与大局的关系十分重要,要深入理解立法宗旨、准确把握法司考策、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科学选择工作重点,都必须把执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背景下,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从而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发挥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作用。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项: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保障法治建设的顺利和有成效地发展,需要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但其中党的领导是具有决定作用的关键。

民主、法治和政党,可以称为现代政治文明的三大支柱。专制被取缔之后,必然代之以民主,民主的实现形式是法治。但是不可能每个公民都直接参加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因此需要有一种力量来代表民意。而这种力量不可能是某个人,因为那样将回复到专制。所以代表民意的作用只能由一个由若干职业政治家组成的政党来实现。当今世界上的法治国家无一例外都是由政党领导的,政党在法治的建立和运行中发挥着制定和提出法律议案、推动法律贯彻实施、监督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的作用。这样就形成了民众选择政党、政党领导制定法案、民众选择法律和监督政党这样个政治运行机制。

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是我国的执政党,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党,只有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前进。

党的领导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作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党的领导保证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保证法律制度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保证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二是党的领导保证政法队伍执法为民的政治本色。党通过正确的思想理论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政法队伍,同时也领导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行使监督权利,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执法能力。三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只有依靠党的领导,才能团结和动员全国人民投身法治社会建设,排除各种干扰,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

这五个方面从不同侧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并且按照其内在的逻辑构成了一个思想体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怎样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检察机关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以实现公平正义为主题,以依法治国为中心,以执法为民为宗旨,以服务大局为职责,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障,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执法能力,优化执法环境,通过扎实的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㈧ 政府坚持严格执法的目的是建设法治政府,这句话对吗

政府坚持严格执法的目的是建设法治政府。只有不断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能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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