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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名更改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10 16:33:12

⑴ 村中公路改道有何法律规定

甘政办发[2005]15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甘肃省实施通乡公路
建设项目优惠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筹集专项资金,以定额补助方式,安排西部地区通乡公路项目。这对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合理的路网结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由于我省通乡公路建设任务重、涉及面广、区域差别大,为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通乡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县区市要成立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通乡公路的建设,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并切实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通乡公路不得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建设模式。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树木砍伐、房屋拆迁,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均由所属市州、县区市负责征迁,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电力、通信、水利、管道等设施及林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均由相关部门自行解决。
三、工程沿线县区市无偿为项目建设提供料场、取土等临时用地,免征河道采砂费、植被保护费等费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四、项目所在市州、县区市两级政府应根据建设项目所需征地、拆迁的数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负责征收,并组织建设用地单位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省上可对建设项目所经路线进行调整或取消该项目。
五、凡国家规定的税费应依法征收,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可比照西部大开发公路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予以减免;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税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省政府规定或各市州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外,均予以免除。
六、通乡公路建设基本上为旧路改造整治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工作。项目水保评价实行备案制,免收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登记费等费用。
七、以上优惠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⑵ 村里平田整地叫迁祖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80年代实行火化就有规定了。

⑶ 关于社区消防的法规和乡村消防的法规,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大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安吉县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安政办发〔2010 〕 53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县域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社会公民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和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消防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 1 次。

第八条 乡镇(街道)应当设立防火安全领导机构或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地区消防工作和火灾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督促火险隐患整改

(二)根据不同季节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三)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负责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组织落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五)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六)负责制定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规范消防工作站的工作,设立专(兼)职防火安全员。消防工作站在乡镇政府(街道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结合辖区内实际与各级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工作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 指导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 组织开展村( 社区 )的消防安全检查或业务指导,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

2. 检查村(社区)和本辖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 每月检查单位不得少于总数的 20% ,每季度对辖区内的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并向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做好书面汇报;

3. 负责消防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抗御火灾的能力,重大节日、重点季节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大规模宣传,深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每季度至少1 次;

4. 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工作,全年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集中消防安全培训不少于 1 期;

5. 积极当好乡镇(街道)参谋,指导村(社区)抓好消防规划,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6. 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防火墙工程“四个能力”建设。

7. 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三合一”、“二合一”、出租房等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8. 积极配合协助火灾事故调查,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9. 抓好乡 镇(街道)消防工作 档案建设;

10. 做好其他有关消防工作。

第十条 行政村(社区)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乡镇(街道)的统一部署,维护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村民(社区)防火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协助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四)协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五)对村民(居民)住宅及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等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村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制定村(社区)消防专项规划,并抓好落实;

(八)村(社区)应当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九)做好其他有关消防工作。

第三章 消防检查

第十一条 全县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本辖区内公民和各级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和有关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组织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乡 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消防工作站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消防工作落实

1. 乡 镇 (街道)消防专项规划制定和落实情况;

2. 消防工作站职责落实情况;

3. 辖区内消防基础设施落实情况;

4. 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情况;

5. 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6. 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部署的 消防工作 工作落实情况,

7. 村(社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二、企事业单位检查

1.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是否符合标准;

2.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3. 是否损坏或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4. 是否擅自停用或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5. 是否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7. 是否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8. 是否占用防火间距情况;

9. 违章搭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况;

10. 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情况;

11. 消防规章制度建立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12. 检查“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情况和辖区内是否存在“三合一”和经营、住宿合一的“二合一”场所;

12. 其他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 村(社区)和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小组每日应对村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1. 室外消火栓、灭火器(每家每户配备)等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消防水池取水口是否被遮挡,水位是否正常;

2. 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3.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4. 每家每户的电气线路是否配套到位,对用火用电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

5. 对鳏、寡、孤、独人员是否登记造册,援助措施是否落实;

6. 对配备的装备器材每日进行检查是否随时能投入执勤战备,每周进行一次试车试泵,对检查和试车试泵情况登记造册;

7. 检查“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情况和辖区内是否存在“三合一”和经营、住宿合一的“二合一”场所;

8.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四章 档案建设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全面规范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乡 镇 政府(街道办)消防工作档案,由消防工作站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成立消防领导组织的文件,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消防工作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总结等;

2. 消防专项规划;

3. 辖区内消防管理网络体系名册、“保消合一”专职消防队、村(社区)义务(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册;

4. 消防应急预案;

5. 辖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出租房、“三合一”和“二合”场所名册;

6. 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7.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材料;

8. 消防宣传、培训和灭火和疏散演练记录;

9. 消防检查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和相关火灾隐患排查统计表等;

10. 其他有关消防工作材料。

第十六条 村(居委会)有关消防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驻本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名册;

(二)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基本情况表;

(三)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记录表、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

(四)村民(社区)防火公约;

(五)消防宣传、培训、演练活动记录;

(六)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计划及总结;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村(社区)义务消防队员名册;

(九)村(社区)消防工作管理网络体系人员名册;

(十)村(社区)消防规划及其他有关消防工作的材料。

第五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全面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

第十八条 建立 乡 镇 (街道)“保消合一”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保障“保消合一”消防队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村(社区)要建立义务(志愿)消防队,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开展演练,落实消防器材和装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编制乡镇(街道)、村( 社区 )消防专项规划,并抓好规划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新建、改建自来水管网和道路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加强对天然水源的保护,充分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齐配足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对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提高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 加强防火安全宣传教育,与辖区各村(社区)、规模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村(社区)与驻村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适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每年对各村(社区)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全面加强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出租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出租房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逃生绳(三层以上配备)、逃生面罩。

建立出租房屋台帐,做到情况清,底数明。督促出租人(单位)和承租人(单位)签订房屋出租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开展“三合一”企业的排查整治,严禁各企业在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合用。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确需合用的,应进行物理分割,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规划和设计,并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更改,未经审核(备案)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庆祝会、联欢会、文艺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治安大队申报,经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一条 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通道。

第三十二条 民宅及企业的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街道)总体规划和村庄(社区)建设规划之中。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有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责任,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到教学大纲之中。

第六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灾时,有义务立即向公安消防队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方便。

第三十五条 各村(社区)要建立义务(志愿)消防队,乡镇(街道)建立“保消合一”专职消防队。划分工作职责,制定培训、训练计划,确定联络指挥方式。

发生火灾后,村(社区)必须立即组织义务(志愿)消防队迅速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六条 火灾扑灭后,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责任,核实火灾损失。广大村民(居民)应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接受事故调查。

第三十七条 对参加扑救火灾有功者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或《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防火人员有权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和派出所报告。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可按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消防工作制度,有关规范性检查意见书由消防部门统一。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⑷ 农村以前分的地现在重新分怎么分哪条法律法规可以参考

依据: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分配的原则如下:
(1)依法依规、规范操作。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实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违规、不漏项、不损害农民利益、不留后遗症。

(2)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
从实际出发,按户确权。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现产量高的土地以少顶多、产量低的土地以多顶少而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经承包户认可后,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

(3)试点先行、有序推进。
采取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的办法,试点选择由各地自行确定。可以在已流转或正准备流转的土地先行着手,也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土地进行试点,对承包关系比较清晰,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进。

(4)分类指导、民主协商。
根据平原、丘陵、山区及民风民情等特点,分类实施,不搞统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在积极引导、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组内村民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5)统一部署、分工负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围绕“四个中心”,即确权主体以农民为中心,登记颁证以村组为中心,改革责任以县乡为中心,监督指导以省市为中心”,上下协调,横向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⑸ 有没有哪条法律法规怎样是正式村民

都是居民。看户口。想成为某村村民要村里面同意才行。

⑹ 村民自治法的法规条款

其它还有许多条文顺序、文字上的修改意见,不在此一一赘述,请见下面的附录。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建议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条 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 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 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可以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 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起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况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可以接受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可以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但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可以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⑺ 关于农村的法律法规及条例的问题!

法律没有这一规定,且村委会卖地的协议无效。你可向检察院举报村委会的违法行为,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⑻ !关于旧村改造法律法规。帮帮我!

补偿标准由当地县、市政府决定;补偿少是正常的,政府补偿一般都不会太多。买不起房子的人很多,政府与民争利这就是法律。,你可以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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