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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2-10 15:25:16

⑴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是什么

结合公安机关实际 , 制定本实施细则:

指导思想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激发公安民警队伍活力,加强公安民警队伍建设,为广大公安民警认真履行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提供组织保证。

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基层公安民警的积极性;坚持统筹兼顾,以基层公安民警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重点解决基层公安民警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

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即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经济文化保卫)、刑事犯罪侦查;

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巡特警、警卫等职能的机构和派出所,在编在职、评授警衔的人员。

执法勤务机构内部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列入套改。

套改条件

1、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2、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3、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 25 年且担任现职满 3 年的副主任科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 10 年且担任现职满 3 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1、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2、工作年限满 20 年且担任现职满 3 年的科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1、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2、工作年限满 15 年的办事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二级警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1、首次套改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均截至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公安民警执法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要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⑵ 公安民警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吗

必须出示证件,其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因此,即使穿警服配警徽,也必须出示证件。

⑶ 公安民警如何应对执法中的闪光灯

公安民警如何应对执法中的闪光灯?那就要看这性质是什么样子?具体的问题具体对待

⑷ 警察只有警察证没有执法证可以执法吗

可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就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规定不一致,但《人民警察法》系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学原则,警察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也就是说: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拓展资料

警察执法时,居民有权向警察要执法证吗?

警察执法时,规范着装,可以不出示警察证,当然,为了不激化矛盾,可以出示证件。出示证件的规范应该是亮明证件,且不交到除执法警察之外的人手中。一是可以要求出示,但人家不是非得出示,对方拒绝的时候,你又有疑惑,可以向当地110查证,所以要证件的时候小心了,那个有可能让你构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法定职务,是要面临可能拘留的治安处罚。

⑸ 公安民警如何在执法实践中公正执法

三、强化和完善执法监督是实现公正执法的保障 近年来,公安工作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各届及新闻媒体监督的同时,也不断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设立了不少的机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很难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式变化和发展,这就需要社会各方的参与,更需要公安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切实查找问题,使监督经常化、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监督,必须下大力气强化监督意识,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察机制,充分发挥监察、纪检、法制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警务公开,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工作。 四、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水平是实现公正执法的重中之重 公安民警是公安执法的主体,其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执法活动,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只有着重加强民警法律法规学习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学习教育培训一条龙格局,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法规测试、集中学习、个人自学、日常考核、综合奖评、排名公示、竞争上岗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其法律水平和知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正执法,也才能做到公正执法。 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执法制度建设是实现公正执法的治本之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进一步保障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必须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尽快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执法质量检查制、执法监督制、警务保障制、民主公示制、执法奖惩制等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保证机制和制度,并使之得到有效实施。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重要专政机构,只有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改善,才能有效保障公正执法,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和谐、安全环境,也才能使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⑹ 如何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能力

一、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宗旨。在工作中把这一思想贯穿到每一项执法工作和每一个执法环节中,切实做到思想上为民,工作上便民,效果上利民。在执法过程中,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业务本领,以公道办案为原则,既坚持“既破大案,又破小案” ,积极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案件,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服务,拉近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距离,使公安工作在公信力的培养中取信于民。

二、推进阳光执法,提升执法工作效能。近几年,阳光执法得到推行,它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执法工作放在群众的监督之下,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摆在群众面前,将执法的结果置于群众的讨论范围,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所以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法公开的长效运行机制,采取公开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公信力。

三、健全执法工作考核制度,深化执法质量考评。进一步改进考评方式,要将人们群众安全感的满意度和执法质量置于公安工作考核的中心地位,加大日常考评、动态考评工作力度,健全完善考评标准。再者,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做到“四个必倒查” 执法考核发现问题必倒查,民警违法办案必倒查,工作失误发生重大案件必倒查,切实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警民沟通,推进警民和谐。要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就必须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群众心里有杆秤,群众在你心中有多重,你在群众心中就有多重”。要围绕“三懂四会”的要求,努力提高广大民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以真心换真心”,民警真心关心爱护群众,诚心为群众办事,群众自然就会真心回报,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也会提高。

五、规范媒体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是要加强正面典型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微博等媒体力量,使公安机关的先进典型让群众知晓,使群众透过公安宣传全面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二是要积极发展警察公共关系,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寄发慰问信,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汇报工作,征求意见和建议,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三是要加强舆论引导能力,特别是涉及公安负面的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反应和应对,把握时机,快速把事实真正传递给公众,引导舆论正确认识和把握新闻媒体的桥梁与媒介功能,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营造一种警民互动、有利于公安工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舆论环境。

⑺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⑻ 警察执法时,居民有权向警察要求出示证件吗

居民有权要求警察出示警察证。

第一,便衣警察要主动出示,无需居民要求,第回二,着装警答察可不主动出示警察证,但是老百姓要求出示的时候,警察应当出示。

首先,不论是警察城管或者其他公职人员,都应该持证上岗,执行公务的时候,应该主动出示自己的证件,下一步才是执法。

另外,警察执法的过程中,也要遵纪守法,不能暴力执法,一旦有这种情况发生,我们要即使拍照录像取证,进行投诉

(8)公安民警执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二十三条: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⑼ 警察的“执法证”和人民警察证

近日,公安警察正常执法过程中,常遇到当事人胡搅蛮缠向警察要执法证,并以此为借口妄图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检查和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
事实上,人民警察从来没有也不会有所谓执法证,人民警察所持有的只有人民警察证,而且在着制服执法时并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因此就有人提出警察也要出示执法证。
但同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二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就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规定不一致,但《人民警察法》系特别法,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学原则,警察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也就是说: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式警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6]12号)明确答复:公安机关不必申领地方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对警察而言,人民警察证就是执法证。
既然公安民警执法不需要出示所谓执法证,那么所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证书》到底是干什么的呢?
这个证书肇始于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因此公安部根据这份要求慢慢制定出了公安内部的公安执法资格制度,通俗说就是要让公安民警考执法资格,提高执法水平,给公安民警颁发《执法资格证书》。
“确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设立执法准入门槛,增强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最终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确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意义还在于执法人才储备、法律知识的储备和执法尊严的提升。”
因此可以看出公安民警考《执法资格证书》本质上不是授予民警执法权,而是为了提高民警执法能力,是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一个举措,公安民警的执法权是“自然的”,并非《执法资格证书》所授予的。《执法资格证书》是公安内部的公安执法资格制度的一部分。所以《执法资格证书》注意事项第一条就是:本证书只限公安机关内部使用,不作为对外执法身份证件。
公安民警执法需不需要执法证。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国家的力量称之为国家权力,我们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换句话说就是,公安民警有国家的治安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而治安行政权力就是一种执法权。因此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自然”的执法权。
所以人民警察执法是不用出示“执法证”的。就像士兵上战场你让他出示“战斗证”,消防员去灭火你让他出示“消防证”这都是没必要。士兵的自然职责就是战斗,消防员的自然职责就是消防,警察的自然职责就是执法。只要表明警察身份就可执法。

⑽ 人民警察如何公正执法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进一步保障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必须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尽快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执法质量检查制、执法监督制、警务保障制、民主公示制、执法奖惩制等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保证机制和制度,并使之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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