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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融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10 14:37:20

『壹』 自融资金和私募资金意思一样吗

不是一个概念,差别比较大,没有多大的可比性。

『贰』 P2P自融假标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P2P假标,这是属于诈骗了,是违法的。自融资是违规,违法是要坐牢的,违规只是罚款而已。

P2P自融假标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经手风控和企业控股人。

判断P2P的自融真假的方法:

1、标的是否真实

如果标的造假,借款企业为假。没有疑问,钱一定是流到见不到光的地方去了。

2、借款企业或个人是否与平台关联

借款企业、个人与平台关联,那也就相当于让网贷平台作为一个融钱圈钱工具,企图给自身无限资金支持。

3、单个或几个借款主体是否大额、频繁、反复借款

平台天天借款都有同一个主体,或者似乎上次借的钱期限还没到,又来借钱了。那很明显,不是自己在融钱,就是造了一个空壳在融资。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自融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自融一般有两种情况:

1、自身平台运营资金紧缺,平台发假标融资拿来自用。

2、资金融给平台关联实体企业用,资金左手倒右手。

根据《意见稿》的规定,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定了P2P行业的边界红线,一共分为12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十二禁”。

这其中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叁』 互联网金融的“自融”边界到底在哪

日前,央行《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落地,倡导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电子商业企业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且不说央妈是否偏心,一些志在谋划互联网金融战略布局的大型集团,此次没有被提名,难免心里有些不痛快。飒姐认为,大型集团入驻互联网金融领域,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只要踏踏实实干,总会得到监管的认可。就现状而言,为了控制风险,大型集团往往会在内部实现资产消化,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引发关联交易的风险。因此,大型集团管理好自己的孩子们,把控好关联交易的内部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1.关联交易与自融是一回事吗?
“自融”,在涉足互金领域的企业中甚为敏感。目前,自融并无法律概念。从法律角度说,自融与关联交易相关度很高,特分析如下: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购销商品(二)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三)兼并或合并法人(四)出让与受让股(五)提供或接受劳务(六)代理(七)租赁(八)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九)提供资金或资源(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十一)担保(十二)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十三)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十四)合作投资设立企业(十五)合作开发项目(十六)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同时,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令、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也都对关联交易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2.“自金融企业”的风控,反而“简单明了”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大的风险常来源于“资产端”。大型集团入驻互联网金融,由于诸多子公司或不同项目部门之间彼此了解,相互合作,便可有效把控风险,规避外部的不确定性风险,飒姐对此深有感触。一个做互联网金融的某大型集团客户就曾给飒姐抱怨说,对于外部企业尽职调查做得再好,到时候没钱还是没钱,真是吃尽了外部风险的苦头,现在还是倾向于做内部。大型集团在集团内部做关联交易,一方面可以通过关联方的适当安排,优化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发挥出集团的规模效应,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动资金的周转,应对集中兑付的风险。但关联交易是把双刃剑,关联交易可能影响子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导致集团整体的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关联交易还可能引发集团的系统性经营风险,使集团陷入财务困境;大量的关联交易容易对公司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使潜在的客户减少,因此要预防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首先要保证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其次要对关联交易的信息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披露,保证投资人的知情权,最后要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性。
3.法律的眼里不容沙子
虽然诸多法律法规都对关联交易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证券法》虽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飒姐认为,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在明确态度的同时,《公司法》也给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性条款。从现行法中,我们只能借鉴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类比得出较为严格的关联交易规则,在非上市公司企业事务中参照适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外,《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结语
大型集团内部合作把控风险,是否属于互金领域禁忌的自融范围,依然灰色,此次《指导意见》也未给出明确的答复。目前来看,大型企业集团从事互金业务,尚处在畏首畏脚,不敢甩开膀子干的境地。我们呼吁,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分业监管的各家能尽快出台监管细则,让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了解“行为边界”,使企业尽快乘上东风迅速发展。

『肆』 自融算违什么法律关系

自融
所谓自融就是有自己的实体的企业老板来线上开一个网贷平台,从网上融到的资金主要用于给自己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输血。从定义上来看,老板开平台资金的主要用途是自用!
企业来开平台融资,无非两个原因:一是为了布局互联网金融,为了将来在在日益火热的互联网中分得一杯羹;二是企业现在缺钱了,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更坏的情况就是,平台在银行借不到钱,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当地的民间借贷机构也借不到钱了,突然发现了网贷这块新大陆,于是乎先自我进行包装,然后大规模融资。
这里我们只对最坏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资金渠道。从最坏的情况来看,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有了合格或者足值的抵押物,也就是说企业从银行已经获取不到低息的资金,他们的抵押物在民间机构可能已经做了二抵,甚至三抵四抵。也就是说该企业在亲朋好友,银行,民间机构这些已经借不到钱了,资金周转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突然发现网贷这块新大陆,二话不说,赶紧上线圈钱。
二:资金流向。一个自融平台,无论多大的实体,多大的规模,大家去考察的时候都是看到的资产,但又有多少人了解到了他的净资产?他有多少明面上的银行借款?他又有多少民间拆借的资金?桌子下的东西大家到底了解了多少?企业开这个平台是因为自己实在是筹不到任何资金了,但是企业要运作,银行借款到期要还,上下游的货款,材料款等要支付,员工每天的工资要发放等等,这些都是需要钱来解决问题。怎么办了?先开一个平台应应急吧,死马当成活马医,对吧!在对于P2P平台的这种多对一(所有的投资人资金对应一个借款人)借款模式,风险大大的聚集,作为投资人,您认为这样的风险大不大?

拆标
拆标是指长期借款标的拆成短期,大额资金拆成小额,从而造成了期限和金额的错配。
举例:借款人通过P2P平台借款100万,期限为12个月。如果该平台不拆标,那么投资人就是借出100万,所有的还款压力由借款人承担。如果出现逾期,不少P2P平台还有担保公司负责代偿。
“但是,由于这样的标的期限长、金额大,一般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投资人。”则P2P平台惯用“拆标”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例如把100万的金额拆成10份甚至100份,期限则缩短为1个月,滚动放标12次。
这样操作对借款人并没有任何影响,他拿走了一笔100万、为期12个月的资金。但对于P2P平台而言,“拆标”实际上就是对资金和期限进行了错配,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导致投资人挤兑潮,这样就影响到平台的稳定性, 再后来就再牵连后面没有成功完成提现的投资者,最终导致平台瘫痪

资金池
资金池,其标准定义就是资金流动是否先于信息流动,简单说就是投资者资金先流入到平台指定的账户,然后再去匹配项目,找其他借款人,这样就形成了资金没有产生流动或者是平台急于让资金产生效益而去挥霍或购买不动产以期待升值来弥补资金成本的亏空。这两个动作之间的时间差里,资金停留在平台账户上,资金池就形成了。

『伍』 平台自融扩张定性非法集资会拍卖清算还给投资者吗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版动受到的损失,由权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如果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余下的被集资组织者花费完的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陆』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6)自融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柒』 p2p合规依据哪些法规

网贷108条问题清单下发后,的合规进程逐步展开了,这意味着,在行业风波中顽强活下来的平台,终于可以继续开展备案工作了。
到目前为止,北京、上海、广东、深圳金融办已经正式启动P2P平台自查,接下来就是逐个进行自律检查和行政检查。很多平台也都成立了专门的整改小组,比如钱来也,目前他们已经根据监管要求,完成了自律检查,等待协会自查以及行政检查,对待备案非常有信心,全力以赴应对合规检查。那么对照108条,什么样的平台的存活几率更大?
108条基本上是延续之前备案的框架和内容,没有什么特别大的改变。而出借人以这108条为纲筛选平台,也会有个基本正确的判断。
这里面的核心问题,以及一些易于识别的显性要求包括:
一、 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
对出借人来说,判断的一个简单方法就是,你出借的项目里,有没有一份清晰明白的三方合同,你是出借方,有借款方,以及居间撮合的第三方(平台)。你的钱有明确去处,你的风险自行承担,平台仅仅承担信息中介的服务。
钱来也严格定义自身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旨在撮合借款人与出借人在线上完成交易,是判断其合规性的一大准则。
二、 要有银行存管
银行存管白名单的事前几天刚刚传出重大进展,首批25家名单已经出炉(点击可查看)。并且同期提交申请测评的银行有大概70家,陆续第二批第三批也会出来。所以这一个筛选条件会越来越清晰。
钱来也在2016年上线郑州银行存管系统,让广大用户的资金更安心。
三、 公司运营上,严禁自融
这一点,出借人不好判断,监管会着重来审。在平台提交的资料里,要求详细列明股东、高管、员工信息,并且法人股东需穿透至自然人。同时,要提供关联机构信息,包括平台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或高管等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和人。此外还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机构,包括第三方担保机构、资产端、资金端合作机构等等。所以出借人可以密切关注你出借过的平台,查看备案最新动态。
钱来也平台官网及app均有信息披露专栏,各类信息一目了然,坚决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日常工作。
四、 业务模式上,有触及底线的平台,绝对合规不了
比如校园贷、现金贷、对接金交所。现金贷因为实际的市场需求一直都在,所以虽然被明令禁止,但是变换着各种花样在打游击战,比如“游戏币充值返现,提前返,6天后充值”之类的产品或者玩法,坚决不要触碰。
钱来也平台的所有业务模式均未涉及“校园贷”、“现金贷”等违规模式,严守道德底线,合规开展业务。
五、 必须控制额度,坚持小额分散
咱们怎么来看这条呢?可以根据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平均借款额度、平均借款期限等来看。一般来说,数据真实的情况下,集中度越高,风险越大。
钱来也平台所有标的均遵循小额分散原则,个人不超过20万,企业不超过100万,坚持合规先行的原则。
六、 产品设计上要合规
涉及期限错配的集合标是不合规的,不涉及错配的投标工具是合规的。不能刚兑,不能暗兜底。但可以引入第三方担保和保险。
钱来也平台的标的期限灵活,出借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产品,源头上杜绝不合规的产品。
七、 不能在物理场所宣传
也就是不准设线下网点推介和售卖,网贷平台所有全交易流程及宣传必须线上进行。所以你要还在线下碰到平台的活动,不管多动心也不要考虑了。应该选择像钱来也这样纯线上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平台。
以上可谓是目前判断一个平台是否合规的“干货”了,广大出借人需擦亮眼睛,时刻关注监管新规及平台信息披露和合规备案进程,才不会让自己的资金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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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玖』 p2p网贷中存在哪些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一、P2P网贷中的借贷“个体”包括不包括企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因此,可以推论出,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那么P2P网贷就应包括非金融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
但是,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所以P2P网贷不应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如何理解?如何应对?
指导意见要求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一点如果执行,那么P2P网贷平台自身对债权债务的担保将会被禁止。
但是P2P网络平台仍然还有其他方式变向“增信”。如通过第三方提供担保,通过借贷中提取部分风险准备金覆盖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债务保险等等。甚至通过一定的法律设计,通过关联第三方担保一定程度上也能实现。
另外,《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所禁止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的行为,在后续的立法中如何具体界定,还是一个需要多方调研之后才可能出台的细则规定。因此,在此之前,P2P网贷平台在法律上仍有非常大的可操作空间。
即使后续细则规定进行了最严格的规定,从理论上讲,无论如何,个人为个人合法担保都是法律应当允许的。因此,只要网贷平台设计的法律方案符合互联网金融政策的总体要求,符合“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要求,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那耿某认为相关监管部门也不会予以禁止的。
三、P2P网贷平台如何应对第三方存管制度?
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会在央行制定细则后全面实施。届时,那些P2P网贷平台自融、发假标活跃平台人气、超过借款人借款金额的借款标,将难以继续。这方面,网贷平台需要密切关注央行细则的动向。
但是,央行第三方存管细则出台后,对于网贷平台是不是这些就真的不能做了呢? 耿某认为,即使央行细则出台后,上述这些行为仍然会存在。只是从网上转入网下。这好比融资担保公司规定的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已出台几年,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政府的“默许”下,仍然活跃地从事着高利贷业务,也并没有因为缺失融资性担保资质而无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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