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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1-21 10:05:28

Ⅰ 环保法,执法

环保部门没有没收经营设备这类的强制手段,所以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环保局执法确实有困难,很多监察都是通过警方进行的。
环保局卡企业最死的一个地方就是环评,所以对于新建企业比较管用,这种建成之后的企业,产生了大量利润和税收,政府不敢停也是正常的。
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如果要处罚的话只能处罚自然人,对方不配合的话是很难认定具体应该处罚哪个人的,处罚难度比较大。
一般这种情况应该是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或者由当地政府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取缔。
当然如果你坚持继续投诉并要求书面答复并准备行政诉讼追究责任的话,两个部门都是必须按规定查处的,只是难度大而已并不是不能处理。

Ⅱ 环保局到底是行政机构还是执法机构

环保局中基本有三种编制,一类是机关公务员,基本都是领导;二类是环境监察大队,按照2013年的新规定,属于事业一类,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三类是公益类事业单位,也是大家通常称为纯事业,如监测站等。
环保局是行政机关,也是执法机构
行政执法权限是由《行政处罚法》第1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环保局有处罚权限。

Ⅲ 环保局是否属于行政执法部门

环保局赋予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的权利。监察支队对排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Ⅳ 环保局有哪些执法权利

环保局的执法权利有十种:

  1. 审批权;

  2. 许可权;

  3. 验收权;

  4. 收费权;

  5. 检查权;

  6. 调查权;

  7. 处罚权;

  8. 调节权;

  9. 监督权;

  10. 限期治理权。

Ⅳ 环境监察今后可能有独立执法权吗

但现阶段,我国的环境执法仍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环境监察人员缺少足够执法权,污染企业阻碍、抗拒执法的现象屡见不鲜。
“环境监察”这一术语,无论是作为一项制度,还是作为一个机构名称,都未见诸于《环境保护法》。环境执法,急需立法确权,才能挺直腰杆。
权限不明降低执法效率
部门之间执法权限划分不够清晰,导致有利大家上,无利就推诿
环保法律法规较“软”,目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虽然框架比较完善,但内容过于宏观,大多是有“要求”或“禁止”规定,却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导致操作性差,使环境执法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追究乏力,甚至束手无策。
不仅如此,一线环境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还受制于环境监察队伍执法地位不明确。中央层面,环境监察局属于环境保护部的内设机构,它与环境保护部的其他内设机构共同行使执法权限。
然而,在地方层面则有所不同。省级、市级和县级分别由环保部门内设机构与环保部门授权的环境监察总队、支队和大队分别行使部分执法权限。
“环境监察”这一术语,无论是作为一项制度,还是作为一个机构名称,都未见诸于《环境保护法》,只有个别单项法在法律责任部分提及监管职责。而与环境监察制度密切相关的机构权限、人员编制等问题,仅通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文件和环境保护的规章、通知、复函等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
目前,有的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编制仍为事业单位,加之地方环保行政机构隶属于地方政府,使地方环保机构监察执法的独立性大打折扣,执法地位和权威受到影响。
除了执法地位不明确,环境监察机构与环保局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还存在模糊、重合之处。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陈柳钦分析道:“我国的环境监管体制实际上是从各部门分工监管逐步发展为统一监督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在这种变化过程中只注重对新设机构的授权,忽略了撤销原有机构及其相关职能,由此产生环境监管机构重叠现象。”
在地方环保部门,这些职能交叉的问题同样存在且更加严重。比如,在一些环保事项协调会议中,环境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职能重合部分,“有利大家一哄而上,无利就相互推诿”。
授权执法成软肋
身份权限缺乏法律依据,派出机构“转委托”面临合法性质疑
地方环境监察机构除了面临与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相同的困境之外,还面临着其特有的身份认定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地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行政序列中并不属于各级环保门的内设机构,而属于其下属事业单位,他们的执法权限来源于环保部门的委托。
然而,这种“委托执法”在实际中却可能遭遇合法性危机。例如在行政处罚领域,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使行政处罚权,但通知明确规定“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Ⅵ 公务员中环境保护局和环境监察执法那个部门好些

1,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属于环境保护局。
2,按照《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版:“国家实权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像你说的,环境保护局职位应该是“专业技术”,监察执法的话就是“行政执法”。比如让你去检测噪音分贝,这就是“专业技术”;如果让你出去处罚排污企业,那就是“行政执法”。
3,“科员”就是公务员定级啊,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正处等等等等,级别呗。

Ⅶ 环保局的执法权

这是因为这种无照经营的情况环保部门比较难处理,环保部门没有没收经营设备这类的强制手段,所以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如果要处罚的话只能处罚自然人,对方不配合的话是很难认定具体应该处罚哪个人的,处罚难度比较大。
一般这种情况应该是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或者由当地政府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取缔。
当然如果你坚持继续投诉并要求书面答复并准备行政诉讼追究责任的话,两个部门都是必须按规定查处的,只是难度大而已并不是不能处理。

Ⅷ 请问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是做什么工作的是城管

环境监察执法来大队不是城管,源隶属于环保系统胡环保局。
工作职能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受县环保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排污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负责对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

负责对污染事故及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破坏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负责对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负责对“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负责对排污档案汇总,环境统计报表的整理和编报;

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进行现场监督处理;

负责对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负责承担主管领导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Ⅸ 什么是生态环境综合执法

2018年从中央层面开始推动的综合执法,即五大部门内综合执法,农业综回合执法、市场综合执法、文化答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实际上均是综合执法监察,而非全链条的综合行政执法。通过综合执法改革,推动形成综合执法监察与行业规划监管之间即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橄榄型型现代治理结构,推动形成精治共治法治的社会治理新局面。关于行政执法监察制度、执法监察大队等(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工商行政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民政执法监察、劳动执法监察、农业执法监察、市场执法监察、海洋执法监察、市政管理执法监察、规划执法监察等)
行政执法监察,又称执法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指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巡查监察;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处罚。

Ⅹ 环保局是执法部门么

环保局不是执法部门,而环保局下属的环保执法大队是。另外纠正楼上一下,法院也不是执法部门,而是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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