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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 2020-12-10 08:56:50

⑴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版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权返还不当利益。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⑵ 不当得利立案金额的法律规定

民事并没有立案金额的规定,如果不当得利1元钱,您认为有必要,可以不当得利起诉他。刑事立案有相应的金额规定,如盗窃等,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定罪处罚。

⑶ 不当得利立案金额的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又不是犯罪,没有啥立案金额
侵占罪才能立案,各地标准不同

⑷ 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规定是什么

如今我们每个人都对于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也清楚个人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在提倡的是自由平等,但是有时候有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他人的利益,这是在法律中不允许的,因为自己的利益不能建立在别人损失利益上,那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不当得利的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文,《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二、不当得利的特征
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不当得利的民法总则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当事人应将财物返还给受害人。实践中,许多人在取得不当利益时自身对该财物是否为不当利益并不了解,无论是否知晓该财物是否为不当利益,当事人都应将其返还受损失者。如果不当利益已不存在,应将原物作价偿还。
利益的趋势让很多无视法律的存在,在谋取利益的同时损害到他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不当得利,在民法总则中有明确的说明,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提醒大家要遵纪守法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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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法律法规关于不当得利的案例,手机话费误充

由于充值方自己或者代理商的过错导致充错话费,运营商并没有义务返还。如果碰到回被充值方不愿意答配合,充值方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管是谁的过错导致错充,这钱都可以要回来。”因为从法律上讲,被错充话费者本身是“不当得利”,必须返还。现实生活中,如果市民充值时输错或报错了号码,就由市民自己起诉被充值者,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是运营商或代理商操作失误,市民可以起诉运营商或代理商。
不过,为了百来十元的话费闹上法庭,估计很多市民都不愿意做这样的麻烦事。

⑹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不当得利的分类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专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条属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⑺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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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现代的社会有很多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损害他人的利益,那么我们通称这样的行为为不当得利。在我国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我们该去如何判断哪些行为是不当得利呢?也许我们对这些问题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的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文,《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现行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方法,善意受领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人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都有立法规定但由于这一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太过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困难。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衡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应返还的范围。但是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与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较高的专业素养相差甚远。法官的认识不同,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巨大的差异。
二、不当得利与相关的制度关系
不当得利与民事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它们之间是不同的。
未生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当然不成立不当得利;如果民事行为无效、被获得的利益移交本人,而是由自己占有,构成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从中得到利益,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可能从中得利,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侵权行为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
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只有两个条款,小编在上文已经为大家介绍了。但是司法对于不当得利的原则做了相关的解释。小编也为大家整理出了一些不当得利与相关的制度的关系,我们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相关的事,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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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法律对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债权都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定,不当得利不是物权,是一种债版权,当然适用诉讼权时效的规定。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它一般适用于二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⑼ 不当得利法律规定与制裁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回的人有权请求答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⑽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这种法律制度的规定追求什么价值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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