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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 2020-12-10 08:26:32

行政诉讼案件由哪种法院受理

每个法院都有行政审判庭。
管辖规定参加《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内法院管辖第一容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是哪个行政机关给你做出的处罚,你就去这个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告。

㈡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指什么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的原则是:第一,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第二,正确处理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但是不应当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第三,由于当前我国的行政法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因而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还不宜规定过宽,而应逐步扩大。

根据以上原则,行政诉讼法确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了以上各项之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㈢ 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说明了什么

造成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

1、非诉讼解决纠纷渠道不畅,只能打官司。司法因其高成本、高权威、强制力,理应是纠纷解决、权利救济的最后选择。但目前由于我国社会变迁,以往解决纠纷渠道(单位、居委会、各类团体等)不再发挥原有作用,新的渠道尚不健全,使得司法几乎成为仅有的有效纠纷解决方式,且有些案件就涉及村委会自身利益的。

2、法律维权渐入人心,法院确立公正形象 。行政审判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中的作用日益显现,行政审判的“知名度”日益提高;法院在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行政审判的整体司法环境大为改观。而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不愿告、不敢告的现象得到改善;诉讼费下调,老百姓打官司的成本下降了,行政诉讼受理费仅需几十元,人民群众不会因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因此,行政诉讼案件逐年攀升。

3、法律、政策不完善。法律、政策不健全是案件大幅攀升的原因。如行政诉讼案中土地、山林问题,其涉及到许多历史发展和管理现状,在当时承包或落实土地、山林时缺乏必要的政策文件,只是按照当时的个人意愿进行分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4、有关部门在处理权属纠纷时,没有尊重历史,没有客观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就草率地作出认定,致使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造成双方矛盾加剧。且部分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在出现一些矛盾、纠纷时,未做协调、沟通工作,致使当事人无法解决矛盾,只能走行政诉讼途径,导致矛盾尖锐,行政机关处于被动局面。

㈣ 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4)什么是行政诉讼案件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㈤ 什么叫做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机关管理的人或组织。通常情况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例如,公安局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为原告,针对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前者是指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后者是指本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管理权,但因某个法律或者法规有特别授权而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的非政权组织。例如,卫生防疫站因有《食品卫生法》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食品卫生方面的执法和处罚工作,尽管它不是行政机关,但也可以成为被告。

第三,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即不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书面决定,也可以表现为某个行为。行为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消极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即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五,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目的是界定行政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其形式除上述所列外,还包括通报、警告、取消荣誉称号、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追缴和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禁物品、对不合格产品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治理、限期拆除、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等。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限制其保持一定状态的强制手段。我国的财产强制措施包括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和拍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妇女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遣送、强制约束、强制带离现场、强制隔离治疗、扣留等。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经营自主权是经济活动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经营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权和自主使用权、对收益的自主支配权、对资产的处分权。经营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行政机关干预经营自主权通常最容易发生的情况有:把企业依法占有的资产硬性地无偿调往其他企业;妨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权的正常行使;乱下计划,非法干预企业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办事,随便派驻人员检查企业活动;禁止或强迫所管辖的企业与其他地区和部门的企业进行联合。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是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做出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颁发许可证的行政机关;申请人必须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许可;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定的其他条件,如配额限制等。主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要进行认真的审查,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才予以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主管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主管行政机关如果明确表示拒绝颁发,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拒绝也不肯定,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既是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又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对于负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来说,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条件具备时,必须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将构成行政失职。应当指出,行政机关的职责是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不同的行政机关有着不同的职责,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负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如果向不负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的行政机关请求保护而遭到拒绝,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抚恤金是公民因公致残或死亡时,发给本人或家属,用以维持本人或其家属日常生活的费用。本项所指抚恤金必须具备两个特征:

第一,抚恤金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果法律、法规未做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发给抚恤金遭到拒绝,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抚恤金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的抚恤金。对依法应该由企事业单位发给的抚恤金,企事业单位没有发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何种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加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如果非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科以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指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包括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如果行政机关不是运用行政权力,而是用请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赞助”的方式索取钱物,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财产权是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继承权等。应当指出,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如民事侵权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其他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而行政诉讼法没有做出规定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其他具体法律、法规仍然可以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做出具体规定,以不断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对于针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不涉及特定人或组织的国防、外交等方面的行为,如战争、军事演习以及同外国建交、缔结条约等。第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㈥ 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现代国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行法治的重要法律专制度。它与处理属、解决民事争议的民事诉讼和处理解决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一起并列为三大基本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在行政诉讼中,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由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由此可以看出,实质上行政诉讼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一种司法监督,是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权来督促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权的合法、正确行使,实践证明它是一种十分有效的监督方式。

㈦ 行政诉讼案件应该由什么地方的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复》第18制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19 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0 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㈧ 什么是商标案件的行政诉讼以及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某一行政行为的损害,而提起的关于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我国商标案件的行政诉讼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而进行的。 (1)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用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所有涉及到财产权的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就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讲,根据商标法及其细则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7项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b、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c、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d、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8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e、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f、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g、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3)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行的行政机关。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对商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确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而不同源于原告提起诉讼。只有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告才享有诉讼中的权利和承担诉讼中的义务。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的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复议前置,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必须先经过复议。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复议后,如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那么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拘束力的是原处罚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原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如果改变原处罚决定,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拘束力的是复议决定,这时,作出复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用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单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但并不排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可能性。由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行政机关是被告。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根据商标法规定,工商所不应该以自己名义对商标违法案件进行处理,但它可对商案件进行调查,执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派出工商所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 (5)商标评审案件不属行政诉讼案件范围。确定商标权的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根据商标法规定,是否授予商标专用权以及是否撤销一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是行政职责范围内的事,属于行政处理范畴。例如,当事人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对已注册商标有争议的,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所谓终局决定可裁定,就是当事人不能再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对之裁定或判决,至于民事赔偿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质上从事的是调解工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对于赔偿额和付款方式进行判决。 (6)商标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法律一定要准确,定性为商标侵权的案件,应当以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依据予以处理。不要适用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处理。 (7)防止超越权利处理商标案件。商标违法案件经常同其他违法案件联系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工商管理法规或者的案件中当事人,在违反商标法规的同时又违反了其他非法工商管理法规。防止超职权处理案件,主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不处理法规明确规定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二是不适用应由其他机关适用的法规。 (8)关于商标侵权的赔偿案件。当事人对工商局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不服,不应作为行政诉讼。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责令赔偿,具有明显的民事性质,赔与不赔,赔多赔少,都是侵权人之间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处于一种中间人的位置。要告诉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赔偿问题只作调处,如不服调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9)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侵权性质的认定工作,一般是由承办案件的工商局进行,认定不了的,可逐级请上一级工商局认定。但有的假冒商标,从商标标识上无法区分真假。有时质量问题可用为间接证据,引导我们注意可能存在假冒商标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某个商品是假冒的,就不能认为它是假冒商标。在认定性质时,除了从注册人那里获取直接证据外,有时若查到了假冒商品行为人,也可以直接认定。

㈨ 行政案件是什么意思

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前提是行政争议事实的存在和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起。根据对行政争议进行处理的机关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

(1) 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上述机关受理并予以解决的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的行政案件。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还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定。

(9)什么是行政诉讼案件扩展阅读

行政案件具有行政争议的全部属性。与行政争议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项程序,即由国家审判机关立案的程序。其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行政争议,向国家审判机关提出起诉,请示解决该项争议,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查,认为符合受案条件者,决定立案处理。

故此,原行政争议转化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构成,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端,它决定着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否享有诉权,国家审判机关是否取得对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权。

因此,正确认识行政案件的属性,从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争议能否立案处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

㈩ 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案件主要事实分别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违反的是刑法,主体包括公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版是民事法权律关系,主体是平等的公民或者法人
行政诉讼中是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主体一般是公民、法人与国家行政机关,通俗的讲就是“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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