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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执法改革

发布时间: 2020-12-10 08:23:15

『壹』 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城管局区别

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构,成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单纯的城管局并不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机构的设立由上级编委会批准。目前从各地实践来看,大多地区都将城管局更名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即使没有更名,也取得了省政府的批复行使相对集中原行政处罚权。

城管局:城市的管理者,简单的说是对城市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主要方面包括:城市绿化,城市卫生,城市停车管理,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城市供水供暖管理等等。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

(1)城市综合执法改革扩展阅读:

城市管理执法局,简称城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规范化称呼,其全国监督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其省、自治区级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直辖市、较大的市、县级的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基层的执法组织分别为乡、镇城市管理执法所和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街道执法所。

2017年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成立,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

参考资料:网络-综合行政执法局

『贰』 城管综合执法局由哪些部门组成

城管综合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主管部门,其职能主要是依法对城市管理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城管综合执法局组成部门

城管综合执法局一般由内设机构(机关处室)、政治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组成。以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为例,包括办公室、法制处、执法规划处、执法协调处、执法监督考核处、专业执法指导处、宣传处、装备财务处等18个部门: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

城管综合执法局的两方面职能

城管综合执法局,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是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即行政执法链条末端的执法监察,一般不含前端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权)的产物,一般包括两方面职能:

①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巡查监察职能;

②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处罚惩戒职能。

城管综合执法局的职能范畴

城管综合执法局以城市综合管理领域为切入点,是将过去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监察职能,即行政处罚惩戒与综合监督检查职能集中到一个机构,即综合执法局行使,这些职能一般覆盖以下范畴:

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开展巡查检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

综合执法不是简单多部门的联合执法(物理联合),而是将多部门交叉的执法监察权综合到一个机构(化学整合),成立专门的综合执法局。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综合执法监察的范围还在不停的扩大,强化综合监管,以减少多头执法、职能交叉、推诿扯皮、执法扰民等行政执法监察领域的突出问题,同时形成综合规划决策、到专业运行服务管理、到综合执法监察“两头收敛、激活中间”的橄榄型城市综合管理现代城市治理结构。

城管综合执法局机构的来源及其制度演变

城管综合执法局是城管执法监察制度演变的产物,是强化城市综合管理、依法管理的产物。《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探索经历了从城建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城建管理监察制度的诞生(1978—1995);第二阶段,城管监察综合执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阶段,城管综合执法监察的探索与发展(2012至2019) 。

参考资料

宋刚, 王毅, 王旭.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J]. 城市发展研究, 2018, 25(12):119-127.

本刊编辑部. 综合执法改革与大数据环境下的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动态, 2019, (9):3-5.

本刊编辑部. 以执法监察一体化推进城市法治共治精治[J]. 北京城管科技信息动态, 2019, (5):3-4.

城管简史:城市综合管理、城管监察与综合执法发展演进[EB/OL]. 城市管理与复杂性, 2018.

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官网:网页链接

『叁』 城市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有什么区别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城管吗

这个部门没有对口单位,属于把一些执法权授予一个部门,由该部门综合行使执法权,各个地方不一样,授权范围也不一样,叫法也不一样。
采纳谢谢

『肆』 城管和综合执法有区别么

所谓的执法局,就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的地方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版者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简权称执法局。官方简称是城管执法局。所以,城管局与执法局肯定是一个局。

但是不排除有的城市是城市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立存在,那就是你们是管理机关,他们是执法机关。但是实质上都是统称的“城管”,这一点毋庸置疑。

『伍』 如何统筹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为了厘清各级执法权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整合执法队伍等举措,彻底破解“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难题,贯彻政府出台《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

改革后,部门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县实行属地管理,强化行政执法职能。《意见》要求,能够直接承担执法职责或执法职能弱化、具体执法任务较少的部门,不再保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立的执法队伍予以撤销;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整合为一支队伍。

在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意见》提出,实行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要结合实际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部门进行职能和机构整合,继续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对执法职责分散、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实行一支队伍执法。此外,《意见》还提出探索县级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基层执法体系。

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意见》提出,根据执法层级和部门执法职责调整情况,精简归并部门原有执法队伍,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相应划转执法人员编制。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为此《意见》提出,建立由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改革遇到的重要问题。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

《意见》要求,设区的市要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明确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从实际出发,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模式,分阶段、有步骤、因地制宜抓好试点,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陆』 中发37号文件印发后,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哪些

理顺管理体制
(四)匡定管理职责。
(五)明确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积极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六)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央编办指导地方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和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
(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八)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各地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
(十)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到2017年年底,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养。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处级以上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鼓励高等学校设置城市管理专业或开设城市管理课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学校等开展岗位培训。
(十二)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三)制定权责清单。各地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规范执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五)改进执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强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服务入廊单位生产运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维护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严查食品无证摊贩、散发张贴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贩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贴乱画乱挂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十九)优化城市交通。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协调衔接,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加大交通需求调控力度,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高路网运行效率。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设施管理维护。整顿机动车交通秩序。加强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管理。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二十)改善人居环境。切实增加物质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平,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二十一)提高应急能力。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都要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
(二十三)构建智慧城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强化城镇重点应用工程建设。发展智慧水务,构建覆盖供水全过程、保障供水质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发展智慧管网,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网管理信息化和运行智能化。发展智能建筑,实现建筑设施设备节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
六、创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地方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2349.253,15.39, 0.66%)、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推行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促创业、带就业、助发展、促和谐。
(二十五)推进网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二十六)发挥社区作用。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
(二十七)动员公众参与。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引导志愿者与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广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扬社会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积极开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训,让新市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促进城市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将公约引导、信用约束、法律规制相结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三十)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的原则,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各省、自治区可以选择一个城市先行试点,直辖市可以全面启动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稳妥有序推进改革。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地方推进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全国城市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各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市、县政府应当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市、县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动地方党委、政府履职尽责。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柒』 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阅读提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十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向前推进。专题组通过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建议:提高立法层次;完善执法体制;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解放思想,扩大公众参与,创新执法模式。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成立了以陈冀平副主任为组长的专题组。2013年6月,专题组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的情况介绍,并与部分专家学者进行了交流,2013年7月,专题组赴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两地进行了调研,深入基层考察,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上海、南京两地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着力解决深层次矛盾,努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两地都把立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海市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并于2012年根据新的形势和问题制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在理顺体制、规范行为、提高效能、完善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南京市经过近两年时间深入细致的调研,于2012年出台《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以城市治理作为立法理念,把理顺和转变政府职能作为立法的切入点、着力点和关键点,为部门之间的职权冲突设置了科学化、法治化的解决渠道,进一步明确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涵盖的内容,规范了执法行为,构建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两地在认真开展执法人员培训的同时,注重加强制度建设,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上海市专门聘请政风监督员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并定期开展社会测评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意见建议,将评议结果作为区县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南京市先后细化了23项制度和工作规范,对执法队伍的权限、身份、责任等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市总队坚持每天督察,对各区大队、中队的执法绩效和队伍管理定期检查。
两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努力转变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杜绝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积极开展社区走访、上门沟通、零距离服务活动,与企业和居民交流,听取意见建议,认真解决大家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拍摄专题片等方式,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和认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全国各地许多城市也都有类似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各地不断地探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逐渐成熟。但从各地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目前,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分散、条目众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经常被质疑。《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对执法的规范性和程序性都有很高的要求,但缺乏保障行政执法实效性的手段,且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影响了执法效率,催生了以罚代改现象。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一是执法职责划转不规范。一些地方对如何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职权,并未经过严格论证,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有的部门往往将那些费力大、获利小的棘手管理事项,当做包袱甩给综合执法机构。二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事项过多,内容庞杂,使执法人员感到力不从心。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涵盖14类城市管理领域,涉及几百项具体事由(如北京市城管综合执法涉及300余项,上海市城管综合执法行使170项事项的处罚权),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城管的职能不断增加。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协作渠道。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依然存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情况,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空白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有些管理领域虽然采取了综合执法,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在,有些部门将行政执法权划转给综合执法机构,却未将相关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转移,使得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查处管辖权归属难以界定。二是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但其中某些执法事项不能单独处理,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如违法建筑案件的查处通常都需要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等的配合,而在日常执法中,这种请求往往被视为“麻烦”而被推诿或拒绝,影响了执法效能。
(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是公务员,但许多地方因为行政编制名额有限,都是行政与事业混编、混岗,一些地方仍然没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给队伍建设、人员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带来了许多难题。为了应对大量的执法任务,各地普遍聘请协管人员,但协管人员几乎没有经过执法培训,不具备执法资格,参与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些都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各地经验,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一)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层次。城市管理具有相当的综合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但改革十余年来,一直没有统一的立法,造成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尴尬、职权混乱,产生众多的矛盾和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北京、上海、南京、深圳、长沙等地积累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国外也有许多立法可资借鉴,因此制定国家统一规范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通过全国性的专门立法,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编制、职能、协调机制和执法手段、标准,建立执法行为的规范、责任追究制度,消除城管执法法律缺位的窘境。
(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一是明确中央有关部门作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便统一研究相关政策,推动和规范工作。二是科学界定市、区(县)、街道三级城管机构的职权,构建属地管理机制,建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网络,形成既纵横交错,又紧密联系、反应迅速的执法体系。三是合理划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具体而言,专业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不适合划转;金融、海关、国税等垂直管理部门的职责,政府部门基本的、固有的职责,法律明确规定只能由某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责不能划转。除此以外的其他城市管理职责应当划转给综合执法机构。四是建立和完善公务合作制度,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合议制度、信息与资源共享制度、联合执法制度、行政协调制度、行政协助制度、联勤联防制度等,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和职能衔接,及时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
(三)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一是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城市管理属于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职能,行使执法权力,属于政府的执行性行政机构。二是加强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并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装备和设施。三是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严格执行罚款与收缴分离的法定原则,避免以罚代改,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四)解放思想,创新机制。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建立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性群众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动员辖区内的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加强信息公开,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保障公众在城市管理中的知情权、建议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市民群众共同参与的机制。正视协管人员存在的合理性,明确其作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辅助执行力量的法律地位,并将其作为政府治理的适度社会化、社会治理中的公民自治的体现,同时坚持严格筛选、强化执法培训。二是转变执法理念,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通过服务于群众、服务于被管理对象,从而达到管理的目的,以服务促管理,以管理强服务。三是创新执法模式。逐步推行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化,尝试引入体现相对人与执法主体双方合意的柔性执法方式和工作机制,尽可能通过指导、引导、协商、教育等温和方式化解城市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从源头上更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资料来源:《人民政协报》)

『捌』 推动城市管理发展为什么需要综合执法

推动现代城市管理、实现城市精治共治法治,必须以综合执法监察制度构建为依托,构建完善橄榄型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分析了城市管理复杂性背景下的综合执法与监察演进历程和发展趋势,指出推进综合执法监察一体化是推动智慧城市管理、完善现代城市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
城市综合管理及执法监察是伴随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提速、传统计划经济、单位制的瓦解、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起来的。计划经济、单位制的瓦解逐步催生了一系列社会、市场主体,使得传统的全能政府对体制内单位控制管理模式失效,市场经济转型及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市容环境“脏、乱、差”和私搭乱建、违法建筑等社会问题愈加严重,基础设施服务不足的矛盾也较突出。城管监察的早期制度城建(市容)监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从监督检查和规范社会人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社会行为入手,进而规范各类相关主体的市场行为,强化相关单位及组织个人的城市建设管理责任履行。
城市建设发展的初期,城市从无到有,城市的规划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首要问题。随着建设的深入发展,规划建设的管理问题逐步提上日程,同时也出现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发展等城市运行中城市作业服务监管等问题。为加强城建管理,城建(市容)监察开始建立,从市容环境入手,逐步扩大到城市建设综合性管理。城市的复杂性和现代化推进了城市管理的专业化,随着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交通、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城市建设管理与执法监察机构相继成立,城市专业化发展使得城市作为复杂巨系统的综合管理问题愈加突出并被逐步认识,专业分治导致城市管理诸多乱象,如“七八个大檐帽管不了一个小草帽”、“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 。强化综合执法监察逐步成为城市管理领域的共识。特别是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推进以及奥运城市运行监测的探索和实践,城市综合运行管理逐步得到重视,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得到进一步推进。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分析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发展趋势,指出综合执法监察的执法监察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执法具有监察的意涵,监察具有执法的属性。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要强调行政处罚惩戒;监察是指通过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主体依法履责,也是广义执法的一部分。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开展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需要大力加强城市综合执法,把握执法监察二重性,以服务为导向、执法为手段、监察为路径、共治为目标,以城管综合执法监察一体化推进依法治市,促使城市治理各利益相关方依法履责,推动城市精治共治法治。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智慧城管则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对执法监察一体化的探索,是基于感知与分析、面向服务的执法监察一体化架构实践,也是综合执法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当前完善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的客观需要。要通过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并对推进综合执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召开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确定了原则、梳理了思路、指明了方面、提出了要求,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布的关于城市管理与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文件,对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城市管理中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是构建城市综合管理中规划决策、审批监管等职权与监督监察、行政处罚等职权即适度分开又相互协作的橄榄型治理结构,解决城市管理复杂性治理难题,实现依法治国、社会共治的必然要求。当前在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领域正在大力推进综合执法,积极探索执法监察一体化,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实践者在探索研究推进综合执法监察一体化,以执法为手段、监察为路径推进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的法治、共治、精治进程。

『玖』 城市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什么区别

城市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区别就是城市管理前端服务作业监管与后端执法监察的区别。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规划决策、城市运行、市政服务、环境作业保障、公用行业日常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原来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演变而来,负责城市管理相关领域的综合监督检查及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惩戒。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的执法监察人员即使通常所说的城管(城管执法监察员的简称)。
当然一些中小城市也将城市运行服务与作业保障职能和综合执法监察职能放到一个机构,叫城市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局。
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叫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简称综合执法局,是城管执法监察制度演变的产物,是强化城市综合管理、依法管理、构建现代橄榄型城市治理结构的产物。《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结合综合执法改革要求,将前端决策监管与后端执法监察适度分离的产物。最早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是将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监督检查权相对集中,从城市管理局脱离出来。后来,随着综合执法改革的深入,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开始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同时强调综合监管。城管执法监察制度的探索经历了从城建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以下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阶段,城建管理监察制度的诞生(1978—1995);第二阶段,城管监察综合执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阶段,城管综合执法监察的探索与发展(2012至2019) 。

『拾』 城管执法怎么改革

城管全称是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组织,是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法律确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背景下产生的。城管“无所不管”,多数情况下是“借法执法”,即履行职能主要是执行其他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现实中城管的着装、标识、公务用车、执法工具“五花八门”,而因其“无所不管”常常导致自身成为角色分裂的执法者。
城管执法问题突出,表现为:缺少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职权不清,与相关部门缺乏配合;执法观念滞后;在具体执法中,“治标不治本”。
城管队伍鱼龙混杂:既有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或者事业单位考试进入城管编制,并且通过了相关执法资格考试,属于具有执法权的“正规军”,又有协助正规城管工作的协管员和承担城管外包工作的“雇佣军”,还有业务多次外包后产生的或完全冒充的“伪军”。
部分城管人员在现实中的不当行为对于城管形象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社会民众对之已经形成刻板印象。一方面,大众从心理上往往将受害的小贩视为自己同一阶层的人群;另一方面,城管的“恃强凌弱”、“公权私用”的行为确实大量存在。于是民众往往从负面的角度去理解关于城管的信息。这就促成了社会对城管的刻板印象,而刻板印象一经形成就很难改变。
城管网络动词高频词数据显示,在全网和在微博,网友对城管的网络情感均以负面居多,自媒体对城管评价更差。不同地域网民对于城管的关注度存在差异,可以推断出两项结论: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东部地区城管受到网民的关注度大;大城市城管受到更大关注度。
改革建议:
一是制度变革与微调。政府出台全国统一的城管管理办法势在必行:首先,制定全国通行的专门法规,取代地方性的管理条例;其次,理顺城管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确定统一的归属部门;第三,统一“硬件”,包括城管的制服、臂章、执法工具、执法车辆的规格等。
二是媒介形象修正与改善。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与传统媒体积极沟通,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特别在面对负面新闻时不推脱,在第一时间摆出一个易于让群众接受的姿态;用诙谐幽默的方式应对网络媒体的恶搞,城管可以运用视频、音乐等多种形式“反恶搞”;利用微博建立改善形象的新窗口,如专人负责、申请认证、发布信息平民化、针对相关热点问题主动发起讨论等。
三是理念的转变与提升。包括:城管核心理念应为民服务,需要更多地突出“服务”色彩,在具体的工作中,从民众角度出发,简化各种手续的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城管部门不能外包执法权力和责任,外包的只能是城管的服务职能,城管也应该对雇佣人员的负面事件承担责任;城管需要重点化解与流动摊贩的矛盾,可以协助解决小贩就业问题、推行分区治理、定时定期举办集市等;城管还需要注重队伍建设,同时利用新兴科技帮助改善执法。
四是公共治理方向和探讨。公共治理是指将包括普通公民、治理对象、第三方机构等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纳入到城市管理主体当中,并通过相关的法案、法规对这一模式进行制度化,创造诸如政府与社区、流动商贩三者之间达成的协商与合作、多方谈判、合约信用和自治规则,从而规避城管执法目的和执法行为的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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