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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发布时间: 2020-12-10 05:03:02

卫生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是指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卫生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就是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进行执法,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以此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⑵ 如何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卫生行政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卫生法律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涉及面越来越广,工作量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现有卫生法律九部、卫生行政法规三十多部,部门规章二百多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虽然每年都组织培训,但仍有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卫生行政败诉案件时有发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建立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责权一体化;坚持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的原则,把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制定了监督所《没收物品处理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卫生监督稽查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重大行政处罚责任人集体讨论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坚持以人为本,加快人才培养
实施人才战略,培养用好人才,以专业技术和法律人才为主,培养学科带头人。根据本单位实际,建设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形成一支技术过硬、敢打硬仗的尖锐之师,坚持以人为本是关键。首先,建设一个有利于优秀执法人员脱颖而出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在监督员的选拔使用上,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竞争中实行优胜劣汰,在竞争中识别人才,通过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要不拘一格培养选拔优秀监督员,不任人唯亲,要任人唯贤,不搞论资排辈,不看年龄大小、学历高低、资力深浅,只要有能力、有水平、有办法、有贡献,就委以重用,给予应有的待遇,使优秀监督员脱颖而出。其次,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派出业务骨干和有发展潜力的监督员到上级和外省学习,必要时可出国学习考察,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按照多劳多得、以劳取酬的原则,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调动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再次,从军事化训练着手,改变过去的慵、懒、散等不良行为,从仪表、风纪、语言等方面规范执法人员,狠抓执法人员形象建设。因为我们是代表国家执法,是人民赋予的权利,必须树立良好的监督员形象。
三、加强监督员政治思想工作
从政治意义上说,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党的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卫生监督工作任务的保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在卫生监督部门有着紧迫性和重要性,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思想工作是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卫生执法人员要高度重视政治思想工作,积极主动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工作一定要与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结合起来,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工作干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的给予批评,必要时给予相应的处分。同时,卫生行政执法与政治思想工作做到“四个结合”:一是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二是思想教育与提高业务素质相结合;三是思想教育与管理队伍建设相结合;四是抓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四、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为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精神的重要举措,意义深远。《若干规定》一方面继承了以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政策原则,另一方面为适应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促进卫生综合执法、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逐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监督所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卫生监督所应纳入全额财政预算,部分卫生监督机构还属差额,没有办案经费,编制问题和房屋建设困难都很大,人均办公面积不足10平方米,与《若干规定》的要求相差甚远,不能满足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需争取在卫生体制改革中一并解决。
目前,多数卫生监督机构只有食品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没有职业健康监护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公共场所、学校、环境卫生现场检测设备;传染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现场检测设备,缺少执法取证工具和通讯设备,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没有专用交通工具,执法监督无录音笔、录音记录、存储器等,有待在卫生监督体制建设中解决。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信息网络硬件和软件建设有待改善。省卫生厅、省卫生监督所在信息化建设上做了很多努力,为市州和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装备了一些网络设备,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化建设还有很多困难,需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上级卫生监督所与县(市)区卫生监督所之间微机多数没有联网,执法监督效率不高。国家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装备了部分微机,在办公自动化建设方面想办法购置执法监督软、硬件设施,实现所内联网,建立自己的局域网。卫生监督员执法监督配备笔记本电脑,安装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文书制作软件,使卫生监督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电脑上自动生成。同时,卫生监督员将全天检查情况按时导入本单位局域网,通过自动统计程序使全所每日卫生执法监督情况迅速汇总,再通过互联网与各县(市)区的数据库相连通,使各级决策者能够通过互联网在最短时间内掌握当天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动态。
六、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对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立案、审查和报批。科室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到法制监察科进行立案,立案有登记,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报批制度》。简易程序案件,承办人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次日报法制监察科,法制监察科按行政处罚卷宗登记审核后于当日报副所长、所长签批;一般程序案件,承办人在检查次日报法制监察科立案,由法制监察科和主管副所长进行审查,报所长签批,承办人立案后2日内将处罚意见连同卷宗报法制监察科审核,法制监察科在1日内提出明确建议,报副所长、所长签批。成立以所长为组长的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小组,凡是罚款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认定事实等方面有争议或重大疑难案件,报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小组集体审核决定即报即审,承办人参加讨论汇报案情,作出审核决定后,履行报批程序。结案必须在收缴罚款后第二天报法制监察科归档。集体讨论的案件由办案科室向审核领导小组汇报,审核小组审核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依据是否准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决定是否适当;使用的文书是否符合规定,制作是否规范等内容。对集体讨论的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实行表决制度,即必须有半数以上审核小组成员参加审核,处罚决定必须经半数成员通过,审核意见方可有效。处罚案件文书制作要符合《吉林省行政执法文书卷宗制作基本要求》。对违法行为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统一管理,一案一卷,文书制作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时间、地点、当事人、违法情节清楚无误,语言规范、严谨,项目填写齐全。无行政败诉案件发生。
自觉将卫生行政执法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地促进执法人员形象作风建设。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积极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作风,行使好卫生行政执法职权,把人民赋予的权利用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执法过程中多进行换位思考,加强与被监督人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增求意见,正确处理好行政执法与处罚的关系,落实科学监督与管理的理念,真正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⑶ 有关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的例子

卫生行政执法特征包括:
1、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版卫生局)、法权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卫生监督所、防疫站等)。
2、卫生行政执法是职务性行为。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3、卫生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行政相对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卫生行政执法是法定的。即行为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卫生管理活动。
5、卫生行政执法是单方行为。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即行政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不必征求行政相对方的同意而作出行政行为。
6、卫生行政执法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确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⑷ 如何理解卫生监督与卫生行政执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意见》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是继“兽医卫生监督”和“动物防疫监督”后提出的又一新概念,如何正确理解“动物卫生监督”,给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准确定位,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以达到保障动物产品安全这一最终目的,是当前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这里,笔者就动物卫生监督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动物卫生监督与动物防疫监督的关系。动物防疫监督是指在动物防疫过程中,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进行督促、检查,促使其依法履行义务的活动。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其重点是对动物疫病的控制,而动物卫生监督虽然目前在国内还没有准确的定义,但按照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通用规则,以及《意见》的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是对动物疫病、残留、卫生质量等的控制。如果只是简单的认为动物卫生监督就是动物免疫、检疫、监督工作的结合,那么,动物卫生监督就只是停留在动物防疫监督的高度,或者说根本不需要提出动物卫生监督的概念。笔者认为,实施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已超出了原有的动物防疫监督的范围,从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疫病控制上升到安全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是高于动物防疫监督并覆盖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动物卫生监督是集动物防疫监督和兽药监管、动物产品残留监管于一体的监督工作。
2、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做好兽医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生产出安全合格的动物产品,而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动物及动物产品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二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和投入品等符合国家要求,动物产品中相关物质残留不超标。当前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只实现了其中的一方面,并不能完全确保动物产品安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只是证明该产品无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并不能证明动物在饲养过程中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等符合国家要求及动物产品残留不超标,不等于动物产品安全、质量合格。而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就是为了实现对动物疫病和产品残留的控制,最终实现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这一目标。
3、动物卫生监督的“责权”统一。《意见》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作,但如何在已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的基础上,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权”的问题,即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如何按照要求,整合执法资源,确保责权统一,是当前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在不完善法规的前提下,现有法规对动物产品的残留控制这一方面的规定,较难支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现动物产品安全这一目标。
4、及时完善法规。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乡镇兽药经营、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使用等监督执法工作均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但这一规定已造成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投入品使用等监管工作无人实施的局面,严重制约着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提高。而在广大农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基层兽医站的兽医工作者有能力开展这项执法工作却无执法权。笔者认为,作为兽医行政执法这一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执法工作应充分用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药监察机构这两支队伍的执法力量,及时完善法规,该授权的授权,该委托的委托。如果将《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中涉及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执法工作委托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那么,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基层兽医站的几十万兽医工作者将对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而全面的监管。将兽药的监管职能交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这实际上是对兽医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权进行整合,这也是符合《意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的原则,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这一思路应当与当前兽医体制改革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思路相吻合,将有力推动我国兽医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
5、做好动物产品安全控制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实施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独立、公正的监管,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相对集中行使兽医工作的行政执法权,既是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保证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需要,更是当前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如将涉及动物产品安全的执法工作交由多部门实施,将不利于工作的“责权”统一,难以对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不利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兽医执法体系,下一步官方兽医的职能职责也将难以理顺。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等均对我们的兽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已明确了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撑三条线,其中,行政管理、技术支撑层面已无多大争议,但在监督执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落实。笔者认为,目前要敢于打破原有框架,建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明确责任,完善法规,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动物产品安全的规定真正落实在生产第一线,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切实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⑸ 卫生行政执法的含义有哪些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特定的对象或事件进行卫生事业管理、适用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卫生行政执法特征有:1、主体的特定性;2、行为的职务性;3、对象的特定性;4、依据的法定性;5、意思表示的单方性;

⑹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
国家基本药物专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属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

⑺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
(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系统。各执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区别,自成一体。彼此之间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相互取代。任何行政执法都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程度的越权都会导致该行为无效。实践中也有一些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互有交叉,但这种现象往往是一种机制转换过程中的暂时现象,或者说是一种有待于改革的现象。职责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往往会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妨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有交叉的职责范围内,相关的执法主体也必须确定主次,分清责任,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
(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以上四项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组织作为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项条件。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委托执法的形式。应当认为,委托执法只是一种职务活动,是行政执法主体自身作出的活动。委托的执法权必须是委托机关本身固有的权力,其他机关的执法权不能予以委托,委托机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由被委托组织承担。通过委托,被委托组织虽然获得了一定行政执法权,但却是代表委托机关来行使的。由于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身又不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因此,它不能行使行政执法主体的某些特定权利。被委托组织执法权的行使要受到委托机关的某些限制,委托机关因要承担被委托机关的执法责任,故而有权对被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主要权利

(1)职务身份保障权。职务身份保障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经有关国家机关选举或任命担任某一职务后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一经合法选任后,非经选任机关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罢免、撤消其职务。
(2)履行职务权。行政执法人员经合法任命,获得一定的职务后,就享有该职务所附带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使相应的职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能任意剥夺。履行职务权主要包括:①调查权。即为履行职务而询问相对人或其他人员以及查询、调阅有关材料和资料的权力。②取证权。即要求有关人员提供证言、证据并予以查实的权力。③决定权或执行决定权。即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作出某种决定或根据本机关的决定将其付诸实施的权力。
(3)经济保障权。即行政执法人员所享有的依法保障其工资、退休金、抚恤金等经济利益的权利。工资、退休金等都是国家依法提供给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利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增减或取消。如果因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犯罪而必须予以减少或撤消其享有的经济利益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
(4)申诉权。行政执法人员如遭不公正处理或诬陷、打击报复时,有权依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
主要义务
(1)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从事执法活动,这是由其隶属行政执法机关所决定的。但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从事执法活动,决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就会影响其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服从命令的义务。行政执法人员隶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服从行政首长或在行政首长主持下由领导集体作出的决定或命令。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是行政执法机关遵循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3)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4)遵守社会公德和执行纪律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最主要的是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受贿、不收礼,保持公正廉洁的执法作风,其次是要尊重相对人的人格,不施侮辱之言行,不耍特权,不张扬相对人的隐私,做到文明执法。此外,还要严格执行本机关的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有事请假,不做本机关禁止行为,等等。

⑻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什么

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地级行政区是卫生局;省级是卫生厅;全国是卫生部

⑼ 卫生监督是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吗

当然是。卫生局有个隶属单位叫卫生监督所,他代替卫生局履行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顺加一句,本人就是卫生监督所的一名卫生执法人员。

⑽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

你好,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
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
一类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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