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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2-10 01:13:06

⑴ 环保局行政处罚

2假如复说车间有一定改造了(有制可能噪音有所降低)
——说明环保局处罚是有效果的,该单位进行了一定的改造。
1当事人如果数天后再继续做冲床加工
——你可以看看该单位做的改造措施是否经过环保局验收,是否允许其重新投入生产。
3当事人最近老来我家恐吓闹事
——向公安机关报案,环保局管不了这个事儿

⑵ 环保局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是环保部门的职权范围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是环保部门的职权范围。

《环保法》: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环保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扩展阅读:

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决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决定程序的共同原则。这些原则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中都必须遵循,具体包括:

1.只有查明事实后,才能给予处罚。

2.行政主体负有告知义务。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的过程。

简易程序的设置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在环境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环境行政违法事实存在;二是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当充分。

二是有法定依据。一是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二是适用简易程序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罚款限额等。

三是罚款数额较小或者是警告处罚。小额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⑶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责任】调查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十二条【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
第三十五条【监测报告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监测机构的全称;
(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
(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证据的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九条【登记保存措施与解除】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的,决定查封、暂扣;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四十条【依法实施查封暂扣】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查封暂扣实施要求】 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者变卖。
第四十二条【查封暂扣解除】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
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一)当事人拒不到场的;
(二)无法找到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四)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
(五)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案件移送审查】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的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四十七条【补充或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第四十八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辩的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处罚听证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重大案件集体审议】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第五十三条【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介绍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内利益和社会秩序,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经2009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实施主体与管辖、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行、结案和归档、监督、附则8章82条,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⑸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独立的简化的行政处罚程序。

⑹ 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装订顺序

当场行政处罚程序文书组合顺序 目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罚款收据报查联(蓝联)调查取证相关材料 (按时间先后排)二、案卷的编目与装订(一)卷内文件编号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确定之后,要用阿拉伯数字编写文件纸张的顺序号码,以固定文件的顺序并方便文件的检索。号码的编制要细致、准确,避免漏号、重号。 1、编号方法卷内文件,除空白纸外,凡载有文字、图表的正、反面均一页编一个号。编号可用号码机或钢笔。 2、编号位置案卷左侧装订的,卷内页码编在文件的右上角;案卷右侧装订的,则编在文件左上角。照片、图表等,正面难于编号的,编在背面左上角。(二)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1、顺序号即卷内文件的序号。以文件为单位,一份文件编一个号。 2、题名即文件的标题,是卷内文件目录主要部分。 3、页号即卷内文件所在之页的编号,填写每份文件的起始页号。如第一份文件有10份,填写“1”;第二份文件就填写“11”。(三)填写卷内备考表卷内备考表是供立卷人在立卷时填写认为该卷有需要加以说明与解释的情况,其项目包括:本卷情况说明(如卷内文件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是否有重要价值或特别意义的文件等);立卷人;立卷时间(由立卷人填写);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装订案卷的步骤如下: 1、拆除金属物许多文件上有订书钉、回形针等金属物,经过一定时间容易生锈而腐蚀文件。在案卷装订之前,要将金属物全部拆除干净。拆除时注意不要损坏文件。 2、修补裱糊对破损、不合规格的文件要进行修补和裱糊。对那些无装订位置、装订线上有字迹而不便装订的文件材料,应用无字的白纸条粘贴加边。对卷内常出现的小签条、便条等,可粘贴在A4的白纸上。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应进行一定的修裱工作。 3、复印对用非钢笔(或水笔)书写或经复写的材料,需另复印一份存档。其中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 4、取齐装订案卷装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档案不受损坏,便于保管和利用。装订要整齐、牢固、不影响阅读。装订时,全卷文件要折叠取齐,而后采用三眼一线的方法装订。案卷的装订应用腊线为好,结头打在文件的底部卷皮上。要扎得结实,不压住字迹,不倒页、掉页,不损坏文件。(五)填写案卷封面案卷封面要用钢笔或水笔正楷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庄重、醒目。案卷封面的项目包括卷宗号:( )卫( )案( )年( )号 案由:查处的具体案件的原由,即当事人被查处的具体违 法行为。案件承办机关: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厦门市卫生局)。被处罚单位(人):被处罚对象的全称承办人员:两个以上案件承办人收案日期:案件受理时间、立案日期、上诉日期、结案日期、归档日期、 保存期限、档案分类(默认)(四)装订案卷根据《厦门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业务科室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结案的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案卷进行整理、装订后,送交卫生监督稽查科;简易程序案卷于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要求,送交卫生监督稽查科。行政处罚案件的卷宗由卫生监督稽查科统一保管。

⑺ 环保违法行政拘留实施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环保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专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属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十五条【纠正、撤销或变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应当督促其纠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过行政复议,发现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⑻ 如何规范环保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一、不尽规范的环保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弊端、、奴.- 随着《行政诉讼法》、专《行政复议条属例》、《行政处罚法》等一些约束行政执法部门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环保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执法上准确,其程序也要正确,而且体现环保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应当适用和规范。这些看似简单而实际是关键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明确的规范,因而,导至环保行政处罚不尽规范,影响了环保执法力度,产生了种种弊端。 其一、环保行政处罚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令被处罚者不服,处罚难以到位。 其二、环保行政处罚文书填写混乱,层次不清,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力度,达不到处罚的目的。 其三、环保案件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技术性,而其时效性更为显著,但如把握不住,时过境迁,难以执行。 其四、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不全,法律条文适用不当,环保部门内部以行政执法手段解决不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文书不全,影响了环保执法力度,达不到处罚的目的。 二、巫待规范的环保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文书程序?对处罚者需下达哪些法律文书2须填写哪些案卷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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