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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与分离

发布时间: 2020-12-09 22:36:49

『壹』 结合职责分离,授权审批,内部凭证记录等核查相关制度是否有

第一讲 货币资金的主要控制制度
一、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制度
货币资金的授权批准制度要求:
1.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2.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3.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二)货币资金的岗位分工制度
岗位分工的前提是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制度设计的宗旨是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既包括企业财会部门内部的出纳岗位与会计岗位的分工,也包括与货币资金运行有关的业务岗位分工和货币资金审批的领导岗位分工等。因此,货币资金的岗位分工制度是溶于企业各级领导的岗位分工、各业务部门的岗位分工、各管理职能部门的岗位分工和财会部门内部的出纳岗位与会计岗位分工等一系列岗位责任制度中的。货币资金的岗位分工制度要求建立出纳人员、审批的领导、专用印章保管人员、会计人员、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及货币资金清查人员的责任制度。
在这一系列岗位责任制度中,涉及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应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由被授权批准的专职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不允许其他人员接触。其目的是保证责任到人,使货币资金收付、保管的权责清晰,防止由越权、串岗等行为的发生而引发的一种责任多人承担,而谁也有理由不承担的现象,让出纳人员切实承担起货币资金安全的责任。
2.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和保管。
由出纳的岗位责任所决定,出纳人员在收付货币资金的同时,应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如果有授权还可同时编制记账凭证,这是为便于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由总分类账控制日记账和明细账的功能所决定,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和保管。否则,出纳人员工作中发生的错误、舞弊就无法被及时发现,总账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控制作用。
3.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
一般而言,每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发生,一方面使货币资金发生增、减(借、贷)变动,另一方面会使相对应的非货币资金账户发生相应金额的反方向(贷、借)变动。这正是复式记账法中账户对应关系的内涵。利用复式记账法中的这种账户对应关系可以清楚地看出货币资金的来龙去脉,可以从非货币资金账户的一个侧面监督货币资金的收付是否正确,如果出纳人员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就失去了这种监督,就有可能掩盖出纳人员的舞弊行为。
4.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
出纳人员是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执行者,其执行依据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据(原始凭证)和有被授权的领导批准。这是对货币资金收支实施的两项监督,如果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合一,自然就失去了一项监督,就会给舞弊创造条件。
5.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不得由一人兼管。
控制货币资金支出的每一个专用印章代表着一道控制程序,再加上业务经手、各级被授权领导的批准、出纳的审核职责等,这多重控制构成了货币资金的监管防线。如果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付的专用印章由一人兼管(往往是出纳人员),有几道防线就会形同虚设。设想一下,如果出纳人员同时兼管几枚印章,一定会方便货币资金的支付,可谓是“一站式”服务。但同时意味着出纳员是这个世界上最有钱的人,因为他想拿走多少钱,只有企业有,他又想拿,那就是举手之劳了。
6.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相分离。
按设计岗位职责的一般规定,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稽核人员负责会计、出纳业务的稽核,档案保管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这是三个典型的不相容职务。如果三者不相分离,那么出纳人员的舞弊就不能在稽核中发现,如果被怀疑有作弊行为,他最后的一招就是篡改、销毁原始记录。从这个角度看,稽核岗位和会计档案保管岗位是对出纳岗位的制约与监督。7.出纳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盘点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对账的人员相分离。
出纳人员就是货币资金的保管员,他和仓库保管员有什么区别?如果一定要说彼此有什么不同,那就是一个管钱一个管物。那么财产清查中仓库保管员能够自己盘点吗?现金的清查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与此有什么不同?所以,一定要有专门的清查盘点人员负责对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银行存款乃至其他货币资金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清查盘点。
二、货币资金收入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收入的控制程序
企业的货币资金收入主要两种情形:一种是来源于当期的营业收入和收回以前各期的应收款项;另一种是不经常发生的货币资金收入,如:借款、发行债券、收回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一般而言,因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出售原材料等营业收入是货币资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业务运行也最为复杂。对这些营业收入,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货币资金收入控制程序,以便于各职能部分相互协调,共同遵守。一般企业货币资金收入的控制程序如图5-1所示。
对于营业收入以外的货币资金收入,如对借款、发行债券、收回对外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取租金、押金、赔款等,也同样应建立严格的控制程序,保证收入的货币资金安全、完整。

『贰』 审贷分离 分级审批

刘经理是负责来信贷的客自户经理,另外这家支行行长是马行长。张行长是专门负责信贷的总行行长。小王今天去银行贷款。负责给他的贷款的是刘经理,而审贷款的是马行长,马行长审批完还要交张行长审批。完了刘经理才能放给小王。
这就是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防止道德风险和坏账的发生。

『叁』 执行与监督分离的原则的执行与监督分离的改革

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促使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得到不断提高。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积极推进部门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对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意义重大,也是在当前大部制探索过程中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可行模式。 1.决策、执行、监督适当分开的原则;
2.体制、机制创新的原则;
3.不增加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的原则;
4.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 (一)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是将政府工作部门业务处室的行政审批职能予以剥离,全部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确因场地等客观原因,暂无法进入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经政府批准后,以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形式在指定地点集中办理。剥离后政府工作部门业务处室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责和服务功能,主要工作是制定规划、调查研究、拟定政策、监督检查,切实将政府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从根本上解决“前收后审”、“前店后厂”的问题。
(二)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工作部门要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按照“大厅以外无审批”的原则,将部门各处室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交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部门公务员组成。政府工作部门要向行政审批办公室充分授权,保证其以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独立行使行政审批权。机构编制部门要明确行政审批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并组织实施,同时调整、整合部门内部职能,其他处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
(三)纳入行政审批办公室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以外,一律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原使用的所有行政审批用章同时废止。
(四)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改革原则,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批。推行首问负责制、首办负责制和领办制、督办制、超时默许制等制度,减少环节、优化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即办件比例。
(五)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要通过建立廉政警示制度、审批人员交叉制约制度、回访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岗位轮换制度等长效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内部监督。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将通过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已受理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并采取向服务对象发放调查问卷和评议卡、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实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察部门要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监察,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政务不公开、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 (一)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要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建立协调配合的组织领导体系,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改革工作。
(二)改革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将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惩防体系的重要举措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三)各部门要选配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业务骨干到行政审批办公室从事行政审批工作。同时,要有计划地加强行政审批岗位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使行政服务中心真正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载体、便民服务的平台、锻炼干部的基地,成为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的窗口。
(四)监察部门要积极建立行政审批结果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业务机构、专家、社会组织及社会监督员“四位一体”的评价监督作用,并不断在实践中研究探索科学严谨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和评价办法,确保行政审批的公平公正。 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就是要强力推动市政府各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入中心办理,特别是要推动政府部门有关业务处室整建制进中心,截断“两头办”的后路,将项目进中心进一步向权力进中心推进,将政府行政审批纳入统一规范的框架内,实现“阳光”下操作,为审批的规范、高效搭建一个重要的监管平台。以此来有效解决体外循环、两头受理、“前店后厂”等问题。
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主要特点为:
一是,在行政审批职能配置方面,立足高效,相对集中。
二是,在行政审批主体设置方面,独立设置,权责明晰。
三是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方面,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四是在纪检监察方面,内外监督,加大力度。 一是各部门内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组建行政审批办公室,将行政审批权集中在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行使,明确权责,进一步强化了服务意识,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减少了部门内互相扯皮、“前店后厂”等现象,提高了市政府行政审批行为效率。
二是统一启用行政审批用章,完善行政审批各环节相应制度,有利于行政审批主体规范化建设。
三是有利于决策、执行和监督适度分离,特别是有利于行政监察和行政审批内部监督,便于统一监管。

『肆』 审计准则规定,合同谈判的人员与合同订立的人员要分离,请问如何理解

1 教材中有个观点,就是尽可能将不同的职能分配给不同的部门或者人员以形成相互牵制。但又说了 是适当的职责分离,而不是100%的分离。如果内部控制的的收益远远大于内部控制的成本或者不实施内部控制的损失,那么就要职责分离了。当然了,审计准则还提到小型被审计单位的情形。

2 考试就是考试,中国的考试是远远脱离于实际工作的,教材的理论根本起不到指导实践的作用而只能起到指导考试的作用,所以不要与实际工作联系起来,脑袋里学到相应的地方只要有个幻想的模拟环境能弄懂是怎么回事就行了。至于实践工作如何处理待到9月31再讨论(郭守杰语)

3 谈判与订立合同是 财政部内部控制指引要求的。

三、销售与收款控制

(一)概述

为了加强对单位销售与收款的内容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销售与收款内容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岗位分工控制

1、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 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1) 销售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2) 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3) 财会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3、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单位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 。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

4、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三)授权批准控制

1、 单位应当对销售与收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2、 审批人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 对于超过单位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单位应当进行集体决策,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4、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

(四)销售和发货控制

1、 单位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确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2、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等并予以执行。

3、 单位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

4、 单位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对符合赊销条件的客户,应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赊销业务;超出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5、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1) 销售谈判。单位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销售谈判的全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2) 合同订立。单位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3) 合同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4) 组织销售。单位销售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5) 组织发货。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批,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6、 销货退回。单位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

(1) 单位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

(2) 销售退回的货物应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

(3) 财会部门应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

7、 单位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销售台帐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

(五)收款控制

1、 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理》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

2、 单位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帐,不得擅自坐支现金。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3、 单位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4、 单位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帐,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单位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美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5、 单位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有关决策机构,由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单位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

6、 单位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7、 单位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单位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单位应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监控制度。

8、 单位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六) 监督检查

单位应当建立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 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 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 销售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4. 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帐,应入帐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5. 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以上引用东奥会计在线王铮的回答,侵权必删

『伍』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 经办人员 财务保管人员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为什么

错的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和制约。
不能少了应当明确这一句

『陆』 财务部主任和采购部的审批主管为什么应当分离

很简单,公司来说抄,采购是买东西的,财务是负责给钱的,如果买东西的部门拿钱不受监督,那么这公司会处于一个不能管理的地步,同样的,公司的钱除了买材料,还要有各种各样的支出,包括工资等,如果钱都让采购拿去用完了,其他部门还有钱用么?所以,采购只是负责一个部门,但不能不受到财务的监管,因此不能同一个人去做。财务部其他人员和采购部的其他人员也不能一概而论说要分离,只是工作上,业余时间大家都可以彼此关心,只要不违反原则就可以了。

『柒』 授权审批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稽查检查属于不相容岗位分离吗

属于
授权审批和会计记录要分离,否则是自批自办,无法形成监督;
会计记录与稽查检查要分离,否则就是自做自查,也无法形成监督。

『捌』 为什么固定资产申请采购的审批人员与需求者的职务相分离

如果职务不分离的话,岂不是需求者想买就买吗,而且即使公司不需要的东西也可以买吗,就是说中间缺少必要的监控,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存在严重的与供应商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

『玖』 体育赛事审批权取消后,职业联赛该如何实现管办分离

审批权,职业联赛都如何实现管办分离?这个就是体育总局的事情了,因为有他们的领导

『拾』 记账人员吾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业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制约

正确,就是有个别字句有误,法律条文原话是:“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专审批人员、经办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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