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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书

发布时间: 2020-12-09 22:09:32

Ⅰ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说的很清楚了啊,“符合国家公务员资格条件的工作人员”,这个最低要求是正式在编人员,要么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要么是行政执法组织(一般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在编制人员,其他人员是不可以的,除非有的单位组织不严密,非在编人员或有可能进入这一序列。

Ⅱ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是: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和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3、符合所在单位执法工作需要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证件管理总量控制标准;

4、年满18周岁(其中路政执法人员需年满20周岁,路政一线执法人员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6、经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合格;

7、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Ⅲ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是否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是需要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执法证书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经县人民政府备案公示的国务院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取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并检举。

Ⅳ 申办行政执法员证件需哪些证明材料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审核本部门申领人资格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审核本部门申领人资格后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
(三)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审定本部门申领人资格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
(四)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逐级审核、复核、审定申领人资格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批。

Ⅳ 各省行政执法证件与部委下发的执法证件有何不同

哪个部门下发的行政执法证,由哪个部门负责考试,审核

Ⅵ 执法文书和执法证书有何区别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体问题所制作、发布的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过程和每个环节内容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文书概念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Ⅶ 如何合法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

审批机关:省交通厅

审批对象:交通系统行政执法人员

审批条件:
1、直接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2、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审批依据: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16号部令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0月16日经第1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国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水路运政、航道行政、船舶检验、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监督、交通卫生监督、交通通信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行政管理机构是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第五条 发证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颁发交通行政执行证件:
(一)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县级或地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上述有关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直属的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并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从事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应当将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由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颁发《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所属的管理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水上安全监督人员除外)登记造册,分别报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负责审批、颁发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证件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对经批准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将其有关信息输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及时打印、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保管,随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佩)戴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按证件颁发渠道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核属实,予以注销,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第十六条 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件。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持证人上年度以下情况进行审验:
(一)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结果;
(二)持证人参加岗位培训的情况;
(三)持证人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持证人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
(五)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根据年度审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符合年度审验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在证件的年度审验栏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上贴示当年的年度审验专用标志,允许持证人继续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没有达到年度审验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审验。没有通过年度审验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三)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发证机关应当将年度审验的有关信息输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备查。
第二十条 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的使用和维护,定期向交通部传输或报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有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可根据本规定统一制定全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的样式、编号和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颁发的各种名称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一律停止使用

Ⅷ 什么情况下行政执法证件会被暂扣或吊销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
(三)涂改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
(四)其他应当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前款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收缴其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因违法执法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八)违反行政执法禁令,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报备案。

Ⅸ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是: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内法;

2、各级容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和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3、符合所在单位执法工作需要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证件管理总量控制标准;

4、年满18周岁(其中路政执法人员需年满20周岁,路政一线执法人员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6、经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合格;

7、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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