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
A. 行政法人的特质
(1).其所执行的公共任务是国家有义务确保其实行的。
(2).其业务执行有专业化需求或要强化成本效益和经营绩效。
(3).其所执行的任务不适合用传统的行政机关或民间组织处理。
(4).涉及公权力行使程度较低。
B. 什么是独立行政法人化
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化是近年为了适应日本行政改革而提出的一项新制度,主要内容为将原本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机构转变为独立的法人,减轻国家的负担,增加这些机构的独立自主性。该制度主要实行的领域是国立大学、科研机构等等原本属于国家机构的机构。日本大学原本是部下属的执行特别任务的行政机关,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自主性较弱。在成为独立行政法人后,国立大学就从国家办学变成法人办学,国家对大学没有直接管辖权力,大学具有完全的自主权。
C. 行政单位有没有法人
事业单位有法人,机关单位只有第一责任人,法人主体是国家。
省体育局的第一责任人,就是一把手肯定是该体育局书记,但因为属于一级政府,他并不是法人。
D. 什么是公务法人
1、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设立的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所谓公法人就是“根据公法规定而成立的法人,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具体而言,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成立的,由某些物及人组成的,以持续方式达成特定目的的组织体。如:学校、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等。
2、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其主要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
3、公务法人享有一定公共权力,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及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既存在着私法关系即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又存在着公法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那么,假设所涉及的是公共争议,那便以行政诉讼方式为主;反之,则便以民事诉讼之途径来救济。
“公务法人”概念的引入,丰富了行政主体理论,还方便了行政诉讼,同时促进了行政体制改革。经验证明,行政权本身具有高度聚合的特征,故出自防范其过渡集中于同一行政主体而导致“压制性权力结果”出现的考虑,同时也基于监督,制约需要,往往对之加以适度分散,而行政权的分散表现为行政分权、公务分权。“公务法人”反映了现代行政权在专属主体的变化,现代行政的行使权主体呈现多样化而非专属于行政机关。而中国行政权就是过于集中,“公务法人”的引入将进一步推进行政分权,促进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
E. 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和财团法人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人为公法人的一种,乃新公共管理风潮下的产物。日本称之为「独立行政法人」( 独立行政法人,どくりつぎょうせいほうじん)。
为因应公共事务的庞大与复杂性,原本由政府组织负责的公共事务,经执行后,被普遍认为不适合再以政府组织继续运作,而牵涉的公共层面,又不适合以财团的形式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设置。
与财团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资金来源是国家的预算,并且不再以国家考试的方式进用人员,杜绝公务人员缺乏创新、只求无过的心态,组织采合议制,设有董事会与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让领导与执行专业化,也保障专业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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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公务法人与行政法人与公法人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1、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设立的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所谓公法人就是“根据公法规定而成立的法人,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具体而言,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成立的,由某些物及人组成的,以持续方式达成特定目的的组织体。如:学校、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等。
2、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其主要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
3、公务法人享有一定公共权力,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及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既存在着私法关系即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又存在着公法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那么,假设所涉及的是公共争议,那便以行政诉讼方式为主;反之,则便以民事诉讼之途径来救济。
“公务法人”概念的引入,丰富了行政主体理论,还方便了行政诉讼,同时促进了行政体制改革。经验证明,行政权本身具有高度聚合的特征,故出自防范其过渡集中于同一行政主体而导致“压制性权力结果”出现的考虑,同时也基于监督,制约需要,往往对之加以适度分散,而行政权的分散表现为行政分权、公务分权。“公务法人”反映了现代行政权在专属主体的变化,现代行政的行使权主体呈现多样化而非专属于行政机关。而中国行政权就是过于集中,“公务法人”的引入将进一步推进行政分权,促进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
G. 行政法人的反对力量
状况目前台湾有仅有 国立中正文化中心成为行政法人组织。原先国家教育研究院亦有改组成为行政法人的计划,但遭立法院否决,终至2008年6月19日,由“教育部”宣布先以公务机关进行与既有教育部底下所管辖的相关单位整并工作之后,后续再朝成立基金、法人的方向发展,行政法人法于2011年4月27日制定实施。
根据2011年“行政院”组织改造网资料,未来将可能改制的有“国家运动训练中心”、台湾电影文化中心、“国家表演艺术院”(现国立中正文化中心)、“国家灾害防救科技中心”和中山科学研究院等组织。 撒彻尔夫人在1979年开始组阁后,面对经济不景气及赤字预算升高,所进行一连串重大经济及政府组织改革,在作法上即非常有弹性,在组织改造方面,变革幅度也相对很大。柴契尔政府之改革目标是将过去政府大小通包之治理模式,转变为尽量由民间承揽,策略上采取民营化及组织精简之作法,希望提高行政效率与服务品质,建立企业政府。其保守党政府在作法上是先推动国营事业民营化,大幅减少文官总数,接着政府效率小组在1988年之“续阶计划”推动下,将部份原先由中央主管部会负责之业务改由另外崭新之组织型态政署执行,在组织编制、人员进用及预算运用上,拥有更大自主,而政署制度于焉开始。
H. 国家行政机关属于特别法人吗
机关法人属于。
I. 行政单位是否办理法人登记证
一、我国《来民法通则》第源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民法通则》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只是因为他们不具有盈利性特征,所以不是“企业法人”。行政单位自批准之日起,即具备行政法人资格,无需进行任何登记
J. 日语中,独立行政法人是什么意思啊
行政法人为公法人的一种,乃新公共管理风潮下的产物。日本称之为「独立行政法人」( 独立行政法人,どくりつぎょうせいほうじん)。
为因应公共事务的庞大与复杂性,原本由政府组织负责的公共事务,经执行后,被普遍认为不适合再以政府组织继续运作,而牵涉的公共层面,又不适合以财团的形式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设置。
与财团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资金来源是国家的预算,并且不再以国家考试的方式进用人员,杜绝公务人员缺乏创新、只求无过的心态,组织采合议制,设有董事会与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让领导与执行专业化,也保障专业人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