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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新闻

发布时间: 2020-12-09 17:36:46

Ⅰ 公务员报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大队和文化广播新闻局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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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一起比也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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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求公安局消防安全、治安执法培训的新闻报道和相关法律条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Ⅲ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的事件反思

安徽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充分暴露了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的信用缺失,其教训是惨重的。笔者认为,我们应从阜劣质婴儿奶粉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刻反思,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反思之一:“执政为民”问责政府不能失察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的发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监察部迅速对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查处。其中,追究了阜阳市政府对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负有严重失察、督查不到位的责任。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是一句口号,责任重于泰山,谁失察谁就要付出辞职记过的代价。对这一事件的严肃处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执政为民,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决心。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从自破行政壁垒、地方保护着手,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府公信公责制度,从机制上铲除假冒伪劣商品的土壤。反思之二:“依法行政”问责工商不能失职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部,阜阳市工商局作为流通领域的执法主体,对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负有严重失查的责任。这说明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队伍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在大是大非面前还要经得住考验。当前,工商部门应从解决“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入手,一方面要加强教育,提高队伍的责任意识、整体素质、执法水平,使全体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到群众利益无小事,认识到消费维权的工作任重道远;另一方面,要从解决“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两个问题着手,建立良好的责任机制;再一方面,就是要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完善制度,严格实施食品准入,深入推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严格食品退出机制,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或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要采取果断措施清出市场,加大监管力度,做好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反思之三:“执法为民”问责质监不能失位据报道,2003年4月前,大量营养含量低下的劣质婴儿奶粉通过郑州、合肥、蚌埠和阜阳批发市场流入阜阳农村销售点。这些劣质婴儿奶粉是怎样出厂进入市场的,卫生、质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阜阳市卫生局作为《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对劣质婴儿奶粉事件负有严重失察、食品安全监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对其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无可非议。但质监部门责不可御。据新闻调查,浙江温州劣质奶粉的生产基地,生存活跃了那么多年,质监部门作为食品生产领域的执法主体,究竟在干什么?如果说,假冒伪劣商品在少数地方猖獗的话,其源头没有堵住,质监部门不能不作深刻的反思。正视问题、面对现实,质监部门应集中精力和执法力量管住生产领域,采取铁的手段和措施把假冒伪劣产品堵在厂门之内。反思之四:“弱势群体”问责自己不能无赖阜阳劣质婴儿奶粉事件,夺去了12位婴儿无辜的生命。惨痛的教训,让人们冷静思考,因为我是农民、我是下岗工人,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生存难以维持,要养育后代只能“量力而行”。只要价廉物美,能够承受。但是,真没想到,作为阜阳地区老百姓却付出了子散的惨痛代价。政府失信、企业失信叫人痛心疾首。真心直问:俺老百姓信赖政府、信赖政府的执法部门、信赖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第一。但诚信却一再失缺,让老百姓痛心疾首。“弱势群体”谁来保护,有信赖却无依赖,实在无赖。无论政府、无论政府的执法部门、无论企业或个人,不能因“铜臭污染了心灵”、不能因交叉执法放弃了对老百姓的承诺,不能为自己一点私利而丧失民心。老百姓需要呵护,老百姓信赖政府天经地理。在无赖中,老百姓真诚希望政府不要重视一面而忽视了另一方面。政府各职能部门不要以已利益或工作失误而忘记了自己的使命和责任,企业界不能因利而忘义。弱势群体呼唤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强农村市场和弱势群体消费市场的监督管理,让假冒伪劣商品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得到有效的扼制。

Ⅳ 长春市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王伟调人交通局副局长详细新闻

王伟到交通局之前任职为长春市公安局机动治安支队长,69年生人。

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主要事迹怎么写

写出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的主要实际内容。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5)行政执法的新闻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相关要求规定:

1、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2、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3、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Ⅵ 行政执法可以不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吗

没那么大的权力!

Ⅶ 依法行政热点新闻最新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我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韧劲,全力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法治政府的样本意义进一步凸显。

稳定、公平、可预期法治环境,带来深切获得感

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全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行政裁量权和政府服务行为的省级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搭建起了“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的顶层构架,制度的篱笆越织越密,成为享誉全国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湖南样本”。

今年2月1日,省政府公布实施省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涉及省政府46个工作部门的行政权力3700多项、主要职责600多项,外商投资禁止和限制类项目90多项,共取消、下放30多项省政府核准的投资审批事项,有的边界交叉职权,责任规定细化到了某单位的具体处室,在厘清政府与市场、部门和层级之间的权责边界上实现新突破,加大了政府自身限权力度。

“三清单一目录”公布后,不少网民评价:覆盖面广,几乎囊括了政府全部工作部门;职责分解详细、边界责任划分准确清晰,监督责任和公共服务责任一目了然,法治政府建设稳定、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值得期待。

中联重科每年有上千次减免税业务要办理,过去进一批货就得到海关办一次业务,繁琐耗时,长沙海关根据“三清单一目录”,对重装项目实行年度总担保制度,企业一年只用去两次就可以全部搞定。3月23日,正在长沙海关办理业务的中联重科工作人员高兴地对记者说:“制度红利让我们有了深切的获得感。”

以公开倒逼规范

向行政执法顽疾开刀

日前,省交通厅与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等5个厅直行业管理局,签订了2015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状,以执法责任制和责任倒查制,进一步规范交通系统行政执法行为。

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作为不严格不规范、不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执法的“多难区”、行政机关腐败的“高发区”,也是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重灾区”。我省法治政府建设中,突出问题导向,向行政执法中的顽疾开刀,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全省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普遍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为中,严格按照程序、法律规定行事。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长沙县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点,探索把地域从城区扩大到全县范围,将25个部门的2000多项行政处罚权集中到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

目前, 全省13个设区的市、123个县市区(含洪江区),全面完成了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142个无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停止了执法活动,163个行政执法单位完善了委托执法,省工商局等12个省直部门还在互联网上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省4000多个单位制订并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2000余个。以公开倒逼规范,初步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罚”等问题明显减少。

“关键少数”起关键作用 “指挥棒”树起法治权威

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承办部门,近年来,省政府法制办坚持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一盘棋,以推动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充分发挥在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

2014年初,省政府法制办进一步完善了对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湘单位和各市州政府的依法行政考核方案。一是把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和我省“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的有关规定指标化、具体化,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特别是在基层的落实。二是改变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一锅煮”情况,首次按照单位职能和权限,针对重点工作、难点工作和薄弱环节,将省直单位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根据不同类别分别设置依法行政考核项目和指标,使考核“指挥棒”更加科学、具有针对性。三是严格考核。分组对各市州和16个省直、中央驻湘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集中进行抽查核实,综合评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中依法行政分值。同时,建立起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巡查通报制度。

“指挥棒”树起法治权威,“关键少数”起到关键作用,在政府科学决策、职能转变、政务公开、规范执法等方面开拓新境界。现在,全省三级政府常务会议会前集体学法普遍推开,领导干部尊法尚法学法、信法守法用法,将法治政府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Ⅷ 对信访举报回复结果不服怎么处理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走司法途径通过法律救济解决。

《信访条例》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360问答
对信访举报回复结果不服怎么处
具体步骤如下:

1、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第一个受理信访案件的单位或部门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后,如果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同意,就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单位提出复查。

2、复查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为什么不同意答复意见及相应的政策依据,以及有什么要求。复查单位受理后,30日内应出具复查意见。如果对复查意见仍不同意,按照同样的原则,再申请复查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复核。如果对复核意见仍不同意,信访程序就走完了,信访部门就不再受理了。

3、涉法涉诉类的,走法律途径,其他的按信访复查复核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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