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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层级过高

发布时间: 2020-12-09 17:32:34

行政层级节制是什么意思

层级制层级制:又称分级制,是指公共组织在纵向上按照等级划分为不同的上下节制的层内级组织结构,不同容等级的职能目标和工作性质相同,但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却随着等级降低而逐渐变小的组织类型。与职能制(机能制)相对。中文名层级制别 称分级制相 对职能制(机能制)优 点责任明确,有利于监督基本简介领导者与其下属之间有统一的直线关系,指挥和命令从领导系统的最高层到最底层,按照垂直方向自上而下地贯彻执行,从而形成一系列不同的层次,呈现出一种从上到下的“金字塔”形的阶梯等级。层级制的优缺点优点①层级节制,一级管一级,权力关系清楚,有利于领导和指挥,有利于提高效率。②责任明确,有利于监督。③行政目标统一,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绩效考评。④有利于推行决策。缺点①如果层级过多,信息传递缓慢或失真,造成决策失误。②节制严格,不利于调动下属的积极性。③容易出现家长制和依附性上下级关系。

⑵ 行政区划的层级有关的因素

1.国家规模。一般来讲,国家面积大、人口多,行政层级要多一些。
2.国家结构形式。一般来讲,回单一制答国家行政层级要多一些,联邦制国家行政层级要少一些。
3.历史传统。如果一个国家有实行多级行政层级的传统,该国减少行政层级会有一定阻力。
当然,上述只是普遍性因素,一个具体的国家,行政层级的影响因素可能是上述其中一个或几个,或许与上述因素无关。

⑶ 中国地方政府的最基层行政层级是什么如何理解

中国地方政府的最低层行政层级是什么?如何理解?级是级别高低的意思

⑷ 行政单位级别划分

行政单位级别划分的相关规定如下: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⑸ 我国政府机构的管理层次是

我国政府机构的管理层次: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回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答国地方行政层级设置经历了多次变化,但行政层级中的省———县———乡基本格局没有太大变化。

1979年以后,在省与县之间设置的准行政层次改称为地区行政公署;80年代中期以后,准行政层次的地区行政公署逐渐从地方行政层级中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地级市政府,即市管县。

政府发展机制也叫政府动力机制,是指政府管理系统动力的产生与运作的机理。政府发展机制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第一是利益驱动。

其是政府组织动力机制中最基本的力量,是由经济规律决定的;第二是政令推动。其是由社会规律决定的;第三是社会心理推动。其是由社会与心理规律决定的。

(5)行政层级过高扩展阅读

政府运行机制是指在人类社会有规律的运动中,影响政府运行的各因素的结构、功能、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因素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及其运行方式。

各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要保证社会各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真正实现,必须建立~套协调、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我国政府运行机制就是政府以现代治理理念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⑹ 什么叫行政组织结构的层级化

组织结构的层级化就是根据劳动分工将组织垂直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层次,每一个层级的权力大小、管辖范围与职责地位自上而下逐级减小;将行政组织系统纵向划分为若干个层级,每一层级的职能目标和工作性质相同,但管辖范围和管理权限从高到低逐级缩小。

组织结构的分化,就是将组织结构系统分割为若干分支系统,每一分支系统皆与外界环境发生特定的关系。

通常组织结构的分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平行的分化,即平行建立若干职能部门,也就是分部化;二是垂直的分化,即自上而下划分为不同的层级节制体系,也就是层级化。二者结合起来,就构成组织的正式结构。

行政组织结构层级化的优点是:权力直线分布,权力链清楚,利于政令统一和指挥统一;权力集中,层层节制,上下隶属关系清楚,有利于信息传递和监督;在层级化下,组织目标明确,分工明确,工作程序明确,有利于调动下属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组织结构的层级化是公共管理效率化的有力保证。

层级分化的缺点表现为:过多的层级结构,容易带来沟通和协调上的困难;层级结构的存在形成了成员间身份与地位之高低,这种差别容易加大相互间的行政距离,造成沟通上的障碍,这种差距亦是形成“官本位”的一个根源。

(6)行政层级过高扩展阅读:

合理的组织结构应具备如下几个主要条件:

每个职位、单位、部门,一级行政组织的设置,刚好与所要行使的职能、任务相平衡。既能充分地满足工作的需要,又能使每个组织和个人工作量饱满,使事有人做、人有事做,人与事得到最佳组合。

按照各个单位之间、各人员之间的工作衔接关系及其工作量的比例关系来设置单位和人员;使整个行政工作的流程能够畅通地、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各个行政组织工作刚好是互相衔接的,没有因漏设或工作量轻重不均而使工作流程中断或梗塞的现象发生。

⑺ 影响行政组织层级设置的因素

行政区划和政府层级设置是国家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行政区划和政府层级设置,既是当前我国公共政策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也是公共政策制定者面对的一个难点。之所以说是热点,是因为众说纷纭,讨论热烈;之所以说是难点,是因为该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到重大的利益调整,政策制定者十分慎重,多年来一直进行的是微调而没有根本性的变化。

一、问题的提出和界定

截至2004年底,我国地方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23个省(含台湾,下文讨论暂不包括台湾)、4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5个民族自治区(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广西)、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目前,除四个直辖市外,其他省区的政府层级设置一般为省(自治区)——地区(地级市、盟、自治州)——县(县级市、旗、自治县)——乡(镇、办事处)四个层次。除台湾外的27个省和自治区设有50个地区(州、盟)、283个地级市,共333个地级行政区划,其下又设有2800多个县级行政区划(包括县、市辖区、自治县、旗等),4万多个乡镇级行政区划。这是我国行政区划和政府层级设置的基本情况[1]。

当前,对我国现行行政区划和政府层级设置的非议主要是,管理层次多,管理成本较高,而管理效率则较低。例如,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司长戴均良曾撰文指出,“目前我国行政管理层次之多为世界之最,减少层次是必然趋势。” [2] 区划调整主张者普遍认为,目前我国省级行政区过大,有关讨论的焦点也首先体现在省级行政单位的设置上,进而扩展到整个国家的行政区划调整和政府层级设置及其职能定位。他们在省制上的主张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四派,即废省、联省自治、缩省、虚省[3]。目前最为响亮的是缩省的声音,学界人士、地方基层官员乃至国家主管部委均有人为此鼓吹。中国著名历史地理学家、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所长葛剑雄教授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指出,应该考虑一项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他认为理想的途径还是在划小省区的前提下坚持二级制,将全国重新划分为50个左右的省(含自治区,但名称可改变为自治省),每省平均管辖40至50个县,与此同时撤销市(地)和计划单列市。以一本《县域论》而在学界引起很大反响的山西省太原市副市长张春根,曾鲜明地提出过“缩省-撤市-强县”的新郡县制主张。张春根认为,以法国、德国的情况来看(法国55万平方公里,5780万人口,设22个大区,96个省;德国35.7万平方公里,8027万人口,设16个州),中国现行的一级行政区显然划得过大,由于省太大,一省之内各地自然条件、人文传统与经济利益差别过大,在省政上各地居民共同感兴趣的话题不一,在政治和文化生活上都不利于人民自治原则的更好落实。按该措施的积极倡导者、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司长戴均良的说法,所谓“缩省”,就是把现行的省级建制规模缩小,从国内外的经验和管理需要出发,全国省级建制可以设置50-60个。一般认为,划小省(区)的办法有三:一是将一个省一分为二;二是从几个省中划出一块再设一个省;三是以一个特大城市为中心增设几个重庆模式的直辖市。而在戴均良看来,第三种办法比较好,增加机构少、震动小、比较容易为地方接受。另外,还可以扩大现有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如北京、天津可以与河北一起统筹规划,上海可以与江苏、浙江一起考虑。[4]

2004年4月,曾有媒体报道,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司长戴均良在香港接受媒体专访时透露,中国行政区划将进行改革,总体思路可能是“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创新市制,乡镇自治”这十六字诀。新的行政区划方案会在2005年出台,届时的规划中,中国将有50个省、直辖市和大量新增的县。鉴于该报道在国内外引起的混乱,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司长戴均良于2004年5月10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声明,有媒体近日刊发报道称中国行政区划改革将设50个省区市,这种说法严重失实,报道纯属断章取义,以讹传讹。戴均良说,近期境内外一些新闻媒体纷纷刊载中国将要分省的有关传闻,从中国目前国情出发,重新进行大规模分省不现实,既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行政管理成本。他估计,近几年这方面没有大动作[5]。由此可见,公共政策决策层对此保持谨慎,始终未为各种调整言论所动。但无论大区划调整与否,政府层级如何设置,进而职能分工如何定位都确是公共政策不可回避的问题。诚如前述,诸多对现行行政区划和政府层级设置的诟病,也集中在由此导致的管理上的低效率。因此,本文在考察制度演进的基础上,从管理学视角就行政区划和政府层级设置做简要探讨。

二、中国行政区划和政府层级设置的制度史演进

自从中华民族进入文明社会,夏、商、周国家建立以来,在国家疆域内的行政区划和政府(政权)层级设置就是一个客观存在。从历史学的角度看,这一客观存在的制度,始终是发展变化的,任何制度在不同历史断面均不相同,动辄拿一个笼统的“古代”概念说事并无意义。但我们仍然可以纵览历史研究的时间链条,通过梳理制度变迁的轨迹,归纳可以确定的制度传统,以资今世政策决策参考。回顾我国几千年历史演进的脉络,如下三个制度传统可以确信不移。

一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制度传统。传说中禹定天下为九州,实际上从夏到商,不过是以大邑为领袖的、由众多方国组成的方国联合体。武王伐纣,经过军事征服和封邦建国,周王朝的势力范围更加扩大,号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地方区划和管理上实行的是 “宗统与君统合”的家国同构封建制。秦灭六国,秦始皇采李斯言,在全国坚决推行了郡县制。但由于短命的秦帝国覆灭,单一的郡县制如同早产儿夭折于襁褓中。到汉初又实行了分封制,王国与郡县并存,经景帝削藩,武帝时进一步集权,除京畿地区外全国地方分为13个监察区,置13州,每州设刺史,逐步演变成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东汉后,长分裂、短统一,尽管士族阀门的势力一直很强大,但郡县制在几百年博弈中一直延续到隋前,并逐步占据上风。隋唐两朝以后,作为各朝代地方行政单位的州、府、道、路、省、使司、县等,称谓不尽相同,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制度传统定型下来。可见,我国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经历了方国联合体——家国同构封建制——郡县——王国与门阀并存——单一制国家的定型的历史逻辑脉络。同时,考察历史,可以发现,自东汉后,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管理体制至隋唐后更进一步稳定下来,直至清季。同样,在县以下,并非没有政权组织或相当组织存在,只是基层组织非由国家任命的官僚直接管理而已。

二是上层集中的决策制度传统。该项制度传统是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制度传统紧密相关的。根据已知史料、甚至上古传说,就不难看到夏、商、周三代中央集中议事决策的制度影子。春秋战国时期的战争形态对帝制形成起到巨大的催生作用,至秦始皇统一中国,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官僚政治为特征的制度传统逐步建立起来,此后两千年的封建帝制历史中,皇帝越来越走向政务处理的前台,决策权高度集中在中央。统一时期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如此,分裂时期各割据政权也大都存有强烈的统一动机只是客观力量不足而已,而在其各自政权内部朝廷和州县的关系亦是如此。回顾制度演进,就中央和地方而言,决策权主要集中于中央,就地方各级而言,决策权集中于上级,决策权居高不下是中国政治的一大制度传统。

三是大国中对特殊地方实行例外管理的制度传统。中央对特殊地方实行例外管理的制度传统,源于我国的疆土、人口、民族、宗教等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客观特殊性。自西汉武帝经营西域以来,汉宣帝设西域都护;东汉魏晋南北朝,延续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别管理的制度,设校尉或中郎将;唐代时设羁縻府州和都护府建制。到元代,在少数民族和边疆地区设置宣抚使司、宣慰使司、安抚使司等等,均统属于中央政府宣政院,形成“土司”制度。明清两代则实行土官和改土归流制度,实行特别行政治理。实际上,该项制度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并未断裂,新中国实行的民族自治地方、直辖市乃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央对特殊地方实行例外管理的制度传统。

考察历史演进中形成的制度传统,我们的一个基本的假设是,制度的自然演进是有效的。换言之,在漫长的制度演进过程中,不排除千钧一发的事件影响制度演进的方向和程度,但长期形成的确定不移的制度传统,是经住历史检验的有效形式。有基于此,承认、尊重、延续制度传统并进而开展制度创新,才能有助于现在从管理学的视角,科学地分析当前行政区划和政府层级设置的公共政策。

三、从管理学视角看当前和今后行政区划和政府层级设置的公共政策取向

本文所谓管理学的视角,也即“有效”的视角,就是通过组织中的人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高效率地追求高效果。从这一视角分析政府组织的公共政策取向有两层意思,一是组织的制度设计要实现组织的预期效果,二是设计的组织制度运作要高效率。实际上前文所述关于现行行政区划和政府层级设置的诸多非议,焦点所在也正是何种制度安排更为有效的问题。但从总体上看,他们的共同点是减少层次,增加一级行政区的数量,认为这样可以改进现行制度安排的效率。本文认为,前述关于行政区划和政府层级设置的种种主张,也仅仅是某种构想,从未经过实践的检验,理论上也并不符合各类组织包括政府等公共组织普遍适用的管理学原理,很难简单地断言这些构想的实施就一定能改进政府组织的效率。因此,本文对大规模改变省制的主张不敢苟同,对与此相干的一些貌似新颖的主观设想也心存疑问。实际上,基于制度史的分析,可以从管理学的若干视角切入对该问题予以探究,本文仅就以下几点做简要说明。

第一,影响组织结构设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能简单机械的套用管理宽度和管理层次的消长关系原理。管理宽度是组织中上级可以直接指挥的下属的数量,管理层次则是组织中指挥链上科层的数量,在组织规模一定的前提下,增大管理的宽度可以减少管理的层次。这正是一些人主张减少层次、改变省制的理论基础。原理并无错误,但却不能简单机械的套用。首先,影响组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组织的生命周期、组织规模、组织战略、组织环境、组织技术、人员素质等等。这些都是影响组织结构设计的权变因素。例如,美国的国土规模与我国相当,但其他因素均相去甚远,法、德等欧洲国家仅就规模而言与我国相比也不可同日而语,毋论其他。因此组织设计各有特点,不宜简单的同美国这样的大国类比,也不宜同欧洲那样的小国类比。其次,政府组织的管理宽度同样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究竟政府各个层级上合理、有效的管理宽度多大很难确定,因此,往往可能在实践上导致增加管理宽度却无法减少管理层次的悖论。例如,重庆的直辖并未改变现在四川省内的政府层级设置,新四川无论人口还是面积仍然很大,仍然可以抵得上欧洲的一些国家,其现行四级层次仍很难减少为三级,悖论由此产生。依次类推,按照某些所谓方案,深圳直辖、青岛直辖、大连直辖,等等,都很难减少广东、山东和辽宁的原有区划和层级。

第二,战略决定结构,组织结构应与时代背景下的组织战略内容和战略制定实施的特点相匹配。就时代背景而言,目前的中国正处于一个迅猛的城市化过程中。尽管这一过程在不同区域和不同阶段进展很不平衡,但可以确定,与农业经济相联系的“县制”将越来越淡化;相反,城市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作为行政区划单位将成为未来的主流形式和中坚力量,简单否定“市制”是不可取的。但就我国的规模看,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全部城市是不现实的,省作为大区级行政单位,其统筹区域发展的作用仍无可替代,而省级单位过小则无法有效的发挥这种统筹领导作用,京、津、沪三个老直辖市及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存在的某些发展“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出这种矛盾。我国的国家战略和战略制定实施特点,是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传统和上层集中的决策制度传统紧密相连的,制度传统决定了战略及其特点,进而要求相应的组织结构。比如,战略的制定集中于上层,实施则需要一个从上到下一直延续到最基层的网络体系,这就决定了我国政府组织的层级链条不可能太短,改进管理效率的关键不在于压缩链条本身,而在于为链条上不同层级的组织进行科学的职能定位,高层做正确的事情,中层正确的做事情,基层把事情做正确,这才是在行政区划调整和政府层级设置问题上制定公共政策的基点。

第三,管理是组织中人的管理,建立一套既传承我国制度传统又符合现代管理理念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才是推动政府再造、提高行政效率的根本,行政区划调整和政府层级设置只有放在这个机制框架内考察才有意义。这样一个制度体系,包括政府公务人员的职位分析、招募、甄选、录用、工资薪酬、福利待遇、绩效考核、培训开发、晋升、退出等等,简言之,即选、育、用、留、裁。特别是建立“裁”的机制,最难,也最为关键。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有效的机制,单靠缩省或者撤省等区划调整政策,既无法减少地市这一政府层级,也无力承担减少政府工作人员总量之重。此外,文化即人化是马克思主义在文化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文化也是管理中的重要因子。现行省制的文化认同感是千百年历史延续的结果,大规模分割省制导致的文化混乱短期内将难以弥合。所谓缩省强县论者,仅强调县域的文化认同而忽视省域的文化认同是不妥当的。特别是在当今,市场日益扩大,人员流动频繁,全国2000多个县并非全部为人熟知,而省、市的身份认同感则要强烈的多,从这个意义上看,主观臆想色彩浓厚的大规模省制区划改变也应慎行。

基于政治制度演进的历史考察,从现代管理学的视角看,本文的基本结论是:(1)当前,单独的大规模行政区划调整、特别是大规模改变省制的公共政策不可取;(2)全国范围内的省县直辖的体制目前缺乏现实条件,空想主义色彩过于浓厚;(3)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和信息化浪潮中的中国,一方面正经历巨大的变革,另一方面结构性不平衡仍十分巨大,“县——乡体制”和“市——区”可能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并存,但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后者是趋势所在。因此,在县制、市制上要有所比较,既不能简单复古到“县”,也不能强求冒进到“市”。(4)在行政区划调整和政府层级设置上,从基层切入,以削减乡镇数量和内设机构、裁减县级行政人员编制、直接减轻群众负担为突破口,试点现行、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符合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渐进式改革模式和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总之,实现政府再造、提高行政效率,需要在创新制度传统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系统推进。

⑻ 按照行政层级划分出的我国政府机关的类型是什么

1983年以来,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层级,除台湾、香港、澳门、海南和直辖市外,基本上是省(区)—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市管县”体制已成为全国各省(区)最基本的行政体制。中国多数地方的行政区划层级目前实际上由“虚四级”变为“实四级”,管理层次之多为各国之首。
市管县之前,我国的行政层级由中央-省-县(市)-乡(镇)四级组成,虽然省县之间有一个地区行署,但毕竟是一个虚制层级。市管县后,省县之间的层次由虚变实,行政层次变由中央-省-市-县(市)-乡(镇)五级组成。

省级行政单位

中国省级行政单位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目前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省——是中国国家地方一级行政区域。始于元朝。至今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

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后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直辖市——即中央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设立重庆直辖市为止,中国共设有4个中央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特别行政区——为“一国两制”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至1999年12月澳门回归为止,中国共设立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地级行政单位

地级行政单位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包括地区、自治州、行政区和盟。

地区——是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管理几个县、自治县和市,不是一级地方政权。地区,1975年以前称专区,设专员公署。始设于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后称地区,设行政公署。

自治州——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自治州下分县、自治县、市。

盟——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地级行政区域。原是蒙古族旗的会盟组织,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盟包括几个县、旗、市。

县级行政单位

县级行政单位是中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工农区、林区等。

县——作为中国基础行政区域,始于春秋时代。秦统一六国后确立了郡县制,至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县下辖乡、镇。

自治县——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行政区域。

旗·自治旗——旗是中国相当于县一级的少数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区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民族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自治旗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内另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的相当于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特区——是工矿企业特别集中的县一级行政区划。

林区——是县一级行政区划。



市——作为一级政权组织是中国人口比较集中,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比较重要的城市。除中央直辖市外,有省辖市(地级市)、地辖市(县级市)、省辖市辖市(县级市)等。

市辖区——是市的下一级行政区划,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政府,为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相当于县。区下设街道办事处,作为区的派出机关。

县级以下基层行政单位

县级以下的基层行政区域——乡和镇,是地方三级行政单位。1960年以前还曾设区。

镇——是县、自治县管辖的基层行政区域。1955年国家颁布关于划分城镇标准的规定,设置镇的主要条件是县及县级以上政权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居民占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放宽了条件,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镇,并实行了镇管村的体制。

乡·民族乡——乡是中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领导。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乡政权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乡制撤销。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恢复乡建制,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开始建乡。民族乡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行政区域。

区——中国于1928年开始设区。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设区,承担县、乡之间许多行政任务。1955年全国有15000多个区。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开始撤区并乡,1956年底,区减少到10000多个,1957年进一步减少到8000多个。1958年下半年,全国除少数地区外,各省、自治区基本上都撤销了区的建制。60年代以后,有些省、自治区又恢复了区的建制,它管辖几个人民公社和镇,但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设立区公所。它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⑼ 我国行政机关有哪四个层次

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我国行政机关有如下层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省、内自治区、直容辖市、自治州:

3、市、市辖区、县、自治县

4、乡、民族乡、镇。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第三个层级“市”并不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如“河北省石家庄市”的市,而是“不设区的市”即县级市。我们常说的实际是省与县之间被我们称为地级的市。

我们所说的市,是出于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体系考虑 , 1982年中*共*中*央第 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 从江苏省试点产生的。随后中*央又发出 《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要求 “积极试行地、市合并 ”, 并把此作为 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此 , 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因此,地级市在宪*法上的合理性,一直在讨论。从法律上说,我国行政层级分为如上四级。但实际中,地级市 265个之多,所以如果算上它就应当是5级行政层级。

⑽ 1.中国地方政府的最基层行政层级是什么如何理解

最基层行政单位是乡镇,层级是党委书记、乡(镇)长、党委委员,所长、主任等。这是职务名称,职称则是正科、副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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