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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09 12:09:35

城管执法时需要穿制服吗

需要呀!

⑵ 简述行政执法监察制度

行政执法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是指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巡查监察;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处罚。
 
由于行政执法监察制度的创制与发展源自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呈现出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实践探索过程,且各行业的执法监察实践长期领先于该领域的理论研究,缺乏对执法监察二重性的正确认识,造成了在执法监察实践及队伍名称中,长期将执法监察与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监察执法以及监察长期混用(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队伍就有城管监察大队、城管监察执法大队、城管执法大队、城管执法监察大队等多种名称),甚至将执法监察与纪检监察、行政监察错误混淆,产生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的分支等错误认识(当然行政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确实是行政监察的一个组成部分)。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到城市管理监察综合执法、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执法具有监察的意涵,监察具有执法的属性。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要强调行政处罚;监察是监督和检察的简称,也是广义执法的一部分,强调督促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主体依法履责,其中的监督是指察看并督促,检察是指制约与纠察。
执法监察既包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民政执法监察、劳动执法监察、海洋执法监察、规划执法监察等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监察,也包括纪检监察、行政监察等国家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
 
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监察,通过执法巡查监察和行政处罚的实施,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主体依法行事,达到社会共治。
 
行政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主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活动中得以贯彻执行。
 
把握执法监察二重性有助于纠正执法监察实践中存在的以罚代管、执法与监督错位等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察制度,实现执法监察驱动的法治视野下社会各方参与共治理

⑶ 城管联合惩戒制度是什么

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版市场性、行业性权、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可以说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时失信、长期受限,失信将付出巨大代价。

⑷ 城管可以不穿制服执法吗

可以,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⑸ 我国城管制度是何时开始的

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第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这是我国城管队伍建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199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在全国率先启动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当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立,这是我国第一支城管队伍,截至2002年8月,全国已先后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大中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国务院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国务院2002年8月2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该文下发以后,我国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全国全面铺开。截至目前,除了经国务院批准的82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外,一些省、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又批准了200多个城市开展此项工作。据初步统计,我国的城管队伍已经发展到几十万人。

“城管是典型的中国特色的政府机构。”建设部市政公用专家委员会专家、扬州大学教授王毅告诉《财经》记者,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文革”十年浩劫中被打破的国家机构还未完全恢复、建立,而经济改革加速了城市发展,各地政府面临的市容、卫生等城市环境问题却越来越多。在百废待兴的形势下,北京等城市率先设立环卫监察大队来维持城市的脸面,该做法被各地纷纷仿效。环卫监察大队便是如今的城管前身。
此后,随着各种城市机构的完善和健全,环卫监察大队随之被取消。但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却不会随着环卫监察大队的取消而消失。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城市管理矛盾,一些城市的城建局下设了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城建局委托执法的形式来行使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职权。“城管”一词由此诞生。
1992年,城建局统一归属建设部管理,各地的城管监察大队因此也成为建设部下属的执法队伍。城管的权力随着城建部门的强势扩张也不断扩大。
总的说来,当时的城管大队,一无法律授权,二无制度规范。在实践中,尽管确实为城市发展、维护以及城市管理发挥了作用,但也发生了诸多侵犯群众利益的事件。
1996年,国家为解决行政部门执法不规范问题,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该法律意在严格限制各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改变过去只要是行政机关就有权随便处罚当事人的局面。城建部门下属的城管大队在法律上被废止。但据《财经》记者了解,在部分城市,城建部门下属的城管监察大队依然存在。

⑹ 社区城管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一、社区城管工作职责如下:
1、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社区黑板报、墙报、宣传标语等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有关城市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城市管理工作及“创建”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整治活动;
2、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①包卫生:地面无废弃物;无乱贴、乱画、乱挂、乱放、乱占、乱倒;招牌、橱窗、遮阳蓬、墙面整洁、美观、规范、完好;生活垃圾实行袋装,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实行密闭,无暴露垃圾;
②包绿化:负责管护门前花草树木,保持区内绿化完好,无垃圾杂物、枯叶残枝、无擅自占用和人为损害;
③包秩序:维护门前社会治安,门前无乱摆摊设点,乱搭乱建、乱占乱挖、乱停乱放,保证公共设施完好、整洁、无破损。
3、加强对社区居民的督促检查和批评教育力度,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文明街巷、文明院落、文明家庭等活动。对居民群众乱涂、乱画、乱贴、乱刻、乱挂、乱泼污水、乱扔杂物、乱倒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制止、教育;
4、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城市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求,配合办事处城管办取缔违章占道经营及延伸占道经营,并做好违章建筑的调查并及时上报城管科。因地制宜地搞好社区绿化美化工作。社区要做到可绿地带能绿尽绿,见缝插绿,不断增加社区人均绿化面积;
5、搞好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及食品卫生工作,充分利用黑板报、墙报等宣传阵地进行宣传。将“除四害”工作划片包干,落实到人、到位,认真按要求投放鼠药及堵鼠洞;
6、服务意识强,定期组织、动员群众做好沿街门面清洗工作,做到门前整洁亮丽,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7、加强对社区清洁队的日管理工作,确保小街小巷及楼群院落的清扫保洁到位,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上报相关部门领导,确保本辖区内无新的卫生死角及责任过失;
8、搞好本辖区各社区责任路段内经营户、居民户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工作;
9、本辖区内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快捷地向普陀办事处相关部门领导反映,并做好抢险救灾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
10、按时完成省、市、区及办事处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社区城管工作管理制度如下:
1、规范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清理占道经营和流动摊点、遮阳伞、蓬等,清理城镇各类“牛皮癣”、小广告,清理门市外的乱堆乱放等,维护城镇整洁,打造一个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场镇;
2、城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上下班时间作息,管理巡查辖区路段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情况,不得擅自脱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社区管理人员请假或调班;
3、协管人员必须佩戴袖标,工作期间禁止喝酒;
4、督察组发现各街道有遮阳伞、蓬,门市外摆摊、乱堆乱放、“牛皮癣”、小广告等,每次要进行罚款;
5、城管人员在工作时要注意安全,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事故等由本人承担责任;
6、城管人员要有团队精神,团结协作,相互配合,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确保场镇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7、通过督查等形式对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每月评选先进管理人员一名,给予奖励;
8、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对的清洁、门市外摆摊设点、伞、蓬、“牛皮癣”、小广告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不服从社区管理,在经教育不改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辞退处理;
9、本制度一式二份,进社区和场镇管理人员签字后生效。

⑺ 城管不穿制服可以执法吗

城管不穿制服可以执法。但需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城管执法制度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⑻ 住建部试点城管执法什么管理

5月30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获悉,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一年多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有力地促进了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试点期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共出台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制度近800项,其中部本级5项、省级60余项、地级以上城市700余项。

据悉,对各地建立的比较成熟、完善的制度,住建部均印发全系统学习借鉴,其中: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及配套规章制度,对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设备使用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化装备技术参数和配置标准。

⑼ 请问一下城管制度到底是指的是城管的制度还是指城市管理的制度

城管制度一般是指城市管理制度。

城管内部管理制度才是正对“城管”这一职业的管理制度。


城管,承担着城市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等诸多管理任务。这个集众多部门行政处罚权于一身的综合执法机构,其成立初衷是为了消除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近年来却一直饱受非议,城管执法引发的社会冲突成为社会热点。

在许多人眼里,城管是个既陌生又熟悉的机构。对城管制度从何而来,究竟管了哪些事,执法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城管执法总和暴力联系在一起等疑问,恐怕一时难说清楚。带着这些疑问,人民网多位记者分赴北京、上海、南京、深圳、沈阳、西安、珠海、咸阳等八个城市实地采访。深入解读城市管理应该管什么、谁来管、怎么管?人民网与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版、政治版联合推出“城管十问”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城管的名声实在说不上好。网络上搜索“城管”二字,除了其官方网址,其余绝大多数是有关城管的负面信息。被问到工作中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在北京做了27年城市管理工作的吴风说:“那还是群众的不理解、不支持。”

群众为什么就非得理解、支持城管不可呢?一提到“城管”,脑海中首先浮现出的是与城管对立的小摊小贩,他们怀里没有任何机构的许可证,只是无奈地寄望于在城市中找到他们生存所需要的宽容和许可。城管与他们之间的矛盾,几乎没有缓和过。

不过,吴风认为,城管要是三天不上街,城市肯定运转不下去。他说:“我对这份工作最大的感想,如果实话实说,许多人都会不可思议,说你太虚,太假。因为我是北京生、北京长的,从我小时候一直到现在,北京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怎么来的?咱们北京市全体公民确实为北京市做出了贡献,但再一个,北京市要是没有城管这样一支全方位管理的队伍,肯定不行。”

那么城管出现之前,中国城市是什么样儿呢?

  1. 城管出现之前——谁来管理城市?

1997年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试点之前,吴风还在市容办公室,做着跟户外广告、园林绿化和街头小贩打交道的工作。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序幕拉开,城市一些人为生活大胆走上街头做买卖,或谋生活,或操副业。随后数年间随着户籍制度的逐步松绑,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而城市也有大量工人随着国企改革而下岗。他们中相当一部分踩着前人的脚印选择了“练摊”为生。

吴风回忆,当时北京街头有不少是从沿海较发达地区批发各类商品、来北京倒卖的小贩。假冒的“苹果”牌牛仔裤、纸糊后上漆的假鞋,进价只有几元钱而一出手就是几倍十几倍的利润,就凭跑个差价,“个体户”就摇身变作了“万元户”。除了冒牌服装,没有质量保证的电器和其他日用品也在大量涌入尚未完全打开的市场。

北京那时还没有几栋像样的高楼大厦,动物园这样的批发市场也远未建成,商贩们席卷过狭窄的京城街道,成了管理者甚为头痛的难题。加上城市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其他问题,市民私搭乱建的,路面上吐痰的、乱扔的,损毁市政、环卫、园林公共设施的,乱贴乱写的,城市脏乱差的情况在当时普遍存在。

一位在北京市生活了几十年的肖先生回忆,在人流量较大的路口,商贩随意摆摊设点,小扩音器发出的叫卖声和来来往往车辆的喇叭声震耳发聩;垃圾乱堆乱放;行人车辆通行不畅的状况是常态,四周居民深受其害。

城市需要文明有序的发展,与老百姓生活追求相违背的行为必定要被适当限制。一批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执法队伍便应运而生了。

“市容的、交通的、公安的、工商的、园林的,搞综合整治。后来,陆续发展的还有卫生局的,市政府的。”吴风说。这些队伍,即是城管队伍的前身。到九十年代城管队伍建立伊始,队员多是从这些队伍中调配而来。

此时,“城市管理”这一概念还远没有进入老百姓的视野。

“当时的执法模式,按我们现在来说,实际就是胡乱执法。”回忆起《行政处罚法》通过之前的情形,吴风说:“执法基本上没什么商量。最早是骑自行车执法,不方便没收物品,屡次说还不走的时候,收秤是阻止交易继续的最有效办法。后来一个队伍就带一辆卡车,(见到小商小贩,)‘哪儿来的,不该在这儿卖啊’,东西就给弄到卡车上去了。有时候是把车一卸,往边上一扔,收破烂的一来就给收走了。”

往回追溯,这大概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一概念最早的来源。这个发端概念历经十多年,从上层到基层都曾经历不小的争议和各种力量的推演,几经波折,最终才落成了我们如今看到的“城管”这支队伍。

从城建监察到城市管理——归口管理的坎坷路

城管队伍成立之初究竟在内部经历了什么变动,如今从普通城管队员口中难知其详。但从资料中,我们仍能略识一二。

各地最早执行城管职能的队伍都不一样,有叫“市容监察队”的,“城管办”的,种类繁多。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和思维方式下,让一个政府部门对这些执法队伍进行“归口管理”的呼声甚高。

由于不少队伍是各城市的建设部门设立的,自然也应该归口到建设部。1988年,国务院在批转建设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了“由建设部负责归口管理、指导全国城建监察工作”,1991年,建设部设置了城建监察办公室。这就是全国城市管理相关队伍被叫做“城建监察”队伍的由来,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用事业(水、电、气)、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五大块的行政执法。政府成立的市容监察大队等各类城市管理队伍被要求整体纳入到城建监察队伍中。

按照1992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建监察规定》,这种“纳入”实际上执行十分灵活,因为各城建监察队伍的“组织形式、编制、执法内容、执法方式”都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考量来确定。在这个背景下,执行三四年后,各地都膨胀出了数以百计的执法队伍。1996年前后,在北京市一级的行政执法队伍就多达127支,上海有142支,而杭州市则高达207支。

上街执法的队伍如此之多,甚至超过了城建监察队伍成立之前。市容、交通、公安、工商、园林、税务、环保、卫生、规划……这么多的队伍各自执法,要完全避免职能交叉和选择性执法几乎是不可能的事。重复执法和多头执法的情景再现了,甚至出现了“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集体失察现象。1998年9月17日广州日报的《小月饼 究竟要挨多少刀?》披露了某月饼厂一个上午居然接待了四批检查队伍,令企业疲惫不堪,严重干扰了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

与此相关的群众反映也十分强烈。在这个背景下,《城建监察规定》升级到了1996年版本,把同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里出现的新概念——“委托执法”,加入内容当中。自这支队伍成立以来从未召开过的全国城建监察工作会议,也于当年10月在成都召开了。

第二波改革开始推行。而这一场改革,是分别从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两个方向进行的。

国务院法制办推行的叫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项下内容。相对于以前政府职能划分成自上而下的“条条”,各管各领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思路保留了“条条”上端的审批、管理权的分开,而将一部分“条条”的末端集中在一起,要求它们的执法权综合到一支队伍,以适应城市发展下的新要求。

挟《行政处罚法》通过之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雷厉风行。1997年,“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在北京市宣武区开始,这被认为是全国第一支正式的城管队伍。它不再由建设部归口管理,而是完全由地方政府管理;综合执行此前城建监察队伍的各项执法权;名称也从“城建监察”变为了“城市管理”。这几点成为了其后城管队伍的基本特征。尽管后来各地的试点队伍,从编制、主管部门、分管方式到具体权限都有着各式各样的差异,但万变不离其宗,这几点成为全国各地形形色色的城管队伍用以彼此识别的“通用码”。

次年,试点就从宣武区铺开到了“城八区”,即北京市内非郊县的八个城区。原属西城区市容办公室的吴风,也就是从这一年开始,正式成为了一名城管。

城管队伍走过14年:变中求变

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主任曹康泰在2002年8月举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会议上的讲话中肯定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成效:“虽然执法队伍和人员减少,但是执法力量却更加集中,执法力度大大增强,执法水平和效率显著提高。以往多头执法体制下长期困扰政府的沿街私搭乱建、乱设摊点占道经营、随意设置牌匾广告、任意损坏公用设施等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广州市试点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3000人,试点后减为2000人,减少33%。深圳市现有编制800人,比试点前2200人减少63%。曹康泰说:“(各试点城市)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突击执法和运动式执法的状况,部门之间因职权交叉造成的行政执法中推诿扯皮、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无人管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然而,虽然手握执法中的处罚大权,“横空出世”的城管和工商、交通、卫生等传统部门的地位仍有极大不同:后者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一个垂直的权力架构,所谓有“婆婆”;而城管,则主要是按照地方政府意志进行城市秩序的管控,在某种意义上,它并不是传统部门执法职能上的集合,而是各地城市政府的“别动队”。此后,各地城管执法时遇到的种种困惑,也与它“没有婆婆”的先天劣势有关。

此外,在执法的程序规则上,处罚法赋予城管执法队员的保障模式,远不足以用来完美回应社会各阶层对他们的要求与期待。据了解,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中,为城管执法专门立法的比例也仅有50%左右。

至今已成立14年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仍面临身份、执法合法性等争议。能否克服早产儿的先天不足?能否在有效监督范围内被赋予更多的执法权?街头商贩能否有条件地合法化,以给予城管执法者松绑,让他们不再站在公共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些,留待社会与法律给予它更多的答案。

⑽ 城管制度如何改善

大城管:体制及观念都需变革 8月7日,住建部正式批准立项的《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课题就课题大纲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进行城市“大城管”改革,成立一个由市长牵头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直接由市长掌管负责,改变以往城管归属混乱等状况。同时指出,应通过给予弱势群体尽可能多的实际可分享空间,来化解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矛盾。笔者认为,城管改革势在必行,但城管改革模式和路径必须进行认真探讨,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的立项,将城管改革的研究提上议事日程,这种城管改革理论先行的思路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事实上,课题立项以来,课题组已经做了大量研究工作,形成了课题大纲,提出了城管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模式,并及时将大纲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比较罕见的,充分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笔者认为,中国当前的城市管理现状,要深化改革创建和谐城管,必须立足于两个基点之上:一是体制,二是观念。具体来说就是,无论“大城管”也好,还是其他科学合理的城管体制也好,即将进行的城管改革必须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体制和观念都需要改革。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首先,体制是非改不可的。当前我国城管中的诸多问题,多半都源于体制。城管体制既包括城管机构的性质、职权及领导体制,也包括城管的权力来源等问题。从现实来看,我国当前的城管体制是复杂的,也是各自为政,各不相同的。在城管归属上,情况非常混乱。有的挂靠在建设局(如河南省济源市),有的挂靠在规划局(如广东省清远市),也有的城市成立了城管执法局,但挂在建设局(如山东省青岛市)。而在行使职权上,建设局或规划局下设的城建监察支队或城管执法局,一般是事业编制,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事实上都在行使着大量的行政执法权,这些职权来源于政府的红头文件而非国家法律。由其归属和机构性质决定了城管之间没有任何领导关系。所有这些体制问题,一方面为各城管部门的执法埋下了标准不一、各行其是的隐患,另一方面也为公众质疑其执法合法性留下了把柄,并由此催生了大量的粗暴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城管角色日趋尴尬。要改革城管体制,就必须切实解决目前的体制不顺问题,让全国的城管都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上。一要依法设立城管,二要依法规范城管,三要依法制约和监督城管。这样一来,不仅解决了它的机构性质问题,还能够有效解决它的权力来源和权力规范问题,使其成为国家机构中名正言顺、名副其实的执法新成员。若没有合法身份,只是改变领导协调者,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因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大城管”中的市长负责也无法改变当前城管体制中的一些根本性缺陷,何况征求意见稿中只是建议由市长担任一个城管委员会的主任,而非同审计机关那样的直接领导体制,而实践证明“委员会制”的管理模式效果并不理想。建设和谐城管和和谐城市,在改革城管体制的同时,还必须切实转变城管观念。观念和理念,是宗旨问题,更是方向问题。城管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城管体制设计及城管措施实行,并将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能否理解和支持城管工作,是真正化解城管矛盾的思想基础。笔者十分高兴地注意到,课题大纲提出,化解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矛盾的关键点,在于给予弱势群体尽可能多的实际可分享空间。原因是,城市公共空间绝大多数被城市利益集团占用,弱势群体实际可分享空间太少。这是城管观念发生重大转变的标志,是科学的、以人为本的,非常值得赞赏。依据这样的观念改革城管,前途光明,效果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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