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录制度
① 单位用执法记录仪拍摄作为员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据合法吗
可以的 但公司应该说明 员工有知情的权利 但是如果有钓鱼的嫌疑那就另说了 比如故意放置一些物品诱使员工犯错这种的肯定是不合法的
②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有规定一定要用执法记录仪吗
历经近半年的征求意见,用于规范城管执法活动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填补了此前贰0余年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的缺位。 《办法》将于5月依日起施行,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办法》共吧章四贰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并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条件。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三是加强执法保障。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四是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五是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六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③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什么执法行为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的执法行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指出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3)执法记录制度扩展阅读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④ 来信要求对这一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城管局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明示本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职责和范围。
二、公开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公开行政处罚程序、执法结果。
四、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公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和答复工作的监督制度。
六、公开处理违法案件的廉洁监督机制。
七、行政执法公示可采取制度上墙、印发宣传小册子等方式。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城管系统各单位应按照以上内容,结合自身执法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准确、及时、全面的实施行政处罚,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作风纪律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队伍必须严格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二、城管局在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及有关社会团体的监督。
(一)城管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建立来信、来访接待制度,接受当事人和市民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措施。
(二)对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所反映的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进行查处,并及时反馈。
三、机关法制督察室是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属各执法队伍进行监督,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接待,调查、处理城管执法违法案件。
四、法制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和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三)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
(四)接受群众对执法队员的投诉工作;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四)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是否正确;
(七)执法人员行为是否文明、规范,是否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八)其他应受监督的事项。
六、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有关情况;
(二)现场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检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五)受理有关来信、来访及申诉;
(六)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件进行审查;
(七)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七、法制督察室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政行为,报城管局予以撤销或纠正;
(二)对超越执法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予以撤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执法人员严重违法,或者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监督或不配合监督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法制督察室建议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行政执法工作规程为保证城管理执法人员公正、准确、及时地开展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告知程序
(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无论适用简易程序或适用一般程序,都必须首先履行告知义务,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律效力。
(二)告知内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三)告知方式:一般采用书面告知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口头告知。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审批权限
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
(三)应履行的程序
1、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
3、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检查(勘验)笔录》,记录现场情况。
4、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
5、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期限,视不同改正项目确定期限:
①情节轻微的,责令立即改正;
②情节较重,并有扩展趋势的,限3日内改正;
③情节复杂,改正涉及其他部门的,限5日内改正;
④改正期限过后,必须到现场复查,同时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将整改结果记录在案。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6、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签的,应注明“拒签”字样,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四)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3日内到行政机关法制督察室备案。
三、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
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执行程序
1、执法人员初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由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案件来源、当事人情况及案情简介,报请上级机关负责人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先行调查,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2、调查当事人
(1)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调查应由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需要案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调查时,应填写约谈通知书,写明约谈内容及应带证件和材料,送达并交付当事人签收。
(2)调查询问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情况以及询问内容。
询问结束后,将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阅读,确认无误后在笔录结尾处写明“记录属实”字样,并签名盖章。被询问人不识字的,由办案人员向被询问人宣读笔录,并代为签名,被询问人在签名处盖章或按手印。
3、现场调查
(1)行政执法人员需要对初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当对现场勘验情况进行记录,并制作《检查(勘验)笔录》。
(2)检查勘验笔录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①对初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调查;
②对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③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现场进行记录。
(3)《检查(勘验)笔录》应写明案件来源、检查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现场情况等事项,并由被调查人在笔录上签字盖章,有证人在场的,应要求证人签字。
4、先行登记保存是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清单应列清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交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5、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填写《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送交部门领导审批。
案件调查人员应在审批表中写明案由、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件基本情况、证据调查结果以及案件调查人员意见等内容,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后作出处理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应集体讨论决定。
6、行政处罚的决定
(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理由或者举行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或者听证结果发表意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并作出决定。
(3)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法律依据、罚款数额、缴纳时间、缴纳地点以及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及受理复议和诉讼机关名称。
7、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送达可采取以下方式:
(1)直接送达。被送达人是公民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由其成年家属签收;被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人代表、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被送达人或其家属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被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将邮寄凭证附在送达回证上。
(5)公告送达。被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将公告文件附在送达回证上。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依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否则法律文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8、执行
(1)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填写罚款催缴通知书送交当事人签收。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申请并经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或分期缴纳。
9、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写明案由、立案时间、办案部门、调查人及当事人有关情况,重点写明案件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内容,填写承办人结案意见、承办部门意见、审核部门意见,最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
四、立卷归档
(一)执法文书填写要求
1、办案过程中须使用城管局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
2、严格按照执法文书中所规定的项目认真填写,不得随意增减项目。
3、填写执法文书必须使用碳素笔或钢笔。
4、填写执法文书要真实、准确、规范,不得涂改。确需修改或补充的,应在修改或补充处由涂改人盖章或按手印。
(二)执法文书归档
案件审结5日内应立卷归档。立卷要坚持一案一卷制度,统一编号,存档备查。
1、立卷归档顺序
结案后,应按照先后顺序将执法文书装订立卷,执法文书装订顺序为:卷宗目录、证据材料备考表、举报案件登记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清单、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告知书、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罚款催缴通知书、强制执行审批表、强制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2、案卷编号:按法制督察室统一规定办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执法程序进行。
三、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案件应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充分。
四、行政执法人员执勤时应穿着制式服装,人数不少于二人。执法时,应先敬礼后出示执法证件,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五、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询问当事人应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或调查笔录应准确、规范,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六、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罚款决定的,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一节 简易程序
七、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
八、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后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九、依照《行政处罚法》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交至行政机关。
第二节 一般程序
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十一、初步调查。对巡查中发现、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应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十二、立案。对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进行审查后,认为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立案查处的,应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十三、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并制作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检查勘验现场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检查(勘验)笔录》应由检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十四、先行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应当载明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内容。
十五、行政处罚的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案件调查结果和案件承办人员处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应当在七日内依其他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十七、执行。
(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对没收的非法财物经财政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财政部门规定处理;
3、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罚款收缴机构分离,但根据《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收缴的除外。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交付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罚款后二日内缴付至指定银行。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必须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结案。案件执行完毕,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结案。
归档。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有关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立卷归档。
二十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隐瞒不报、徇私舞弊、乱用职权、执法畸轻畸重、玩忽职守或违反法定程序、不依法办案的,将按有关督察考核制度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正式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接受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质证的程序活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听证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举行听证条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先行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先行处罚告知书应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举行听证的期限。
第七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且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受理。不符合听证条件或者逾期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听证准备
第八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听证要求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人员,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由听证参加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在举行听证三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听证人员
第十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听证人员不得由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定,一般由本机关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听证员由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的准备、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由熟悉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第十二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听证。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举行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读听证纪律。
第十七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2、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理由、提出证据;
3、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分别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4、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询问各方最后意见;
5、听证程序结束后,记录员将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阅读,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记录员应在听证笔录中载明。
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或有差错,可以补充或者改正,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意见上报行政机关进行集体讨论,然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止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到场的,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以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可以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法人、其他组织解散,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出现新的证据;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听证主持人批准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解散满三个月后仍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听证自举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必须审结,确需延长的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条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听证人员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加强对先行登记保存、罚没物品的管理,避免物品流失和毁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⑤ 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包括哪些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执法承办科处利用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
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