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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处罚委

发布时间: 2020-12-09 10:15:10

1. 行政处罚是否需要上单位党委会

行政处罚是行政部门的职责,不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

2. 纪委对受行政处罚单位法人立案调查'一单位被物价部门行政处罚后,纪委可以对单位法人立案吗

纪委和物价部门是两个单位,纪委是纪律监察部门,物价局是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工作版内容不同权,查处方向不同,单独工作基本不重叠、互不干扰,但确需联合行动可互相予以配合,比如纪委委托物价局进行涉及违纪物品的价值认证等。物价部门对该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应不影响纪委对该单位的违纪行为进行立案工作。

3. 村委员会主任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再次还能担任吗

如果能为村民办实事做好事就能当。

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既可适用于对机构的处罚,也可适用于对个人的处罚。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等相关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
第七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时,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违法或不当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应当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银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否回避由其上一级机构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暂停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银监会建立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政处罚统计分析工作。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录入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处罚情况。
第十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案件查办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第六章审理


第四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立案登记审批表、调查报告、相关证据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
(二)证据目录和证据说明清晰;
(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接收的决定。符合规定标准的,办理接收手续,注明案件接收日期和案卷材料等有关情况。不符合接收标准的,应当退回监督检查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接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审理期间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第五十三条审理应当以调查报告为基础。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管辖权;
(二)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三)是否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四)违法、违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五)违法、违规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六)适用量罚依据是否正确;
(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否应予以采纳;
(八)直接负责的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及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九)是否有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
(十)处罚种类与幅度的建议是否适当。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监督检查部门书面说明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一)违法、违规事实不清的;
(二)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要求的;
(三)有关人员责任认定不清的;
(四)调查取证程序违法的。
补充调查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0日。经补充调查后仍无法取得充分证据证明违法、违规事实的,应依法作销案处理。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调整或变更监督检查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一)违法、违规行为定性不准确的;
(二)适用量罚依据错误的;
(三)处罚建议幅度或种类明显不当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后认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必须制作审理报告。审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与有关人员责任认定情况;
(三)对调查报告的审理意见;
(四)提出拟处罚意见、理由和依据。

6. 行政处罚了纪委还能处理吗

纪委属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机构,对于行政机关并无调查处罚权力,只能对拥有中国共产党籍的领导进行检查监督。但是由于我过政治体制的特殊性,理论上纪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处理。就不再多说了。建议你去行政复议,复议不行的提起行政诉讼,我们现在是法治国家,请按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7. 发展改革委除行政处罚权外还有哪些职权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职能: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地发展改革委员会具有相应职能。

8. 租借证照己被行政处罚,纪委监委还会处理吗

行政处罚跟违反党规党纪的处罚不是一回事。如果同时违反了党规党纪,肯定还得处理。

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规定》为什么找不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
一、为了健全和完善证券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在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广东监管局和深圳监管局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工作试点。
二、试点单位按照规定对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实施行政处罚,但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外。
三、试点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委)审理的,应当提请行政处罚委审理。行政处罚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审理原由试点单位审理的案件。
四、试点单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坚持“查审分离”原则,行政处罚部门及其人员与案件调查部门及其人员相分离。
五、试点单位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规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试点的工作规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环节,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六、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拟采取重大举措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行政处罚委应当加强对试点单位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行政处罚工作依法开展,执法尺度标准统一。
八、试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向当事人发出事先告知书前向行政处罚委进行备案。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开。
十、试点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并负责行政处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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