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案例
1. 违反建筑法规的案例
近些年来,我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蓬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辉煌成就,2011年城镇化率达51.3%。
二是,建筑业的地位日益显著,对国民经济贡献突出。建筑业企业7万余个,建筑业企业从业人数4千余万人。其中,特级企业265个,一级企业8035个。为促进就业、拉动经济增长作出巨大贡献。
三是,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农村人居住房面积33.6平方米。而1978年城市人均住宅面积6.7平方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8.1平方米,均增长了4倍多。住房质量、住房成套率、配套设施与环境大为改观。
四是,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管理制度已经形成并逐渐成熟。
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
2、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建筑容积率;
3、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
4、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5、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
6、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上海11.15火灾案
“上海11.15火灾”
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人有期徒刑。(2010.11.15)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倾覆(2009.6.27)
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坍塌
(2012.8.24)
“瘦身钢筋”问题
西安市建筑工程使用“瘦身钢筋”问题。201O年11月媒体报道西安市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我们调查发现,当时,西安多个工地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
第二部分 建筑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建筑工程多发问题及案例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识
1.2 法的适用规则
1、层级效力原则
2、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3、不溯及既往原则
1.3住房城乡建设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常用行政法规18部,部门规章101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体系框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
《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
2. 建筑法规案例
如果你自愿同开发商签订第二份合同那么久自行承认第一份合同作废 第二份合同如果和第一份合同约定的是同一工程 且双方认可 那么就是你真是意思的表示 是重复性合同 并非对第一份合同的补充 既然对方提出签订第二份合同你就应该考虑到相应的问题
但是对结算的问题应以实际的工程结算书为准 合同价款只是对工程量的预算 实际的还是得以工程结算为准 如结算账目双方仍不认可 那么可以请求对完结工程量进行审计评估
3.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提
(1)不合法。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 建设法规的案例分析 ,给高分 急!!!
1、对合同中学生公寓楼“交付使用,如果在6个月内分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约定,此约定不合理。按国家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双方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由于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大学在支付学生公寓楼的工程款时,可以选择的合理做法有: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其余工程款。
3.下列关于学生公寓内承重墙体裂缝的修复和费用支出的说法:由大学另行委托其它建筑公司修复,修复费用由大学从原建筑公司的保修全中扣除;由建筑公司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4.关于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问题的处理: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关主管部门调解;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事故受害者向大学提出赔偿要还应。由于内承重墙属于主体结构组成部分,该大学应与建筑公司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5.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求大神解答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房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这一点并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可以交付使用了,还是必须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才能交付使用;更进一步说,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底谁说了算,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事实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在2000年初随着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发生了很大变化。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的,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如果该证书评定的等级为合格或优良,则房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一家说了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权利)落到了建设单位(即开发商)的头上。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供——笔者注)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这条规定的组织验收单位与以前规定的完全不同,建设单位而不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单位,可以而且“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这一规定实施后,在实际竣工验收工作中,开发商的意志起了很大的主导作用,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比以前容易得多。有些人一方面对法律的这种变动不了解,另一方面在习惯上认为房屋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事,只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才是最权威的,开发商无权组织验收,开发商的验收报告不可信,因此产生纠纷。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这也使一些人,象本案中的赵先生,对工程竣工验收的效果产生了误解,认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经过备案后才算有效,房屋才能交付使用。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其实,这种备案制度的作用在于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而不是重新做一次权威的竣工验收报告,也不是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批准。而且,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这一规定在说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作用的同时,也再一次表明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备案之前房屋就可以交付使用了,否则就没有“责令停止使用”一说。
综上所述,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不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前提,只要建设单位(开发商)组织了竣工验收并且取得了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满足了将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但是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也不是开发商一家说了算,还必须经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备案,如果在备案时发现了在验收过程中的不法行为,验收报告就要作废,并停止将房屋交付使用,重新组织验收,责任单位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了赵先生办理收屋手续,并在之前已经依法进行了竣工验收取得了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开发商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6.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1、应由该厂承担,但设计单位应该和施工单位进行地基验收的,如果签字,那么,设计也是有责任的。此题,因为你没有提到是否进行地基验收,因此我不说设计有责任。
2、诉讼费用,由该厂承担。
7.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急)
你好,首先复,该住宅建筑在报制批规划时规划部门对此有一定的层高限制,以及其他限制,如外观风格等。其次,房屋建筑工程在设计时均有结构设计,其承载力均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如加盖一层会涉及到安全问题(因为顶层的楼面实际为屋面,其承载力设计与楼面不同)。最后,我国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更改原有建筑设计方案需经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加盖楼层实际属于违章建筑。
8. 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1 审批项目不合法被告上法庭败诉
案例2 违法建工程项目 最终被行政处罚
案例3 村委会违法建厂房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4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导致项目选址不当
案例5 城市规划百年大计 近期远景都要考虑
案例6 擅自增加建筑面积 违法行为终被查处
案例7 违法就应承担责任 不能以他人为理由
案例8 临时建筑应拆除 法律尊严应维护
案例9 土地收回不合法诉到法院成被告
案例10 违法审批建设项目 损失严重教训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