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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政策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09 06:45:14

① 求民族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文件)

http://news.sohu.com/20071204/n253780861.shtml 这是抄题

这是答案
1.BBCCC 6.BB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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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我国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到底有哪些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

主要的有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有地方的自治条例,政策散见于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

③ 国家为了促进民族团结,制定了哪些法律

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从内容来看,有政策原则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体的规定。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

(2)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3)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

(4)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政策;

(5)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政策;

(6)保障各民族使用发展语言文字政策;

(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

(8)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9)同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建立统一战线的政策;

(IO)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民主改革的政策。
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什么?
1、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

2、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

3、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

4、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作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应该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

5、大力发展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

6、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7、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8、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民族平等最初由资产阶级提出,曾在反对封建主义和民族压迫的斗争中起过进步作用。但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成为欺骗和压迫本民族人民及其他弱小民族的工具。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被赋予了它真实的内容和科学的涵义,成为无产阶级民族观的核心,成为无产阶级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2)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

(3)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

(4)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族团结政策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民族团结是各民族间和各民族内部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友好合作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和核心内容之一。社会主义社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们党的团结为核心的,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祖国统一为基础的。作为我国民族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含义: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2)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中国政府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l)将民族团结的原则明确地写入《共同纲领》、历次《宪法》等法律之中,使民族团结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也使维护民族团结成为每一个人的法定义务。

(2)努力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1951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揭、匾联的指示》,消除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旧的痕迹。50年代,国家还组织慰问团、访问团,并组织少数民族参观团,增强了各族人民之间的了解和信任。

(3)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并运用多种形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1952年和1956年,进行过两次民族政策的大检查、大教育,1979年又在全国进行了民族政策的再教育,都不断地增强了民族团结。

(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召开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并逐步形成了层层召开、定期召开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88年4月首次召开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人物和集体,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使民族团结正在成为一种社会舆论,成为一种社会风尚。

(5)旗帜鲜明地进行反分裂斗争,打击了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团结和教育了各族人民,使各族人民在尖锐复杂的斗争中提高了对分裂活动的识别力和抵制力。

(6)及时地、妥善地处理民族关系中发生的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7)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的基础。党的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整个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民族工作的重点也随之转移,明确地提出了民族工作一是经济建设,二是加强团结。并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④ 我国有哪些民族政策

少数民族政治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
(1)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这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 则,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总政策。其内容涉及各民族的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具体体现在宪法类规定、法律法规类 规定、行政法规、命令、指示等方面。
(2)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这是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 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是民族平等在国家制度上的体现。其基本内容 是: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等政策。
(3) 民族社会改革政策。这是党和国家为领导少数民族地区的广大人民 群众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 其基本内容是: “三 不两利”、“和平协商”、“赎买”、“国家资本主义”、“公私合营”、 “直接过渡”等政策。
(4) 民族识别政策。这是党和国家为辨别民族族类和民族族称而制定的 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斯大林民族定义是民族识别的理论依据;民族特征、 民族意愿、历史事实和就近认同,是民族识别的实践标准。
(5) 民族干部政策。这是党和国家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 进步、发展和繁荣而制定的政策。其基本内容是:大力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 干部。

⑤ 什么是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2、什么是民族平等的政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3、什么是民族团结政策?
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党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全国56个民族结成一体,谁也离不开谁;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才能实现共同的繁荣与发展。
4、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要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要坚决纠正排斥和歧视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现象。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5、为什么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实体,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必须依法予以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的必要举措。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对宗教活动的管理是政府对社会活动进行管理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方面是通过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宗教法规,协调宗教界与各有关方面的利益,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一方面是要限制不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党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做好新的历史条件下宗教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各族人民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矛盾,我们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不是要限制群众的信仰自由,而是要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从而更好地保障群众的信仰自由。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归根到底,都是要更好地争取、团结、教育广大信教群众,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6、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出发,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⑥ 国家对少数民族有哪些优惠政策

(1)在政治方面。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指导下,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2)在经济方面。民族乡人民政府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乡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积极推进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财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

(3)考研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报考地处二、三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工作单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范围,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

(4)拥有相对独立立法权。

(6)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中国政府的民族政策主要有:

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二、民族区域自治。

三、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四、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五、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

六、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八、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⑦ 民族政策常识有哪些

一、民族平等政策
1.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各民族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2.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观
(1)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是指马克思主义对民族和民族问题的总体看法和基本观点,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制定民族纲领和民族政策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不论大小,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
(2)民族平等是无产阶级革命政党解决民族问题、处理好民族关系的一个总原则。
3.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政策
(1)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一律平等,具有同等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2)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②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完全平等;③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平等权利给予更多保护;④各民族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国民族平等的特征
我国的民族平等具有权利的广泛性、权利的真实性、权利的彻底性、权利的完整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等特征。
5.民族平等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民族团结政策
1.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相互尊重、平等互助、友好合作、和谐相处。它是处理我国民族关系的另一个总原则。
2.党和国家的民族团结政策
民族团结作为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2)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
(3)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
(4)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3.各民族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团结的意义)
(1)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也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基础。(2)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
(3)各民族的团结合作,不仅推动了本民族的发展,而且促进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发展,是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
4.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三原则之间的关系?
①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
②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③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也是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最终目的。
5、 应当怎样维护民族团结;
政府方面:
①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因地制宜、优势互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
②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犯罪分子,维护民族团结。
④发展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以开放的心态,客观、平等的态度尊重、珍惜、保护各民族优秀文化。
公民(青少年)方面:
①要热爱祖国的民族大家庭,自觉拥护我国的民族政策;
②要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多做有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③在学校生活中,各民族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自觉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责任和义务,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以实际行动自觉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光荣义务:④积极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斗争。

三、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1.地位: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2.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1)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2)我国民族分布具有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
(3)从我国各民族分布的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人口的多少和分布范围的大小,设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最大限度地保证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充分行使自治权,以实现民族平等。

3.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推行
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的推行经历了实践、确立和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1)实践阶段。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在陕甘宁边区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成立了一些自治政权,进行了具体的实践。1947年5月1日,诞生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
(2)确立阶段。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义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宣布了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平等的原则,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的指导原则和法律基础。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确定下来。

3、发展完善阶段。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44个少数民族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共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占全国总面积的64.3%,总人口1.6亿人。
4.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第一,有助于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第二,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三,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第四,有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5.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和行使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行使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
6.关键: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7.核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四、少数民族干部政策
1.大力培养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包括各类专门人才,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是党的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2.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政策
(1)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人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普遍且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3.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性
(1)振兴民族地区经济的需要;
(2)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需要;
(3)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的需要;
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
1.党和国家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方针政策;
(1)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2)组织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加强横向经济联系的方针;
(3)坚持因地制宜与优先照顾的政策;

2.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的重要意义
(1)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2)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是消除各民族间发展上的差距,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根本途径;
(3)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有助于充分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实现互利共赢;
(4)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是建设边疆、巩固国防的基本保证。

3.党和国家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政策与措施
(1)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事业的政策和措施
①重点培训、培养少数民族科技人员;
②在普通高等院校有计划地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或举办民族班;
③在民族院校增设紧缺专业,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培训、提高现有的少数民族科技人员;

④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提高经济效益;
⑤建立和健全农村牧区的科技推广体系,加强实用科技的普及、培训和示范推广;
⑥在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在民族地区建功立业;
⑦加强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事业的支援。

(2)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政策和措施
①深化教育改革,增强办学活力;
②加快“两基”步伐,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③进一步增强对民族教育的扶持力度;
④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
⑤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教育的支援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
⑥大力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
⑦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手段现代化进程;
⑧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德育工作。

(3)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政策和措施
①抓住机遇,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建设;
②采取措施,加强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③做好重点文化工程建设,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全面发展;
④繁荣少数民族文艺创作,丰富各族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⑤大力培养人才,加强民族地区文化队伍建设;
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利用,扶持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
⑦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增加民族地区文化建设的投入。

(4)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政策和措施
①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卫生队伍建设;②从实际出发,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和妇幼卫生工作;③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城乡基层卫生组织建设;④大力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⑤搞好对口支援工作,把帮助培养当地的卫生技术人员摆在首位;⑥为民族卫生工作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六、民族语言文字政策
1.民族语言既是民族文化的构成工具之一,又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创造活动的成果。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具有多种少数民族语言。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我国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数量达80种以上,分别属于汉藏、阿尔泰、南亚、南岛、印欧等五个语系。
3.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
党和国家一贯坚持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坚持实行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的政策。
4.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的措施;
(1)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2)设立专门的机构;
(3)为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创造条件;
5.国家在少数民族中推广普通话
七、民族风俗习惯政策
1.民族风俗习惯是一种生活方式,它是人们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2.民族风俗习惯的特点:
(1)群众性;
(2)民族性;
(3)区域性
3.党和国家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
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惯;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在大众传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尊重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
(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
(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
(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
(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
(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
(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
(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 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 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义务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二)民族团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
(五)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的;
(六)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驻疆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参照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⑨ 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

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从内容来看,有政策原则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体的规定。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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