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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自利性

发布时间: 2020-12-09 05:20:41

1. 行政监督的必要性是什么

行政监督必要性理论分析 论述行政监督,就要回答为什么要对政府进行监督?既然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监督就是对公共权力运用的监督。权力本身并不会腐败,而且权力离开了一定的机构和人员也不能运行,而人的价值观念、思想态度、道德品质都会对权力的使用产生影响。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要想对它进行监督,必须有一定的制度和体制作保障。下面将从权力、人性、政府利益和社会主义民主等方面对行政监督的必要性做一理论分析。 (一)权力与行政监督。权力是人类普遍存在的一种影响力,即对人们的意志和行为能够施加影响的能力。权力具有腐蚀性,这种腐蚀性根源于权力的下述特征。 第一,权力的强制性。拥有权力的人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对那些资源的需求者发号施令。两者形成命令——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强制性关系的表现。 第二,权力的工具性。权力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类某种利益和需求,这种利益和需求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既可以是合理的也可以是不合理的。人们追求权力、掌握权力和使用权力,不是为了权力而权力,而是把权力当作满足自己的需求,维护和增进自己的利益或实现自身价值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权力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第三,权力的商品性。就是说权力具有商品的某些属性,如价值、使用价值、能够用来交换等。现代社会,大多人的权力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后天的奋斗获得的,人们在获得权力的过程中都要付出一定的、甚至是巨大的代价,这就使得权力具有价值。权力的使用价值指权力对人的有用性,能给人带来利益,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这就使得权力可以用来交换。 第四,公共权力的内在矛盾性。公共权力除了具有上述权力的一般特性外,还存在内在的矛盾性。因为公共权力来自于社会,社会民众是公共权力真正的主人和所有者;然而,公共权力又超脱于社会,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代表社会掌握和使用它的机构和人员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得实际掌握权力的机构和人员有可能为了集团或自身的利益去损害或剥夺社会的利益。 正因为权力具有强制性、工具性和商品性,在运用过程中能给掌权者带来地位荣誉和各种利益,才使得人们竞相追逐和争夺。同时,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权力意志植根于统治和控制他人的欲望之中。这决定了它具有无限扩张的倾向,一旦超出了一定的界限,就会侵犯其他权力。权力对掌权者具有本能的和自发的腐蚀作用,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损害。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权力与腐败的内在联系。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但是,权力只是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权力是否导致腐败,离不开对权力载体的人的分析。 (二)人性与行政监督。促使权力发生异化的因素不是别的,正是权力主体的私欲。如果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行使者没有任何自利的动机或自利的倾向,行政监督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事实上,人性并不总是善的。麦迪逊曾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可以说,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在人性假设上,就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人性本恶”或“经济人”、“人性本善”或“道德人(社会人)”。人性中具有两种潜在的倾向,即自利倾向和利他倾向,这种人我们称之为“利益人”。“利益人”既关心自己的利益,也关心别人的利益。当自己的利益和别人的利益相一致时他会成为利己和利他的统一体;当别人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不一致时,他会权衡利弊,根据现实条件做出理性的选择。因此,在存在可能引起公共权力变异的情况下,在进行制度设计、考虑到人性假设时,应做到“道德人”和“经济人”并重:把“道德人”的实现看作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同时立足于“经济人”的假设。 (三)政府利益与行政监督。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是否有自身的利益即政府利益?是否总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经济人”,存在自利性,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一旦形成其内部的官僚集团,便会有自身的利益,这可能导致政府失灵。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承认政府利益的存在。“政府也是‘经济人’,有其自己的利益追求,只不过我国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性质要求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持同一方向。”但作为国家体现者的政府和政府官员,则是具体的,并且他们在社会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因而必然会代表和追求多重利益。 政府利益的存在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有多种情形。(1)如果政府利益的方向与公共利益的方向保持一致,则政府利益的追求和公共利益的追求就会相互促进;(2)如果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方向不完全一致,由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可能放弃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最佳选择,而做出对政府更有利的选择,这会部分地减损公共利益,但仍不失为一种总体最优无法实现时的一种次优选择,而且“适度合理的政府利益能够转化成为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动力,具有积极效应。”(3)如果政府利益突破必要的约束和界限,沿着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的方向进行,这必然会从根本上损害公共利益,这主要表现为政府机构的自我扩张和膨胀、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扩张、大量的政府“设租”和“寻租”行为及官员腐败等。 正因为政府利益的客观存在,而且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共权力,从而使得政府行为有可能偏离公共利益的方向,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对政府进行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 (四)社会主义民主与行政监督。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应该动员人民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都是有效的行政监督形式;各种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也对政府权力起到了很大的约束作用。 三、加强行政监督理论措施 预防和抑制公共权力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可以从物质化、精神化和制度化三个视角进行思考。从物质化的视角来看,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他们首先是人,需要生活甚至体面地生活。如果长期连基本工资都拿不全,连基本的生活水准都难以维持,怎么能够指望他们节制“经济人”欲望而保持廉洁。有不少人十分欣赏像新加坡、中国香港和西方一些国家“高薪养廉”的成功经验。从我国现实条件出发,相对提高政府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实行适薪养廉,抬高腐败行为的风险成本,这是反对权力腐败的物质基础。 从精神化的视角来看,人的精神世界具有相对对立性,世界观和人生观、正义感和责任感、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不是虚无缥缈的,它们附着在公共权力人身上,融入政府官员的思想,培育着公职人员的免疫能力,这是反对权力腐败的内在力量。人们难以想象一个没有正义感或正义感不强、缺乏良知或道德感低下、没有廉耻心或漠视荣誉的人,能够守住公共权力行使的道德底线。从理论上讲,上述物质化视角应属行政激励的范畴,精神化视角应属行政伦理的范畴,这里暂不作深入讨论。 从制度化的视角进行探讨。关于制度,邓小平有两个著名论断,一个是“教育很重要,但法制更靠得住”。另一个是“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做不成好事,制度好可以使坏人做不成坏事”。这两个论断深刻揭示了制度在防腐反腐中的有效性。通过制度防止和消除权力腐败,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明智选择。在制度层面上探讨如何防止和抑制公共权力腐败的问题,其实质可转化表述为:如何通过制度化安排,对公共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是人类政治社会恒久的努力,现行各种行政监督制度正是人类长期历史实践的沉淀所凝聚的制度力量。 近年来的各种组织、机构进行的调查都显示腐败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最严重的、最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人性的某些缺陷和权力的腐蚀性是腐败的可能诱因,制度和体制的不健全使腐败由可能变为现实,而监督的缺失和乏力则使腐败呈愈演愈烈之势。就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形势而言,最要紧的是加强监督。

2.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与依法行政之间有什么关系

在我国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发展民主法治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建立与完善行政公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公民参政议政权的实现,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1条规定了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参政议政权等民主权利的确认,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公民对政府活动的了解、知情就至关重要,而行政公开就为公民提供了这一制度渠道,有利于公民更好地了解政府的管理活动。同时,行政公开制度为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政府决策、行政管理活动中去,实现参政议政提供了重要的机制,有利于加强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
2.有利于控制行政权的扩张,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权力都具有自利性和扩张性,这种扩张性容易导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当行政机关活动的依据、程序、过程等不予公开的情形下,就更无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缺乏依法办事的动力和压力,容易滥用权力和侵权。行政公开制度对行政活动的基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行政权的运行构成强有力的约束。同时,这种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实现了对公民具体权利的保障。其一,行政程序法更侧重于将宪法、法律,包括行政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般公民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等转化为含有具体应用内容、可以即时实际操作的权利,这些主要由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具有实体性与程序性合一性质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在受治理于行政管理之际取得主动、予以抗争的有力武器。其二,行政程序法为行政相对人合法行使权利提供明确、具体、可行的行为导向。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只要依照行政程序法所设定的步骤、方式指示去做,其行为自然会被国家和社会认可,并给予支持和保护。其三,行政程序法从整体上贯穿着“程序上的正当过程”这一精神原则。这一原则在确保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政府武断专横、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3.建设廉洁政府、预防行政腐败的需要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政务不公开、行政不透明就给营私舞弊者以可乘之机,腐化堕落、贪赃枉法的不正之风就容易滋生蔓延。如果实行行政公开,使行政相对人参与到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去,一方面可以减少由于一方控制权力而产生的秘密性、盲目性,使政府做出的行为更具理性;另一方面,也使行政权的整个运行过程都暴露在公众之下,公民通过事前询问、事中参与、事后监督等多种手段来规制行政权力,使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失去生存的空间,从而具有防止行政腐败、建设开放政府的功效。可见,实行行政公开,对于开展群众监督、遏制腐败现象、改进机关作风、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4.履行加入世贸组织义务的需要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在享有成员国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各成员方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让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各成员方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方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透明度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各成员方经济政策与经济管理行为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防止和消除成员方政府的不公开行政管理造成的歧视性待遇和由此给国际自由贸易带来的障碍,监督成员方政府执行WTO的规则和原则体系。它对各成员方政府行政行为公开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行政公开成为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性义务。能否实施行政公开,不仅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关系到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国际信誉和国际科技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因此,只有建立一套具有国际水准的行政公开制度,才能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出的承诺。
综上可见,实行行政公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行政法治,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更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

3. 政务信息的公开制度与政府依法行政之间有什么关系

在我国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发展民主法治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建立与完善行政公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公民参政议政权的实现,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1条规定了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参政议政权等民主权利的确认,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公民对政府活动的了解、知情就至关重要,而行政公开就为公民提供了这一制度渠道,有利于公民更好地了解政府的管理活动。同时,行政公开制度为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政府决策、行政管理活动中去,实现参政议政提供了重要的机制,有利于加强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
2.有利于控制行政权的扩张,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权力都具有自利性和扩张性,这种扩张性容易导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当行政机关活动的依据、程序、过程等不予公开的情形下,就更无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缺乏依法办事的动力和压力,容易滥用权力和侵权。行政公开制度对行政活动的基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行政权的运行构成强有力的约束。同时,这种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实现了对公民具体权利的保障。其一,行政程序法更侧重于将宪法、法律,包括行政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般公民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等转化为含有具体应用内容、可以即时实际操作的权利,这些主要由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具有实体性与程序性合一性质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在受治理于行政管理之际取得主动、予以抗争的有力武器。其二,行政程序法为行政相对人合法行使权利提供明确、具体、可行的行为导向。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只要依照行政程序法所设定的步骤、方式指示去做,其行为自然会被国家和社会认可,并给予支持和保护。其三,行政程序法从整体上贯穿着“程序上的正当过程”这一精神原则。这一原则在确保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政府武断专横、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3.建设廉洁政府、预防行政腐败的需要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政务不公开、行政不透明就给营私舞弊者以可乘之机,腐化堕落、贪赃枉法的不正之风就容易滋生蔓延。如果实行行政公开,使行政相对人参与到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去,一方面可以减少由于一方控制权力而产生的秘密性、盲目性,使政府做出的行为更具理性;另一方面,也使行政权的整个运行过程都暴露在公众之下,公民通过事前询问、事中参与、事后监督等多种手段来规制行政权力,使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失去生存的空间,从而具有防止行政腐败、建设开放政府的功效。可见,实行行政公开,对于开展群众监督、遏制腐败现象、改进机关作风、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4.履行加入世贸组织义务的需要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在享有成员国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各成员方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让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各成员方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方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透明度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各成员方经济政策与经济管理行为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防止和消除成员方政府的不公开行政管理造成的歧视性待遇和由此给国际自由贸易带来的障碍,监督成员方政府执行WTO的规则和原则体系。它对各成员方政府行政行为公开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行政公开成为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性义务。能否实施行政公开,不仅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关系到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国际信誉和国际科技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因此,只有建立一套具有国际水准的行政公开制度,才能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出的承诺。
综上可见,实行行政公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行政法治,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更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

4. 求一篇论述我国行政管理的完善的论文,三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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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建设探析
[摘要]
政府诚信是所有诚信现象中最重要的一种,它贯穿于政府与公众的整个

互动活动之中,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公民诚信、市场诚信和民主政治的建设。为

此,必须认真探究政府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寻求治理政府失信的根本途径。

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政府公

务员诚信意识的淡薄,政府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

全等。当前,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诚信机制建设应成为

首要的现实课题。作为政府,应率先垂范,致力于自身的诚信建设。

关键词:政府诚信 建设 行政管理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民主政

治不断推进之时,诚信—这一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伦理道德与政治价值,日益

引起人们在理论与现实中的深刻反思。一直以来,诚信被誉为中华民族之传统

美德,是维持整体社会结构的核心价值。在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史上,儒家最重

视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在儒家伦理中,诚信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无

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诚信被视为立身之本,立德之本,立业

之本,立政之本,立国之本。

一、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打造诚信政府”在现代政府改革中占据了重要的话语权。在现实中人们一致

认为,政府诚信是表率,企业诚信是重点,个人诚信是基础。在整个社会诚信

体系建构中,“从上做起”比“从我做起”更为重要。那么,什么是“诚信”

,什么又是“政府诚信”呢?在学界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浅而言之,诚信

就是指诚实、守约以及因此而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其核心含义是:一个人具

有代理人品格中所包含或要求的关于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诚

信的作用在于使将来的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风

险。政府诚信即政府与民众在共识的基础上产生契约关系后,对履行契约而作

出的承诺。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分析,民众将行政权委托给政府行使,政府在获

得了民众所授予的公共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具体而言

,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诚信方)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方)信

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政府人格方面的因素)及其履行契约的

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即来自信任方的评价;另一方面是指

政府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政府诚信源于

公众与政府之间的政治委托一代理关系,其核心部分就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

政府对公众的诚信。政府行政人员依据委托契约得到相应的酬金(工资、奖金)

、荣誉等利益因而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能,但这种契约不同于经济契约,经济契

约的“标的”是物质形态的商品,而政府契约的“标的”既有物质方面的、如

提供公共设施、维护和平与安全、制定法律和法规等,又有伦理层面的,如正

义、公平、公正、民主、宽容、责任等,内容十分广泛[1]。这样,政府要成

功地履行职责,就必须要依靠“诚”,即对民众的忠诚、有责任感。从政府承

担的职责看,政府诚信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社会最大

的诚信,与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与国家的兴亡密切相关。

二、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

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影响,有现实的原因,有主观因素

,也有客观因素。

(一) 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

我国的现代化是在有着上千年封建主义的文化背景下起步的,其中传统的行政

管理模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一有适当的气候便可能得以再生。其模式的特

点是:皇权至上的封建专制主义,其结构是纵向隶属式的,自下而上层层隶属

,高度集中,从而使内部各组织、组织内的个人失去应有的自主权和相对的独

立地位,形成一个以皇帝居于至高无上的顶点位置的“人治”金字塔。其管理

方法是一级管一级一层管一层,从汉代“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一个惯

性下来。这种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背离的,是阻碍社会

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但其惯性的影响力却十分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快

速前进的今天,

这种人治的传统模式仍有一定的地位。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维护着这种“官本

位”的制度,因为它有利于自己权威的发挥,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为所

欲为。几千年传下来的这种“官本位”的制度,也同时强化了人们的奴性意识

和盲从权威的习惯,导致民众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依赖。

(二)政府公务员现代诚信意识淡薄。

政府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政府公务员“契约诚信”观念不强。手中执掌

者国家的行政权,就应该有一种责任,还应当承担行为的后果。当人民把职务

给了你,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即委托方(公众)将行政权委托政府行使,作

为代理方(政府)应当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国防、治安、公共福利、司

法公正等等),如果代理方职责履行得好,其官员就应当获得应有的工资、报

酬、荣誉等。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委托方的正当需求,无法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

任,代理方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委托和代理关系的存续也就值得考虑了

[2]。这种关系必须以诚信为支撑。而诚信的背后是人与人交往关系的平等原

则。但相当一部分公务员没有这种诚信理念,对担负的工作从未想过还应该向

人民承诺,还要负违约的责任。

(三)政府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

正如恩格斯所说:像其他成员一样,官员也会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作为政府

“经济人”,有自利意识,并想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并不奇怪,也不为过

。关键是,“利”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有一种人特别看

重精神需求,以满足精神需求为乐。能使自己快乐,就是一种自利。根据公共

选择学派的理论,“助人为乐”也包含了一种自利,因为帮助了人,自己获得

了快乐,获得了精神上的利益。所以如果政府机关或公务员能把群众的冷暖挂

在心头,并能以自己的智慧尽力为人民办好事,由此赢得了民心,得到了奖励

,获得了荣誉,得到了提拔,这就是一种利民又利己的事。但这里所言的利己

,显然性质完全不同,是一种“内隐”的自利,完全以获得物质利益和享受为

目的的。

(四)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必要的法律法规诚信

体系。如接待制度、融资制度、证券制度、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等,这些诚信机制具有强制力和道德约束力,维护了正常市场交易

秩序,减少了在交易中的诚信风险,并增进了预期可获的利益。但是从总体上

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侧重于以企业为代表的经营性市场主体,用来规范政

府及其行政人诚信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政府在建设诚信体

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上而言,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

不具体,不周详,离完善的可操作的制度甚远。

三、政府诚信建设的途径选择

我国历来奉行诚实守信的品德,“诚为根,信为本”,它是一种比物质资源、

人力资源更为重要和宝贵的社会资源。但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市场经济

的“败血症”,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隐患。而政府诚信是各类诚信

之首,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诚信危机,从一定意义上说与一些地方政

府和部门的诚信缺失不无关系[3]。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

府率先垂范,通过加强自身诚信体系的规范建设取信于民,这已经成为21世纪

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使命。政府诚信建设的措施有哪些呢?

(一)完善政府诚信行政体制。

要完善政府诚信行政体制,必须了解政府的属性。只有了解了它的属性,才能

明确政府应有的职责,给其职责以正确的明确的定位。

政府管理的方式也应当转变,由控制型的管理方式向协商型的管理方式转变,

变被动型的管理方式为互动型的管理方式;由微观干预的管理方式向宏观调控

的方式转变,这里要说明的是,宏观管理方式也必须由理论走向实践,需要政

府具体的管理措施来实行,即以政府管理理论为指导,制定出微观的具有可操

作性的措施,这不是实行微观管理的方式,而是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微观

处理),扎扎实实,即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应有的结果必须清晰明确,管什

么(干的范围)管到什么程度都要清楚地界定。职责、功能越模糊,权力就越大

,越容易造成混乱。管理方式的转变,需要建立一个透明政府。公民缺乏有效

的信息,对政府的失范行为就无法鉴定更无法监督,所以,政府应当实施阳光

行政。政府拥有的各种信息优势,如人为地进行保密,使得公众处于一种“理

性的无知”状态,这给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准备了最好的条件,行政失

范行为不可避免,政府公信度必然下降。实施政务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既

是民主政府下的公民和消费者具有信息获知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行政管理

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论-文-网 LunWenNet]

(二)建立健全政府诚信制度。

诚信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危机。前面所说的诚信体制虽好,但它不会自

发地成为现实,体制改革进行了这么多年,但是越位者、错位者、缺位者仍大

有政府在,就是没有制度的约束,邓小平同志以最通俗的语言阐明了制度的重

要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

至会走向反面。[4]”所以要使政府行为的输出最大限度地与政府委托人的输

入预期一致,使政治代理人的合法利益与政治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一致,就得

依靠主宰我们命运的制度,让刚性的制度来保证民众的利益不受损失。诚信制

度应具备哪些内容呢?

1.行政行为法定化。前面己经谈到,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具有自利的一面和借助

权力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可能,要消除失信行为完全靠个人的自觉和道德的

约束是不够的,依靠法律则较为有力。具体内容是:

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对贪官要有威慑,对庸官、獭官也要有压力,要让人们觉

得当官大不易,就要有一种硬性的约束,那就是要有一套完备的制度;

职位职权法定。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使其有法律依据;不得

擅自设立职位,行政权的行使不得超过法定职权,越权无效;

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但要有法律依据,而且还要遵循法定

程序[5]。

法体优先。行政活动不得与法体相抵触。

2.健全约束监控制度。应建立行政监察、行政监督制度,建立行政投诉、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让所有失信于民的政府行为都置于法律法规的监控之下。要设

立多重防线,以严防死守的办法予以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化管理,有些事件要

跟踪督办,要确保群众投诉的问题有处置、有结果、有回应。

3.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诚信行政应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人们倡议建

立信誉等级评定制度,设立相关评定机构,其评定内容是:政府部门设置和职

能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决策和管理的科学程度、信息公开程度、政府工作效

率、公务员知识化和专业化程度、政府支出和债务情况、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满

意程度等[6].

4.完善失信惩治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

治。提高失信成本,依法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并给与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合

理的补偿。要使守信着感到光荣、有价值,使失信者得不偿失,让其不敢冒失

信之风险。

5.建立公务员诚信信息数据库制度,搭建个人诚信平台。建立包括数据采集、

披露、评估、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联合征信制度。诚信数据应向全社会

开放。欧洲一些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政府以数据开放的强制权,以保证数据

的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和威严。

(三)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在当今多种价值观念并存和冲突的时代,仍然使用传统的道德说教方式是难以

奏效的,教育应当寻求从内容到方式方法上的扎实和创新。从内容看,要紧扣

公务员的身份,狠抓公仆意识的教育,价值观的教育和责任心的教育,并让公

务员了解诚信的内容、意义。当然,诚信不是孤立的,它与法律意识、市场经

济规律等密切相关,对公务员要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引导。在当今

政府出现道德危机的情况下,在公务员培训中应当开设行政伦理课,而且要做

重点考核。作为公务员,至少应当认识这些问题:什么叫诚信?诚信与道德的关

系怎样?当前公务员诚信缺失的表现有哪些?有什么危害?如何解决诚信缺失的

现象?教育的方式应当多种多样[7]。通过各种教育手段,提高教育的覆盖面,

加大教育的成功度,这样,是可以使公务员由诚信道德的认知上升为道德情感

,转化为道德意志,从而产生自觉的道德行为的。只有唤醒人们内心深处的良

知,人们才能有效调控自己的行为,做到自我反省、自我评价、自我控制、自

我完善。

(四)浓厚诚信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是政府诚信建设的有力武器,是使政府和民众沟通交流的主要渠道,

传媒既能影响政府,又能引导群众。所以,新闻媒体应为政府的诚信建设大声

疾呼,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宣传,使“诚信应成为

政府根本的准则”和“成也道德、败也道德”的真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8]。

新闻媒体权威性强、影响面广,近些年来,一些不诚信的行政人员因媒体曝光

而落马的情况不少。可见新闻媒体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结束语: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表率,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核心,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力极大。因此,应当把政府诚信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龙头。面对政府诚信缺失

的现状,加大建设诚信政府的力度,充分发挥其表率和示范作用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乔治.戴维森,《最伟大的管理思想》,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年版。

[2]姆斯.柯林斯《企业不败》,新华出版社,1996.

[3]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社会科学出版社。

[4]罗斯.埃克曼,《腐败与政府》,新华出版社,2000.

[5]戴维.皮格斯,《哈佛管理成功学》陕西旅游出版社,2002.

[6]夏书章,《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行政人员群众关心的25个理论问题》,学习学

出版社,2003年版。

[8]林活力,《以德治国与公务员的行政道德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01

5. 王娜娜事件涉及哪些行政主体,哪些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有无违法之处

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版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6. 什么是“行政人假设”

基于“行政人”假设。行政人员是追求个人利益的“经济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道德人”的统一体。但事实上,在我国行政领域中“行吵瞎纳政人”的“经济人”自利性严重膨胀,个人利益经常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忽视甚至完全背离作为“道德人”所应遵升没循的角色规范。这是导致公神旅共政策执行偏差的重要原因。为此。需要对“行政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弘扬“道德人”的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并在保障“经济人”正当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和制度抑制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以保障公共政策有效地执行。

7.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与政府依法行政之间有什么关系

在我国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发展民主法治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建立与完善行政公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公民参政议政权的实现,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1条规定了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参政议政权等民主权利的确认,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公民对政府活动的了解、知情就至关重要,而行政公开就为公民提供了这一制度渠道,有利于公民更好地了解政府的管理活动。同时,行政公开制度为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政府决策、行政管理活动中去,实现参政议政提供了重要的机制,有利于加强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
2.有利于控制行政权的扩张,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权力都具有自利性和扩张性,这种扩张性容易导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当行政机关活动的依据、程序、过程等不予公开的情形下,就更无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缺乏依法办事的动力和压力,容易滥用权力和侵权。行政公开制度对行政活动的基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行政权的运行构成强有力的约束。同时,这种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实现了对公民具体权利的保障。其一,行政程序法更侧重于将宪法、法律,包括行政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般公民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等转化为含有具体应用内容、可以即时实际操作的权利,这些主要由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具有实体性与程序性合一性质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在受治理于行政管理之际取得主动、予以抗争的有力武器。其二,行政程序法为行政相对人合法行使权利提供明确、具体、可行的行为导向。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只要依照行政程序法所设定的步骤、方式指示去做,其行为自然会被国家和社会认可,并给予支持和保护。其三,行政程序法从整体上贯穿着“程序上的正当过程”这一精神原则。这一原则在确保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政府武断专横、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3.建设廉洁政府、预防行政腐败的需要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政务不公开、行政不透明就给营私舞弊者以可乘之机,腐化堕落、贪赃枉法的不正之风就容易滋生蔓延。如果实行行政公开,使行政相对人参与到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去,一方面可以减少由于一方控制权力而产生的秘密性、盲目性,使政府做出的行为更具理性;另一方面,也使行政权的整个运行过程都暴露在公众之下,公民通过事前询问、事中参与、事后监督等多种手段来规制行政权力,使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失去生存的空间,从而具有防止行政腐败、建设开放政府的功效。可见,实行行政公开,对于开展群众监督、遏制腐败现象、改进机关作风、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4.履行加入世贸组织义务的需要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在享有成员国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各成员方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让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各成员方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方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透明度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各成员方经济政策与经济管理行为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防止和消除成员方政府的不公开行政管理造成的歧视性待遇和由此给国际自由贸易带来的障碍,监督成员方政府执行WTO的规则和原则体系。它对各成员方政府行政行为公开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行政公开成为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性义务。能否实施行政公开,不仅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关系到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国际信誉和国际科技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因此,只有建立一套具有国际水准的行政公开制度,才能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出的承诺。
综上可见,实行行政公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行政法治,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更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

8. 官僚行政机构膨胀是什么意思

指实际执行国家权利的行政机构,办事形式化,不解决实质问题,但是机构本身越来越庞大。

9. 在线等!请问行政公开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与实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必须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从而为在我国建立行政公开制度并以此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
在我国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发展民主法治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建立与完善行政公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公民参政议政权的实现,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1条规定了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参政议政权等民主权利的确认,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公民对政府活动的了解、知情就至关重要,而行政公开就为公民提供了这一制度渠道,有利于公民更好地了解政府的管理活动。同时,行政公开制度为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政府决策、行政管理活动中去,实现参政议政提供了重要的机制,有利于加强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
2.有利于控制行政权的扩张,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权力都具有自利性和扩张性,这种扩张性容易导致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当行政机关活动的依据、程序、过程等不予公开的情形下,就更无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缺乏依法办事的动力和压力,容易滥用权力和侵权。行政公开制度对行政活动的基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行政权的运行构成强有力的约束。同时,这种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实现了对公民具体权利的保障。其一,行政程序法更侧重于将宪法、法律,包括行政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一般公民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等转化为含有具体应用内容、可以即时实际操作的权利,这些主要由行政程序法规定的、具有实体性与程序性合一性质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在受治理于行政管理之际取得主动、予以抗争的有力武器。其二,行政程序法为行政相对人合法行使权利提供明确、具体、可行的行为导向。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只要依照行政程序法所设定的步骤、方式指示去做,其行为自然会被国家和社会认可,并给予支持和保护。其三,行政程序法从整体上贯穿着“程序上的正当过程”这一精神原则。这一原则在确保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政府武断专横、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3.建设廉洁政府、预防行政腐败的需要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政务不公开、行政不透明就给营私舞弊者以可乘之机,腐化堕落、贪赃枉法的不正之风就容易滋生蔓延。如果实行行政公开,使行政相对人参与到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去,一方面可以减少由于一方控制权力而产生的秘密性、盲目性,使政府做出的行为更具理性;另一方面,也使行政权的整个运行过程都暴露在公众之下,公民通过事前询问、事中参与、事后监督等多种手段来规制行政权力,使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失去生存的空间,从而具有防止行政腐败、建设开放政府的功效。可见,实行行政公开,对于开展群众监督、遏制腐败现象、改进机关作风、密切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4.履行加入世贸组织义务的需要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在享有成员国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各成员方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让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经营者熟悉;各成员方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方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透明度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各成员方经济政策与经济管理行为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防止和消除成员方政府的不公开行政管理造成的歧视性待遇和由此给国际自由贸易带来的障碍,监督成员方政府执行WTO的规则和原则体系。它对各成员方政府行政行为公开化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行政公开成为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国际性义务。能否实施行政公开,不仅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关系到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国际信誉和国际科技文化交流和经济贸易合作。因此,只有建立一套具有国际水准的行政公开制度,才能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出的承诺。
综上可见,实行行政公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行政法治,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更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
我国实行行政公开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建设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就已经开始了,其中最早推行的是全国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务公开制度。随后,一些地市以及省级机关、国家职能部门相继进行了政务公开以及相关制度的研讨与试点。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行政公开制度逐渐得到加强。就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国家法律、法规公告体系;近几年制定的《价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单行法律都规定了一定的公开制度;各部门、各地方在实践中又通过政策推行了“公示制”、“两公开一监督”、“政府采购制”、“窗口式服务”等一系列制度,诸如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厂务公开、政府上网工程等活动也相继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在行政公开的具体方式上,各部门、地方公开形式多样,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和新型媒介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公开范围也广泛涉及行政机关的各种行政信息,一些地方和部门还设置了配套的监督与救济机制(如电话专线、“绿色通道”、政务公开监督员、行政公开责任追究等)以保障行政公开的落实。值得注意的是,广州、上海等地先后制定了地方性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信息公开法制化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当前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某些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观念落后,缺乏服务意识
由于受封建思想及传统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机关中的某些公务人员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视公民为被管理者或被统治者,视行政服务为恩赐而不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责任,更有甚者,极少数人信奉“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思想,将手中权力神秘化、私人化,甚至大搞权钱交易、损公肥私的勾当,不仅使得行政公开制度名存实亡,更是严重损害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威信。
2.立法的不足,实践的不统一。
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行政公开制度虽已散见于各种单行法律法规中,但尚无一部有关行政公开的统一的法律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制度予以集中规定。因此,从总体上看,行政公开制度还相当不完善,行政公开的实际水准还很低。同时,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准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得到确认。相反,立法所奉行的原则仍然是行政机关的不公开,公开则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模式。并且,在我国为数不多的有关行政公开的法律中,它们大多数还只是体现了一般的办事制度,尚无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由此,也难以保证违反此项制度的行为得到有效的纠正。就实践而言,行政公开缺乏统一的组织,具有浓厚的政策性。我国的行政公开一开始就是缺乏统一的组织,而是各级政府自发推行的。虽然行政公开在各地广泛推行,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差距很大,又因其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在行政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表现出任意性和易变性,制度的稳定性、持续性较差。同时,某些地区、部门出现的作表面文章、搞“假公开”、“半公开”等流于形式的现象。
3.行政公开救济程序的阙如。
根据有权利有救济的法律原则,行政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而在我国,对行政主体不公开相关信息的法律责任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有关行政主体不依法主动提供信息和无合法理由拒绝其申请提供信息的救济途径等规定得极少,且非常不明确。由此,当利害关系人明知行政主体违反了行政公开的相关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却很难寻求到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无法确知应当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公开的范围狭窄,行政公开的手段尚不够完善。
就主体而言,由于中央推行行政公开的初期,地方基层政权是行政公开的重点,所以当前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对基层的注意较多,行政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和省部级基本上则相对进展较慢。就内容而言,我国的行政公开没有作为一项国家机关的强制性义务予以规定,更没有公开的范围、内容标准和评估体系。实践中,各部门、各地方大量的内部性政策、“红头文件”公开较少,政府掌握的公共信息披露较为有限,一些地方部门的行政管理、行政决策活动缺乏公开机制。
就行政公开手段来看,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各部门的行政公开手段逐渐丰富起来,印刷册、报纸、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信息网络得到了广泛运用,但一方面各地区、部门不仅在利用条件上存在差距,在公开内容的选择上、更新程度上也存在较大不同。尤其是在政府上网工程方面,这种不平衡性体现得更为明显。
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几点思考
1.树立现代行政理念,强化行政公开观念。
“公民为顾客”、“顾客至上”、“向市民交代”等服务行政的理念是现代行政法治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也是行政公开制度赖以维持的思想基础。只有转变观念,树立服务行政、责任行政、法治行政的理念,加强理论创新,深化对行政公开的认识,才能谈得上真实有效的行政公开问题。在服务行政中,政府及其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行政服务具有契约性,政府的信条是服务人民,视行政服务为一种责任,义务。服务人民的行政理念是民主国家的本质要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有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广泛的民主。
2.行政公开的法制化。
西方国家在实施行政公开化的过程中,在立法上主要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制定《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政府会议公开法》、《光下的政府法》等行政公开方面的特别法的同时,又制定《行政程序法》以作为其他程序方面的总则性规定,其代表为美国、日本。另一种是对行政公开的规定没有制定专门的特别法,主要集中于《行政程序法》及零散的分布于其他法律之中、以德国为代表。
我国目前正着手制定《行政程序法》,应当将行政公开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唯有如此才能从更高的规范层次上赋予行政公开原则更高的效力,它将贯穿并渗透到整个法典之中,对全部的立法、司法和守法活动起指导和评价作用。为使该项原则得到贯彻实施,应当规定以下配套制度:听证制度;送达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阅览卷宗制度;法律责任制度。其次,制定《行政公开法》,设立单行法规来具体规定行政公开的要求。由于《行政程序法》仅是在行政行为的一些普遍环节作出了指导性规定,对具体规范行政行为如何公开则可以规定得很粗略。因此有必要再制定单行法,进一步落实行政公开原则。该法可以明确规定行政公开的实施机关,内容以及质量标准、方式、对象以及公民在行政公开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行政人员拒绝行政公开或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对此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行政公开的外部监督机制。
为促使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公开的义务,有必要通过立法设立外部监督机制。其中,通过《监督法》的制定,明确规定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程序与机制可以实现对行政公开的有效监督。此外,通过《新闻法》的制定,对记者的采访权予以明确保障,可以间接地促使官方信息的公开,从而使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最后,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也能够对行政公开提供有效的保障。

10. 政府单纯依靠行政约束机制无力达成预期公共目标的现象是

由于缺乏外部和内部的约束机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大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已经不是单纯的依靠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拔付,而在很大...(五)制度执行不力。 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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