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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09 03:59:10

Ⅰ 车辆报废年限是多久

一、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使用年限: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15年

6.半挂牵引车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二、全国将强制实行国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的国二、国三车型,将不允许车辆上户,已经上户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1)车辆审批制度扩展阅读:

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Ⅱ 办个车辆报废拆解厂需要哪些手续

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一、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注意:经营范围)

二、确定场地:选址、预算、土地(工业用地)、规化划(符合当地整体规划)

三、发改委:立项、做可行性报告、房产证(如有),场地租用合同(10年以上)

四、安排报废汽车拆解技术人员岗前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报废汽车拆解工),持证上岗。

五、环保局:拿到立项报告后,向当地环保局申请环评,批准后确定环评代理公司

六、环评代理公司:按环评流程制作环评报告书(注意拆解工艺流程),公示

七、环评专家评审环评报告:评审通过后报当地环保局,由环保局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八、环保局:下发,环评批复,网上申报项目

九、安装设备:各项工艺均按环评要求建设(注意一定按照工艺流程建设)

十、环评验收:专家验收通过

十一、省商务厅安排专家组前往现场进行验收,提出整改意见。

十二、省商务厅颁发经营许可证。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企业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专家复评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企业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企业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应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或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购置或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现场验收评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

第十五条 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电子文档:

申报出现的材料:

  • 项目建设方案

  • 经营场地土地、房产证明或有效期1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复印件

  •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5人以上),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 可行性分析报告

  • 各股东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证明

  •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企业申请书

  •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有效证明文件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申请书

  • 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及同意项目建设初审意见

  • 拆解设备、环保设施和消防设施清单及资料复印件

  • 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

  • 环保部门同意项目建设初审意见

  • 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书面请示

  • 环保部门出具的回收拆解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报废汽车拆解工艺

Ⅲ 办理运输行业营业执照

先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还需说明的是,运输行业的营业执照,必须公司名下有运输车辆,否则不予办理的。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审批

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 提交材料;

4.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就近办理。凡从事个体运输业经营的,须提供相关资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分局办理《营业执照》,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经营场所以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为准,无法提交经营场所证明的,可以提交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A.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B.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C.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D.申请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3)车辆审批制度扩展阅读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此次修改是将原《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合并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种旧证同时废止。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水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具体式样见样本。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字样。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包含“X交运政许可字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资质等级、经营范围、有效期、核发机关、日期”等内容,其中“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副本除有与正本相同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变更记录、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违章记录、年度审验记录和备注。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从00001号起依自然数编号,在自然数前冠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编号。

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以及其它经济”分类;经营资质为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客运X级”或“货运X级”填写,“X”为汉字一至五,表示企业资质等级。

待企业资质核定后,凭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上的审查审批意见,在年审时填入许可证;“有效期”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分支机构填写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核发机关可按审批权限分别加盖省级或地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证件专用章。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着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按照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权限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按最低级填写。

车辆维修和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在有关规定颁布后执行。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按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运输服务分类填写,考核结果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可以采用汉文和民族文字两种文字印制。

网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重庆市垫江县交通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Ⅳ 客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刻吸取“3·28”、“8·09”特大交通事故教训,树立“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县委第六次常委扩大会议的要求,特制定*县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及拥有核载人数10座(含10座)以上自用车的单位纳入客运企业进行管理,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除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客运车辆、驾驶员、企业准入制度

第三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车辆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从事公路客运的主体必须是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

(三)在本县区域内禁止新审批20座及其以上的客运车辆(除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小江口线路外);

(四)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按下列程序购车:

1、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营运线路;

2、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购车计划,交通运政部门根据营运线路批准购车车型;

(五)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购车后,须按下列程序完善手续方可从事营运:

1、车辆须办理不低于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每个座位不低于20万元的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在县安监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单后,到县财政局交纳每个座位1000元至3000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10座以下的微型客车每个座位1000元,10至19座的客车每个座位2000元,20座以上的客车每个座位3000元)和安监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意见书;

3、到交通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4、到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道路客运安全营运许可证;

(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逐一审核本条的准入条件及其他规定的法定手续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持C1、B2初次申领的驾驶员必须有24个月驾龄;

(三)年龄在50周岁以内;

(四)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客运活动,必须有连续5年以上驾龄,3年以上连续安全驾驶的经历,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违法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满12分;

(五)经相应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理论、道路考试合格。道路考试大型客车由市级考核,中型客车以下由县级考核;

(六)持外省、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需到*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除符合本条(一)至(五)款规定外,还需出具原籍车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由交警大队通过公安网查询证明其准驾、驾驶经历、驾驶证的真伪、违法肇事情况;

(七) 凡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和公安机关尿检合格;

(八)客运驾驶员1年内被暂扣驾驶证累计达3个月或违法记分达12分的,以及1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记录的,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

(九)经考察有较强的安全责任心,技术素质较高,思想品质较好,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十)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上万元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在我县境内将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

第五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一)具有符合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准入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线路和站点管理方案;

(四)有统一规范车辆停放站点方案和经运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站点及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厂点;

(五)具备一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安技人员和维修、例检人员。

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的准入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县行政区域内客运线路经营向县运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从事省内跨县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运政部门初审后,再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召集安监、交警、交通、工商及运政部门联合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运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完善各自的许可、注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营运。

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及驾驶员必须自觉接受公安交警、安监、交通、运政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规章。

第八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采取融资方式同社会团体、个人购车合股或共同经营的,应签订合股或共同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购置的营运车辆所有权、管理权视为客运企业所有。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其车辆所属的客运企业、车主及其驾驶员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分别报县交通部门、安监部门和交警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客运车辆车型限制制度

第九条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境内道路存在路窄、弯急、坡陡、转弯半径小、临江、临崖,不安全隐患较多的实际情况,对在我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车型实行以下限制制度:

(一)从县城经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四川各地的车辆,允许现有客运车辆通行;

(二)对昭交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及县外公司已经过审批、现正在我县辖区营运的核载人数超过20人及其以上的客车,只允许在大巧线(会泽大桥镇至*县城)、鲁铅线(鲁甸县至铅厂)、*至四川线路上继续营运,其余线路一律不允许2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营运;

(三)对县内道路状况较差的红山至小河、红山至东坪、马树至炉房、双河至中寨等乡镇客运路线,今后办理准入审批手续时只允许10座以下车辆通行;

(四)今后修建的巧蒙公路等二级以上公路,允许20座以上客运车辆通行。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车辆都必须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一)对运输企业按每年每车每个座位1000—3000元的标准收取。对昭交运输集团*分公司目前车辆暂订为20座以下的,每座收取2000元,20座及其以上的,每座收取3000元;对白鹤滩运输公司的微型客车每座收取1000元。

(二)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每年各收取2万元,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为同1人的累计收取4万元,每位副经理每年收取1万元,驾驶员每年收取1万元。

第十一条 当年未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转为下一年使用;如发生事故,首先用作事故应急处理,并按规定从中扣抵被处罚的风险金和合同违约金。

第五章 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证制度

第十二条 在*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凡没有获得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安全许可证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营运。

第十三条 办理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驾驶员准入条件;

(二)必须符合车辆准入条件;

(三)安装了行车记录仪。

第六章 客运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自觉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谨慎、安全驾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十七条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审验。定期审验的主要内容是:

(一)驾驶员、驾驶证与驾驶员档案记载是否相符;

(二)健康状况是否符合驾驶客车的条件;

(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情况;

(四)遵纪守法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五)审验其违法记分是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满12分;

(六)审验其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录2次(含2次)以上,是否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七)是否发生2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

(八)是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以上责任。

第十九条 落实客车驾驶员休息制度。其要求主要是:

(一)客运企业在编发客运班次的同时,对客车驾驶员必须定期安排休息,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

(二)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休息时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三)在容易疲劳的时段,必须停车休息;

(四)收车后必须提早休息,不得有熬夜打麻将、饮酒等影响安全驾驶的不良嗜好;

(五)发动家人、朋友,入住旅舍的经营者对驾驶员收车后的停车休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六)客运企业应同驾驶员家属签订责任书,确保驾驶员有足够休息时间,身体健康,克服不健康生活习惯。共同监督驾驶员。

第二十条 加强驾驶员违法信息传递,向社会公示客运驾驶员基本情况,对违法肇事情况进行公告,发动全社会对驾驶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200公里以上(连续驾驶3小时以上)的客运班线,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超过的必须换班;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不得安排驾驶员夜间(晚22时到早上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驾驶车辆营运。

第二十二条 加强发班前的安全教育学习,心理咨询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客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设置行车记录仪,加强对驾驶员的监控,从源头上控制驾驶员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聘请行车途中义务监督员,建立行车监督卡及反馈制度。

第二十六条 落实管理职责及措施,强化管理,从细处着眼,从落实上下功夫,“严”字当头,形成宣传教育为先,动态管理为重,上限惩处的严格管理模式。凡1年内发生2次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取消其驾驶客车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客运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与惩处,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意识树立得不牢不放过。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客运企业、职能部门要协调联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加强客运驾驶员行车中的管理监控,加强对驾驶员的动、静态管理,筑牢安全防线,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必须形成合力。

第七章 重点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对在我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列入重点管理范围:

(一)有饮酒、醉酒不良习惯的驾驶员;

(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驾驶员;

(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客运机动车疾病的驾驶员;

(四)有熬夜、赌博等不良习气的驾驶员;

(五)家庭不和睦,脾气暴躁,影响安全驾驶,开斗气车、赌气车的驾驶员;

(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驾驶员;

(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被查获,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员;

(八)不服从职能部门及客运公司管理,有抵触情绪的驾驶员;

(九)具有其他影响安全驾驶客运车辆行为的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重点客运管理的驾驶员,除严格执行*县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外,实行如下管理:

(一)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学习,每月必须学习2次以上,学习过程中必须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写出心得体会,认识必须到位;

(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做到教育与重处重罚相结合,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意识树立不牢不放过;

(三)列入重点管理的驾驶员,客运企业及车主在其重点管理期间,不得聘用其为客运驾驶员。

第八章 客运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的行为严格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包车审批程序:

(一)需要包车的单位或个人,事前3天向运输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注明包车的时间、起止地点、乘客人数、详细姓名性别住址、包车原因),由运输企业根据班线营运情况提出是否具备包车条件及安全保障意见,向县运政管理所提出包车营运申请。

(二)运政管理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办理包车手续的相关规定,对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包车营运申请及安全保障意见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报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运管所方能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县内运输企业根据季节性或时段性、旅客流量的增加,为及时疏散旅客需要在原固定班次(正班)基础上,临时调整增加班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首先由运输企业根据季节性、时段性旅客增加的数量及正班营运情况提前一天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加班申请(申请应注明正班客运量、目前旅客流量及加班的安全保障措施,加班车辆牌号、所经营的线路、驾驶员的安全业绩,加班的起止地点、该车及驾驶员加班前的运行情况和休息情况);经运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加班车审批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报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运管所方能按规定办理相关加班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单位集体外出报告制。严格落实县委办、政府办联发《关于严格实行集体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巧发〔*〕34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集体外出报告制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必须于外出3日前书面详细向县委办、政府办报告外出的路线、时间,返回的路线、时间以及乘坐车辆状况及安全措施等相关情况,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报告的路线、时间乘坐车辆外出和返回。对安全措施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相关保险不到位的一律不允许组织外出。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的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的营运,县运管所、交警队、运输企业要切实做好沿途监控。

第三十七条 运输企业办理包车、加班车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客运加班车、包车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五定一审批”(定车、定人、定时间、定路线、定安全责任人,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和“三交代”(交代车况、交代路况、交代安全情况)的规定进行加班和包车。凡属包车和加班车,运输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加班车、包车的安全运行;

(二)运输企业要合理安排包车、加班车班次,不得安排正班车从事当天和次日的包车和加班,以保证车辆有足够时间检审,确保车辆有良好的状况,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三)对包车和加班车,必须配备一级车辆和综合素质较高的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驾驶;

(四)从事包车、加班车客运的,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未经包车单位或包车人同意,严禁驾驶员中途揽客;

(五)从事包车和加班车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是长期在此条线路上营运的车辆和驾驶员;

(六)运输企业必须与包车单位或包车人签订包车协议,严禁车主私自承揽包车业务。包车的安全管理、车辆的维护、安全检查、发车前例检等工作,由包车所在企业负责落实。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包车企业的督促检查,把包车安全例检制度落到实处,避免出现疏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公司、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Ⅳ 什么叫内部管理体制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 工作制度

2、 审请规划行政许可项目集中审批制度

3、 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4、 收费管理制度

5、 财务管理制度

6、 接待工作制度

7、 车辆管理制度

8、 食堂管理制度

9、 计算机管理制度

10、 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制度

11、 机关廉政建设制度 工 作 制 度

一、严格遵守办公纪律。在办公时间内必须做到六不: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不斗殴吵架;不下棋打牌;不聚众闲聊;不携带小孩在办公场所嬉闹。如需外出办公事,应向领导或同事说明去向。

二、上班注意仪表形象,维护单位整体形象。

三、工作人员应该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政令畅通。

四、认真搞好信访接待,坚持首问负责制,以礼相待。从速从实答复。

五、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以权谋私,索拿卡要,自觉消除行业不正之风。

六、严格工作汇报制度。各股室每月初应有工作安排,月末有工作小结。每月24日以前以表格的形式自觉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编写“规划办工作月报”,报主任审核后印发、落实。及时报送半年、年度计划、总结。

七、严格遵守单位各项内会制度,有关股室应提前准备好会议材料。 申请规划行政许可项目集中审批制度 为了提高规划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我办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程序

1、凡是我办受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规划行政许可申请、规划方案审查、竣工验收申请、一书三证的办理(含项目立项审查)由有关组室先到现场踏勘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提交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参加会议人员:办领导、组室负责人、项目经办人等。

3、集中审批会议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原则上每周星期一的下午召开一次。各组室在每周星期五下午将准备报审的项目清单集中到办公室进行汇总,印制《申报建设项目一览表》,人手一份。

4、会议由主任主持,如主任不在按期顺延。

5、规划方案需提请规委审批的,先预审、规委专家组审查通过后,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交规委审批。

二、为了提高会议的效率,必须严把建设项目初审关。每个项目先由经办人到现场踏勘,提出意见填写《建设项目初审表》,经组室负责人审核,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后,提交办集中审批会议讨论。

三、会议的讨论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将会议形成的统一意见汇总,编制《建设项目审批意见表》呈报办领导审批。会议通过的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会议未通过的作退件处理。同时在单位公告栏、慈利县公众信息网上规划信息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需要告知相关人员及单位的,按有关程序进行文字告知。

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管理统一归口办公室,每天严格实行考勤登记,考勤与工资、综合津贴挂钩,一月一兑结。

2.考勤登记实行指纹签到制。每个工作日的早上上班和下午上班均需指纹签到(共计每日2次)。正点上班30分钟之内未签到者即为迟到。迟到120分钟以上,计旷工一天。迟到一次扣综合津贴5元,旷工一天扣综合津贴50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者,须提前报告组室负责人,并由组室负责人签字报办公室备案。

(二)请销假制度 个人请假须办理审批手续(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先由本人申请,经领导审批同意并到办公室登记。否则按旷工论处(特殊情况出外)。

1.事假:请事假(不抵年休假)1天以下(含1天),由组室负责人审批到办公室登记。1天以上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到办公室登记,2天以上的报分管领导同意,经主任批准到办公室登记。各组室负责人请事假报分管领导同意,经主任批准到办公室登记。工作人员请事假(婚、丧、探亲假除外),一次性不得超过3天,全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超过规定的公休假的事假,按日扣发工资。

2.加班: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加班的,由主管领导提出,由主任批准,按有关规定发放加班补助。

3.请假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办理好相关手续,确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年休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收费管理制度

1,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是增加单位收入的唯一途径。2009年本办所有的收费项目一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收,严禁擅自减免。

2,本办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准为其亲戚好友找领导签字减免费用。

3,设施配套费由规划管理股严格按照张价字【2008】7号文件标准计算(即住宅类每平方米27元、商业类;每平方米45元)。城区农民建房收费按照《XX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4、服务性收费由规划设计室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收。 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厉行节约,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任何开支必须报主任批准。超计划、超范围及违反财经纪律开支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2.2000元以上的开支由班子会议研究通过,500元以上的业务开支实行“一单五签”制度(即经办人、证明人、财务负责人、书记、主任)。所有财务开支一月一结算。

3.办公用品、用具及其它物品一律由财务室确定专人统一采购,造册分发或交由财务室保管,严禁自行购买。非一次性用品、用具责任到人,调离岗位或单位时,向财务室清退后再办理调离手续。

4.干部、职工住院(不包括家庭病休),其慰问物品金额每次不200元左右。住院需陪护人员的须经主任同意,陪护人员节假日不算出勤,其补助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干部、职工的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因正常死亡,其慰问物品金额每次200元左右。其它确需用公款公物送情送礼和纪念的,由办领导视情而定。

5.添加其它固定资产,需由股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接待工作制度

1.来人接待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坚持热情、从俭的原则,全年接待费总额不得超过县纪检监察部门核定的额度。

2.从2009年元月起本办一律不到酒店签单,所有开餐由办公室现金结算。如确需在外开餐的,应先由主要领导同意后通知办公室,由本人先行垫付,再交由办公室按程序报销。所有的接待费每月由办公室核实后到财务室按时结清。

3,办公室一般接待原则上在本办职工食堂进行,按照每人20元的标准安排。

4,乡镇城建站来人一般不接待,确需接待的原则上安排在本办职工食堂。

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由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调度。湘G23878、现代越野车主要用于规划监察和规划勘测设计,湘G25128在保证领导优先用车的前提下,可安排其他工作人员乘坐。

1、车辆外出管理规定:

(1)、在县城规划内的规划监察和规划勘测设计,用车时间不超过2小时,不必填写《出车通知单》由用车人或司机口头向办公室联系即可。

(2)、车辆下乡必须凭办公室的《出车通知单》,司机方可出车,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发现一次扣司机津贴50元。

(3)、车辆出县必须征得一把手同意。

2、车辆系本单位工作用车,外单位(个人)借用车辆,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报主任审批,借用单位(个人)负责油料和其它一切费用。

3、本单位干部职工因直系亲属病危等特殊情况需用车时,给予优先安排。

二.车辆原则上专车专人驾驶、保管。

1、司机不得擅自调换车辆驾驶,未安排出车时司机不得私自为他人或自己办私事。

2、司机平时要加强车辆的保养,随时保持车辆清洁和良好的技术状态。

3、车辆一般性小修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到指定的地点维修(出差途中例外),中修、大修和更换主要零部件,需提出修理计划及经费概算,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任批准。一切修理费用结算必须附有用料、用工清单,并不得突破经费概算,然后由司机、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主任批准报销。

4、从2009年元月起,本办所有车辆的油料由财务室统一购买加油卡进行加油,司机不再报销油料发票票。每月由办公室根据每台的行驶里程数通知财务室统一充值。湘G23878每百公里骇油10升,湘G25128每百公里骇油10升,现代越野车每百公里骇油10升。司机应按月将燃油数据和本车行驶里程交与办公室核查。如超过本车定额耗油标准,超过部分全部由司机个人承担。

5、为了体现公车的原则。本办车辆原则上,上班出动,下班入库,即司机上班时在办公室拿钥匙,下班时车辆入库到办公室交钥匙。周末非特殊情况车辆原则上不使用。鉴于领导用车的特殊性湘G25128暂不纳入其中。

6、每月司机根据《出车通知单》先到办公室核实过路费等相关费用,再到财务室报销。

三.司机是一种特殊职业,除正常工资外,享受以下补贴和奖励:

1、洗车费按50元/月的标准包干;

2、车辆防尘费:每月40元;

3、安全行车补助:按每公里0.03元的标准计算,实行一年一结算;

4、劳保用品费用:按每年240元的标准发放劳保补贴(指购买毛巾、手套等);

5、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返还款作为行车安全奖发放,单位不再另外增发安全奖。

四.下列情况司机应负相应的责任:

1、发生责任事故,除按交通管理法规处罚外,属次要责任的扣发本季度安全行车补助及安全奖,另赔偿5%的直接经济损失;属主要责任的扣发全年安全行车补助及安全奖,另赔偿10%的直接经济损失。

2、无特殊情况擅自到非指定地点修理,修理费不予报销;自行作主购买零配件、维修工具、添置车内用品的不予报销。

3、未按审批权限报批私自出车的,不报销相关费用,扣发本季度各项补助和奖励,不计出勤;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司机自负,单位概不负责。

4、因违反交通规则驾驶导致的各种罚款,原则上不予报销。

食堂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食堂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全办干部职工的就餐,经规划办班子研究建立职工食堂。由工会具体管理。

二、就餐时间:早餐7:30-8:10,中餐11:50-12:30。

三、就餐标准:待定

四、需在食堂就餐的,一律凭票排队购买,杜绝赊帐,严禁现金购买。

五、食堂原则上不安排本办干部职工及家属以外的其他人员就餐。

六、食堂工作人员应热情服务,讲求食堂卫生;保障就餐供应,就餐的干部职工及家属应注重公共形象,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用品。

七、单位接待就餐一般安排在食堂进行,由办公室提前通知食堂进行准备。

计算机管理制度

1.各组室负责人负责组室的电脑日常管理,配置的电脑要有专人管理。

2.严格按照保密制度保管好电脑资料,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复制、外传任何电脑资料。

3.输入的文件、资料应当按秘密与非秘密等级分存于不同的资料区,各组室资料由专人负责保管,统一编号、登记,并定期存盘。

4.严格按照程序使用电脑,若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办网络中心申报,派人维修。

5.注意爱护电脑设备,要定期保养电脑及附属设备,保持电脑周围环境的清洁、通风和干燥,因人为原因损坏电脑的,由当事人负责相应责任。

6.由网络中心(即微机房)负责全办办公电脑的日常维修及本制度的监督检查。

7、上班时一律不得玩游戏。

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制度

一、学习时间定为每周星期五下午,由办领导主持。

二、学习内容为政治、业务两大类以及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

三、学习形式采取专人授课(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进行授课)、集中讨论,分组讨论等方法相结合。

四、学习要求准时开始,按时下课,集中精力做好笔记。

五、建立严格的学习考勤制度,做到不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由办公室负责考勤。

六、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专业技术资质教育。

机关廉政建设制度

一、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任、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二、坚持和发扬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作风,不以权谋私,不向基层单位、服务对象索、拿、卡、要。

三、禁止利用职权从事营利活动,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严格坚持按原则办事,严禁在执行公务中收受“红包”、礼品。

五、坚持办事公开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强办事透明度。严格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六、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持执行,不得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七、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讲职业道德。对下属单位和外单位来机关办事的人员要热情接待,严禁办事拖拉,故意刁难,不给好处不办事的现象存在。

八、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严格财经纪律,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铺张浪费。

九、严禁领导干部驾公车。

十、严禁上班时间到娱乐场所打牌、聊天。

Ⅵ 私家车跑滴滴到底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呢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而开展网约车服务的,属于违法行为(滴滴顺风车除外),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6)车辆审批制度扩展阅读: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Ⅶ 办公室规章制度和个科室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 工作制度

为加强管理,确保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考勤制度。
一、上下班时间
1、正常工作日作息时间:
上午:9:00——12:00 上班及工作时间;
中午:12:00——13:00 午餐及休息时间;
下午:13:00——17:30 工作及下班时间。
2、高温日作息时间:6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9:00——12:00 上班及工作时间;
午休:12:00——13:30 午餐及休息时间;
下午:13:30——17:30 工作及下班时间。
3、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考勤工作
1、考勤工作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实施,即各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员工的遵章守纪情况,办公室负责每月考勤记录的汇总统计和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每月职工的考勤工作记录由各部门领导收齐后于次月1日交办公室汇总统计,作为员工下月工资核算的依据。
3、考勤工作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工作考核、业绩评价和奖惩等切身利益,各部门领导应本着高度负责、秉公办事的态度做好该项工作。
三、迟到、早退及外出
1、员工未经请假超过上班时间及早退时间在15分钟内的,每次扣除当月工资15元,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按半天事假计扣工资。
2、如遇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所造成市内交通困难,或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上班的,可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3、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需要外出,应征得本部门领导同意并做好外出记录,以便掌握人员去向。部门负责人外出直接向公司领导请假。员工出差应按规定报批。
4、未经部门领导同意,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外出者,一律按早退规定处理。
5、每月迟到或早退三次以内者,部门领导给予批评教育,三次和三次以上者扣除当月全额绩效收入。
四、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请假,应有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属急诊情况的应及时通知所在部门领导,并在上班后补交医疗证明。
2、每月员工病假在5天(含)以内的不扣奖金,病假在5天以上至15天(含)以内的扣除每月绩效收入的50%;连续病假在15天以上六个月内的按时间实算扣除全部绩效收入和奖金。
3、超过三个月属长病假的员工,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四个月起发给基础工资的80%,工作年限超过10年以上的,发给基础工资的90%。
4、员工病假的日数应为剔除所含的公休或国定假后的实际天数。
五、事假
1、员工未休完当年年休假的一律不得请事假。
2、员工请事假,应事先填写事假单,并交部门领导批准后方能有效。未经批准而私自离岗外出或不来公司上班的,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3、员工请事假在1天以内(含1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并交办公室备案。部门领导请假由公司领导批准。
4、员工请事假每月累计在2天以内(含2天)的不扣工资,3天以上即从第3天起以日工资计算标准按日扣除相应工资。
5、凡属事假期间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绩效一律按实际天数扣除。
六、加班和公休
1、在8小时工作制的基础上,因任务紧急而必须加班的职工,应由部门领导统一安排,月底将员工加班情况报办公室汇总统计,加班情况必须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才可作为申领加班费的依据。
2、职工按部门领导要求加班的通常付给加班费,也可作调休安排。加班累计满8小时的按日计算,加班累计满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不满半天的按小时计算,由办公室按职工个人的日工资标准月底统一结算加班费。(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
3、可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员工需要公休的应将公休单交部门领导批准,并交办公室备案。
5、员工应享受的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公司鼓励员工公休,当年未公休者不作经济补偿,也不可跨年度补休。
7、因工作需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七、年休假规定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部门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工作年限的确定,企业人员以劳动部门发放的劳动手册上记载的工作时间为依据。如工龄有异议,以其人事档案材料记录为准。
第三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职工休年休假必须事先申请,填写假期申请表,报所在部门领导,经批准方可休假,配合部门统筹安排好部门年休假工作。
第六条 部门要妥善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原则上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部门确实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七条 公司鼓励部门和个人妥善安排,在休假年度内休完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或者因所在部门原因未安排好职工休假的,公司不再给予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八条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参照国家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文广科技公司办公室。
第二章 接待及会务制度

一、接待工作规定
1、前台接待人员要保持着装整洁、仪表端庄,接待来宾要做到态度热情、举止礼貌,茶水供应及时周到,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2、对待联系工作的来客,一般情况下前台先于接待,并及时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经相关人员同意后方可放入办公区域。
3、不属于联系工作的外来人员(如推销、快递等)不得随意进入公司办公区域。一般信件、物品由前台代收转交,特殊物品、贵重物品或较多(重)货物直接由相关人员联系接洽。
4、携带贵重物品外出必须凭有关部门填写的出门单方可放行。
5、本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多媒体大厦的管理规定,做好大楼和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公司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会务工作(一般会议通常由办公室筹办)
1、依据会议规模大小和层次高低的要求成立相应的会务筹办组,做好办会人员的分工,制定具体筹办方案。
2、起草、发送会议通知,制作与会来宾联系名册,确定与会人员到达、返回的时间,制定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预案等。
3、安排会务保障车辆,做好食宿安排、会场布置、参观考察等准备工作。
4、会议文件资料的起草、定稿、打字复印、装订、整理、分发等工作。
5、做好会后的会议纪要、会务总结、资料归档和经费结算等工作。

第三章 公文管理办法
为实现公文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司办文的效率和质量,根据集团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公文办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司的公文由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办公室统一收发、分办、传阅、用印、归档。
第三条 公文办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好登记、签收、传递、翻印、转发等相关制度。
第四条 上报的公文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根据内容写明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由主送单位负责答复所请示的问题。
第五条 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要书面正式行文。对于下级单位的请示,如不必用正式文件批复的,可采取复印或抄告领导同志批示等方式答复来文单位。
第六条 通过会议等途径发放的公文,发文者应做好签收登记,收文者回单位后应及时交办公室登记、办理和归档。
第七条 收到上级公文,办公室应视公文内容、性质和紧急程度,准确、及时地送公司领导批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办公室应提出办理时限,并负责催办。
第八条 对短期内难以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应说明原因,不得积压不办,防止漏办。复文时,应注明发文单位的文号或交办单位的收文号。
第九条 草拟公文在送领导签发之前,应由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已经审核的公文,应按公文的内容和签发权限分别送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条 公文办结后,各级办公室应根据公文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派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不误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30日起实施。

第四章 介绍信、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司的介绍信、证明信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开具。公司的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统一保管使用。
二、因出差、对外联系工作等公事需开具介绍信、证明信和发文需加盖公章的,应填写用印审批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印章。
三、介绍信应填写所去单位全称及具体内容和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四、使用公司印章必须登记事由、日期、用印单位和批准人。
五、凡公司与外单位签约的合同协议需加盖公司合同章的,必须将合同书及协议书交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再按用印程序办理。公司领导不在场又急需办理的,也应由办公室主任与公司领导电话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
六、文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章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七、文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党委章须经公司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后方可使用。
八、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公司办公经费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公司职能部门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特对公司办公用品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本部的办公用品、设备、消耗材料等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登记、保管和发放。
二、因工作需要领取办公用品的应按实际所需领取,领取人必须在领用登记单上签字。
三、因工作急需而库存又没有的办公用品,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购买。如需添置金额较高的或批量较大的办公设备,要填写办公用品申请单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属固定资产范围的设备,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四、复印机、传真机、电脑、打印机、电视机等价值贵重的办公设备由实际使用人负责管理。
五、加强办公用品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挪为私用或人为损坏。
六、工作岗位调整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车辆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行政主管负责,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按照轻重缓急、先后远近的原则,合理安排车辆使用。
二、在优先保障公司领导的前提下,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都应事先报办公室申请预约,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派车。
三、因工作需要申请用车时,应先填好车辆派遣单,写明用车事由、去向、时间、使用人等内容,用车人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凭办公室批准过的车辆使用单通知驾驶员出车。
四、公司员工不携带贵重物品或仪器设备外出工作以及采购零星小件物品,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格控制使用出租车。
五、凡因工作需要到外省市去的,在申请用车时应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必须报公司领导审批,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上报集团批准。
六、公司车辆原则上不派职工私用。对未经批准的公车私用情况一经查实将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驾驶员有责任做好车辆的清洁卫生、完好安全和维修保养工作。严格执行公司车辆管理规定和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车,安全行车。
车 辆 使 用 单
车辆: 驾驶员:
部 门 用车人
事 由

间 出 车 月 日 时 分
回 来 月 日 时 分

程 公里
公里
备 注
部门意见: 批准人:
第七章 通讯工具使用管理规定

为保证公司通讯联络的畅通,提高通讯效率,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的通讯工具是指:普通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和传真机等,均供联系工作用。平时要保证畅通,遇有故障应及时报办公室,予以维修或更换,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添加和更换通讯工具。
二、严禁使用公司的国内、国际长途电话办私事和拨打与业务无关的娱乐性声讯服务电话,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对违规者按实际支出费用加倍罚款。
三、传真机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部门中使用的传真机如收到非法文件应立即交办公室统一处理,不得传播扩散。
四、配备给个人使用的通讯工具,使用人务必妥善保管,凡是与公司脱离关系者,应办理移交手续,发生人为损坏或遗失情况,必须照价赔偿。

第八章 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一律按管理权限审批。
二、科技公司党政负责人离沪,需提前由党政办公室报集团领导批准。
三、科技公司党政副职领导、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正职领导离沪或病事假,须经公司党政领导批准,并报送科技公司党政办公室备案。
四、职工请假休假,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返沪或假期结束时,须向准假人销假,程序同请假。
第九章 名片管理规定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名片的印制。
二、公费印制名片原则上仅限部门副职以上干部,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批准。
三、各部门印制名片的费用从本部门办公费中报销。
四、名片上印制的职务、职称等内容须经党政办公室核对,报公司领导批准。
五、公司印制名片实行统一格式、统一规格、统一墨头,统一标志。
六、非文广科技在编员工不准印制有“文广科技或SMET”字样的名片。
七、名片应妥善保管,以防他人冒用。

Ⅷ 承包车队的管理方法`

一、 车队管理实抄行车队长负责制袭,车队长负责车队的全面管理工作;
二、 车队内设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全局车辆的安全和整洁卫生工作;
三、 车辆派用由车队长统一调度,各科室业务用车必须由科室长提前向车队长提出;
四、 车队长每天早上派车前要与办公室主任做好衔接工作,尽量做到一车多用,轻重缓急合理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五、 出市车辆必须报办公室主任,并经主管局长批准方可出市;
六、 车辆维修实行鉴定和报批制度,由车队长会同安全员进行鉴定报办公室主任确认,主管局长批准;
七、 车辆保养要严格执行定期保养,车辆保险必须及时做保;
八、 出现安全问题和交通事故要及时上报。

Ⅸ 从事客运的企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转载个制度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刻吸取“3·”、“8·09”特大交通事故教训,树立“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县委第六次常委扩大会议的要求,特制定*县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及拥有核载人数10座(含10座)以上自用车的单位纳入客运企业进行管理,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除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客运车辆、驾驶员、企业准入制度
第三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车辆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从事公路客运的主体必须是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
(三)在本县区域内禁止新审批20座及其以上的客运车辆(除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小江口线路外);
(四)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按下列程序购车:
1、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营运线路;
2、向交通运政部门申请购车计划,交通运政部门根据营运线路批准购车车型;
(五)客运企业及运输企业购车后,须按下列程序完善手续方可从事营运:
1、车辆须办理不低于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每个座位不低于20万元的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在县安监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单后,到县财政局交纳每个座位1000元至3000元的安全风险抵押金(10座以下的微型客车每个座位1000元,10至19座的客车每个座位2000元,20座以上的客车每个座位3000元)和安监部门对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意见书;
3、到交通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4、到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道路客运安全营运许可证;
(六)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逐一审核本条的准入条件及其他规定的法定手续合格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应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持C1、B2初次申领的驾驶员必须有24个月驾龄;
(三)年龄在50周岁以内;
(四)驾驶员申请从事道路客运活动,必须有连续5年以上驾龄,3年以上连续安全驾驶的经历,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违法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满12分;
(五)经相应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理论、道路考试合格。道路考试大型客车由市级考核,中型客车以下由县级考核;
(六)持外省、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需到*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除符合本条(一)至(五)款规定外,还需出具原籍车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由交警大队通过公安网查询证明其准驾、驾驶经历、驾驶证的真伪、违法肇事情况;
(七) 凡从事客运的驾驶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和公安机关尿检合格;
(八)客运驾驶员1年内被暂扣驾驶证累计达3个月或违法记分达12分的,以及1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记录的,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
(九)经考察有较强的安全责任心,技术素质较高,思想品质较好,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十)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上万元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在我县境内将终身取消客运驾驶资格。
第五条 对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一)具有符合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准入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线路和站点管理方案;
(四)有统一规范车辆停放站点方案和经运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站点及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厂点;
(五)具备一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安技人员和维修、例检人员。
第六条 客运企业及其驾驶员的准入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县行政区域内客运线路经营向县运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从事省内跨县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所规定的准入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运政部门初审后,再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召集安监、交警、交通、工商及运政部门联合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运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完善各自的许可、注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营运。
第七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及驾驶员必须自觉接受公安交警、安监、交通、运政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规章。
第八条 经批准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采取融资方式同社会团体、个人购车合股或共同经营的,应签订合股或共同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购置的营运车辆所有权、管理权视为客运企业所有。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后果的,其车辆所属的客运企业、车主及其驾驶员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应分别报县交通部门、安监部门和交警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客运车辆车型限制制度
第九条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境内道路存在路窄、弯急、坡陡、转弯半径小、临江、临崖,不安全隐患较多的实际情况,对在我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车型实行以下限制制度:
(一)从县城经葫芦口金沙江大桥到四川各地的车辆,允许现有客运车辆通行;
(二)对昭交运输集团公司*分公司及县外公司已经过审批、现正在我县辖区营运的核载人数超过20人及其以上的客车,只允许在大巧线(会泽大桥镇至*县城)、鲁铅线(鲁甸县至铅厂)、*至四川线路上继续营运,其余线路一律不允许2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营运;
(三)对县内道路状况较差的红山至小河、红山至东坪、马树至炉房、双河至中寨等乡镇客运路线,今后办理准入审批手续时只允许10座以下车辆通行;
(四)今后修建的巧蒙公路等二级以上公路,允许20座以上客运车辆通行。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道路客运的企业、车辆都必须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一)对运输企业按每年每车每个座位1000—3000元的标准收取。对昭交运输集团*分公司目前车辆暂订为20座以下的,每座收取2000元,20座及其以上的,每座收取3000元;对白鹤滩运输公司的微型客车每座收取1000元。
(二)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每年各收取2万元,法人代表和公司经理为同1人的累计收取4万元,每位副经理每年收取1万元,驾驶员每年收取1万元。
第十一条 当年未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转为下一年使用;如发生事故,首先用作事故应急处理,并按规定从中扣抵被处罚的风险金和合同违约金。
第五章 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证制度
第十二条 在*县境内从事客运的车辆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凡没有获得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安全许可证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营运。
第十三条 办理道路客运车辆安全许可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驾驶员准入条件;
(二)必须符合车辆准入条件;
(三)安装了行车记录仪。
第六章 客运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自觉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谨慎、安全驾车。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六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十七条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审验。定期审验的主要内容是:
(一)驾驶员、驾驶证与驾驶员档案记载是否相符;
(二)健康状况是否符合驾驶客车的条件;
(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情况;
(四)遵纪守法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五)审验其违法记分是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满12分;
(六)审验其是否有交通违法记录2次(含2次)以上,是否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七)是否发生2次以上一般交通事故;
(八)是否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主要以上责任。
第十九条 落实客车驾驶员休息制度。其要求主要是:
(一)客运企业在编发客运班次的同时,对客车驾驶员必须定期安排休息,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
(二)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必须停车休息,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休息时必须认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
(三)在容易疲劳的时段,必须停车休息;
(四)收车后必须提早休息,不得有熬夜打麻将、饮酒等影响安全驾驶的不良嗜好;
(五)发动家人、朋友,入住旅舍的经营者对驾驶员收车后的停车休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六)客运企业应同驾驶员家属签订责任书,确保驾驶员有足够休息时间,身体健康,克服不健康生活习惯。共同监督驾驶员。
第二十条 加强驾驶员违法信息传递,向社会公示客运驾驶员基本情况,对违法肇事情况进行公告,发动全社会对驾驶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200公里以上(连续驾驶3小时以上)的客运班线,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超过的必须换班;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不得安排驾驶员夜间(晚22时到早上6时)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驾驶车辆营运。
第二十二条 加强发班前的安全教育学习,心理咨询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客车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设置行车记录仪,加强对驾驶员的监控,从源头上控制驾驶员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聘请行车途中义务监督员,建立行车监督卡及反馈制度。
第二十六条 落实管理职责及措施,强化管理,从细处着眼,从落实上下功夫,“严”字当头,形成宣传教育为先,动态管理为重,上限惩处的严格管理模式。凡1年内发生2次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取消其驾驶客车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客运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与惩处,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意识树立得不牢不放过。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客运企业、职能部门要协调联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加强客运驾驶员行车中的管理监控,加强对驾驶员的动、静态管理,筑牢安全防线,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必须形成合力。
第七章 重点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对在我县从事客运驾驶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列入重点管理范围:
(一)有饮酒、醉酒不良习惯的驾驶员;
(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驾驶员;
(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客运机动车疾病的驾驶员;
(四)有熬夜、赌博等不良习气的驾驶员;
(五)家庭不和睦,脾气暴躁,影响安全驾驶,开斗气车、赌气车的驾驶员;
(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驾驶员;
(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被查获,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员;
(八)不服从职能部门及客运公司管理,有抵触情绪的驾驶员;
(九)具有其他影响安全驾驶客运车辆行为的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重点客运管理的驾驶员,除严格执行*县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外,实行如下管理:
(一)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学习,每月必须学习2次以上,学习过程中必须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写出心得体会,认识必须到位;
(二)对发生交通事故或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必须做到教育与重处重罚相结合,做到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认识不到位不放过,安全意识树立不牢不放过;
(三)列入重点管理的驾驶员,客运企业及车主在其重点管理期间,不得聘用其为客运驾驶员。
第八章 客运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的行为严格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包车审批程序:
(一)需要包车的单位或个人,事前3天向运输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注明包车的时间、起止地点、乘客人数、详细姓名性别住址、包车原因),由运输企业根据班线营运情况提出是否具备包车条件及安全保障意见,向县运政管理所提出包车营运申请。
(二)运政管理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关于办理包车手续的相关规定,对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包车营运申请及安全保障意见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报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运管所方能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县内运输企业根据季节性或时段性、旅客流量的增加,为及时疏散旅客需要在原固定班次(正班)基础上,临时调整增加班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首先由运输企业根据季节性、时段性旅客增加的数量及正班营运情况提前一天向运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加班申请(申请应注明正班客运量、目前旅客流量及加班的安全保障措施,加班车辆牌号、所经营的线路、驾驶员的安全业绩,加班的起止地点、该车及驾驶员加班前的运行情况和休息情况);经运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加班车审批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再报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运管所方能按规定办理相关加班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单位集体外出报告制。严格落实县委办、政府办联发《关于严格实行集体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巧发〔*〕34号)文件精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集体外出报告制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必须于外出3日前书面详细向县委办、政府办报告外出的路线、时间,返回的路线、时间以及乘坐车辆状况及安全措施等相关情况,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同意后,严格按照报告的路线、时间乘坐车辆外出和返回。对安全措施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相关保险不到位的一律不允许组织外出。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的包车、加班车及单位人员集体外出用车的营运,县运管所、交警队、运输企业要切实做好沿途监控。
第三十七条 运输企业办理包车、加班车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客运加班车、包车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五定一审批”(定车、定人、定时间、定路线、定安全责任人,经县政府分管交通的副县长审批)和“三交代”(交代车况、交代路况、交代安全情况)的规定进行加班和包车。凡属包车和加班车,运输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加班车、包车的安全运行;
(二)运输企业要合理安排包车、加班车班次,不得安排正班车从事当天和次日的包车和加班,以保证车辆有足够时间检审,确保车辆有良好的状况,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三)对包车和加班车,必须配备一级车辆和综合素质较高的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驾驶;
(四)从事包车、加班车客运的,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未经包车单位或包车人同意,严禁驾驶员中途揽客;
(五)从事包车和加班车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是长期在此条线路上营运的车辆和驾驶员;
(六)运输企业必须与包车单位或包车人签订包车协议,严禁车主私自承揽包车业务。包车的安全管理、车辆的维护、安全检查、发车前例检等工作,由包车所在企业负责落实。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包车企业的督促检查,把包车安全例检制度落到实处,避免出现疏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公司、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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