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㈠ 简述行政法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1、在行政法律抄关系双方当事人袭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具有不对等性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
4、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㈡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内。 (3)行政法律关容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㈢ 谁知道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除来具备一源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面,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不是以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意或者符合双方的意志为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行使职权,参加法律关系的,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当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时,相对人只能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国家机关申请履行或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如税收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去征税和缴税等。 4、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ACD吧
㈣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及其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如下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
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
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
(1)法律事实法律事实通常可以分为法律事件(洪水、地震)和法律行为两类
(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4)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㈤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专中必有一方主体属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具体表现为: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㈥ 如何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你好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版关系具有非对权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㈦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专
(2)行政法律关系属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㈧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
的特征主要有: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
一方
是
行政主体内
。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
行政机关
或
行政裁判
机构
依照
行政程序
或准
司法程序
加以解决,只有在
法律
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
法院
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㈨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专方主属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具有不对等性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
4、所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