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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审批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08 19:52:13

1. 单位通过了参公审批了,但是事业编制的干部身份,将会怎么处理

事业编的干部身份要看职位高低和单位推荐情况考虑是否转参公编。

1、事业编,和参公编以及行政编(不是一个考试类型),各地考试的时候,事业编是一个考试,参公和行政是一个考试。

2、具体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大多数地方的都是参公编制,但是单位是参公编不代表着里面全是参公编,像机关事务管理局这样的参公单位里,本身规定的编制中是还有很多很多事业编(专门设有给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司机等工勤人员的事业编,归属于机关事务管理局下辖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名下)。

所以,单位通过参公审批了,正常情况下也只是少部分变成参公编,大部分还应该是事业编。参公编的话,相当于副科以上级别的领导应该是直接转,相当于科员级别的,估计要重新考或者领导讨论决定名单(不是规范的做法)吧,但具体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很少会出现等额全部转的情况。

(1)参照审批办法扩展阅读:

关于参公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

参考资料:网络-参公事业单位

2. 哪些部门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事业单位,包括以下:

(一)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机关

1、中央党校

2、中央编译局

3、中国外文局

4、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5、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6、中国延安干部学院注: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2008年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

1、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

2、中国气象局及其市(地)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

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4、国家行政学院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8、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四)国务院组成部门代管或直属的副部级事业单位机关

1、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目前,还有20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也明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体如下:

1、中华全国总工会

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5、中国作家协会

6、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7、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8、中国法学会

9、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10、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11、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1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1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15、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16、黄埔军校同学会

17、欧美同学会

18、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19、中华职业教育社

20、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注:这些中央机关明确“参公”,其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参公”,其会员、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不列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双重职能,已经成为了政府机构的一部分,比那些纯公益性质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多的就是具有某些行政或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3.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审批办法的具体规定

现在还没有。
要有相关的事业单位行业法规。如地方志行业管理机构的单位是事业,参照公务员,需要有国家地方志法规明确,然后才有具体实施

4. 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英文名=Civil Serva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首次生效时间=2006年1月1日 最新修订时专间=2005年4月27日 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属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5. 湖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办法》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湖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

川人发〔2006〕43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参照管理的条件

根据组通字〔2006〕2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规定,确定参照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不得擅自放宽条件、扩大范围。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得列入参照管理。

二、规范参照管理的申报和审批

(一)审批程序和权限

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州)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市(州)党委审核后,由市(州)党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县(市、区)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县(市、区)党委和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市(州)党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上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政府人事局、市(州)政府审核后,由市(州)政府报省人事厅审批;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局、县(市、区)政府和市(州)政府人事局审核后,由市(州)政府人事局报省人事厅审批。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人事厅申报。其中,市(州)、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人事厅审批;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

(二)申报材料

申报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2.四川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报批表(一式三份);

3.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4.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包括规定其职能职责的文件);

5.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要求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意见。

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并及时变更其人事管理制度。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省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由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认真做好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我省有关规定,适时完成人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登记工作应当在核定的事业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登记对象必须是批准参照管理的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新录用的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后违规进入的人员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登记。

(二)登记的具体办法

事业单位批准参照管理后,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予以登记;对不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按以下办法登记:对现担任领导职务和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对现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登记考试,考试合格并经组织考核合格的,在单位编制和职数空缺内予以登记,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调整工作岗位。新审批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登记也要严格按此办法进行。

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是指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按照规定过渡的人员,根据《四川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录用办法》(川组通〔1996〕54号)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中组发〔198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的选调生,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规定调任的人员和因机构改革、工作需要等原因从机关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中分流或调入的人员。

(三)登记的程序和管理权限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市(州)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经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比照上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各市(州)应在完成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审批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连同登记备案说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四)登记工作的要求

1.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提出是否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集中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严格按公务员制度管理,及时开展人员登记等工作。

对省属其他事业单位新申请参照管理的,原则上在省级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结束后,再开展申报、审批工作。

2.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各地在开展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时,进行认真清理,提出是否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对审核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尽快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审核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各地要及时变更其人事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工作。

对各地其他事业单位新申报参照管理的,可在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审核和报批。

3.事业单位批准参照管理后,对应当参加登记考试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适时组织全省统一的登记考试。考试具体时间和要求根据工作进度另行通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使参照管理工作与实施公务员法的其他工作相互衔接、有序推进。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参照管理范围。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规范运作,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管理,确保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6. 急求《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10〕22号)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就申报的机关(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核、审批的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
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中央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确定;地方省级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由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四、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适时完成对人员的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实行逐级负责,由组织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登记对象必须是该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

7. 参照管理审批工作遇到哪些新情况,新问题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省级机关各单位:
全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称参照管理)集中审批已经完成。为进一步规范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严格控制数量规模,依法实施管理监督,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参照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条件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必须本着“从严控制、兼顾平衡、确有必要”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员法》、中发[2006]9号、组通字[2006]27号和陕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条件。下列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一)编制3人以下的单位;
(二)人员结构不合理或超编的单位;
(三)中央和省上已撤销或者明确不设立的单位;
(四)经营性的单位;
(五)无级别的单位;
(六)主管单位是事业单位的单位;
(七)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考试(人才测评)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研究院(所)、报刊社、学会、协会等单位。
二、规范审批程序
事前沟通。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机关人事(干部)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参照管理的条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正式上报之前,要归口与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进行沟通。
人员冻结。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自申请之日起冻结人员,期间出现人员职级变动、新进人员等情况的,终止审核审批程序。
一事一报。每份参照管理请示只能申报一个单位。申报时要完整提交陕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的材料,同时提供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该单位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书面意见。
集中受理。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9月底前集中受理市、县级事业单位申请参照管理的申报材料,并于每年的5月、11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
实地考察。对拟列入审批对象的申请单位,由审批机关组织实地考察,主要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文件、组织问卷调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法,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了解掌握单位建设现状。
三、及时完成过渡
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要在批准参照管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上报过渡方案,待方案批复同意后,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完成人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过渡过程中,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完善内部制度,加强人员管理,转变工作方式,尽快步入依法建设、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轨道。批准参照管理一年后,由审批机关组织对单位过渡情况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有法不依、内部制度不完善、人员管理混乱、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实行动态管理
参照管理单位因机构调整被撤销或转为行政机关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参照管理单位名称变更或机构分设、合并的,是否列入参照管理需重新进行审批;参照管理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再具备公共管理职能的,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级机关有关部门提出退出参照管理意见,由审批机关作出不再列人参照管理的决定;参照管理单位严重违反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逾期不改的,由审批机关作出不再列人参照管理的决定。
五、完善信息台账
建立参照管理单位信息台账是加强参照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准确掌握参照管理单位的机构、职能和人员变动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及时补充更新参照管理单位信息台账。对机构撤并、分设或职能发生变化的参照管理单位,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之前填写上报《陕西省参照管理单位信息变动备案表》(见附表),归口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确保全省参照管理单位信息台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强化监督指导
参照管理单位主管部门,要依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加强对所属参照管理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建设的领导和督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依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把参照管理工作作为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从而提高参照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全省公共事业健康发展。

8. 什么是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专能,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属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

9. 事业单位参照依照公务员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事业来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有几个基自本条件必须满足:一是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是单位的经费形式必须是财政全额拨款;三是本地所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数不能超过公务员数量的三分之一。程序是:向本地人事局申请,人事局初审后,报市州级人事局审批,有些地方可能要上报省里审批。各地规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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