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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08 13:53:13

① 在中国卖食品需要注意哪些法律法规,政策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

② 我国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现状

我国食品标准的现状和前景
【摘要】目前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该文从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了中国食品法律标准的现状,并介绍中国食品标准的发展历程和趋势,并对中国食品标准与食品安全问题及的脱节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法规、食品标准、发展前景、问题解决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根据一定程序要求发布的各类标准,不是一般的技术性文件,而是有效的法律、法规准则之一。食品质量直接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食用劣质食品甚至可能导致食用者致病或死亡。因此,食品类产品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显得更加重要。这项工作虽一直受到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仍有些值得提起注意的问题。笔者根据多年从事这类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对我国食品标准现状和问题及建议作一阐述,以期引起社会的重视。

1、食品标准现状
1.1 确立了标准的权威性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明确了标准的法律地位,并先后颁布了计量、产品质监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更进一步确立了标准的严肃性、权威性。《标准化法》中规定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标准中的卫生指标就属于该类强制性标准,而《产品质量监督法》和《食品卫生法》又更具体地说明了严格执行食品标准的必要性、必须性。1997年夏,武汉市对市场饮用水进行抽查检验,结果表明某厂生产的产品卫生指标不合格,立即查封销毁了该批产品,避免了对消费者可能带来的健康损害。
1.2 制(修)定食品标准取得显著成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饮食结构逐步改善,消费者对食品的质量、营养和安全卫生愈加重视,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扶优治劣,确保生产、经营和消费三者的合法权益,在制定了食品方面的部分法律、法规的同时,按照《标准化法》的要求,制定发布实施了大量的食品标准。经过多年的努力工作,几乎所有的国家或行业、地方的主导产品、名特优产品,均已制定了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据统计,截至1995年全国已经颁布实施的各类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达1963项,企业标准由于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尚未能进行准确统计。更令人可喜的是,许多行业或企业,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争创名优品牌,积极制定了许多严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或企业标准。例如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已制定的酒类、茶叶、奶及奶制品类、饮料类、水果蔬菜及制品类等产品的行业标准45项,其技术要求均严于现行国家标准,为树立绿色食品的优质、营养、安全无污染的良好形象起到了很好的保证监督作用,促进了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通过这些工作培养了人才、锻炼了队伍,为食品类产品的标准化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做好了技术准备。
1.3 用标准规范生产与营销秩序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建立之初,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督机制尚需不断完善,在食品工业的生产、营销的过程中一些不规范乃至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只有严格执行食品标准,才能适应食品工业的发展,确保商业企业的购销权益,加速食品的开发研究,加强监督检验职能,有效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净化食品市场,提高食品质量。食品标准既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又是有关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评审和监督的唯一准则,是国家、行业或地方进行产品统检、监督抽查或仲裁检验的重要判定依据。例如,我单位承担了1991年度农业部第三届白酒评优工作,通过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对参评的426个产品进行理化检验和感官评比,推荐了180个部优产品。由于结果客观公正,使评比工作真正达到了扶优治劣,促进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1997年初,受山东某地法院的委托,我们对一玉米淀粉购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检验,及时提供了客观公正检验结果,各方在结果面前再无法辩解,使久拖难断问题迅速解决,减少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同时使有关方面更进一步明确了执行标准的重要性,提高了质检机构的声誉。

2、中国食品标准的发展历程和标准内容的发展前景
2.1中国食品标准的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中国的食品类标准较少,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中国食品类相关标准开始日益丰富到20世纪70年代末颁布的主要是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食品的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较少。20世纪80年代后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在1981年颁布的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开创了中国酿酒行业的新纪元。1983年颁布了GB 3865-83《中式糕点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和GB3866-83《西式糕点质量检验方法标准》。1985年颁布了粮食、油料检验方法标准和一系列植物油脂检验方法标准。1986年和1987年颁布了GB7100-86《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粮食类产品标准和以ZBX为编号的一系列专业生产技术规程。1988年国家卫生部又颁布了19个食品类卫生标准。20 世纪90年代初商检局颁布了一系列的进出口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卫生部还颁布了一批农药残留等检验方法标准。1995 年中国农业部颁布了第一批绿色食品相关标准,2001年颁布了第一批无公害食品,相关标准,标志着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在中国走向制度化,也说明了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1996年、2003年和2005年中国对食品方面卫生标准进行了三次大范围的颁布和修订,使卫生标准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更加有利于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目前中国的标准已形成了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四大方面全方位覆盖的标准体系。基础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 GB/T7100《数值修约规则》。产品标准是指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方法标准是指以产品性能、质量方面的检验、试验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其内容包括检测或试验的类别、检验规则、抽样、取样测定、操作、精度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还包括所用仪器、设备、检测和试验条件、方法、步骤、数据分析、结果计算等。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是以保护人和物的安全、保护人类的健康、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制定的标准,这类标准一般都要强制贯彻执行。在标准的分级上,1988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把中国标准从上到下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形成了由上到下,上级高于下级,下级补充上级的良好局面。按照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该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即产品的标准号,也即每种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2.2中国食品标准内容的发展趋势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中国的食品标准也由原来重视感官和理化指标转向重视安全性指标。1988年以前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限制的主要是感官、净含量和理化指标有些产品甚至没有相关的卫生标准,即使有卫生标准,其限制的范围也主要是微生物指标和一些理化指标,例如 GB-10138-88《咸鲳鱼卫生标准》,只规定了酸价和过氧化值,对其它的指标不作限制。1996年、2003年和2005年中国卫生部对食品卫生标准做了三次大范围的修订和增补,标准要求的限制指标大大增加,有害物质限量也逐渐降低。GB10138-2005《盐渍鱼卫生标准》2005年颁布,同时废止了GB10138-10142-88,6个卫生标准,增加了组胺,铅,无机砷,镉,多氯联苯,N-二甲基亚硝胺等多项安全性指标。GB5749-200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于2007年7月 1日实施并替代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标准的水质指标由原来的35项增加至 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微生物指标、消毒剂指标、毒理指标、一般性化学指标均有增加,其中毒理指标中的有机化合物指标由原来的5项增加至53项,其中包括增加了很多农药残留指标。随着环境污染的加重,生活饮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蓄积量在逐渐增加,为保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必须加强有毒有害物的限制。总之,食品标准的发展与食品工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大环境发生了变化标准必须随之改变,否则标准将不能对食品安全问题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虽然中国食品类标准在逐步走向科学化,合理化,严格化,实用化,但是标准和食品安全问题间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3、存在问题的解决方式
从多方面加强了食品安全性指标的控制,但是随着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存在着标准与食品安全问题脱节的现象,有些不允许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的物质,被人为添加进去,直到造成了显著危害,才引起人们的重视,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相反标准的制定往往偏重于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进行限制,而无法对不明添加物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为检测监管工作留下了隐患。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提供了依据,我们应该加强这方面标准的制定。建议在进一步完善GB2760《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项目的同时,对保鲜剂、催食品中的兽药、鱼药、化肥、除草剂、熟剂等化学有害品的使用范围和残留量制定出更加完备的标准日常的检测工作主要是依照产品标准进行检验,所以在标准要求的检测指标均合格的情况下,该食品仍可能为不合格产品,因为其可能添加了非食品用添加剂。这是中国食品监管工作者和食品类标准面临的共同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除了要加强标准的更新速度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巡查频次外还要做到以下三点:
(1)加强宣传,提高中国食品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提倡合法经营,鄙视和严厉打击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
(2)加强立法,加重处罚手段,使制假、售假者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当其违法所付出的代价远超其违法所得,生产不法产品无利可图时,便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法食品的出现。
(3)加强安全、卫生方面通用型标准的制定,对不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物质和不适当的加工方法的规范了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为食品添加剂可依。比如GB2760《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规定该标准适用于所有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一是在该强制性标准中未列入的添加剂即为非食品添加剂,不允许在食品中使用;二是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均有其特定适用的食品,不是对所有食品都试用,例如防腐剂苯甲酸不允许在肉制品中使用;三是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得超过该产品的最大使用量。该标准有效进行明确的规定,使产品质量检验和监督执法有法。

4、结 论
总之,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涌现,中国的食品类标准逐步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覆盖全面,行之有效的标准监管体系,但是仍然存在着标准不能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进一步更新和完善相关标准外,首先:必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其次要通过立法加重处罚手段,提高违法的成本,第三是要加强食品安全、卫生方面通用型标准的制定,只有多管齐下才能确保中国的食品安全。进一步健全中国的食品标准网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新版)第二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第9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3] 丁昌东.《我国蔬菜农药残留标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国标准化,2004
[4] 赵晓锋.《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美中经济评论2003
[5]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 李书国,陈辉.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与对策《食品与营养》2002
[7] 房建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定实施手册.北京.中科多媒体电子出版社.2003
[8] 宿忠民.我国标准化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轻工标准与质量.2002年第2期

③ 中国与美国食品标准与法规有何区别

美国体系;中国、韩国、日本在内的亚洲体系。不同体系之间的法规存在一定... 中国刚刚完成其新食品接触法规体系的构建,新发布的4806.1~11系列

④ 麻烦大家找篇关于论述现在我国食品安全,食品法规的文章。

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
摘要:食品安全与质量是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
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与质量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清楚地意识到在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的法律体系上存在的一些弊端和问题。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与质量的一个发展趋势。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环境战略的需要。研究、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体系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体系和产业政策的完善以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与质量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疯牛病、禽流感、猪脑炎、二恶英、口蹄疫、非典型性肺炎,还有引起众多争议的转基因食品等。
食品安全与质量是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1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体系浅析
在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的现状中存在着一些暂时性的问题,妨碍着良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保证。
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不能令人满意。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在一些地方种养植时滥用激素类农药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却受到污染;在农畜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重金属,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胁。
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屡屡发生。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
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处理不当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随时都会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
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尽管目前还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目前人们所担忧的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是否“实质等同”。
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的法律现状是以《食品卫生法》为主导,由《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为具体执行准则;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体系。以上几个方面是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以及产品质量作出规定的法律。但是现在的《食品卫生法》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国际食品法典相比,《食品卫生法》对农药的种类,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食品的品种中允许的残留量的指标数方面均有较大的不足。这样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使一些有害物质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并使一些假冒伪劣食品制造、销售者逃避法律的制裁,应当说这是在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发展、新问题和国际上的惯例加以完善和强化,以切实保障食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2、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化工作亟待加强
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化,究其根本是要构建一个合理的,有效率的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体系。首先,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体系应该是多层次、分门类的,囊括立法、执法、法律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刑罚的综合性体系。其次,法律与质量体系功能的发挥要通过法规及标准体系的结构来实现,法律与质量体系的结构本身就体现着法律与质量体系的功能。因此,构建法律与质量体系首先需要的是赋予该体系一种科学合理的结构。就食品安全与质量法规及标准体系的现状而言,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法规及标准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与质量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
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体系法规及标准中化的界定是个问题。食品安全与质量体系中"角色不清"。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权力,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食品安全难以真正落实。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中"权限不清"。国家有关“部、总局、局”的有些职能权限界定不甚清楚。不同安全与质量等级的食品“定义不清”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有机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A级,AA级)等,名词繁多,内容重叠,增加了消费者识别食品安全与质量等级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
我国食品安全范畴存在局限性。在我国,常以食品卫生管理取代了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对于"食品初级生产过程中安全操作生产对食品安全性和适宜性的影响"重视不够。我国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一直沿用良好操作规范(GMP)管理系统,即是政府制定强制性的食品生产、贮存卫生法规,来确保食品卫生无害的体系。但它们和FAO/WHO的食品法典推荐的“HACCP体系”,即通过系统性地确定具体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性的系统,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我国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的系统性不够。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中,没有把食品安全与质量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食品安全与质量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
(1)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 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在一些地方在种植中滥用激素类农药以保收成,在养殖中乱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产品、畜禽产品受到污染;重金属污染,即在农产品、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2)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
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
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曾有在面粉中超限量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菜中超标量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
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例如:为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为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等等。
(3)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
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如一些奶制品生产加工及包装条件简陋,屡屡造成食品变质;又如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
(4)转基因食品及安全性问题
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如今,转基因食品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比如人们大量食用的番茄、甜椒,大豆粉、大豆油等食品有些就是利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生产的。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目前人们所担忧的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是否“实质等同”无显著差异。从国内外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来看,转基因食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危险: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标记基因);可能产生过敏综合症;可能对人类有毒性;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有害;对人类和人体存在未知的危害。

⑤ 中国涉及食品添加剂定义与物种及使用范围的法规与标准有哪些

食品添加剂生产复、经营、使用制应该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此外《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还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建立食品添加剂安全性风险评估制度;

建立食品添加剂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药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⑥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标准法规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第三节 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第四节 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研究内容与学习方法
第二章 食品标准基础知识
第一节 标准化基础知识
第二节 食品标准的分类及基本内容
第三节 食品标准的制定和结构
第四节 食品标准编写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中国食品标准体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食品基础标准
第三节 食品产品标准
第四节 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第五节 食品包装与标签标准
第六节 食品检验方法标准
第七节 食品添加剂标准
第四章 食品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节 食品行政执法与监督
第五章 中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节 中国食品法律
第二节 中国食品法规
第三节 食品违法处罚与程序
第六章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食品标准组织
第三节 部分发达国家食品标准与法规
第七章 食品质量管理体系
第一节 食品良好操作规范(GMP)
第二节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第三节 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HACCP)
第四节 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ISO 9000)
第五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
第八章 食品产品认证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三节 绿色食品认证
第四节 有机食品认证
第五节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九章 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节 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二节 食品市场准人制度
第三节 食品召回制度
实训及案例
参考文献
……

⑦ 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⑧ 中国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什么不同最高的法律是什么由什么单位制定 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国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法律法规
一、 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
我国现行的与食品接触材料相关的法律法规是1995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方法》、《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方法》、《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方法》9个部门规章。
我国颁布实施了三十多项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相关卫生标准和方法标准,其内容涵盖塑料、食品级涂料、金属制品、陶瓷、搪瓷、玻璃、纸等材质制品。
二、 检测项目
我国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总体来讲,一般包括以下几类项目:
1) 不同食品模拟液中的蒸发残渣
2) 高锰酸钾消耗量
3) 重金属(以铅计)
4) 脱色试验
5) 重金属的溶出试验:如铅、镉、砷、锑、镍等。
6) 有毒有害单体残留量:如氯乙烯单体、丙烯腈单体等
7) 微生物检测

⑨ 请问中国第几条法律或是食品药品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四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因此 该行为构成销售假药无疑。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法释〔2009〕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规定了几种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案这种情况不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行为人犯本罪,应依其具体情形承担如下处罚:
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鑫;
3、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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