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3
① 三级行政区划。
中国《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一般划分为三个层级:省、县、乡。但在实际操作上是四级,即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与宪法的要求是不一致的。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名称: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包含普通地级市和副省级市);
(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名称: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
(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名称: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乡级)管理区、(县辖)区、(县辖)市(台湾省专设);
(五级行政区)村级行政区名称:村、社区、(村级)管理区;
(六级行政区)组级行政区名称:村民小组、社区居民小组。
在中国省、县、乡三级为基本行政区。
② 我国行政区划分为三级,分别是哪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的的行政区划分主要分为三级:
第一级内:容省级行政区;
第二级:县级行政区;
第三级:乡级行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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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的划分原则:
①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②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③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③ 行政三分制
“行政三分制”,即在一级政府管理系统内部,将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适度分离并在运行过程中使之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
行政三分制只能说是带有三权分立的意思,还远远没有达到三权分立那种高度。
④ 什么叫行政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在国家范围内,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
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
广义的行政管理是政府行政组织、非政府的公共组织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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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思想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在坚持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好未来全国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2、主要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引导人口与经济在国土空间合理、均衡分布,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和城乡人民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坚持集约开发,引导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人口相对集中居住,形成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其他城镇点状分布的城镇化格局,提高土地、水、气候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尊重自然,开发必须以保护好自然生态为前提,发展必须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确保生态安全,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坚持城乡统筹,防止城镇化地区对农村地区的过度侵蚀,同时,也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空间;坚持陆海统筹,强化海洋意识,充分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做到陆地开发与海洋开发相协调。
⑤ 行政三所是哪三所
行政三所指的是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望采纳。
⑥ 三级行政是指啥
省级、县级、乡级三级行政区域.
⑦ 行政行为的三个基本要素
行政行为的三个基本要素是权、名、责。
权,就是行政主体享有并实施行政管理职权;
名,就是行政机关已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
责,就是行政机关能够独立承担因实施行政管理职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⑧ 什么是行政第三人
行政第三人问题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行政法律关系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方主体即行政第三人,并在此基础之上,对第三人的涵义及其意义进行了探讨。
任何行政行为都有相应的相对人,即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当事人,通常是指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以民事关系、行政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为中介,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间接的利害关系。如在「判例1」江西某公司诉湖南省商检局案中,鉴定行为直接针对的是提出商品鉴定申请的湖南某公司,因此,湖南某公司是相对人,江西某公司不是相对人。但是,由于湖南省商检局的鉴定行为间接导致了江西某公司的经济损失780万美元,江西某公司由此与鉴定行为具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又如,在「判例2」王某诉辽宁省某乡人民政府案中,乡政府批准吴某建房的行政行为的直接针对人为吴某,而非王某,因此,吴某为该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王某则不是。然而,由于王某对乡政府批准吴某100平方米建房中的3平方米宅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乡政府却将其批准给吴某使用。显然,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该批准行为的侵犯,王某因此与该批准行为也具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在中国,有学者称这类主体为“暗示相对人”,并认为,如果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直接作用或直接影响明示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而且这些对象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特定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些对象就是行政行为的暗示相对人.同时,也有学者称这类主体为“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即行政主体在作出一个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作出行政行为后,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了其利益的人。
不管把这类主体称为“暗示相对人”,还是称为“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都未能把这类主体从行政相对人的范畴中脱离出来,无法合理地界定其在行政法上的地位,这是欠妥的。因为这类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形式特征上和实质特征上有天壤之别,法律保护两者的合法权益的方式也有较大差别(后文将作详述),所以把这类主体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概念中彻底脱离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是非常必要的。
在提出行政第三人这一概念之后,就必须对其涵义作出科学的界定。行政第三人是指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约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潜在的或暗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把握行政第三人的涵义。(一)行政第三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相区分的第三方主体。由于行政第三人往往以民事、行政或其他法律关系为中介,和与之相对的行政主体间接地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行政第三人是该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判例1」江西某公司诉湖南省商检局案中,江西某公司以与湖南某公司的合同关系为中介,和与之相对应的湖南省商检局间接地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该鉴定行为间接导致了江西某公司的经济损失780万美元。此时,江西某公司成为该行政法律关系的第三方主体,即行政第三人。
(二)行政第三人是受行政权间接作用或行政行为间接约束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个特征使它与行政主体相区分。如在「判例2」王某诉辽宁省某乡人民政府案中,后者在作出批准吴某建房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前者的目的,但该批准行为在客观结果却侵害了前者的3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此可见,作为行政第三人的王某受到乡政府批准吴某建房行政行为的间接作用或约束。
(三)行政第三人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有间接的利害关系。有学者认为间接利害关系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有利害关系,与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个人、组织等。不管与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有利害关系或与行政相对人有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其他间接利害关系,归根结底是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行政行为本身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四)行政第三人是潜在的或暗示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谓潜在的或暗示的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不以行政第三人为对象,而且单从行政决定书上,我们也并不能看出的,只是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影响个人或组织利益的一种存在形态。显然,“潜在”或“暗示”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明示”形态而言的。如在「判例2」王某诉辽宁省某乡人民政府案中,吴某是乡政府批准建房行为的直接针对人,他是以明示形态存在的。单从乡政府的行政决定书中就可以明显看出他是行政相对人,但对于王某来说,他是以潜在或暗示的形态存在,不能从表面的行政决定书上看出,但该行政行为却在客观结果上侵害了其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因此,王某应当是该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第三人。
⑨ 中国行政区划分哪三个三级。
中国的行政区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州、盟)、县(区、旗)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