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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与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08 08:04:17

Ⅰ 宪法中关于职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源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参考链接:http://www.safehoo.com/San/Manage/200803/8100.shtml

Ⅱ 关于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法律法规需要辨识,还是要靠平时的收集,

Ⅲ 职业活动中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职业活动中最主要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等。
了解职业活回动中的法律,答对于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职业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法律很多。从适用对象来说,既有适用于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有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公务员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
此外,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从相关法律的层次来说,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从内容上说,这些法律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又有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职业行为的规定,还有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的规定等。

Ⅳ 中国还有哪些与《教师法》类似的职业法律法规

您好!还包括以下这些:
《律师法》《执业医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 等。

Ⅳ 与质量,安全,环境,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有《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教育法》等。
希望对您有帮助。

Ⅵ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1、宪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48条均有规定。

2、刑法:刑法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条(交通)114、187条均有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内容”。

3、劳动保护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国暂时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

4、劳动保护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由国务院发布

6、各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如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7、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

9、其他要求:指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

(6)职业与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法律制度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职业安全卫生法

Ⅶ 我国国家级和部级以上与职业病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专业法——《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乡镇企业法》、《刑法》、《民法通则》、《建筑法》、《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法规:《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2005〕4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8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25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55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文)、《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 309号)、《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3]135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 [2003]142号、《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3]239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3]350号、《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卫监督发〔2005〕318 号)、《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 号)、《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 号)、《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8〕9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Ⅷ 论职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所说的规矩不就是法律吗?在社会中必须有一定的约束才能让社会和谐发展,那么法在现实生活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呢?这个看似很深奥的问提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人类社会自从有法律以来,就对发的本质进行了诸多的探讨和研究。但只有在马克思斯主义产生之后,才有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想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一论断虽然是针对资产阶级法律而言,但是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一切类型的本质和特点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虽然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四点1.法律具有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不可做,此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前提。2.法律具有预言作用,此作用可以及时有效的警示人们,可以在每个人的心底建立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3.法的校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执行力来校正社会行为中出现的一些不法行为。4.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效益。这是法律的目的和根本性作用。
在法律社会中,法律的作用不容低估,它也有其局限性,表面在以下四方面: 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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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等调整。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
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只要它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超出该领域以外的社会影响(例如信仰可能外化为暴力行动),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效无益,反而有害。2.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首先,法律是规范,不是规律本身,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的。不管是出于阶级目的,还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法律总会存在着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其次,法律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正义。再次,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最后,法律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理。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而且,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以及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作用的发挥。4.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总是十分信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等。
法律扎起现实生活中有诸多的作用,但其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有立法质量、普法质量和执法效力的大小决定。对于每一部法律都要做到人人都知,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明示作用、法律的预防作用将以更好的体现。让法在人们心中占据更重要地位,从而巩固法在社会中的作用。
最后要说:人不自觉,法律再严也无用。为了个人利益还怕法律吗?如果法律真的是那么神,人们都怕法律,那些腐败早不存在,犯罪案件也不会继续攀升了。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联系必然要出现许多新变化,生活中的摩擦、矛盾、纠纷也会日益增多。人们在几乎每一个生活领域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每个人都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只有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把法律作为自己行为选择的准绳,依法律己、依法做事,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实把握发展的机会,真正成为生活的主人。

Ⅸ 与职教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职教法其法律抄位阶属于宪法的原则袭框架内,其立法依据应该着眼于国家的根本法,与其相关的最直接的基本法,明确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这三个方面。职教法属于《教育法》和《劳动法》的下位法,职教法与《教育法》两者之间主要体现为从属与延伸的关系。职教法与《劳动法》之间主要体现为约束与衔接关系。职教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主要是如何处理与相关法之间的内容关系,如何避免重复,建立衔接是技术层面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Ⅹ 职业纪律也是法律法规这句话对吗

这句话肯定不对。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制定的机关不同、执行的机关也不同专。属
职业纪律是在特定的职业活动范围内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包括劳动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外事纪律等基本纪律要求以及各行各业的特殊纪律要求。职业纪律的特点是对职业范围内的人具有明确的规定性和一定的强制性。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律法规的特点是具有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国家意志性、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法律的普遍性、法律的程序性、法律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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