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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2-08 03:56:42

治安学论述题:结合当前我国公安民警执法实践,谈谈你对严格管理和文明管理相结合原则的理解

1.生产方式:以铁犁牛耕为主要方式,精耕细作;

2.生产形式: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男耕女版织,经营规模小;权

3.生产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家的基本生活需要和交纳赋税;

4.这种自给自足偶的小农经济,也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生产的基本模式。

② 论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消防行政来执法的基本原则有源两个方面,一个是消防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原则,一个是消防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
一、消防行政执法合法性原则 :指消防行政权的设立与取得、行使与作用及对消防行政权的监督与救济,都应依法、合法而不得违法,并对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消防行政权力和消防行政活动必须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下。
2、消防行政职权必须应当依法取得或授予。
3、消防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消防行政主体应当对消防行政职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消防行政主体行使消防行政职权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二、消防行政执法合理性原则:指消防行政主体对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符合合法性原则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法律的理性,包括符合法律的目的、精神。
1、符合社会客观规律 符合公平正义等。
2、符合法律目的和正当动机。
3、考虑相关因素。
4、符合社会主义公平原则。
5、适时做出、方式手段正当。

③ 法理学的课后作业,论述题:简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与我国法制体系的关系,要求不

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要着重把握和遵循以下重要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赋予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管党治党的总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它以执政党的纲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充分实现人民权利、充分保障人民权益,是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新形势下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

3.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要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相适应。根据内外环境、条件和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立改废释。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借鉴国外立法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抄照搬。

4.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要努力把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5.坚持宪法的核心地位,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要在法治的实施、监督、保障等各方面工作中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树立“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的观念。

《决定》部署了新形势下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编纂民法典等;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等。

严格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决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决定》明确关于法治政府的六项标准,即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举措方面,《决定》有5个亮点。

1.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这意味着今后要通过立法而不只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三定方案”“权力清单”等来行政,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2.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五项基本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的“三拍式决策”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3.提出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的具体措施:依事权与职能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理顺行政强制执行和城管执法体制,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这对解决“钓鱼执法”“临时工执法”等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4.明确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八种形式: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明确对政府内部权力制约的五种具体方式: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严格防止行政权滥用。

5.具体规定政务公开的五方面范围: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明确公开应包括六项内容: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和监督方式,以保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决定》提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并对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出新部署。

1.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决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并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可能性。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决定》要求,完善司法体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完善审级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此外,要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这是首次明确提出“四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对我国司法管

④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出路论文

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行政机关在维护政府工作职能的正常运转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相应政策执行和落实落实者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对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教育力度的加强,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升,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这也使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行政机关执法工作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国务院于2004年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全体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各行政执法机关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不断创新行政执法质量评比评查方式,相继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我国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一)我国行政执法成本居高不下,行政效率低下
受资源有限性的限制,行政执法理应纳入收益成本核算范畴,中国的行政成本很高,国家行政学院杜刚建教授曾撰文指出:“中国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运动式、应付式、封杀式等形式主义行政执法现象严重。但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已经将许多本应由社会管理的事务“还政于民”,《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表明了我国政府在此方面的坚强决心,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距离建成真正的“服务政府、有限政府、法制政府”的目标,政府还有许多艰苦的工作要做。
(二)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违法行政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问题十分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时有发生。
(三)行政执法缺乏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当前,我国虽然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在法律体系内部仍旧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虽然我国出台了《立法法》,但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以及部门、地方利益的差异,各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被广泛使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经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两个执法部门就同一事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行政决定屡见不鲜。
(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
我国目前行政执法单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不是相应法律专业学校毕业,绝大部分执法人员是半路出家,对工作中需要具备的相应法律知识还很缺乏。加上在加入到执法工作后,部分工作人员又没有系统、全面地接受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够全、不够细,从而造成执法水平不够高。
二、行政执法工作问题形成原因:
1、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执法难度居高不下。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文化的需求,不断加强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建设。通过六十年来的不断努力,人民群众文化知识得到了丰富和加强。加上近些年国家法律知识的不断宣传和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从现在的执法工程中我们还是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是遇到相当大的阻力,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之一方面是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得当,存在野蛮执法,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执法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个别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简单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执法工作难度。
2、领导认识不到位,对案件核审、评查工作重视不够;法制工作离开了领导的支持就根本无法开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部分办案机构负责人从本单位的角度出发,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虽口口声声说着依法行政的重要,而在实际工作中,却认为案件的核审、评查工作做得再好,其他几项实质性的工作完不成,一切都是“水的”,因此,这项工作不过就是走走形式而已,属于“务虚”之列。殊不知,案件的核审、评查工作做好了,其实就是对他最大的负责。为什么这样说呢?如果承办的案件一旦产生行政复议撤销、变更或者诉讼失败,不但会败坏形象,还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到那时,岂不是成了“扁担没扎,两头打塌”。
3、办案人员自身学习不够,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一方面,不理解案件核审、评查工作,总认为自己监管任务重,办案不容易,辛辛苦苦查进来。你法制人员不是这里有问题,就是那里出差错的“挑刺”,是在跟我过不去;另一方面,不严格要求自己,绝大多数干部职工学习热情缺失,甚至有人认为“学得越多,懂得越多,做事越多,犯错越多”,干脆就少学或不学,工作也就少做或不做。而且持这样观念的人不在少数,不及时更新知识,因此对法律规章的掌握也就不过细、一知半解,导致在办案过程中无所适从,再不就是凭主观好恶、凭想象办案,造成违法违规办案。
4、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这也是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执法工作监督力度还亟待加强,各个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工作中不断强调加强执法工作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在对本单位内部执法人员的监督考核工作力度不强,甚至个别单位将监督工作还保留在口头上,没有实际开展。这样就无形中使执法人员产生一种我代表国家执法,大家都要听我的,我说咋办就咋办的心理。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同时、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又造成执法随意性增大,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工作的劳动计酬上,依然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多干比少干待遇还少的状况,因为事干得多,出错的机率就越大,按照条条款款不扣这就扣那,极大地挫伤了积极性。
三、行政执法问题应对之策探讨
(一)提高执法主体素质是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1、完善准入制度和执法人员辞退办法。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一考录制度,从源头上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把严进口关;要制定或严格执行执法岗位调整办法和切实可行的辞退办法,对不适宜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发生重大执法过错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畅通“出口”。
2、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有多种原因,但根本上还是素质和能力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主要做法,就是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我们可以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研究和制定专门培训、定期培训制度,在培训形式上,采取集中与分散、缺什么、补什么的方法,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针对执法人员难以做到熟悉和准确把握的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以增强执法人员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提高执法素质。
3、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制,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机关也应顺应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潮流,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执法资格考试制度,全面推行执法主体资格制,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只有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才能上岗执法。执法违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坚决取消资格,直至离岗学习再考取资格。
4、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搞好执法业绩分析。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考核,将之列为执法人员上岗任职的重要条件;对执法人员日常执法业绩进行科学地认定,综合评估,纳入执法人员评优定级的范畴,通过考核评估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
(二)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在端正执法思想上,我们要强化“四个意识”。一是民本意识。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影响着执法者的立场,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我们要树立“人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观念,摆正自己位置,纯洁执法目的,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时时想着群众,心中装着群众,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公仆为人民”,不断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二是法治意识。懂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自己首先必须要懂法、守法。在执法过程中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的法律取向,形成服从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观念,把自己的一切行动自觉纳入法律规范之下,时时、处处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使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真正达到执法为民的根本目的。三是服务意识。当前,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就是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把握好这个大局,融入这个大局,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做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促进者,做发展先进文化的守护神,做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捍卫者,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四是大局意识。行政执法机关应切实增强大局意识,真正站在大局的角度,把自己、把执法工作置于大局当中来研究、来安排,研究怎么发挥好职能作用。只有站在大局的立场、站在大局的高度来部署、思考执法工作,才能有出路,有思路,做出真正的成绩。
(三)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
许多专家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在法制教育上下大功夫。党的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当前,要加强对我国公民的法制教育,就是要强化这几种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四)加强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的各个基本环节或程序都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规定。当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加强立法的民主化建设,逐步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二要不仅要重视实体法的制定,而且更应该重视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三要加强对立法的监督。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度,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减少执法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各部门在制定各自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不能超于自身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文件中存在可能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政策的内容,要认真征求对方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同时各执法部门之间还应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增强信息交换意识,实现资源共享,减少没有必要的浪费,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权力没有制约产生腐败,执法没有监督发生违规。要提高执法质量,全面系统地规范执法过程,就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约束力度,以保障权力的正确使用和行使。
1、全面推进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实践证明,近年来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执法质量考评,使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普遍有所提高,执法状况不断改善。对此,其它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积极借鉴或有一个新的创新,充分发挥考评机制对推动行政机关整体执法质量提高的重要作用。但要正确处理好执法考评与其他考评的关系,防止多头考评,防止加重基层负担。要把考评结果作为衡量一个地方执法状况和考核班子业绩的基本标准,真正做到奖惩兑现。
2、进一步健全外部监督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在加强对单位、个人考核的基础上,强化外部监督,把执法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我们可以聘请行风监督员,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进行执法视察、进行质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开办事制度,定期向人民群众报告执法情况等,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准确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取信于民。
3、落实监督职能,确保全方位监督不流于形式。结合执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工,使各项监督制度既自成一体,又相辅相成,密不可分,避免职能上的交叉和空白,使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机关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按照执法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内部案件审核、执法质量考评等各项执法监督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行政执法重大事项的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执法指导、规范执法、执法人员辞退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追究执法过错的警示效果,促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过程能自觉遵守各项制度。
5、加强科技手段的投入,最大限度发挥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对执法过程和执法环节实行微机化程序监督,从技术手段上防止执法问题的发生。科技强队伍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唯有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成果。
(七)加强法制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推行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是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提高执法水平的必由之路。科技工作对整个执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支撑作用,而信息化建设是实现行政执法机关跨越式发展的动力。我们应抓住时机,立足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运用计算机局域网服务执法工作的路子,以信息化建设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科技含量。通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网络化、实时化信息的采集、数据分析、案件的审核把关和质量监控,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⑤ 论加强我国的立法监督

楼主,可以参考: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质理性。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当前,我国立法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的观念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立法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观念或思想,严重阻碍着立法的实现。它们是:第一,人治观念。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立法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视,总认为立法不管用,按法定程序事太麻烦。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立法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有些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有些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第三,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将法律仅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标价值观念。甚至认为,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不利时就不执行。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立法观念的根植和立法方略的推行。因此,实行立法必须要大力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重点是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立法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建设,切实地进行为依法立法所要求的观念更新。1.树立法治观念。为此,必须明确:第一,宪法至上。法治的实质是宪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体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第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事,而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大于权。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树立权力制约观念。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真理。3.树立人权观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必须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最讲公平、最重视保护人民的权利。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讲人权,高举人权的旗帜。4.矫正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并重的观念。将法律视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的同时,结合法律目的,把立法、依法治国的重心转向人民权利的保障及正义的实现,应是我国实行立法、依法治国的策略选择。二、在立法立法方面,有关立法立法空白较多,所立之法缺陷较大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立法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立法管理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现存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使立法执法者难以适从;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立法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大,并且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立法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用立法权;立法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实现立法程序法律化,严重影响了立法机关的立法。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律体系,为立法创造法律条件。首先,必须加快立法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当前,特别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救济、规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在建立商品市场、原材料市场、金融、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等方面执法依据不足的状况;改变实施细则滞后、法规不配套现象,尽可能使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步出台,并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法律规范更加适应实际,操作性更强,以解决有法难依问题。其次,注重立法质量,纠正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的倾向。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其质量。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文件修改过于频繁,并且有些在实践中难以施行,问题的要害在于立法时,立法者对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缺乏科学而精细的调查研究,或者着力于通过立法解决本部门的编制、级别、经费及其他种种具体问题。应当看到,一个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与否以至于最终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是否正确而深刻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调整的那部分社会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立法必须提高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使法律充分体现民意,与社会生活相一致,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同时,避免各种规范性文件在调整社会事务时发生重复、冲突或疏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次,抓紧制定立法程序法,改变立法程序缺乏法律规范的现状。可以说,离开了立法程序法,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最后,立法要依法。三、在立法执法方面,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影响了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执行效果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具体表现为:第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从法理上说,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能拥有执法权,然而目前立法执法主体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并不少见。以政企不分为例,工商部门管市场,又市场;城建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自己也搞城市建设,并进行自我质量监督;种子公司既是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又是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监督者,等等。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人为形成监督不力。第二,立法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结果造成执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事效率不高。第三,管理系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如对个体户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多家执法部门,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造成立法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与此同时,我国立法执法队伍建设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整体素质仍然不高。目前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如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随意执法、乱施处罚等问题的出现,既有不懂法而出错的,也有滥用权力而违法的。因此,必须理顺现行立法执法体制,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原则,走综合执法之路。要积极推行立法执法责任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立法,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立法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立法执法职责,健全立法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立法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规范立法执法行为的目的。立法执法责任制,要力求做到实际、简明、准确、可操作性强。具体推行时,关键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清理立法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切实减少立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努力提高立法效能;二是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切实改变过去那种执法岗位不清,职责不明,权力行使层级之间“上侵”、“下夺”、“左挤”、“右占”,相互扯皮、揽功诿过的现象,有效地规范立法机关内部管理秩序,提高立法效率;三是架构执法评考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立法责任追究机制,将立法职权的行使与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紧密挂钩,实现行政权的规范运作。同时,要提高立法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其关键是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立法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具体制度,突出严字,严格管理,严明纪律,赏罚分明,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四、在立法监督方面,现行立法执法监督体系乏力,存在缺陷目前,我国对立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应该说,我国的监督体系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它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了立法权力监督乏力和监督体系存在缺陷。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上的原因。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监督的法律规定,以致使人民群众等一些社会监督流于形式而得不到落实。监督机制上,主要表现为有些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例如,作为立法系统内的专门监督的立法监察,由于它与立法机关有着立法隶属关系,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责,以致弱监、虚监、失监现象相当严重。还有,立法复议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有些同志怕麻烦、推诿等不愿受理立法复议申请的情况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在立法复议决定上,还存在该撤销或者变更而维持的情况,上下级之间“官官相护”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等等。因此,必须强化和完善立法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严格、公正执法。首先,加强权力机关对立法执法工作的监督。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尽快制定《人大监督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和任免干部时,应该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依法事作为衡量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在听取他们的述职报告时,应把他们领导的地区或部门的执法状况作为重要的考察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所在政府和单位实施法律、法规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代表检查、视察、评议执法工作等形式,督促立法机关做好执法工作。其次,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必须努力落到实处,使它们共同服务于人大监督这个中心,并形成监督合力。综上所述,我国要实现立法,必须革除一切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旧观念,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律体系,必须理顺现行立法执法体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必须强化和完善立法执法监督机制。惟其如此,才能为解决我国依法立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创造条件,不断推进立法的进程,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方略。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cn/12/04/2003

⑥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的国内外研究情况综述或主要支撑理论

关于行政执法.

内容提要: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标志。行政的“执法”性质和“依法”特征是由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但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是执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规范、制约而不是任意所为。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我们必须继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执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执法体制、执法范围、执法目标及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是整个执法机制的转换。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行政体制、行政执法机制

一、伟大的转变:从“管理”到“执法”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行政等同于管理。我国古书中所谓“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国家政务管理 1。《汉语大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有二:其一为“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其二谓“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2。可见,无论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无论内外,均可谓之“行政”。在许多外国学者的著述和词典、辞典中 3,通常也将行政与管理等同,如德国学者平纳特在其所著《德国普通行政法》一书中说,“行政”一词常用于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务管理”、“财产管理”等形式。这里提到的行政(作为行政法依归的行政),乃是国家机器及其组织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苏联行政法学者更是不仅将行政等同于管理,而且将行政法定义为“管理法” 5。

行政虽然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视同于管理,或谓公共管理、国家管理。但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国家整个政务管理,是指管理整个国家事务,而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行政则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管理。西方许多传统的行政法学家都曾这样给行政下定义:所谓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职能(作用、活动、行为) 6。至于作为行政的国家职能(作用、活动、行为)的实质和内容,则可归结为执行与管理。所谓执行,可包括执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决议、决定,等等。所谓管理,可包括组织、指挥、发布命令、禁令、实施许可、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者给予处罚、强制,等等。

执行并不等于执法。执法在执行中的比重决定行政的性质。古代的行政虽然可界定为国家整个政务管理,但这是就广义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样存在狭义的行政,狭义行政不包括宏观决策,宏观决策是作为最高统治者国王(皇帝)的行为,而狭义行政则是国王之下的官僚机构执行国王的命令、指示,下级官僚机构执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对国家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古代社会虽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却不可能存在完全无法律的国家),但是,数量无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没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专门立法机关(像我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机构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执行最高统治者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而不是执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点的执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响古代行政的整体性质。古代行政整体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在现代,国家事务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权或分工。从理论上说,行政作为执行和管理,其执行主要应该是执行法律,其管理主要应该是依法实施法律。当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还要执行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本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决议、决定,执行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职能和任务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职能和任务,执法应该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从事实层面说,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执法在各国行政中所占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样的。有的国家执政者重视法治,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是执法,其行政管理实质即是行政执法。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执政者轻视法律,他们习惯于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些国家虽有立法机关之设,但多只重其形式而并不寄希望它发挥多大作用。这些国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备的法律,既使有一些这样那样的法律,也并不准备真正使之付诸实施。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不是执法,而是执行领导人的命令、指示,执行执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实质是依领导人、执政者的随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复无常的意志管理社会,管理相对人,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机关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设,但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很少立法,甚至很少开会,很少制定和发布决议、决定。从而行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不是执法,不是执行人民代表机关的决议、决定,而是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政府的计划,执行领导人的指示,执行上级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据主要是红头文件和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行政各领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税务、海关、贸易、商检、环保、质监、计量、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尚处于基本无法,甚至完全无法的状态,此时的行政还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执法”(行政执法) 7尽管这个时期的行政管理与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内容和范围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性质上并没有根本转变。我国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即性质上的根本转变)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与新闻界人士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国家要开始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8。此后,国家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就达几百件之多。其中: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涉及工商、税务管理的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资源税条例》、《盐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

涉及外经、外贸管理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

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

涉及海关管理的有:《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等;

涉及农业、林业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管理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涉及土地、水、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涉及城建、环保管理的有:《城市规划法》、《地名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涉及交通、邮电管理的有:《邮政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等;

涉及国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

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仅部门行政法逐步趋于完善,而且开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

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于部门行政法。首先,部门行政法只适用于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或领域,而行政基本法适用于所有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适用于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领域,而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则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工商、海关、税务、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仅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行为。其次,部门行政法通常只为各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行政基本法同时为整个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例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即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追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部门行政法为行政从“管理”转化为“执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条件,没有部门行政法,执法即失去了前提:相应部门,相应行政领域没有法,无法可执,则只能按政策办事,按长官指示办事,“管理”不可能转化成“执法”;而行政基本法则为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启动了对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果某部门行政法不健全、完善,败诉,赔偿的压力就会促使该部门尽快去健全、完善该部门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类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导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门(如新闻、出版、结社等)可能还很不完善,但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为构成行政法体系的支柱的基干法律,现在大多数也已制定出来了,并且由这些法律设计的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也已陆续开始运作。因此,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转变,“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

⑦ 立法、司法、执法有什么区别

1、司法机关仅指法院和检察院,他们行使的是司法权;执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司法与执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体、内容、程序性要求、主动性四个方面。

2、主体方面:司法,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内容方面:司法,对象是案件,内容是解决纠纷;执法,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

4、程序性要求: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执法,执法活动不如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严格。主动性:司法丁被动性,“不告不理”;执法;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拓展资料:

1.司法必须独立,公正至上,主要为被统治者服务,活动范围狭;执法不能独立,效率至上,主要为统治活动服务,活动范围广。执法不过是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法律;司法则不然,职能要广泛些,如司法审查职能、造法职能等。

2.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司法实行法官负责制。二者适用的法律程序区别很大。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3.司法活动要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⑧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腐败,重在教育啊,我到是觉得应该把中国的古典的什么 四书五经 啊之类的拿到小学课本上而取代什么<<思想品德>>之类的
中国的国民素质不只由教育文化水平高低决定甚至就好象小人有了文化会更龌龊一样
在中国就是关系权利,到了外企也许就不一样了

⑨ 求立法学论文_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楼主,可以参考:

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
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
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
秩序等价值目标。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
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
质理性。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
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
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
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
直接性密切相关。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
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
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
度变革。当前,我国立法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
领导干部的观念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
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
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
又重新滋长。”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立法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
淡薄,特别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观念或思想,严重阻碍着立法的实现。它们是:
第一,人治观念。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立法重要性
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视,总认为立法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
烦。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立法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
正落实到行动上;有些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
顾。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有些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
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
而无视法律的规定。第三,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将法律仅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
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标价值观念。甚至认为,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
不利时就不执行。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立法观念的根植和立法方略的推
行。
因此,实行立法必须要大力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重点是抓好各
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立法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建设,切实地进行为依法
立法所要求的观念更新。
1.树立法治观念。为此,必须明确:第一,宪法至上。法治的实质是宪治,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体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
第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允许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大于权。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
法、以权废法。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树立权力制约观念。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
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真理。
3.树立人权观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的执政党,必须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
最讲公平、最重视保护人民的权利。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讲人权,高举人权的旗
帜。
4.矫正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并重的观念。
将法律视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的同时,结合法律目的,把立法、依法治国
的重心转向人民权利的保障及正义的实现,应是我国实行立法、依法治国的
策略选择。
二、在立法立法方面,有关立法立法空白
较多,所立之法缺陷较大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国家
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
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立法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立法管理
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现存的
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使立法执法者难以适从;有些法律、法
规的一些条款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立法机
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大,并且没有顾及到
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立法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
用立法权;立法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实现立法程序法律化,严重影响了
立法机关的立法。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律体系,为立法创
造法律条件。
首先,必须加快立法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当前,
特别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救济、
规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在建立商品市场、原材料市场、金融、资
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等方面执法依据不足的状况;改变实施细则滞
后、法规不配套现象,尽可能使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步出台,并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使法律规范更加适应实际,操作性更强,以解决有法难依问题。
其次,注重立法质量,纠正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的倾向。法律、法
规的生命力在于其质量。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文件修改过于频繁,并
且有些在实践中难以施行,问题的要害在于立法时,立法者对该法所调整的社会
关系缺乏科学而精细的调查研究,或者着力于通过立法解决本部门的编制、级别、
经费及其他种种具体问题。应当看到,一个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与否以至于最终
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是否正确而深刻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
众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调整的那部分社会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立
法必须提高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使法律充分体现民意,与社会生活相一致,符
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全
面、公正和完整。同时,避免各种规范性文件在调整社会事务时发生重复、冲突
或疏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再次,抓紧制定立法程序法,改变立法程序缺乏法律规范的现状。可以说,
离开了立法程序法,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
最后,立法要依法。
三、在立法执法方面,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
影响了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执行效果
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具体表现为:第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从法
理上说,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不
能拥有执法权,然而目前立法执法主体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并不少见。以
政企不分为例,工商部门管市场,又办市场;城建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自己也搞
城市建设,并进行自我质量监督;种子公司既是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又是种子生
产经营的管理监督者,等等。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人为形成监督
不力。第二,立法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相互之间缺乏协调
配合,结果造成执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办事效率不高。第三,管理系
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如对个体户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
多家执法部门,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造成立法
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与此同时,我国立法执法队伍建设虽然经过多
年努力,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整体素质仍然不高。目前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
少,如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随意执法、乱施处罚等问题的出现,既有不懂法
而出错的,也有滥用权力而违法的。
因此,必须理顺现行立法执法体制,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
讲求实效的原则,走综合执法之路。要积极推行立法执法责任制。1997年,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立法,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
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立法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
立法执法职责,健全立法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立法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规范
立法执法行为的目的。立法执法责任制,要力求做到实际、简明、准确、可操作
性强。具体推行时,关键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清理立法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
据和执法权限,切实减少立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努力提高立法
效能;二是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切实
改变过去那种执法岗位不清,职责不明,权力行使层级之间“上侵”、“下夺”、
“左挤”、“右占”,相互扯皮、揽功诿过的现象,有效地规范立法机关内部管
理秩序,提高立法效率;三是架构执法评考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立法
责任追究机制,将立法职权的行使与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紧密挂钩,实现行
政权的规范运作。
同时,要提高立法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其关键是要坚持“公开、平等、竞
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立法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
退等具体制度,突出严字,严格管理,严明纪律,赏罚分明,形成“能者上、平
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
四、在立法监督方面,现行立法执法
监督体系乏力,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对立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
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
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应该说,我国
的监督体系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它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
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了立法
权力监督乏力和监督体系存在缺陷。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上
的原因。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监督的法律规定,以致使人民群众等一些社会监
督流于形式而得不到落实。监督机制上,主要表现为有些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
直接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例如,作为立法系统内的专门监督的立法监察,由
于它与立法机关有着立法隶属关系,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履行其监督
职责,以致弱监、虚监、失监现象相当严重。还有,立法复议也存在着一些亟待
解决的问题。目前,有些同志怕麻烦、推诿等不愿受理立法复议申请的情况还在
相当程度上存在,在立法复议决定上,还存在该撤销或者变更而维持的情况,上
下级之间“官官相护”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等等。
因此,必须强化和完善立法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严格、公正执法。首先,
加强权力机关对立法执法工作的监督。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尽快
制定《人大监督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和任免干部时,应该把是否具
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依法办事作为衡量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在听取他
们的述职报告时,应把他们领导的地区或部门的执法状况作为重要的考察内容。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所在政府和单位实施法律、法规工作报告以及
组织代表检查、视察、评议执法工作等形式,督促立法机关做好执法工作。其次,
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必须努力落到实处,
使它们共同服务于人大监督这个中心,并形成监督合力。
综上所述,我国要实现立法,必须革除一切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的旧观念,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律体系,必须理顺现行立法执法体制,提高执
法队伍素质,必须强化和完善立法执法监督机制。惟其如此,才能为解决我国依
法立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创造条件,不断推进立法的进程,实现依法治国的
宏伟方略。
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
http://www.drcnet.com.cn/ 12/0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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