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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法责任

发布时间: 2020-12-08 00:59:55

⑴ 如何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2完善监督机制;
3增加媒体透明度。

⑵ 如何增强责任意识,努力干好城管执法工作

责任重于泰山。
增强责任意识,就是要有不愿服输、不甘人后的精神。
增强责任意识,就是要有雷厉风行、敢作敢为的作风。
增强责任意识,就是要有迎难而上、未雨绸缪的思维。
责任在肩,无可推卸;责任在心,身体力行。

试论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原理

法治原理

城管执法,顾名思义就是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概念很广,本文涉及的主要是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执法工作重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一、合法性是城管执法工作的本质要求和首要课题。执法与法治之间并不能划完全的等号,实践中还存在人治的行政执法与法治的行政执法两种可能性。如果偏离法治的轨道,执法工作就很容易滑向歧路,作出的行政决定就很可能直接或间接侵犯相对人的权利。我们认为,城管执法的合法性至少要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一)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权的存在必须有法律根据。目前城管执法机构主要依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组建,城管执法的权力、职责主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施。

(二)行政执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既要实质上的法治,又要求程序上的法治。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城管执法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杭州市城市管理规范执法程序》等相关规定,并开展了案例评选、规范执法模拟演示等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全系统的执法水平。

(三)行政执法权的行使违反法律规定即构成违法,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部门必须建立严格依法执法的制度和规定,如严格实施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合理性是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评判执法是否正确有效的关键是要看能不能达到法律的目的,而执法的具体方法只是实现法律目的的手段。执法既要遵照法律规定,执法手段又须必要适当。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其中一条就是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事实上,我们也并不总是需要运用强制性行政来实现管理目标。通过教育纠正、行政指导、道德规范等一些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调动被管理者遵守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时更有成效。这些方式体现了对相对人的尊重和行政管理的民主性,在许多场合,相对人也愿意接受,既有助于改善执法机构与相对方之间的关系,又能以较小的阻力、较小的代价、较有效地促成管理目标的实现。 我们认为,任何一种执法手段和管理方式,只要符合法律目的,建立在合理和正当考虑基础上的,都可以大胆进行尝试。

当然,教育纠正、行政指导等柔性手段并不能完全替代命令、强制处罚等传统的管理手段。作为一种新的手段,它只能是对传统管理手段的完善与补充。因此,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在尽量避免执法人员随意运用强制手段的同时,也必须切实有效地规范非强制手段的运用,否则就可能导致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等现象的泛滥。

系统原理

任何社会组织都是由人、物、信息等要素组成的系统,任何管理都是对系统的管理。城管执法也不例外。

城管执法系统的主要特征表现为:

一、综合性。与历史上的城市管理相比,现代城市管理最大特点是从内容到目标都体现了综合性。

(一)简单对象——复杂对象。起初执法管理的对象是人、财、物、生态四大要素,后来又加上了信息和时间,现在又包括了城市文化和管理方法。这些管理内容和要素互联互动,任何一个要素的发展变化都会引起其他方面的一系列转变。如果其中某个要素没有相应变化,管理的整体水平就会受到影响。比如现在不少城市硬件设施、建筑雕塑等城市家具都非常精致漂亮,但是被毁坏的现象普遍相当严重,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城市文化管理落后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市民素质落后于物质文明的发展。所以,提高城管执法整体水平就必须综合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

(二)单一目标——复合目标。传统的城市管理执法以管理主体为中心,一切都从管理者的意愿出发,表现为单一目标追求。现代城市是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执法工作要兼顾多个群体多样化的利益追求,需要一个综合考虑的目标。比如,对无照流动商贩,从大部分公众和合法经营商家的利益出发,应当予以无条件取缔;而从无照流动商贩本身——主要是外来人员、本地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以及一部分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出发,应首先考虑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社会保障等问题,则须规范疏导,而不是一味的堵塞。对这样一个综合性的问题,需要政府或一个权威的牵头部门来综合平衡目标和措施,系统加以解决。

二、整体性。从科学分类的角度来说,城市管理属于一个完整的行政管理事项。对于该事项应当由一个或几个行政管理主体来行使职权,各主体的行为应当是协调一致的。但事实上,管理机构体系及其行政管理过程中目标不一致、行动不协调的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审批权和处罚权分离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是取得管理和执法成效的重要保证。所以,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都必须摒弃“单打独斗”的做法,树立资源、信息共享和力量整合的观念。

三、集合性。如果把整个城市管理看作是一个大系统,城管执法是大系统的子系统。但这个子系统内部又是一个个更小系统的集合,富有层次性。大小各系统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每一级都有不同的目标与活动。根据城管执法系统的上述特点,我们认为:

(一)要制定适宜的目标。理想的城市管理,应当是自上而下制定综合性的目标和政策,再由相应的管理主体进行分解和实施。而实际的状况往往是自下而上在确定目标和措施,有时甚至是各不相干,协调和统一的难度可想而知。

(二)既要保证全局整体利益,又要发挥各子系统的积极性。大多数情况下,局部和整体是一致的。但在现实情形中,局部之间不协调,互相扯皮经常发生。各子系统之和未必能达到最佳效果,有时候甚至损害全局利益。我们既要保证全局整体利益,又要发挥各子系统的积极性。如在实行执法队伍重心下移过程中,市局对区局实行双重领导(重点是业务领导),区局又对派驻街道乡镇中队实行双重领导(重点是队伍建设和业务领导,下放日常指挥权),既强化区块的联系,又保持行政执法权的相对独立和集中,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样才能对城管执法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

(三)使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解决愈来愈复杂的城市管理问题。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城市决策和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城市管理的科学化既是一个大趋势,也是一个大难题,它要求城市管理者密切关注社会和科技的急剧变化,积极探索和引进科学管理方式以适应现代化城市的管理需要。

人本原理

在行政法发展过程中,由于对行政权认知和定位的不同,形成不同的理论模式。这些理论可归纳为两种。第一种是管理(控权)理论,认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是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所以以命令——服从为管理的基本特征,通过强制手段促进相对人的服从,达到维持管理秩序的目的。但管理者单向支配、一厢情愿地实现目标,压制了被管理人的利益需求,扼杀了他们的参与热情。纵然目标有益于被管理者,也难以得到积极的回应、支持和合作。第二种是平衡理论,认为行政关系的各方都是能动的、扩张的,双方既对立又合作,既要制约,又要激励,所以强调要从“以管为本”转变到“以人为本”,管理更多的将依靠公众的自觉。管理者应维护和增进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特别要通过建立回应的、互动的参与机制,形成和谐、合作的行政关系格局。这种模式标志着执法管理职能的全新运作,体现了管理的人性化,有利于培育社会自治,催生行政民主,充分动员和整合社会力量。要把这种理论从“可能”变成“可行”,特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树立城管执法的本质就是为人服务的观念。城市管理的最根本的服务对象不是城市本身,而是生活在城市里的一个个活生生的人。城管执法工作的价值不在于处罚了多少人,更在于通过执法管理,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把最活跃的人的因素同其他各种物的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城市的发展,从而满足人的各种生存和发展需要,并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二、引入激励机制,积极构筑公众参与良性互动的平台。在城市执法管理中,公众既是管理对象,又是管理主体。引入激励机制,宣传、组织、发动公众参与执法管理,真正实践“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理念,是我们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没有公众的响应和参与,任何执法工作都是难以奏效的。

三、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适应新的职能运行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管理手段,新的运行方式越来越体现出民主协商的品格,对执法人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求更高。只有具备良好综合素质的执法人员,才能有效运用新的职能运行方式。

绩效原理

一、绩效评价的意义。绩效是指社会经济管理活动的结果及成效。把绩效管理引入公共部门的实践由西方国家于20世纪初肇始,到70年代全面推行,90年代达到鼎盛和广泛应用,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政府再造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树立绩效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是有助于正确评估自身工作。通过评估可以发现问题,改进不足,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比如,2004年我局大力推行质量和数量考核体系,实行执法业务量化考核,充分调动队员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街面违法行为查处率,促进了七项职能的全面有效履行。

二是有助于提升队伍形象。绩效管理和评估实际上也是一种相关信息的公开过程,把执法部门在各方面的客观情况作出全面描述并公布于众,无疑有助于广大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二、绩效评价的内涵。有效的绩效评价关键是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系统、完善的评估体系和机制。我们认为,城管执法的绩效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管理的成本。主要是指执法机构的运行成本。一般来说,执法机构投入的成本越低其效率就越高,成本越大,效率就越低。但由于执法工作的特殊性,成本和效率效果并不成简单的正比,高耗不一定就低效,因而不能以单一的成本比较来作为评估的方法。

(二)执法效益。主要是指执法管理的质量和公众满意程度。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得到有效履行,履行效果是否有改善。二是城市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解决,解决的程度如何。三是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迅速的处理,简捷程度如何。这些要求都可以通过量化指标予以反映。

(三)社会效益。主要指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是否有改善,执法管理时的态度和作风如何等。

三、绩效管理的重点和方向。

(一)创新执法管理的目标。要以执法的社会效果、整体效果代替单纯的办案数量,以各相关群体的整体评价作为评估执法效益的标准。

(二)创新工作战略。在不断强化自身业务、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的同时,树立大城管和执法为管理服务意识,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积极争取双赢、多赢,促进城市管理最大效益。

(三)创新运行系统,倡导将成熟的工商管理方法和技术应用于执法管理以提高效率。比如运用成熟的管理方法和统筹思维安排现有的执法力量,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代替完全的人力劳动,实现城管执法的科学化、专业化。

(四)创新组织体系,建立责任型、学习型组织。

平衡原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不平衡与平衡,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是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也是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必然过程。

有城市才有城市管理,有城市的发展才有城市管理的发展,城市管理的实践永远落后于城市发展的速度,不可能超越城市特定的发展阶段。城市管理这种滞后性决定了城市管理与城市发展的平衡只是暂时的,城市一旦发展,两者间的平衡即被打破,城市管理必须及时更新内容,否则城市内部的各种关系就会发生混乱。城市管理总是遵循“不平衡一暂时平衡一新的不平衡一相对平衡一再次不平衡”这样的规律而向前发展的。不平衡是绝对的、永远的,而平衡是相对的、暂时的。城市管理就在这种反复的循环中螺旋式的提升,从而推动城市的发展。

平衡原理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从宏观平衡出发,努力使城管执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和程度,恰当地确定城市管理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不跨越特定的历史阶段,去追求执法管理的自我满足。只有坚持城市管理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由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决定城市管理力度,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才是健康的、可持续的、长效的。农改超在杭州推广困难重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普通市民和外来人员的消费习惯和水平,使一项理论上先进的管理措施推行不下去。而我们提出治理无照摊贩要“堵疏结合”、犬类管理要“低额规范”等观点,应当说是符合实际、实事求是的,也是有效的。

二、注重维护微观动态平衡,推动城市管理不断前进。在微观的具体事务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多发的、反复出现的问题,如无证设摊遍布城市的角角落落,分布在每一个时段,流动性极强,管理具有明显的即时性、临时性,短时期内极易回潮,管理达到的平衡瞬间即会打破。我们要做的就是在事件发生以后能够迅速反应,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最快速的处理,保持暂时的平衡。局部、微观的努力最终将促成宏观的平衡和城市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⑶ 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这个不挺好的,么国家的政策多好啊。

⑷ 什么是行政执法责任

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内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容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实施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法律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具有极端重要性

⑸ 如何进一步推进《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是推动社会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经济来源。要发挥国家税收职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依法治税。依法治税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内部构件,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石,是调控经济发展的杠杆,是和谐税收环境的灵魂。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以及公共行政事务呈现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全社会对税务部门依法治税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而依法治税的关键所在则是税收执法责任制,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下发了《全国国、地税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基本建立了全国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体系,构筑了一套严密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使税收执法责任制从单一的结果控制转向过程与结果并重控制,税收管理质量得到全面提升。但目前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不尽如人意,还存在一些不足或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是整体执法部门思想认识不足。领导重视是确保执法责任制深入实施的关键。当前仍有个别执法部门特别是这些部门的领导在思想上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想起来重要,讲起来次要,做起来不要的现象,甚至有的将实行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抓得不主动,搪塞应付,制度贯彻的运动化、口号化和功利色彩明显。背离实事求是的原则,盲目创新形式,好大喜功,不求实际。
二是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搞好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少部分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由于业务不熟,“怕打官司”,不敢从严执法,由于对程序法的了解、掌握和运用水平不熟练,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对税务机关、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因怕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故在税收执法中心存顾虑、缩手缩脚,导致税收执法不到位;在法律的学习和宣传方面,有的浅尝辄止,流于形式,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有的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满足于布置了,但对学习的成效如何,干部群众对所学法律法规是否真正做到了熟知和运用,却很少有人去管;在法律的宣传方面,不注意做深化的文章,缺乏针对性、经常性,收效甚微,导致普法工作出现了“中间热两头冷”的现象,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三是执法不严,随意性大。执法必严,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中心环节。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或者视而不见,或者处理过宽,或者变通处理,或者执法不彻底。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淡薄,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有些部门不配合、不支持执法,甚至阻挠执法,有的对执法责任制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意执行就不执行,想怎样执行就怎样执行,领导怎样说就怎样执行。如应公示的不公示、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不持证、不亮证、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执法责任制要求各级执法人员忠实于法律,严格执法,但往往因上级领导的干预,出现"执人情法"现象等;这些都导致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
综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存在执法人员素质不一、执法环境不同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但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重要保障措施,是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将在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监督制约、保障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如何将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能否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下发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主要是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执行。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是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重点,但同时也是一个难点。因为它是执法监督全过程中最为实际的部分,直接关系到每个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执法监督工作中难度最大的一个环节。从客观上讲,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落实不到位,就会导致执法责任制流于形式,甚至形同虚设。
实行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于明确税收人员执法责任,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进程,都起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落而不实的现象依然存在。笔者结合对县局及分局等单位的调研,探讨在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惩戒标准设定难。由于税收执法人员岗位计酬存在差异,无法用统一的标准去界定经济惩戒,尤其是近年来,工资制度改革,用于执法考核的专项经费不足,正在运行的考核程序中,对过错的责任追究的经济处罚和对执法正确率高的执法人员的奖励不能完全落实,执法责任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成了摆设,这导致了税务干部只感受到了推行过程中的“雷声”而看不到落实制度的“雨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只有压力而无动力,税收执法权难以真正得到有效规范。
二、考核制度单向化。目前实施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虽对税收执法建立了评议考核制度,但与责任制管理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综合考核机制缺乏有机结合,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责任人感受不到其努力带来的回报与尊重,因此税收执法责任制很难达到权与责的统一、追究与激励的并重。
“行万里路,进千家门,受百家气”等是税务人员工作的真实写照,虽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困难重重,但是本着“收好税,带好队”的精神,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不但不能松懈,而且还应当加强。这也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体现和保证。下面就如何进一步推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出几点建议:
一、转变思想、加强组织领导。一项制度的落实首先取决于各级领导的态度,领导层有决心,基层才有信心。领导重视,首先要率先垂范,要求群众做到的,领导必须首先做到;要求群众不做的,领导首先不做。决不能搞特权,做到责任制面前一视同仁,人人平等。
二、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税收执法责任制包括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三方面相辅相成,配套实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须明确税收执法责任,就是对执法的岗位、权限、程序、要求及责任等进行严格界定和明确分解,做到分工到岗,责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学、完善的评议考核体系。在省、市、县局内部成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考核评议委员会,由监查科设立政策法规组,在基层分局也配备法制员,充实一定的人力,负责评议考核的调查取证,并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提交该税务机关成立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考核评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最后,对应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必须严格追究。对考核评议委员会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由人事、监查科等机构负责执行。对非执法岗也应建立严密的岗责评议考核体系,并对其过错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三、规范行政程序和证据采集行为。建立完整的税收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基础,当前各级税务机关从上到下要借推广使用大集中征管软件为契机,全面规范各项征管执法行为,重点规范各项执法程序。对证据的规范做到依法采集证据,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每一个事实要件必须有相关的事实证据,各种证据材料内容应该一致,证言之间、证言与证物之间、证物与其他证物之间,应互相印证,符合逻辑关系;每一个证据材料来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在合法性方面都无可非议。
四、形成“责任连带、奖优罚劣”的考核机制。责任连带。“个人承担制” 变为“连带责任制”,对于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奖惩的分值,不应由具体岗位人员一人承担,而应按照“局长10%、分管局长30%、责任人60%”的比例进行分配,实行管理责任连带;摒弃过去那种“责任对下不对上,责任对民不对官”的做法。对同一项工作,工作质量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既要追究基层责任,也要追究机关相关责任。奖优罚劣。制定适当的、人性化经济奖惩标准,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奖惩机制。实施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保证税收执法责任制顺利推行的重要手段。我们认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以“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为基本原则,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过罚相当”和人性化。首先,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大小,情节轻重等因素,在设立经济惩戒标准时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要做到经济惩戒与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取消税收执法资格等行政处理相配合,以达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其次,在执法等级设定上要体现“有奖有罚”的原则。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在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中采取是只罚不奖,这样不利于调动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积极性,不利于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开展。可以建立“有奖有罚”的激励机制,对税收执法质量较高的税收执法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反之,对那些一年中多次因执法过错行为的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予以经济惩戒,充分调动基层税务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积极性。
五、提高税务队伍的执法水平。各执法机关要在实行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执法队伍建设,下大气力提高本机关整体执法水平。要坚持以人为本,抓好执法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要对税务队伍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深入搞好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精通业务,适应执法的需要;要教育和督促执法人员端正执法思想,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执法。通过学习、培训和教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总之,税收执法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公共事务执法中比较敏感的热点,推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已经势在必行。但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只有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创新,才能够合理正确地结合当前国家税收政策,运用到税收人员的工作当中,科学有效地指导我们的工作,为国家的税收提供有力的保障。

⑹ 地方政府如何落实执法监察责任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2004年4月,《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决定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对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强化执法监察职能。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地(市、州、盟)、县(市、旗)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
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既处理事又处理人,依法处理到位。同时,对于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的,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加强行政能力建设,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只是领导干部“垂直管理”,编制、财、物等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即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市县人民政府要保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

⑺ 如何加强保障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和责任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社会保障需求剧增,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国家的社会保 障能力相场经当有限, 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挑战。 只有顺应市场经济 要求,坚持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发展多类型、多层次的社会保 障体系,才能促进和谐社会形成。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 1997 年,在我国党的十五大中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 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按照 这次会议要求, 我国大力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 会保障体系开始初步形成。而十年以后,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加快建立覆 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 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 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 2002—2007 年, 全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 5 年累计 1.95 万亿元, 比前 5 年增长了 1.41 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2007 年参保人数超过 2 亿人,比 2002 年增加了 5400 多万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扩大到 11 个省份;从 2005 年开始连续 3 年提高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制度不断完善,已经扩大到全国的 90﹪的县,参与的农民达到 8 亿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基本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逐步提高。2007 年 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这是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根本性的制 度建设。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慈善和残疾人事业取得新进展。
二、我国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 下方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 国有 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 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 有的是不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新的客观要求, 有的则是其制度本身有严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 因素,急需进行改革。
其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 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 要求法制化。 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 适用范围 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 济、 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 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 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 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 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 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制度的覆盖范围小,城乡差距大。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这里的“覆 盖全体公民” 并不是说全体公民在同一时间内都在享用社会保障资金, 而是说社会保障制度 对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制度意义,制度没有排他性,全体公民都能“享用”社会保障制度。目 前, 作为我国保障非主体的社会救济应该说具备这种特性。 但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主体的社会 保险则不具备这种非排他性,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范围是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等的职工,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等单位的职工, 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社会团体等的专职人员;失业保险的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 业等的职工。可见,目前社会保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参加范围。其他城镇非单位从业人员和 广大农村从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都不在制度规定的范会保险的制度覆盖面之内, 又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远远不 够,比如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实际覆盖面仅为 15%左右。如果从全部人口的角度来考察,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会更低。
(三)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 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 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 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 1103 亿元,其中城市社 会保障支出 977 亿元,占支出总数的 88%,农村支出 126 亿元,城市人均 413 元,农村人均 14 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 30 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 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 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责任不清、财政支持不够。鉴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或半公共性质,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 的资金投入成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但是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显 然不够。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收支的缺口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养老保险空账运行情况严重,根 据财政部公布的相关数据,到 2004 年底,全国养老保险空账达到 7000 亿元以上。如果空账 继续维持,将会在未来若干年后造成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危机。个人账户的做实,取决于“老 人”和“中人”账户的资金来源。由于“老人”和“中人”在旧体制下没有实行缴费制,而 是由国家包下来, 在财务上有一部分工资不作为企业成本, 而是作为企业的超额利润上缴给 国家,当职工生老病死时再由国家补偿给劳动者。现在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对这部 分劳动者予以补偿, 在理论上是完全公平和合理的。 社会保障改革中所遇到的资金不足问题, 并非是真正的资金不足,是责任不清、财政并未真正到位等造成的。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系由英语中“social 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的,亦可译为“社会安全”。 社会保障制度, 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对公民在年老、 疾病、伤残、 失业、 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 活需要的制度。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而完善的社 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 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 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 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 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坚持原则,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做好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衔接工作。社会保 障制度的立法内容要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 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 施。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健全的司法机制。在条件成熟后, 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 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 在审判中 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 应当依法及时审理。 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目前, 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 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通过多渠 道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学科建设, 为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已是当务 之急。
(二)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尽量减小城乡差距。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 是各国社会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所谓普遍性, 是指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包括全 体社会成员, 凡是国家的公民都应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 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中,如养老保 险、 医疗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 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进程, 落实立法规划, 扩大实施范围, 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而且只有体现了普遍性原 则,才能依照“大数法则”筹集和积累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更好地发挥出社会保障互助互 济的功能和特点。确保社会保险金的无风险支付和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的 途径必须有严格的法律限制。
(三) 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鉴于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及地区差异, 我国可逐步地、 有选择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要加强对现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这 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重要.许多农民想参加社会保障,但由于不知道相关法律与政策或 对当前的政策持怀疑态度而望而却步。 同时改变农村现行的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 安排,代之以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等等。保障项目、保障办法、保障水平等要切实可行,既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又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 构建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 使进入城 镇的农民能够真正走上城镇规范的生活轨道, 使中国城市化能够稳步地推进, 应当逐步将农 村非农产业群体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对象, 以此构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 接通道。
(四)分清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应负的责任。另 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必须有资金的支持,必须在政府主导下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要 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长久的制度安排,国家财政就要由现在的半到位发展为真正全面到位, 包括中央财政要将社会保障投入增长机制固定比例化, 地方财政要由不承担或少承担社会保 障责任发展到财权与事权及社会保障责任的统一。 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例 如, 通过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做实个人账户, 也就是说将部分国有资产从国家财政转为社 会保障基金, 以偿还老职工的历史欠债。
此外, 还可以考虑其他的方式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如开征新的税种,除已经开征的利息税之外,可以考虑开征财产税、遗产税等;发行用于社 会保障的专项国债等。 通过多种开源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 行。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对实行强制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应当通 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对农民发放养老补贴, 以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 对于不具备实行 养老金计划条件的,国家应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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