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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执法权威

发布时间: 2020-12-07 20:33:55

Ⅰ 选择性执法最权威的定义

选择性执法是政治问题
王建勋 中国政法大学

首先,你谈到选择性执法,主要是由于政府对灵活性的考虑。我觉得这这种说法不是很全面,因为政府的选择性执法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比如有社会稳定的考虑,有利益的考虑等。我们很难假定政府关注的角度就是灵活性,其实很多的时候恰恰不是灵活性。我觉得,在很多时候,政府并不考虑法律是灵活的还是僵化的,而是其他的考虑更占上风。事实上,在中国,法律是否严格执行经常取决于它们针对的对象和内容。比如,对于涉及到所谓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政权的法律,执行通常都是非常严格的。那些关于宗教、政治性言论方面的法律一般都严格执行。对于一些行政法律,尤其那些涉及“民告官”案件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舆论的影响。而对于普通的民事法律,似乎没有明显的规律可循,它们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或法院本身。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选择性执法在中国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涉及到社会稳定、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法律的执行,在很多时候都不被当作一个纯法律或者技术问题,而是被视为一个政治问题。实际上,“运动式”执法在我们这里很难避免,因为这跟中国当前的政治体制密切相关。

第二点,我想强调的是,中国存在选择性执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立法本身存在问题,而不仅仅是执法过程的问题。今天,我们一提到法律,总以为它是由一群人在某个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但在18世纪以前,当人们谈到法律的时候,他们意味着,法律是建立在人们长期的习惯、实践、传统、经验基础之上的,而不是由某些人“杜撰”或者“生造”出来的。所以,英美法系的法律家常常说,法律不是“制定”出来的,而是“发现”出来的。也就是说,法律本来就是存在的,法律家只不过将他们“发现”出来而已。比如,我国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是一帮人打着“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旗号杜撰出来的,背离了市场规律,所以执行起来必然十分困难,难以避免选择性执法。这个法律执行的后果很可能是,如果一个企业给劳动局一些好处,它就不会被扣上“血汗工厂”的帽子,否则,就会被扣上这样一个帽子。因此,我觉得,许多情形下的选择性执法与立法问题密不可分。

第三,谈到立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成文法或者法典法的问题。我觉得,选择性执法与大陆法系的法典化传统有很大关系。这种传统,立法时试图包罗万象,适用全国。这种做法在很多时候是荒谬的,因为大一统式的立法必然漠视地方的差异和多样性。比如中国的刑法典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往往跟各地的经济、文化、宗教等传统有关系,无法一刀切地适用于全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立法的缺陷必然导致选择性执法的存在。

当然,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在我看来,建立一种联邦政体可能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现在一提到“依法治国”,法学家就讲“法制的统一”。我认为,“法制的统一”本身就是反法治的,因为整齐划一的立法必将抹煞地方的多样性。从知识和信息的角度来讲,用于决策的信息和知识大多是分散在每个人或者地方手里的,立法者根本无法把分散的信息和知识全部收集起来,所以,大一统体制下的立法必然有专制倾向。

第四,为什么执政者制定了法律又不执行?我觉得,一方面是执法者本身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公民自身的问题,即普通民众对待法律的态度和对待法律执行的态度问题。从根本上走出这个困境,我觉得取决于每个人对待法律和法律执行的态度,甚至对待自由的态度。只有当每一个公民都认识到,只有合乎正义的法律才可以被承认为法律,自由比其他的价值更加重要的时候,选择性执法才会得到缓解。因此,从终极意义上讲,我们每个人都对当前的选择性执法负有一定的责任。

Ⅱ 如何理解树立宗旨意识和加强执法权威的关系

近年来,人民抄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越来越多,特别是遭到暴力阻挠,甚至人身遭受围攻殴打呈频发势头,这必将动摇公安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整体执法权威。因此,公安机关要深刻认识到树立执法权威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通过赋予人民警察相应的权力和地位,改善执法条件,树立人民警察的强制性执法权威;通过提高人民警察自身素质,树立人民警察的自然性执法权威;通过强化对外宣传,弘扬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真正担负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的历史使命。

Ⅲ 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应如何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

近期,重庆、南京2起交警执法遇袭牺牲事件受到舆论广泛关注。大年初三,重庆交警杨雪峰在春运交通安保岗位上,被犯罪嫌疑人张某持刀刺伤颈部、腹部,壮烈牺牲。在此前不久,南京交警史伟年在盘查车辆、制止犯罪嫌疑人驾车脱逃时,遭拖行碾压后殉职。舆论在谴责犯罪分子令人发指的暴行同时,也发出了“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强烈呼声。

交警杨雪峰、史伟年在执法中遇袭殉职,仅仅是众多一线公安民警和辅警正常执法执勤遭遇暴力抗法事件中的两起个案。据有关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361人、因公负伤6234人,另有126名辅警因公牺牲,这其中因暴力抗法牺牲、受伤的民警、辅警人数占比并不低。在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今天,挑衅警察执法权威、暴力抗法事件仍然多发频发,究其原因,一些社会民众法治意识淡薄、一些网络舆论导向出现偏差等问题依然是无法回避的重要因素。

Ⅳ 如何树立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

在我国,警民关系一向被称为“鱼水关系”。这是一种比喻的说法,意在说明警民关系之密切、之重要,犹如鱼儿离不开水。但从学术观点看,这种形象化的“鱼水论”,并没有揭示警民关系的具体内涵。在倡导民主、推进法治的今天,以民主、法治为视角,深入阐释警民关系,对于指导公安实践、构建警民和谐,已属十分紧迫。在笔者看来,在新的历史背景下,警民之间至少存在着三重关系:
一,从权力来源看,警民之间是“委托——责任”关系。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警察权亦不例外。但在任何国家,人民都不可能直接行使全部国家权力,而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委托给政府机关及公务员行使。在我国,警察权源于宪法和法律,归根结底源于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因而必须忠于人民、尽职尽责。这样,警民之间就形成一种“委托——责任”关系,人民是主,警察是仆。
二、从权力目的看,警民之间是“需求——服务”关系。
任何公共权力的设立,均是为了满足一定社会需求。警察机构和警察权的出现,首先在于满足人民对安全和秩序的需求。根据公共管理理论,警察机构是一种社会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安全、秩序等公共产品。随着服务行政理念的普及,各国警察机构无不强化其服务功能,积极回应公众需求。在我国,随着经济发展、法治进步,社会公众的需求结构在发生重大变化,温饱、安全等基本需求得到解决,而对自由、人权、尊严的需求却与日俱增。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改进执法方式,加强人权保障。否则,就会在公众需求与公安工作之间产生落差,人民群众就会产生失望和不满。
三、从权力运行看,警民之间是“执法——支持”关系。
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将权力赋予警察,警察亦应严格执法、为民服务,在此基础上,人民就有服从和支持警察执法的义务。这种服从和支持,在本质上,是对代表其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服从与支持。在法治社会,树立警察执法权威,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当然,人民服从和支持警察,必须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警察权来源及行使合法,为人民认可和信赖;二是警察机构尽职尽责,能够积极满足公众需求。这两点是公民自愿服从、支持警察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反之,如果警察滥用职权、执法犯法,或者由于不称职而导致犯罪肆虐、治安混乱,人民就会对警察不满,从而导致不服从、不支持,甚至反抗,警察执法权威也就无从树立。这一点,可用来解释当今社会袭警多发的现象。

城管怎么劝走占道老太太的

占道经营是最常见的城市环境秩序问题,城管在执法中与摊贩也曾多次发生冲突。前天上午,城管队员在巡查时发现一名老人在路边占道卖花,但城管没有扣东西、开罚单,而是在老人的要求下,给她买了两个菜包子将其劝走。当事城管坦言,用这种方式换来执法对象的“配合”已不是首次。

城管声音

想管好占道,得先知道她为什么要摆摊

城管中队中队长告诉记者,中队最近几年的执法中,这种情况已经出现了很多次。他发现,摆摊占道经营的现象之所以管了多年,仍没有根除,是因为往往背后有复杂的原因。“我们辖区之前也有一个70多岁占道经营的老人,以前还暴力抗法,扯坏了队员的制服,后来坐下来慢慢问才知道,她因为婆媳矛盾离家出走,在南京一个人困难地生活,住过车站、棚户,但宁可在南京摆摊和城管捉迷藏,就是不愿回家。后来我们也给她送饭送菜,上门看望,终于做通了工作。最后联系到她的儿子,把老人接回家。昨天她还给我们打来长途,开心地说回家后过得很好,还问南京现在热不热。”

“我也想过,这样做是否有损执法的权威性,但长期基层工作我们发现,一些特殊群体占道经营的现象,并不是‘非黑即白’问题,一罚了之、一扣了之,似乎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了,但这样当事人仍会出来摆,而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甚至影响问题的解决。我们希望通过先给执法对象送来各种帮助,来取得对方的理解与配合,了解其为什么要占道摆摊,把这个原因解决了,自然就不会再来摆了。”

这样的城管执法真的值得称道,温情执法,老百姓才会配合你们,这样才能真正把问题解决了。

Ⅵ 严格执法对树立执法权威的意义有哪些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Ⅶ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不可以作为处罚依据,处罚的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

Ⅷ 如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毕业论文 急求···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下文供参考,只要自己加一个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就可以了。 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警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然而近年来,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却受到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这一突出问题,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削弱了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之我见 XX县公安局 纪委 蔡新恒 一直以来,“铁肩担道义、热血铸警魂”是人民警察的真实写照。据资料反映,建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有近两万多名民警以身殉职,二十余万民警光荣负伤,平均每天有一名民警牺牲,平均每天有十名民警负伤。可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警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然而近年来,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却受到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这一突出问题,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也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健康发展。笔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公安民警,对此感受颇深,有幸借理论交流之平台,不揣拙笔对此问题作以浅析。 一、当前民警执法现状 近年来,民警在依法执行警务活动被围攻、谩骂、殴打、诬陷等新闻屡见报端。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处罚、规避责任,不惜以纠缠、谩骂、殴打等方式干扰、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更有甚者,在未达到目的后竟然采取恶意投诉、告黑状等形式报复、打击民警。XX县为例,近年来,我局纪检、信访、督察等部门在受理来信来访的投诉中,其中查证属实的只占投诉总量的63%。同时,社会上一些居心叵测、曾经受过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对警察怀有敌意的人,利用民警在公共场所执行警务活动时,煽动被执行警务群众侮辱、谩骂甚至殴打人民警察。由于我们的民警身着警服加之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对此只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近期,我局在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机起哄、殴打执法民警,导致我局多名民警被打伤或抓伤,连执法民警的衣服也被不法分子撕破,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这些侵权行为不仅给民警的心理、身体造成极大的损害,也大大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同时也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削弱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诸上事实证明,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保证民警的执法权威,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袭警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负面影响较多,少数当事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经常处在调处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前沿,一些群众很容易将不满情绪转移到民警身上。特别是少数地方政府在工作中遇到了阻力,时常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一些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受“条块”领导机制的约束,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更加容易引起群众的对立和反感,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宣泄情绪、发泄不满的一种途径。个别群众对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对民警骂两句、打两下“算不了什么”;有的群众本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趁机起哄。 (二)法律对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保障制度不健全。在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只对严重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对一般的揪打民警,撕坏民警衣服、警衔标志,辱骂、唾吐、侮辱民警,诬告、诬陷民警的案件和事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对不法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 (三)个别民警自身素质不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不足。一是少数民警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抵触情绪和行为。有的民警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导致矛盾愈演愈烈。二是一些民警思想麻痹、自我保护意识差,对执勤中潜在的危险预测不到或估计不足。有的执勤行为不规范,对规定的巡逻、盘查、搜查和讯问时的操作程序没有认真落实,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三是平时疏于训练,在执行公务中不能熟练运用有关技能,采取果断措施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遇到危险时缺乏自我防护能力;四是证据意识不强,在袭警案(事)件发生后,不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三、袭警案件的治理对策 从表面上看袭警案件侵害的是民警个人,但实质上侵害活动直指国家法律,是对国家执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公安机关必须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遏制这种不法行为的蔓延滋长势头。 (一)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民警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支持民警的执法活动,从舆论上为公安民警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有选择地对查处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群众,唤醒广大民众的法制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警民公共关系建设,树立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打牢公安民警的群众基础。 (二)加大打击处理力度,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一是对袭击民警、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各类现行案(事)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一般参与和轻微违法者,要加强教育;二是对触犯刑律的,要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要在对不法侵害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责令其赔偿民警必要的损失和医疗费用,并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是对民警执法和执行公务后受到的不实举报和投诉,要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随时澄清事实,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民警的心理压力。对属于恶意诬告并对民警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要通过法律渠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为受害民警讨回公道。 (三)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力度,提高民警的处警能力。进一步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在工作中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既要勇于公正、严格执法,又要善于讲究工作艺术,文明执法。同时大力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防卫意识、执法水平和实战技能,不断提高民警的现场处置能力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使他们在执行警务的过程中尽量减少与群众的“磨擦系数”。 (四)健全警务保障机制,确保民警在警务活动中有的放矢。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服务人民、打击犯罪这一职责的基础上,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警务保障机制。所谓警务保障,就是确保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效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种保障。一是法律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扰;对拒绝、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摸索、健全一套便于操作的民警维权办法。成立在公安机关党委领导下的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协会或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协会,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证民警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苦有地方诉,冤有地方伸。二是物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各级政府要在经费、装备、科技等方面给予保障。要加强一线执勤民警的装备建设,为一线实战单位和一线执法民警配备防弹衣、防暴头盔、警棍等防护设施,为民警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三是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切实落实上级对人民警察工资标准“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险、福利以及抚恤优抚制度。切实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 (五)提倡民警用法维权。据上海晚报报道:XX市三名治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一醉汉的不法伤害,为维护正当执法权益,三民警把醉汉告上了法庭。我们在为这三名民警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叫好的同时,不禁要问其他民警为何不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应大力提倡公安民警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一是在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推动民警学习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民警日常执法的合理性;二是打击无视法律、法规公然侮辱和伤害民警的犯罪人员的同时,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减少侮辱和伤害民警事(案)件的发生;三是可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护警察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促进群众主动配合民警的执法活动,强化警民关系。为了社会的安定,希望少看到一些侮辱和伤害警察事件的发生。为了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希望更多的警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Ⅸ 如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的论文

1、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意义
2、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重要性
3、必要性
4、具体方法:比如树立威信、加强观念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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