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法
㈠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㈡ 县一级行政审批局是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吗
行政审批局,是县政府的行政部门,他的行政行为代表县政府。不是事业单位。
㈢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监督检查包括哪些
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㈣ 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㈤ 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法
㈥ 行政审批基本内容有哪些种类有哪些制度法律法规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没有具体统一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许可参照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例:
营业执照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代表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
国家只是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及特定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可以行使审批权。也就是什么事归什么地方管。具体审批参照的法规条文还是该行业特定的法律法规。
㈦ 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再造法制办如何合法性审核
■精减压缩审批事项,在原有基础上减少一半以上
■对去年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结果进一步审核和复核
■对所有许可审批事项编制办理流程图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刘青青)3月4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全市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思路已明确,2013年,市法制办将加快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实现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和便捷化;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化。
去年以来,结合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市法制办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权力事项开展了全面清理。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和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共确认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10件,废止49件,宣布失效36件,修改12件;确认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52个。精减压缩审批事项,
共确认保留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64项,依法剥离省级以上权限事项143项,简化合并103项,使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在原有基础上减少一半以
上。清理规范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共清理部门填报行政处罚事项4015项,行政征收事项96项,行政强制事项185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87项,细化自由裁
量权标准20000多个。
今年,市法制办将加快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实现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和便捷化。对去年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进行进一步审核和复核,同时对备
案、年检等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事项以及属省级以上权限需要市级部门审查转报的事项等开展清理规范。下大力气清理规范审批条件、材料和办理流程等,组织对所有
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进行进一步清理规范。对所有许可审批事项都要按经法制办审核精减后的办理流程和时
限要求,编制详细、直观、可操作的办理流程图,多个部门的要制作联合办理流程图,并以此为标准严格执行。
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化。对去年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权力事项清理结果进行进一步复核,
对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规范。对清理规范后的权力事项,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将权力事
项、权力事项依据和相关内容、办理流程图等通过多种途径,全面向社会公开,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行政权力的网上运行和实时监
控。
㈧ 谁知道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原行政审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两类。前一类由行政许可法直接调整,后一类暂作保留,按原来的状态运行。各地先后对行政许可进行了梳理和公布,已极为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的地方也在梳理,准备减少项目和简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