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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相关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07 15:09:14

㈠ 关于户口法律法规在那本法律书里

关于户口的法律法规就是国务院《户口管理条例》,已经很多年了,户口就是按照条例来办的。

㈡ 国家有关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㈢ 有没有法律法规条文规定户口迁移的相关情况

当然有,先给你一个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二条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㈣ 国家关于户口问题,有哪些规定

一、办理户口须知
(一)户口迁移类
1、出生登记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注:父母一方在本省,一方在外省的,外省的一方需提供当地派出所的婴儿未落户证明)。
非婚生育婴儿随母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或社区证明,计生证明,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办理。
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材料或DNA鉴定办理。
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译为中文)、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结婚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在国外,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国外出生的,需附回国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译为中文的《出生证》)、公证书、提供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向被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单位证明)、户口簿、死亡者身份证,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缴交居民身份证。
3、分户和并户
公民立户应提供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和居住条件的证明或房产证,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4、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公民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凭民政部门或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持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办理迁入手续。
5、夫妻投靠落户登记
提供申请人的结婚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外的需要提供户籍证明,凭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后到县公安局申领的《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省内的直接到迁入地申请即可。
6、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登记
未成年子女申请投靠父(母)户口所在地入户,持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的结婚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省外的需要提供户籍证明,到县公安局申领《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省内的直接到迁入地申请即可。
7、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人,申请投靠子女在城市入户的,持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投靠的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到迁入地县公安局申领《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省内的直接到迁入地申请即可。
8、公民购房、建房落户
公民购买商品住宅迁移户口的,需提供购房者的《房产证》,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报市、县公安局审批后,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县外迁入的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一套商品房只可享受一次,二手房原产权人虽未享受,但户口仍在原址未搬出的,新产权人不予迁入。省内的直接到迁入地申请即可。
9、投资兴业人员落户
在城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须提供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有关合法固定的住所证明材料,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固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持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县外迁入的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省内的直接到迁入地申请即可。
10、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持《入伍通知书》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缴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持县以上安置办公室证明,到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户,并办理居民身份证。

11、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持盖有学校公章和省或地、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录取的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办理居民身份证。
12、大中专学校学生和技工学校学生转学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经批准转学,需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的,持省教委的批准文件(技工学校学生持省级主管厅局批准文件),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入手续;需跨省办理户口迁移的,持迁出和迁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13、大中专学校学生和技工学校学生退学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因故退学,需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持学校批准文件,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持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14、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时,落实接收单位并在接收地有直系亲属的,应落在直系亲属户中;接收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户;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迁入单位集体户;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才中介机构或户主签章同意的,其户口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或亲友处。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户口应先迁回原家庭所在地,待落实接收单位后,可从家庭所在地迁入接收地。
(1)毕业生户口在学校,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将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由学校出具有关证明及时予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毕业生户口不在学校的,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合法居住状况证明到迁入地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户口在学校的,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户口在家庭所在地的,凭迁入地县公安机关的户口准迁证和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4)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应从学校迁回生源所在地,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并注明“待就业”字样的“报到证”或学校有关证明、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5)待就业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合法居住状况证明到迁入地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15、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户口迁移
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录用,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应持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经人事、劳动部门认证的与企事业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再持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变更更正类
16、公民变更姓名
申请姓名变更,须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
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提供有关证明,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已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无犯罪记录、无限制出境情形、公证书、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姓名条例出台后变更姓名按条例办理。)
17、公民变更民族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经县级+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换领居民身份证。
18、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登记差错的,由户主或本人提供确切的证明材料,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职工须提供本人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更正年龄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换领居民身份证。
干部更正年龄按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组通字(2006)41号《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无论什么原因,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
19、公民变更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
公民变更婚姻状况,只需提供结婚或离婚证明;变更职业状况及服务处所,只需提供工作证或工作单位证明;变更文化程度,只需提供现有学历证明,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三)办理工作时限
20、办理时限
(1)下列户口申报事项,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出生登记;
•死亡登记;
•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除外)的变更、更正审批完后的归档办结操作;
•分户和并户;
•县内户口迁移(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迁入城区例外);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2)下列户口申报事项,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窗口审核,报县公安机关核准:
•公民变更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更正出生日期;
•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县外迁入或县内迁入城区);
•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各种科技、管理等专业人才落户;
•购买商品房、合法自建住房人员落户(县外迁入或县内迁入城区);
•在城市或城镇投资兴办实业人员落户;
•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上述事项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8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接到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核准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将结果返回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后,立即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21、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4〕费字269号)和省物委、省财政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7〕费字218号)的规定精神,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交《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各3元;公民办理户口登记,领取《居民户口簿》,交工本费每本6元。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
1、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
凡中国公民(含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及已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凭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

2、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也可申请换领新证。申请换领时须提供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迁移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3、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凭户口簿、单位或社区证明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领新证。
4、公民申领加急身份证
公民可根据需要申请领取加急身份证。申领时凭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加急居民身份证,申请后由邮政部门统一快递接收。
5、公民申领临时身份证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原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的人员,若申请加急证仍无法满足急需的可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申领时凭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后持申请表到县局户政办证厅进行办理。
6、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时限
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办结发证;加急证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临时身份证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发证。
7、公民领取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交制证工本费20元/证;补领、换领身份证应交制证工本费40元/证;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交制证工本费10元/证。
三、办理《暂住证》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都纳入流动人口管理范畴(设区市内跨区流动的除外)。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持身份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在登记暂住户口的同时申领《暂住证》,当场办结。

㈤ 关于中国户籍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不知道有什么法律法规 我只知道我上学的时候从村里转出去了变成了非农业 最近回村里说可以办回来答 结果到派出所民警问我村里跟我说的要多少钱 我还纳闷了为什么要问村里 回来我妈去的说要5000块钱 我算是明摆了国家部门永远是油水最大的 忍吧 怎么也得办回来.以后村里拆迁或是卖地分钱有咱的呀 可是今天我听别人说就算弄回来还是非农业

㈥ 户口性质有什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户口到目前为止,就是分为农业户口(农村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两大类。但现在由于人口流动性很大,户口虽然还存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分别,但由于户口形成的分配不公已经得到很大改善

㈦ 现行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主要是各省政府、公安厅按照公安部的政策、文件制定的意见、办法,现在各地也在建议国家出台统一的、新的户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因与户口问题相牵连的问题较多,统一的规定出台也相对较慢!

㈧ 现关于公民户籍法规定的有哪些法律法规

现在我国关于公民户籍管理,主要有《居民身份证法》和《户口登记条例》。

㈨ 户口涉及哪几部法律法规呀

1户口没有专门法律,还在改革中,已改革了几十年了,还要继续改革。主要改革农村和城市回户口,答不同待遇问题。2国家有国务院户口条例。3全国各部,各地区户口政策,改革不同。要到国家发改委。外交部,教育部, 公安部。商业部。经济委。国家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国家劳动保障部 农村工作部,全国等各部委 各地区户口管理部门。去了解。

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规

1980年9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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