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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程序

发布时间: 2020-12-07 10:45:18

⑴ 环境执法主体合法的具体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在其职权或授权范围内依法对相对方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1)在主体方面,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特指由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为,由其他部门或组织实施的行为不是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2)在内容方面,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或授权范围,执法主体非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而且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有权的执法主体依据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在对象方面,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是针对环境行政执法相对方实施的行为,一旦依法实施执法行为则具有法律效力,即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文件收发、资料保管、记录、复印等事务性行为,不是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环境管理行为的方式划分的类别
根据环境管理行为的不同方式,可以将其分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强制执行。
1.环境行政监督检查
是指环境管理主体为实现管理职能,对相对人遵守法规、履行义务行使职权情况所作的监督和检查。
2.行政处理决定
在这里指环境管理主体依照法律赋予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做出的具体决定,是环境管理主体最主要的权力,是监督检查中对发生问题的处置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
是环境管理主体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二)根据环境管理行为受法律约束程度划分的类别
根据环境执法行为受法律约束的不同程度,可以将环境执法行为分为法规裁量和自由裁量。
(三)环境管理自动行政行为类别
根据环境管理主体是否可以自动采取行政行为来划分,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分成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要式与非要式环境执法行为
根据环境执法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他的方式或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要式行为是指其意思表示必须具备法定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五)须受领行为和不须受领的行为
这是根据此行为是否须相对人受领为标准,实行分类。受领是指相对人确实得知环境管理机关采取环境行政执法行为。须受领的行为以相对人受领为生效的必要条件。通知不等于受领,受领也不等于相对人同意。……
(六)独立的行为与补充的行为
根据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是否需要其他条件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前者是指环境管理主体采取的不需其他环境执法行为补充即可生效的行为。后者是指这一执法行为的目的在于作为补充和条件,使这一执法行为得以生效。
(七)简单的行为与附款的行为
根据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是否有附加限制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简单的行为是不附加任何限制就立即生效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有附加款的行为是指生效有附加限制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附款一般包括附条件、附负担、附撤销权的保留以及法律效果一部分除外等几种情况。
以上供参考。

⑵ 环境执法的书籍

《2009环境污染控制国家标准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及政策规范汇编》
《最新环保达标考核工作标准与环境监察审计实务及案例全书》
2007中国环境年鉴:环境监察分册
《最新气象灾害防御与检测分析全书》
《新型绿色环保型建筑装饰材料加工工艺手册》
《中国生态、环保理论与实践》图书
中国生态、环保理论与实践
中国环境护标准全书2006-2007
中国环境护标准全书2006-2007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宣贯实施与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实施手册》图书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宣贯实施与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实施手册》图书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宣贯实施与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实施手册
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与节约用水规划方案实施及技术应用手册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手册
HLD47—1O1—2OO8《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贯彻实施与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焚烧处理成本核算及环卫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国家标准规范
《2008最新环境综合治理控制规范与环境监测计划方案及排污考核评估达标实务全书》图书
水污染预防、控制、处理与环境执法监管及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2008最新环境综合治理控制规范与环境监测计划方案及排污考核评估达标实务全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处罚程序操作规范与典型案例评析实务全书》

⑶ 环保局执法人员假如要贴一个封条的话,需要那些东西和手续

环保局执法贴封条,需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环境执法程序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标明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⑷ 应如何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

尊敬的网络用户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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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队伍是环境保护行使现场环境执法监管的唯一一支队伍,执法队伍的优劣直接影响环保局形象和依法行政水平,必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一是要继续按照以往优良的作风工作,严格环境监察考核制度、工作制度及报告制度,督促落实各项环境监察任务。

二是加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学习,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环境监察人员综合业务水平和廉洁自律意识,适应经济发展工作需要。

三是加强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半军事化管理,规范生活制度,规范环境监察中队内勤内务,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秩序,培养执法人员严明的组织纪律性和吃苦耐劳、不惧困难的工作作风。

四是创新环境监管方式,强化执法服务意识,坚持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切实巩固提高监管型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变成效,解决当前的环境执法难问题。

五是加强环境监察制度建设,规范和细化环境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强化环境监察行风建设,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和执法用语,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执法敬礼,接受被监管对象全过程监督。

六是严格执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和环境监察“五项承诺”要求,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和酒后执法现象发生,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强化环境监察系统行风建设,树立环境监察执法的清风正气,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为民、务实、清廉、文明的环保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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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的工作职能是什么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1、计划管理
(1)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2)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现场监察计划。
2、现场监察
(1)正常;
(2)异常,及时处理,必要时通知监测站采样分析。
3、工况调查
(1)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2)查生产及工艺状况;
(3)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4)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5)现场取证;
(6)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事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处罚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年处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检查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3)群众举报
2、分类建档
(1)分列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目录;
(2)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3、目标管理
(1)每年每台(套)至少计划监察一次,反应最佳处理效果;
(2)每年每台(套)至少随机监察一次,反应日常管理水平和处理效果。
4、日常监察
执行《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5、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超标排污费的,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对运行不正常的,责令恢复正常运行;对擅自停运或拆除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6、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2)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
(3)所有记录、材料分内归档。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3)群众举报。
2、现场监察
(1)听取建设单位介绍;
(2)对有“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监察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
(3)对无“环评”及“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5、总结归档
(1)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
(2)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四、限期治理现场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1)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2)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2、现场监察
按《污染源检查制度》检查治理进度。
3、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4、总结归档
(1)按项目立卷归档,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五、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范围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对持证超量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5、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六、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1、申报登记
(1)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登记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
(2)变更申报
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2、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视为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按照国家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排污者发回一份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于每月或季未10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算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排污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先缴费,而后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
(四)排污收费计算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收费因素的排污费。
(五)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提起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当裁定或判决维持原收费行为决定的,排污者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的原排污收费作出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裁定或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排污收费行为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重新核定并计征排污费。
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7日内的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可在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后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经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处以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即第8天起)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
排污者对排污收费或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诉讼期满后的180日内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一)申请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1、申报程序: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第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中央直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非中央直属的,通过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后,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评审及预算下达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财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五)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消减措施的执行。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验收。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上报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对监察中发生或发现的符合现场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2、陈述
(1)违法事实及证据
(2)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有关人员签收,第二联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证据材料及《询问、调查笔录》呈报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九、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
(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
(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 ;
(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
5、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下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现场处理
(1)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
(2)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和群众;
(3)其他应变事宜。
2、现场调查和报告
(1)勘察现场,了解情况;
(2)调查取证;
(3)事故速报;
(4)事故确报。
3、依法处理
(1)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
(2)下达处理决定并提出赔偿意见;
(3)落实处理意见。
4、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一、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登记立案
(1)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
(2)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
(3)调查准备
2、调查核实
(1)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2)取证、鉴定等。
3、调查处理
(1)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
(2)制定会议纪要;
(3)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
(4)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
4、结案归档
按一案一卷归档。

⑹ 环境现场执法是什么意思谢谢

环境执法是国家执法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环境司法执法和环境行政执法。
环境现场执法属于环境行政执法范畴,是指环境行政机关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运用环境法律法规,从而直接强制地影
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⑺ 如何发挥环境执法在环境中的作用

环境执法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经济与环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负有极其重要的责任,可以说是环境执法的战斗堡垒。对此,环境保护监察队伍自身应在主体上,纵向上及横向上发挥重要作用。
在执法主体上,环境监察队伍作为环境管理的战斗堡垒,必须发挥表率作用。首先应带头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整体执法素质,要建立健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方针、政策,学习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方面知识的制度,以过硬的执法能力实施环境执法。其次要树立科学执法、公正执法、严肃执法的观念。在开展环境执法过程中,要严肃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客观公正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对上级说真话,对下级不护短。
从自身做起,创造客观公正地执法环境。第三严肃执法程序带头做到重证据,并严格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带头不办人情案,不以牺牲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
代价,放松对违法相对企业的处罚。第四要认真地总结环境执法的经验,在创新环境执法的机制上,要认真结合环境执法的实际,及时研究解决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在纵向上,必须发挥好参谋作用。环境保护及环境执法工作,需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需要环境执法相对人的配合。一是对上级必须发挥参谋作用。要结合本辖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现状的实际主动向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本辖区的环境质量问题,并且积极提出有利于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及建议,当好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健康发展,以及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参谋,使党委、人大、政府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有针对性,使本辖区的环境问题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二是对下级必须做到管理与服务并举,重点是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引导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加大环保投入和管理力度,当好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强化环境管理、科学治理污染的参谋,做到既严格管理又热情服务。
在横向上,必须发挥有效的协调作用。一是做好相关部门环境管理责任的协调和落实。按照环保法所明确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促使相关部门的责任到位,做到对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其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认真解决本辖区有关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形成环境保护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注重调动相关部门的环境管理积极性。坚持把相关部门环境执法的作为情况、作为政绩汇报的重要内容,报请同级党委、人大、政府予以认可。
总之,严格环境执法及创新环境执法体制,对环保执法队伍来说,负有重要责任,而作为执法主体的环保队伍领导班子带头发挥坚强堡垒作用尤为重要,有效提高环境保护队伍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素质,提高整体环境执法能力,是保证区域经济与环境的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

⑻ 关于环保执法的几个问题

这个网站上有环抄保相关的国家法规袭、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经济政策、地方经济政策。不知道有没有你需要的。自己看看。
http://www.epday.com/html/10/category-catid-10.html

⑼ 环境执法就应该怎么做

2015年1月1日,抄新《环保法》正式袭施行。这部被媒体称为“长了牙齿”的法律,寄托了百姓对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捍卫绿水青山的美好愿景。而新法的威严能否得到显现,关键还在于实际的执行情况。假如都像某些案件中一样对违法企业放之任之,不去较真、不敢碰硬,那么污染问题只会日积月累、不断扩大,违法企业只会心存侥幸、愈加嚣张,而新《环保法》的威严也将受到挑战并因此失去它应有的意义。

环境执法必须要敢较真、敢碰硬,惩治违法行为必须要下决心、出重拳,只有如此,方可伸张社会正义,清除那些长期存在的污染毒瘤,震慑违法企业和顽固的地方保护主义,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待。来源:生态环境部

⑽ 环保局行政执法应该遵循什么程序,其依据是什么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它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权利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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